1、- 1 -附件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评价工作,客观评估道路运输企业综合服务水平,有效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注册经营的道路运输企业需进行诚信评价的,应当遵守本办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有 10 辆及以上营运货车的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不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下同)、
2、出租汽车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一类和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参加评价。其他道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申请参加评价。第三条 诚信评价指在评价年度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社会责任以及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2 -第四条 诚信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领导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工作。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实施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工作。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工作。第二章 评价指标及等级划分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等级综合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负面评价
3、结果,分为优秀、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 AAAA 级、AAA 级、AA 级、A 级和 B 级表示。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等级结果直接作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指标包括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和诚信负面评价指标,其中:(一)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实行计分制,总分 1100 分。质量信誉考核分数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结果得分,作为划定企业评价等级依据。(二)诚信负面评价指标记录负面分,以此判定企业该指- 3 -标的诚信程度,不计入企业评价得分,但作为企业评价等级降级依据。第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基础项指标和加分项指标,其中:(一)基础项指标设经营管理、安全生产、
4、服务质量、社会责任四项一级扣分指标,分值 1000 分;(二)加分项指标设获奖情况(含诚信嘉奖)、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三项一级加分指标,分值 100 分。第九条 诚信负面评价指企业在遵纪守法、合同履约、信贷记录以及其他商业信誉方面,受到司法机关审判,工商、公安、税务、人社等政府部门通报,以及被金融或保监等机构、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列入不良记录等情况。诚信负面评价指标包括合同履约、劳资纠纷、债务管理、规范经营、违法行为五项二级指标,企业每被判决、通报、列入一次诚信负面信息,根据严重程度记相应负面分,负面分不记入评价总分。企业同一事项被多个部门(机构)通报或记录诚信负面信息时,部门(机构)级别有差异时,
5、取级别高的部门(机构)通报或记录的诚信负面信息;部门(机构)级别相同时,任取其一通报或记录的诚信负面信息。诚信负面评价单项指标的负面分达到 100 分,则企业该项指标评价记录为负面诚信。第十条 根据道路运输各子行业的特点,道路运输企业- 4 -诚信评价一级指标下设置不同的二级考核指标(详见附件 1: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省交通运输厅可以根据行业管理需要对二级指标内容进行调整,及时公布,并在下一考核周期实施。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行业发展特点,对加分项指标下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整,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后,在下一考核周期实施。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等级标准:(一)评价期
6、内,被评价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评价等级为 AAAA 级:1、机动车维修企业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其他企业未发生人员死亡的主要以上交通责任事故;2、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3、未发生重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4、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5、基础分和加分合计达 950 分及以上;6、基础分和加分合计在所在地市同一子行业中排名前10%(所在地市同一子行业中排名前 10%中,若排名最后的企业与排名相邻企业评价分数相同,则同分企业均录入)。(二)评价期内,被评价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评价等级为 AAA 级:1、机动车维修企业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其他企业未发生一次死亡
7、3 人及以上的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 5 -故或 6 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车辆在事故中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2、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3、未发生重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4、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5、基础分和加分合计达 850 分及以上。(三)评价期内,被评价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评价等级为 AA 级:1、机动车维修企业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发生一次死亡 3 人及以上的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或 6 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车辆在事故中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其他企业未发生一次死亡 10 人及以上的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2、
8、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3、未发生重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4、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5、基础分和加分合计在 700 分及以上。(四)评价期内,被评价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评价等级为 A 级:1、机动车维修企业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发生一次死亡 3 人及以上的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或 6 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以上道路- 6 -交通事故,且车辆在事故中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其他企业未发生一次死亡 10 人及以上的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2、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3、未发生重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4、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5、基础分和加分合计在 600
9、 分及以上。(五)评价期内,被评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评价等级为 B 级 :1、机动车维修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培训机构发生一次死亡 3 人及以上的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或 6 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车辆在事故中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其他企业发生一次死亡 10 人及以上的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2、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未达标;3、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4、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5、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安全重点监管对象(黑名单)的;6、基础分和加分合计低于 600 分的;7、企业有 30以上子、分公司考核等级为 B 级的;8、不按照要
10、求参加年度评价,或者不按照要求报送评价材料,拒不改正的;9、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7 -经查证属实的;10、因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发生从业人员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出现过激行为、重复、越级、群访信访等事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11、企业片面解读行业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制造舆论压力,引起行业不稳定的。本办法所称重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达到重大环境事件(级)的事故。本办法所称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被评价企业的原因,造成服务对象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在社会
11、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本办法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企业发生驾驶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第十二条 在评价周期内,诚信负面评价每记录一个负面诚信指标,在第十一条划定的企业评价等级基础上降 1 级,降至 B 级为 止。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8 -评价周期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诚信评价工作应当在评价周期次年的 6 月 30 日前完成。第十四条 企业全资子公司、绝对或相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评价由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进行。企业全资子公司和分公司
12、的评价相关数据(原始数据)全额计入该企业评价数据,绝对或相对控股子公司的评价相关数据(原始数据)按照企业对其的控股比例计入该企业评价数据。企业同时经营多个道路运输子行业的,应当分别根据企业所从事子行业的评价来计算各子行业的评价分数,并以此为依据分别评定企业在各子行业中的评价等级。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工作通过省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开展。评价系统由省、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息管理端口、道路运输企业信息录入端口构成。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评价系统电子档案的建立,以及评价数据的采集、录入和管理工作。新增企业从
13、经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建档,当年只记录评价信息,次年起参与评价。对于省级部门统一发布或者通报的各类信息数据,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统一录入。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评价的数据分为信息系统数据、- 9 -现场检查数据、日常记录数据和企业填报数据四类,各类数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采集:(一)信息系统数据由评价系统与各类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对接,自动获取。暂时无法通过评价系统获取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获取并录入评价系统。企业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获取的“车辆卫星定位在线率” 和“ 车辆 超速率”有异议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诉。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
14、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数据真实性,据实修正。修正结果报备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二)现场检查数据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获取。其中,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其他企业每年检查一次。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格式见附件 2),并负责将相关数据在检查工作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录入评价系统。现场检查可以结合行业的其他专项检查工作进行。采用现场检查方式获取的评价数据,其文本资料由评价录入单位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三)日常记录数据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及时录入评价系统
15、。对于省级及以上部门统一发布或者通报的各类信息数据,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录入。- 10 -(四)企业填报数据由企业通过评价系统企业端口录入,包括企业基础信息、企业从业人员信息以及评价要求企业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书面资料。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所填报信息,评价指标涉及的信息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因企业错报、漏报信息等原因影响诚信评价排名,由企业自行承担。(五)以上数据录入后需修改和调整的,应当按照评价系统规定程序办理。经省交通运输厅认证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其相关投诉处理和满意度方面的数据可以作为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依据。第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推进诚信信息采集,
16、建立与工商、公安、税务、人社等行政部门以及金融、保监机构之间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获取的诚信信息每半年在评价系统更新一次。第十九条 每年 2 月 28 日前,评价系统自动生成上一年度各地市道路运输企业的诚信评价得分和等级的初评结果。第二十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对初评结果与所掌握企业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出入的,应当按照评价系统规定程序及时核实和更新信息。经审核的初评结果在其公众网站上将初评结果进行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被- 11 -考核企业初评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被考核企业所在地市交通运输主
17、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匿名举报或者来信将不予受理。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于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做出更正或者不予更正的书面答复,并按照评价系统规定程序修正相关数据。第二十一条 评价系统根据初评公示后修正的数据,自动生成上一年度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和诚信评价得分、等级和排名的最终评价结果。第二十二条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根据最终评价结果,评定 AAAA 级企业名 单。最终评价结果以及 AAAA 级企业名单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第二十三条 经省交通运输厅审定的道路运输企业评价结果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
18、、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诚信信息服务公共平台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公布,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扩大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评价结果在其公众网上及时进行公布。参加评价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其最近一次评价结果在其对外服务场所以及公司网站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 12 -第四章 奖惩措施第二十四条 评价等级达到“AAAA”级的道路运输企业在获得省级财政补贴、参加省级试点项目、省级评优选优、相关业务办理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省级道路运输强优企业应从评价等级达到“AAAA”级的企业中产生。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客运(班车及包车
19、,下同)经营权许可时,应当参考客运企业的评价结果:(一)对于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经营权许可的,应当将客运企业的评价等级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价内容;对于不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的,应当逐年比较申请客运企业近 3 年来的评价等级,择优许可,如申请企业近 3 年来的评价等级都相同,则按照最近一年的评价分数,优先许可给分高者;(二)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客运企业评价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 AA 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 AAA 级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许可;客运企业评价等级达不到该
20、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对其 10%以上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予续期;客运企业评价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 B 级或者- 13 -三年以上为 A 级的,许可机关应当对其 30%以上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予续期。不予续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按一条计算。第二十六条 企业参加出租汽车指标投放招投标时,其历年评价等级应当作为评标的重要评价内容。出租汽车企业连续两年质量信誉和诚信评价为 B 级,由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权,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动车维修企业开设分支机构的申请时应当重点考虑其诚信评价情况。第二十八
21、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评价等级,对其培训指标作以下调整:(一)质量信誉和诚信评价等级达到“AAAA”级的在当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二)质量信誉和诚信评价等级达不到“A”级的在当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下降。第二十九条 企业 上年度评价为 A 级,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为期 3 个月的整改。企业上年度评价为 B 级,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为期半年的整改。- 14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 年。 广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粤交
22、运 200754 号)、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机 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粤交运2007 923 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信誉考核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交运2009 1361 号)、 广东省交通运 输厅关于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管理办法(粤交运 2011548 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量化评分标准(粤交运 2012235 号)同时废止。15附件 1: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 分值 序号 二级指标 指标说明 数据来源 数据类型50 1 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 证的比例主管部门每季
23、度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抽查驾驶员的从业资格情况,凡发现驾驶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每人次扣 25 分,本项最多扣 50 分。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日常检查获取。 现场检查数据200 2 经营违章违法率根据省厅运政信息系统或综合执法系统中企业的经营违章违法情况,按照“200-企业经营违章违法次数/企业营运客车数200” 作为此项得分。本项最多扣 200 分。根据各地市实际情况,通过省厅的运政信息系统或综合执法系统获取。信息系统数据经营管理(300 分)50 3 车辆管理 未按时进行车辆年审或车辆年审不合格的,每辆次扣 5 分。本项最多扣 50 分。 通过省厅运政信息系统获取。 信息系统
24、数据50 4 安全管理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以抽查的方式,发现未配足驾驶员行车、车辆发车时未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告知、车辆未备齐相关安全告知及安全防范措施,未对驾乘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学习,未落实凌晨 2 时至 5 时停运规定的,每车次扣10 分。本项最多扣 50 分。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日常检查获取。 现场检查数据安全生产(250 分)50 5 车辆卫星定位在线率根据省厅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中车辆的在线情况,按照“企业全年车辆的平均在线率50” 作为此项得分。本项最多扣50 分。通过省厅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获取。 信息系统数据16(续上表)一级指标 分值 序号 二级指标
25、 指标说明 数据来源 数据类型50 6 车辆超速率根据省厅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中车辆的超速情况,按照“50-全年企业车辆发生的超速次数/企业营运客车数0.0150” 作为此项得分。本项最低分为 0 分。通过省厅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获取。 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生产(250 分)100 7 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各市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情况,按照“100-全年企业营运客车发生的交通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企业营运客车数10100”计算,并按同责 50%、主责及全责 100%的比例进行折合作为此项得分。本项最低分为 0 分。通过各市公安交警部门的信息系统获取。 信息系统数据100 8 满意度调查根据省厅评价
26、系统中的企业满意度调查模块的统计结果,以及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认证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相关满意度方面数据的平均分作为此项得分。省厅评价系统中的企业满意度调查模块,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认证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相关满意度方面数据信息系统数据100 9 有效投诉率根据省厅评价系统中的企业投诉处理模块的统计结果,以及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认证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相关投诉处理方面数据的合计数,按照 “100-全年企业的有效投诉次数/企业营运客车数5100+全年企业的有效投诉被采纳次数/企业营运客车数2100” 作为此项得分。本项最低分为 0 分。省厅评价系统中的企业投诉处理模块,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认证的企业和中介机构
27、的相关投诉处理方面数据信息系统数据服务质量(300 分)100 10 媒体曝光率由于企业原因,发生服务质量事故,被新闻媒体曝光且情况属实,但未构成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在县级新闻媒体曝光扣 10 分/次,在地级以上市新闻媒体曝光扣 20 分/次,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扣 30 分/次。本项最多扣 100 分。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记录获取。 日常记录数据17(续上表)一级指标 分值 序号 二级指标 指标说明 数据来源 数据类型50 11 行业稳定因企业未落实工作责任制,发生违反信访条例 ,员工集体上访、罢运等但情节不严重且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扣 10 分/次;经批评教育后未及时改
28、正的,扣 15 分/次;企业转嫁经营矛盾,将问题推向主管部门的,扣 20 分/次。本项最多扣 50 分。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记录获取。 日常记录数据20 12 资料报送 未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资料的,扣 10 分/次,本项最多扣 20 分。 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记录获取。 日常记录数据30 13 指令性任务未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的,每次扣 30 分;执行但因企业主观原因未按要求圆满完成的,每次扣 15 分。本项最多扣 30 分。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记录获取。 日常记录数据社会责任(150 分)社会责任(150 分)5
29、0 14 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 任险企业营运客车未按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每辆次扣 20 分;已经投保但最低保额未达到要求的,每辆次扣 10 分。本项最多扣 50 分。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企业填报数据30 15 获奖情况在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方面,获得党政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表彰的,或在诚实守信方面获得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或行业协会褒奖的,地市级部门(机构)每一项加 10 分;省级及以上部门(机构)每一项加 20 分。本项最多加 30 分。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企业填报数据30 16 管理创新企业参与线路专营、节点运输、接驳运输等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试点工作的,加 10 分。企业员工中有持高
30、级经理人资格证的,每人加 10 分。本项最多加 30 分。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企业填报数据加分项(100 分)40 17 技术创新企业客运车辆安装车厢实时视频监控系统的,加 2 分/辆;客运车辆为清洁能源(纯电动、混合动力、氢能源、LNG 等)车辆的,加 2 分/辆。本项最多加 40 分。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企业填报数据18(续上表)一级指标 分值 序号 二级指标 指标说明 数据来源 数据类型18 合同履约 企业经营发生合同纠纷,在司法终审判定中败诉。每发生一次记负面分 20 分,负面分达到 100 分则该项评价为不诚信。 法院判决19 劳资纠纷企业未按国家有关法律,保障职工权益,产生劳资
31、纠纷。每发生一次记负面分 20 分,负面分达到 100 分则该项评价为不诚信。 法院判决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通报20 债务管理 企业存在银行不良信贷记录或企业债务风险等级高。每发生一次记负面分 50 分,负面分达到 100 分则该项评价为不诚信。 银行或权威评级机构通报21 规范经营 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或不诚信经营行为。每发生一次记负面分 50 分,负面分达到 100 分则该项评价为不诚信。税务或工商部门通报,或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列入不良记录诚信负面评价 22 违法行为企业或相关责任人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并受到刑事处罚。每发生一次记负面分 50 分,负面分达到 100 分则该项评价为不
32、诚信。公安,法院等部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向当地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对接19(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 分值 序号 二级指标 指标说明 数据来源 数据类型50 1 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 证的比例主管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抽查驾驶员的从业资格情况,凡发现驾驶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每人次扣 25 分,本项最多扣 50 分。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日常检查获取。现场检查数据200 2 经营违章违法率根据省厅运政信息系统或综合执法系统中企业的经营违章违法情况,按照“200-企业经营违章违法次数/企业营运货车数200” 作为此项得分。根据各地市实际情况,通
33、过省厅的运政信息系统或综合执法系统获取。信息系统数据经营管理(300 分)50 3 车辆管理 未按时进行车辆年审的或车辆年审不合格的,每辆次扣 10 分。本项最多扣 50 分。 通过省厅运政信息系统获取。 信息系统数据100 4 安全管理主管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以抽查的方式,发现车辆未备齐相关安全告知及安全防范措施或未对驾驶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学习的,每车次扣 10 分。本项最多扣 150 分。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日常检查获取。现场检查数据安全生产(200 分)100 5 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各市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情况,按照“100-全年企业营运货车发生的交通责任事故
34、死亡人数/企业营运货车数10100”计算,并按同责 50%、主责及全责 100%的比例进行折合作为此项得分。本项最低分为 0 分。通过各市公安交警部门的信息系统获取。 信息系统数据20(续上表)一级指标 分值 序号 二级指标 指标说明 数据来源 数据类型100 6 货损货差赔付率取两种方式获取的赔付值的较大者作为企业的年度赔付额,该项指标得分计算按照“100-年度赔付额/100” 。本项最低分为 0分。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和企业填报数据。现场检查数据企业填报数据100 7 满意度调查根据省厅评价系统中的企业满意度调查模块的统计结果,以及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认证的企业和中介机
35、构的相关满意度方面数据的平均分作为此项得分。省厅评价系统中的企业满意度调查模块,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认证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相关满意度方面数据信息系统数据100 8 有效投诉率根据省厅评价系统中的企业投诉处理模块的统计结果,以及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认证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相关投诉处理方面数据的合计数,按照 “100-全年企业的有效投诉次数/企业营运货车数5100+全年企业的有效投诉被采纳次数/企业营运货车数2100” 作为此项得分。本项最低分为 0 分。省厅评价系统中的企业投诉处理模块,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认证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相关投诉处理方面数据信息系统数据服务质量(350 分)50 9 媒体曝光率由
36、于企业原因,发生服务质量事故,被新闻媒体曝光且情况属实,但未构成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在县级新闻媒体曝光扣 10 分/次,在地级以上市新闻媒体曝光扣 20 分/次,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扣 30 分/次。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记录获取。 日常记录数据50 10 行业稳定因企业管理原因,发生违反信访条例 ,员工集体上访等但情节不严重且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扣 25 分/次;经批评教育后未及时改正的,扣 50 分/次;企业转嫁经营矛盾,将问题推向主管部门的,扣 50 分/次。本项最多扣 50 分。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记录获取。 日常记录数据50 11 资料报送 未按各级交通运
37、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资料的,扣 10 分/次,本项最多扣 50 分。 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记录获取。 日常记录数据社会责任(150 分)50 12 指令性任务未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的,每次扣 50 分;执行但未按要求圆满完成的,每次扣25 分。本项最多扣 50 分。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记录获取。 日常记录数据21(续上表)一级指标 分值 序号 二级指标 指标说明 数据来源 数据类型30 14 获奖情况企业在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方面,获得党政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表彰的,或在诚实守信方面获得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或行业协会褒奖的,地市级部门(机构
38、)每一项加 10 分;省级及以上部门(机构)每一项加 20 分。本项最多加 30 分。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企业填报数据30 15 管理创新企业实现网络化、规模化经营的,按照考核年度内增加的分支机构数进行加分,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加 5 分;企业参与甩挂运输、绿色货运等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试点工作的,加 10分;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中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为一级企业的,加 10 分;企业货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按其占企业货运车辆的比例进行加分,最多加 10 分。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企业填报数据加分项(100 分)40 16 技术创新企业应用厢式车、车辆使用清洁能源或使用国 IV
39、以上油品的,加 2 分/辆;企业自身建设车辆的跟踪调度信息化系统并有效应用的,加 10 分。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企业填报数据17 合同履约 企业经营发生合同纠纷,在司法终审判定中败诉。每发生一次记负面分 20 分,负面分达到 100 分则该项评价为不诚信。 法院判决18 劳资纠纷企业未按国家有关法律,保障职工权益,产生劳资纠纷。每发生一次记负面分 20 分,负面分达到 100 分则该项评价为不诚信。 法院判决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通报19 债务管理 企业存在银行不良信贷记录或企业债务风险等级高。每发生一次记负面分 50 分,负面分达到 100 分则该项评价为不诚信。 银行或权威评级机构通报20
40、 规范经营 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或不诚信经营行为。每发生一次记负面分 50 分,负面分达到 100 分则该项评价为不诚信。税务或工商部门通报,或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列入不良记录诚信负面评价 21 违法行为企业或相关责任人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并受到刑事处罚。每发生一次记负面分 50 分,负面分达到 100 分则该项评价为不诚信。公安,法院等部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向当地职能部门(或金融机构)提供的数据对接22(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 分值 序号 二级指标 指标说明 数据来源 数据类型50 1押运员、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的比例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检
41、查,抽查押运员、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情况,凡发现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每人次扣 25分,本项最多扣 500 分。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日常检查获取。 现场检查数据200 2 经营违章违法率根据省厅运政信息系统或综合执法系统中企业的经营违章违法情况,按照“200-企业危险货运经营违章违法次数/企业危险货运车辆数200” 作为此项得分。根据各地市实际情况,通过省厅的运政信息系统或综合执法系统获取。信息系统数据经营管理(300 分)50 3 车辆管理 未按时进行车辆年审的或车辆年审不合格的,每辆次扣 10 分。本项最多扣 50 分。 通过省厅运政信息系统获取。 信息系统数据50 4 安全
42、管理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以抽查的方式,发现车辆未备齐相关安全告知及安全防范措施或未对驾驶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学习的,每车次扣 10 分。本项最多扣 50 分。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日常检查获取。 现场检查数据50 5 车辆卫星定位上线 率 根据省厅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中车辆的在线情况,按照“企业全年危险货运车辆的平均在线率50” 作为此项得分。 通过省厅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获取。 信息系统数据50 6 车辆超速率根据省厅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中车辆的超速情况,按照“50-全年企业危险货运车辆发生的超速次数/企业危险货运车辆数0.0150” 作为此项得分。本项最低分为 0 分
43、。通过省厅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获取。 信息系统数据50 7 交通责任事故死亡 率各市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情况,按照“50-全年企业危险货运车辆发生的交通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企业危险货运车辆数1050” 作为此项得分。本项最低分为 0 分。通过各市公安交警部门的信息系统获取。 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生产(250 分)50 8 介质泄漏率取两种方式获取的泄漏次数的较大者作为企业的年度介质泄漏次数,该项指标得分计算按照“50-介质泄漏次数10” 。本项最低分为 0 分。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和企业填报数据。现场检查数据企业填报数据23(续上表)一级指标 分值 序号 二级指标 指标说
44、明 数据来源 数据类型100 9 货损货差赔付率取两种方式获取的赔付值的较大者作为企业的年度赔付额,该项指标得分计算按照“100-年度赔付额/100” 。本项最低分为 0 分。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和企业填报数据。现场检查数据企业填报数据100 10 满意度调查根据省厅评价系统中的企业满意度调查模块的统计结果,以及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认证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相关满意度方面数据的平均分作为此项得分。省厅评价系统中的企业满意度调查模块,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认证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相关满意度方面数据信息系统数据50 11 有效投诉率根据省厅评价系统中的企业投诉处理模块的统计结果,以及经省
45、级交通运输主管认证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相关投诉处理方面数据的合计数,按照 “50-全年企业的有效投诉次数/企业营运货车数5100+全年企业的有效投诉被采纳次数/企业营运货车数2100” 作为此项得分。本项最低分为 0 分。省厅评价系统中的企业投诉处理模块,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认证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相关投诉处理方面数据信息系统数据服务质量( 300 分)50 12 媒体曝光率由于企业原因,发生服务质量事故,被新闻媒体曝光且情况属实,但未构成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按照“50-全年企业被媒体曝光次数/企业危险货运车辆数10050” 作为此项得分。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记录获取。 日常记录数据5
46、0 13 行业稳定因企业管理原因,发生违反信访条例 ,员工集体上访等但情节不严重且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扣 25 分/次;经批评教育后未及时改正的,扣 50 分/次;企业转嫁经营矛盾,将问题推向主管部门的,扣 50 分/次。本项最多扣 50 分。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记录获取。 日常记录数据20 14 资料报送 未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资料的,扣 10 分/次,本项最多扣 20 分。 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记录获取。 日常记录数据30 15 指令性任务未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的,每次扣 30 分;执行但未按要求圆满完成的,每次扣 1
47、5 分。本项最多扣 30 分。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记录获取。 日常记录数据社会责任( 150 分)50 16 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 任险企业危险货运车辆未按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每辆次扣 10分;已经投保但最低保额未达到要求的,每辆次扣 5 分。本项最多扣 50 分。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企业填报数据24(续上表)一级指标 分值 序号 二级指标 指标说明 数据来源 数据类型30 17 获奖情况企业在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方面,获得党政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表彰的,或在诚实守信方面获得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或行业协会褒奖的,地市级部门(机构)每一项加 10 分;省级及以上部门(机构)每一项加
48、20 分。本项最多加 30 分。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企业填报数据30 18 管理创新企业实现网络化、规模化经营的,按照考核年度内增加的分支机构数进行加分,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加 5 分;企业参与甩挂运输、绿色货运等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试点工作的,加 10分;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中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为一级企业的,加 10 分。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企业填报数据加分项(100 分)40 19 技术创新企业应用厢式车、车辆使用清洁能源或使用国 IV 以上油品的,加 2 分/辆;企业自身建设车辆的跟踪调度信息化系统并有效应用的,加 10 分。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企业填报数据20 合同履
49、约 企业经营发生合同纠纷,在司法终审判定中败诉。每发生一次记负面分 20 分,负面分达到 100 分则该项评价为不诚信。 法院判决21 劳资纠纷企业未按国家有关法律,保障职工权益,产生劳资纠纷。每发生一次记负面分 20 分,负面分达到 100 分则该项评价为不诚信。 法院判决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通报22 债务管理 企业存在银行不良信贷记录或企业债务风险等级高。每发生一次记负面分 50 分,负面分达到 100 分则该项评价为不诚信。 银行或权威评级机构通报23 规范经营 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或不诚信经营行为。每发生一次记负面分 50 分,负面分达到 100 分则该项评价为不诚信。税务或工商部门通报,或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列入不良记录诚信负面评价 24 违法行为 企业或相关责任人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并受到刑事 公安,法院等部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向当地职能部门(或金融机构)提供的数据对接25处罚。每发生一次记负面分 50 分,负面分达到 100 分则该项评价为不诚信。26(四)出租汽车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 分值 序号 二级指标 指标说明 数据来源 数据类型30 1 驾驶员持从业资格 证的比例根据省厅运政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