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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933(2015年)-《(上海地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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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40.40 Z60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家标 准 DB31 DB31/933 2015 大气污染 物综合排 放标准 Integrate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发布稿) 2015-11-30 发布 2015-12-01 实施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上 海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 31/933-2015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3 4 大气污染物排放 控制要 求 . 6 5 监测要求 10 5.1 一般要求 11

2、 6 标准的实施与监 督 14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固 定源大气污染物名录 及有 组织排放限值 15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等 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 算方 法 . 20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固 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 位设 置技术要求 . 21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企 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和 控制 台帐的基本要求 . 26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固 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 定 气袋采样- 气相色谱法 27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废 气中二噁英类和多氯 联苯 毒性当量浓度(TEQ )计 算公式 . 32 附录 G (规范性附录)固 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 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

3、 气相 色谱法 . 34 附录 H (规范性附录)环 境空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 定 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39 DB 31/933-2015 II 前 言 为 贯彻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环境保 护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大 气污 染防 治法 、 上海 市环 境保 护 条例 、 上海 市 大 气污 染防治 条例 等 法律 、 法 规, 控 制本 市大 气污 染 物 排放, 保护 人体 健康 和生 态 环境 , 防 治大 气污 染, 改善 环境 空气 质量 , 引导 工 业 企业 生产 工艺 优化 和污 染源废气 污染 治 理技 术 的 进 步和可 持续 发展 ,制 定本 标准。

4、 本标准 规定 了 固 定源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控制 、监 测与 监督实 施等 要求 。 国家或 地方 已发 布 针 对行 业、 通 用工 艺或 设备 大气 污 染物排 放标 准的 , 或 者恶 臭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的, 应执行 相应 国家 或地 方排放 标准 的规 定 ; 其他 污染 源执行 本标 准。 国家 或地 方排放 标准 未规 定的 项 目 可 参照本 标准 执行 。 本标准 实施 后, 本市 另行 发布的 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标 准按其 适用 范围 执行 ,不 再执行 本标 准。 本 标 准 是本 市 大气 污 染物排 放 控 制的 基 本要 求 。环境 影 响 评价 文 件

5、或 排 污许可 证 要 求严 于 本标 准 时,按 照批 复的 环境 影响 评价文 件或 排污 许可 证执 行。 本标准 为首 次发 布。 本标准 的附录A 、 附 录B、 附录C 、 附 录E、 附录F 、 附 录G、 附录H 为规 范性 目录 , 附录D为 资料 性附 录 。 本标准 由上 海市 环境 保护 局组织 制订 。 本 标准 起草 单位 : 华 东理 工大学 、 上 海市 环境 监测 中心 、 上海 市 环 境科 学研 究院 、 上海 化工 环境 监 测站、 上海 市松 江区 环境 监测站 。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 修光 利, 宋钊 , 刘红 , 邬 坚平 , 纪建 , 王

6、芳芳 , 李 冰清 , 王向 明, 何效 初, 应 诚威, 李锦 菊 。 本标准 由上 海市 人民 政府2015 年11 月10 日 批准 。 本标准 自2015 年12月1 日 起 实施。 本标准 由上 海市 环境 保护 局解释 。 DB 31/933-2015 1 大气 污染 物 综合 排 放标准 1 适用范 围 本标准 规定 了本市 固 定源 大气污 染物 排放 控制 、监 测与监 督实 施等 要求 。 本标准 适用 于现有 污 染源 的大气 污染 物排 放管 理 , 以及 新 、 改 、 扩 建项 目 的 环境影 响评 价、 环境 保 护设施 设计 、竣 工验 收及 其投产 后的 大气

7、 污染 物排 放管理 。 本 标 准 适用 于 法律 允 许的污 染 物 排放 行 为 。 新 设立污 染 源 选址 和 特殊 保 护区域 内 现 有污 染 源的 管 理, 按 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大气 污染 防治 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水污 染防 治法 、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海洋环 境保 护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固体 废物 污染 环境 防 治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环境 影响 评价 法 、 上海 市环 境保 护条 例 、 上 海市 大气 污染 防治 条例 等法 律、 法规 、规 章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本标准 内容 引用 了下 列文 件 或

8、其 中的 条款 。 凡 是不 注 明日期 的引 用文 件, 其有 效 版本适 用于 本标 准。 GB 3095 环 境空 气质 量 标准 GB/T 8017 石 油产 品蒸 气 压的测 定 雷德 法 GB 9801 空 气质 量 一 氧化碳 的测 定 非分 散红 外 法 GB/T 15501 空 气质 量 硝 基苯类 (一 硝基 和二 硝基 化合物 ) 的 测定 锌 还原- 盐酸萘 乙二 胺分 光光 度法 GB/T 15502 空 气质 量 苯 胺类的 测定 盐 酸萘 乙二 胺分光 光度 法 GB/T 15516 空 气质 量 甲 醛的测 定 乙酰 丙酮 分光 光 度法 GB/T 15432

9、环 境空 气 总 悬浮颗 粒物 的测 定 重量 法 GB/T 15439 环 境空 气 苯并a 芘的 测定 高 效液 相 色谱 GB/T 16157 固 定污 染源 排 气中颗 粒物 测定 与 气 态污 染物采 样方 法 GBZ 2 工 业场 所有 害 因素职 业接 触限 值 HJ/T 27 固 定污 染源 排 气中氯 化氢 的测 定 硫氰 酸 汞分光 光度 法 HJ/T 28 固 定污 染源 排 气中氰 化氢 的测 定 异烟 酸- 吡唑啉酮分 光光 度法 HJ/T 29 固 定污 染源 排 气中铬 酸雾 的测 定 二苯 基 碳酰二 肼分 光光 度法 HJ/T 30 固 定污 染源 排 气中氯

10、 气的 测定 甲 基橙 分 光光度 法 HJ/T 31 固 定污 染源 排 气中光 气的 测定 苯 胺紫 外 分光光 度法 HJ/T 32 固 定污 染源 排 气中酚 类化 合物 的测 定 4- 氨基安 替比 林分 光光 度法 HJ/T 33 固 定污 染源 排 气中甲 醇的 测定 气 相色 谱 法 HJ/T 34 固 定污 染源 排 气中氯 乙烯 的测 定 气相 色 谱法 HJ/T 35 固 定污 染源 排 气中乙 醛的 测定 气 相色 谱 法 HJ/T 36 固 定污 染源 排 气中丙 烯醛 的测 定 气相 色 谱法 DB 31/933-2015 2 HJ/T 37 固 定污 染源 排 气

11、中丙 烯腈 的测 定 气相 色 谱法 HJ/T 38 固 定污 染源 排 气中非 甲烷 总烃 的测 定 气 相色谱 法 HJ/T 40 固 定污 染源 排 气中苯 并(a ) 芘的 测定 高效液 相色 谱法 HJ/T 41 固 定污 染源 排 气中石 棉尘 的测 定 镜检 法 HJ/T 42 固 定污 染源 排 气中氮 氧化 物的 测定 紫 外 分光光 度法 HJ/T 43 固 定污 染源 排 气中氮 氧化 物的 测定 盐 酸 萘乙二 胺分 光光 度法 HJ/T 44 固 定污 染源 排 气中一 氧化 碳的 测定 非 色散红 外吸 收法 HJ/T 45 固 定污 染源 排 气中沥 青烟 的测

12、定 重量 法 HJ/T 55 大 气污 染物 无组织 排放 监测 技术 导则 HJ/T 56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中 二氧 化硫 的测 定 碘 量法 HJ/T 57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中 二氧 化硫 的测 定 定 电位电 解法 HJ/T 63.1 大 气固 定污 染源 镍的 测定 火焰 原子 吸收分 光光 度法 HJ/T 63.2 大 气固 定污 染源 镍的 测定 石墨 炉原 子吸收 分光 光度 法 HJ/T 63.3 大 气固 定污 染源 镍的 测定 丁二 酮肟- 正丁醇 萃取 分光 光度 法 HJ/T 64.1 大 气固 定污 染源 镉的 测 定 火焰 原子 吸收分 光光 度法 HJ/T

13、 64.2 大 气固 定污 染源 镉的 测定 石墨 炉原 子吸收 分光 光度 法 HJ/T 64.3 大 气固 定污 染源 镉的 测定 对- 偶氮苯 重氮氨 基偶 氮苯 磺酸 分光 光度法 HJ/T 65 大 气固 定污 染源 锡的 测定 石墨 炉原 子吸收 分光 光度 法 HJ/T 67 大 气固 定污 染源 氟化 物的 测定 离子 选择电 极法 HJ/T 68 大 气固 定污 染源 苯胺 类的 测定 气相 色谱法 HJ/T 75 固 定污 染源 烟气排 放连 续监 测技 术规 范(试 行) HJ 77.2 环 境空 气和 废气 二噁 英类 的测 定 同 位素稀 释高 分辨 气相 色谱 高分

14、 辨质 谱 法 HJ/T 194 环 境空 气质 量手工 监测 技术 规范 HJ/T 373 固 定污 染源 监测质 量保 证与 质量 控制 技术规 范( 试行 ) HJ/T 397 固 定源 废气 监测技 术规 范 HJ/T 398 固 定污 染源 排放烟 气黑 度的 测定 林 格 曼烟气 黑度 图法 HJ 479 环 境空 气 氮 氧化物( 一氧 化氮 和二 氧化 氮) 的测 定 盐酸 萘乙 二胺 分光光 度法 HJ 480 环 境空 气 氟化物 的测 定 滤 膜采 样 氟离子 选择 电极 法 HJ 482 环 境空 气 二 氧化硫 的测 定 甲醛 吸收- 副玫瑰 苯胺 分光 光度 法 H

15、J 539 环 境空 气 铅 的测定 石 墨炉 原子 吸收 分 光光度 法 ( 暂行) HJ 540 环 境空 气和 废气 砷的 测定 二乙 基二 硫代氨 基甲 酸银 分光 光度 法( 暂行) HJ 542 环 境空 气 汞 的测定 巯 基棉 富集- 冷原 子荧光 分光 光度 法 ( 暂行) HJ 543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汞的 测定 冷 原子 吸 收分光 光度 法 HJ 544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硫酸 雾的 测定 离 子 色谱法 (暂 行) HJ 547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氯气 的测 定 碘 量 法(暂 行) DB 31/933-2015 3 HJ 548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16、氯化 氢的 测定 硝 酸银容 量法 (暂 行) HJ 549 环 境空 气和 废气 氯化 氢的 测定 离 子色谱 法( 暂行 ) HJ 583 环 境空 气 苯 系物的 测定 固 体吸 附/ 热 脱附- 气相 色谱 法 HJ 584 环 境空 气 苯 系物的 测定 活 性炭 吸附/ 二硫化 碳解 吸- 气相色 谱法 HJ 629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二氧 化硫 的测 定 非 分散红 外吸 收法 HJ 638 环 境空 气 酚 类化合 物的 测定 高 效液 相 色谱法 HJ 644 环 境空 气 挥 发性有 机物 的测 定 吸附 管采样 热 脱附/气 相色 谱-质谱 法 HJ 645 环 境空

17、 气 挥 发性卤 代烃 的测 定 活性 炭 吸附- 二硫 化碳 解吸/ 气相 色谱法 HJ 646 环 境空 气和 废气 气相 和颗 粒物 中多 环 芳烃的 测定 气 相色 谱- 质谱法 HJ 647 环 境空 气和 废气 气相 和颗 粒物 中多 环 芳烃的 测定 高 效液 相色 谱 法 HJ 657 空 气和 废气 颗粒物 中铅 等金 属元 素的 测定 电感 耦合 等离 子体 质 谱法 HJ 675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 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酸 碱滴定 法 HJ 683 空气 醛、 酮 类化合 物的 测定 高 效液 相 色谱法 HJ 684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铍的 测定 石墨 炉原 子

18、吸收 分光 光度 法 HJ 685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铅的 测定 火焰 原子 吸收分 光光 度法 HJ 688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氟化 氢的 测定 离子 色谱法 (暂 行) HJ 691 环 境空 气 半挥 发性 有机 物采 样技 术导 则 HJ 692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非 分散红 外吸 收法 HJ 693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定 电位电 解法 HJ 732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挥发 性有 机物 的采 样 气袋 法 HJ 734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挥发 性有 机物 的测 定 固相 吸附- 热脱 附 气相 色谱- 质谱法 HJ 7

19、38 环 境空 气 硝基苯 类化 合物 的测 定 气 相色谱 法 HJ 739 环 境空 气 硝基苯 类化 合物 的测 定 气相色 谱- 质谱 法 HJ 759 环 境空 气 挥发性 有机 物的 测定 罐 采样/ 气相 色谱- 质谱 法 污染 源自 动监 控管 理办 法( 国家 环境 保护 总局 令 第 28 号) 环境 监测 管理 办法 ( 国家环 境保 护总 局令 第 39 号) 建设 项目 环境 保护 设施 竣工验 收监 测技 术要 求( 试行) ( 环发 (2000 )38 号) 设备泄 漏挥发 性有机 物排 放控制 技术( 泄漏检 测与 修复) 规程(试行) (沪 环保防 2014

20、327 号) 化工 装置 开停 工和 检维 修挥发 性有 机物 排放 控制 技术规 程 (试 行) (沪 环 保防 2014 327 号)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标准: 3.1 污染源 pollution sources 排放大 气污 染物 的设 施或 建( 构 )筑 物, 包括 工业 、公建 配套 设施 及社 会服 务业等。 3.2 现有 污染 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s 本标准 实施 之日 前已 建成 投产或 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 已 通过 审批 的污 染源 。 本 标准实 施之 日前 已 DB 31/933-2015 4 经办理

21、 环境 保护 行政 审批 在建尚 未投 产验 收的 项目 ,按现 有污 染源 管理 。 以 下简称 现有 源。 3.3 新 建污染 源 new pollution sources 自本标 准实 施之 日起 环境 影响评 价文 件通 过审 批的 新建、 改建 和扩 建 污 染源 。 以下 简称 新源 。 3.4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 VOCs 。 a) 用于核 算或 者备 案的VOCs 指20 时蒸 汽压 不小 于10 Pa 或者101.325 kPa 标准 大 气压

22、下 ,沸点不 高于260 的有 机化 合物 或 者实际 生产 条件 下具 有以 上相应 挥发 性的 有机 化合 物 (甲 烷除 外) 的统 称。 b) 以非甲 烷总 烃 (NMHC ) 作 为排气 筒、 厂界 大气 污染 物监控 、 厂 区内 大气 污染 物监控 点以 及污 染 物控制 设施 去除 效率 的挥 发性有 机物 的综 合性 控制 指标。 3.5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NMHC 采用规 定的 监测 方法 , 氢 火 焰离子 化检 测器 有明 显响 应的 所 测得 的除 甲烷 以外 的碳氢 化合 物及 其 衍生物 的总 量, 以碳 计。 3.6

23、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指 苯、 甲苯 、 二 甲苯 (间 , 对二 甲苯 和邻 二甲 苯) 、 三甲苯 (1 ,2,3- 三甲 苯、1,2,4- 三甲苯和1 , 3,5- 三甲苯 ) 、 乙苯 及苯 乙烯 浓 度的 数学 加和 。 3.7 氯苯类 Chlorobenzenes, CBs 指 氯苯 、1,3- 二氯苯、1,4- 二氯苯 ,1,2- 二氯苯、1,3,5- 三氯苯、1,2,4- 三氯苯、1,2,3- 三氯苯浓 度的 数 学加和 。 3.8 二噁英类 poly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s(PCDDs) and polychlorin

24、ated dibenzofurans ( PCDFs) 多氯代 二苯 并- 对- 二恶英(PCDDs ) 和多 氯代 二苯 并 呋喃 (PCDFs ) 的统 称。 毒性当 量因 子按 照附 录F执 行。 3.9 乙酸酯类 acetates 指乙酸 乙酯 和乙 酸丁 酯 浓 度的数 学加 和 。 3.10 丙烯酸酯类 acrylates 指丙烯 酸甲 酯、 丙烯 酸乙 酯、丙 烯酸 丁酯 浓度 的数 学加和 。 3.11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 向大 气释 放挥 发性 有机物 的, 符合 以下 任一 条件的 有机 液体 : (1) 20时 ,挥 发

25、性 有机 液体 的真实 蒸气 压大 于 0.3kPa ; (2) 20时 , 混 合物 中真 实蒸 气压大 于 0.3kPa 的 纯有 机 化合物 的总 浓度 等于 或者 高于 20% ( 重量 比) 。 3.12 真实蒸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 有机 液体 气化 率为 零时 的 蒸气压 , 又 称为 泡点 蒸气 压 , 根据GB/T 8017 测定 的雷 德蒸气 压换 算得 到。 DB 31/933-2015 5 3.13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 筒( 或其 主体 建筑 构造) 所在 的地 平面 至排 气筒出 口计 的高 度。 3.14 标准状态 st

26、andard condition 温度 为 273.15 K , 压力 为 101325 Pa 时 的状 态。 本标 准规定 的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浓度限 值均 以标 准状 态下的 干气 体为 基准 。 3.1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排气筒 中大 气 污 染物 任何 一小时 浓度 平均 值不 得超 过的限 值 , 单位 为 mg/m 3 。 3.16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排气筒 中大 气 污 染物 任何 一小时 所排 放的 污染 物的 质量不 得超

27、 过的 限值 ,单 位 kg/h. 3.17 厂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生产企 业的 法定 边界 。 若 无法定 边界 ,则 指实 际占 地边界 。 3.18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 点 reference point for air pollutants at enterprise boundary 按照HJ/T 55 确 定的 厂界 监控点 , 根据 污染 物的 排 放、 扩散 规律 , 当受 条件 限制 , 无 法按 上述 要求 布设监 测采 样点 时, 也可 将监测 采样 点设 于工 厂厂 界内侧 靠近 厂界 的位 置。 3.19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 点浓 度限值 co

28、ncentration limit at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 for air pollutants 标准状 态下 厂界 大气 污染 物监控 点的 大气 污染 物浓 度在任 何一 小时 的平 均值 不得超 过的 值, 单位 为 mg/m 3 。 3.20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 控点 reference point within enterprise boundary for air pollutants 指为判 别厂 界内 车间 或生 产装置 外 、 储罐 区域 外大 气污染 物是 否超 过标 准而 设立的 监测 点。 一般 设 立在车 间门 窗 、 生产 装置 、储

29、罐 区域 外 1 米处 ,高 度不低 于 1.5 米 。 3.21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 控点 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reference point within enterprise boundary for air pollutants 指标准 状态 下厂 区内 大气 污染物 监控 点的 大气 污染 物浓度 在任 何一 小时 的平 均值不 得超 过的 值, 单 位为 mg/m 3 。 3.22 密闭排气系统 closed vent system 将工艺 设备 或车 间排 出或 逸散出 的大 气污 染物 , 捕 集并输 送至 污染 控制 设备 或排放 管道 ,

30、 使 输送 的 气体不 直接 与大 气接 触的 系统。 3.23 污染物控制设施 control facilities for air pollutants 用于减 少污 染物 向空 气中 排放的 除尘 设备 、 热 氧化 处理装 置 ( 燃烧 装置 和催 化氧化 装置 ) 、 吸收 装 置、吸 附装 置、 冷凝 装置 、生物 处理 设施 或者 其他 有效的 污染 物控 制设施 。 3.24 污染物控制设施总 去 除效 率 Removal efficiency of recovery and purification faclities 指 污染 物控 制设 施去除 污 染物的 量与 处理 前

31、污 染物 的量之 比, 可通 过同 时测 定 处理前 后废 气中 污染 物的排 放浓 度和 排气 量, 以被去 除的 污染 物与 处理 之前的 污染 物的 质量 百分 比计 , 具体 见式 (1): DB 31/933-2015 6 % 100 前 前 后 后 前 前 Q C Q C Q C P (1) 式中:P 污 染物 控制 设 施 总去 除 效 率,% ; C 前 进入 污 染物 控制 设 施前的 污染 物 浓 度,mg/m 3 ; Q 前 进入 污 染物 控制 设 施前的 排气 流量 ,Nm 3 /h ; C 后 经 最终 处理 后排 放 入环境 空气 的 污 染物 浓度 ,mg/m

32、3 ; Q 后 经 最终 处理 后排 放 入环境 空气 的排 气流 量,Nm 3 /h ; 当 污染 物控制 设 施为 多级 串联处 理工 艺时 , 处 理效 率 为多级 处理 的总 效率 , 即 以 第一级 进口 为 “ 处 理前” 、最 后一 级出 口为 “ 处理后 ”进 行计 算; 当 污 染物控制 设 施处 理多 个来 源的废 气时 ,应 以各 来源 废气的 污染 物总 量为 “处 理前” ,以 污染 控制 设施 总 出口为 “处 理后 ”进 行计 算 。 当 污染 物控制 设 施有 多个排 放出 口, 则以 各排 放口的 污染 物总 量为 “处 理后” 。 3.25 初始排放量 in

33、itial emission quantity 单位时 间内 (以 小时 计) ,大气 污染 物未 经净 化处 理的排 放量 ,单 位为 kg/h 。 4 大气污 染物 排放 控制 要求 4.1 有组织 排放 限值 4.1.1 现有 源 2017 年 1 月 1 日 前 仍执行 现行 标准 ,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执 行 表 1 和 附录 A 中规 定 的大气 污染 物排 放限 值。 4.1.2 自本标 准实 施之 日 起 ,新 源执行 表 1 和附 录 A 中 规 定的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限值 。 表 1 大 气污 染物 项目 排 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范围 最高允

34、许排放浓度 mg/m 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1 颗粒物 石棉纤维及粉尘 1.0 或者 1 根纤维/cm 30.36 碳黑尘、 染料尘、 颜料尘、 医药 尘、 农药尘、木粉尘 15 0.36 (1 )二氧化硅粉尘、玻璃棉、矿渣棉、 岩棉粉尘、树脂尘(漆雾) 、橡 胶 尘、有机纤维粉尘、焊接烟尘、 陶瓷纤维 20 0.80 沥青烟 20 0.11 其他颗粒物 30 1.5 2 烟气黑度 (林格曼, 级) 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 1 / 3 二氧化硫 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 100 / 其他源 200 1.6 4 氮氧化物 (以NO2 计) 氮肥、炸药和氨制备 300 0.47 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 1

35、50 / 其他源 200 0.47 5 一氧化碳 1000 / 6 氯化氢 10 0.18 7 苯 1 0.1 8 甲苯 10 0.2 9 二甲苯 20 0.8 10 苯系物 40 1.6 DB 31/933-2015 7 11 非甲烷总烃(NMHC,以碳计) 70 3.0 (2 )12 二噁英类 (3 )0.1 ng-TEQ/m 3/ 13 多氯联苯 (3 ) (4 ) ,0.1 ng-TEQ/m 3/ 14 苯并(a )芘 0.0003 0.000036 15 铍及其化合物(以铍计) 0.01 0.00073 16 汞及其化合物(以汞计) 0.01 0.001 17 铊及其化合 物(以铊计

36、) 0.2 0.001 18 铅及其化合物(以铅计) 0.5 0.0025 19 砷及其化合物(以砷计) 0.5 0.011 20 镉及其化合物(以镉计) 0.5 0.036 21 铬及其化合物(以铬计) 1 0.025 22 锡及其化合物(以锡计) 5 0.22 23 镍及其化合物(以镍计) 1 0.11 24 锰及其化合物(以锰计) 5 0.22 25 铬酸雾(以铬计) 0.05 0.005 26 砷化氢 (4) 1.0 0.0036 27 磷化氢 (4)1.0 0.022 28 光气 1.0 0.10 29 氯化氰 (4)1.0 0.073 30 氰化氢 1.9 0.11 31 氟化物

37、5.0 0.073 32 氯气 3.0 0.36 33 溴化氢 (4)5.0 0.144 34 硫酸雾 5.0 1.1 35 磷酸雾 (4)5.0 0.55 36 硝酸雾 (4)10 1.5 37 碱雾 (4)10 / 38 油雾 (4)5 / 39 甲醛 5 0.10 40 环氧乙烷 (4)5 0.10 41 1 ,3- 丁二 烯 4 )5 0.36 42 1 ,2- 二氯乙 烷 4)5 0.48 43 丙烯腈 5 0.30 44 氯乙烯 5 0.55 45 丙烯酰胺 (4)5 0.1 46 溴甲烷 (4)20 0.1 47 溴乙烷 (4)1 0025 48 1 ,2- 环氧丙烷 (4)5

38、0.1 49 三氯乙烯 (4)20 0.5 50 环氧氯丙烷 (4)5 0.6 51 丙烯醛 16 0.36 52 乙醛 20 0.036 DB 31/933-2015 8 53 酚类 20 0.073 54 硝基苯类 10 0.036 55 苯胺类 20 0.36 56 氯甲烷 (34)20 0.45 57 氯苯类 20 0.36 58 甲醇 50 3.0 59 乙腈 (4)20 2.0 60 甲苯二异氰酸酯(TDI) (4)1 0.1 61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MDI) (4)1 0.1 62 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IPDI)(4)1 0.1 63 乙酸乙烯酯 (4)20 0.5 64

39、乙酸酯类 50 1.0 65 丙烯酸 (4)20 0.5 66 丙烯酸酯类 (4)50 1.0 67 甲基丙烯酸甲酯 (4)20 0.6 68 二氯甲烷 (4)20 0.45 69 三氯甲烷 (4)20 0.45 70 四氯化碳 (4)20 0.45 71 其他污染物 附录 A - 1): 碳黑尘 污染物控制设施 总去除效率95% 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2): NMHC 污染物控制设施 总去除效率90% 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3 ) :按照附录 F 进行当量因子 折算。 4):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注:污染源 执行的污染物项目 应根据使

40、用的原料 、生产工艺过程 、生产的产品等情况选择确定 。 4.2 厂区内 及厂界 大气污 染物 监控点浓度限值 4.2.1 现有源 自2017 年 1 月1 日 起, 新 源自 本标 准实 施之 日起, 执行 表2 中厂 区内 大气污 染物 监控 点浓度 限值 。 表 2 厂区 内大 气污 染物 监 控点浓 度限 值, 单 位:mg/m 3序号 污染物 浓度限值 1 非甲烷总烃(NMHC ,以碳计) 10.0 4.2.2 现有源 自2017 年 1 月1 日 起, 新 源自 本标 准实 施之 日起, 二 氧化 硫、 二 氧化 氮、 氮 氧化 物、 一氧化 碳 在 厂界 处执 行 GB 3095

41、 ,其 他污 染物 执行 表 3 中厂 界大 气污 染物 监 控点浓 度限 值 。 表 3 厂界 大气 污染 物监 控 点浓度 限值 单位:mg/m 3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1 颗 粒 物 石棉纤维及粉尘 沥青烟、 碳黑尘、 染料尘、 颜料尘、 生产装置不得有明 显的无组织排放 23 1 ,3- 丁二烯 0.1 24 1 ,2- 二氯乙烷 0.14 25 丙烯腈 0.20 其他颗粒物 0.5 26 氯乙烯 0.30 2 氯化氢 0.15 27 丙烯醛 0.10 3 苯 0.1 28 乙醛 0.010 DB 31/933-2015 9 4 甲苯 0.2 29 酚类 0.

42、020 5 二甲苯 0.2 30 苯胺类 0.10 6 苯系物 0.4 31 甲醇 1.0 7 非甲烷总烃 4.0 32 硝基苯类 0.01 8 苯并(a)芘 0.000008 33 氯苯类 0.10 9 铬酸雾 0.002 34 甲醛 0.05 10 光气 0.02 35 乙酸乙酯 1.0 11 氰化氢 0.024 36 乙酸丁酯 0.5 12 氟化物(以 F 计 ) 0.02 37 乙酸乙烯酯 0.20 13 氯气 0.1 38 丙烯酸 (1 )0.11 14 硫酸雾 0.3 39 丙烯酸甲酯 (1 )0.4 15 铅及其化合物 0.006 40 氯甲烷 1.2 16 汞及其化合物 0.0

43、003 41 二氯甲烷 4.0 17 镉及其化合物 0.010 42 三氯甲烷 0.4 18 铍及其化合物 0.0002 43 甲基丙烯酸甲酯 0.40 19 镍及其化合物 0.030 44 甲基异丁基酮 (4- 甲基-2- 戊酮) 0.7 20 锡及其化合物 0.060 45 环己酮 (1 )1.0 21 锰及其化合物 0.1 46 三氯乙烯 0.60 22 环氧乙烷 (1)0.1 47 乙腈 (1)0.60 1 )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 准发布后实施。 4.3 工艺控制要求 4.3.1 现有源 自2017 年 1 月1 日 起,新 源自 本标 准实 施之 日起, 执行 本节 的工 艺控

44、制要求 。 4.3.2 挥发性 有机 液体 储罐 污染 控制要 求: 4.3.2.1 储存真 实蒸 气压 76.6 kPa 的挥 发性 有机 液体 应采 用压力 储罐 。 4.3.2.2 储存真 实蒸 气压 5.2 kPa 但27.6 kPa 的 设计 容积 150m 3 的 挥发 性有 机液 体储 罐,以 及 储存真 实蒸 气压 27.6 kPa 但76.6 kPa 的 设计 容积 75m 3 挥 发性 有机 液体 储 罐,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之一: (1) 采用内 浮顶 罐 , 内 浮顶 罐 的浮盘 与罐 壁之 间应 采用 液体镶 嵌式 、 机械 式鞋 形 、 双 封式 等高效 密封 方

45、式 。 (2) 采用外 浮顶 罐: 外浮 顶罐的 浮盘 与罐 壁之 间应 采用双 封式 密封 , 且 初级 密封采 用液 体 镶嵌式 、机 械式 鞋形 等高 效密封 方式 。 (3) 采用固 定顶 罐, 则应 设置呼 吸阀 , 安 装密 闭排 气系统 至有 机废 气处 理装 置 或采 取其 他 等效措 施。 应根据 所 存储 物料的 种类 和性 质 等 情况 ,选择 确定 应执 行的 大气 污染物 项目 , 排放限 值应 符合 表 1 及附 录A 的 规定 。 4.3.2.3 浮顶罐 浮盘 上的 开口 、 缝 隙密封 设施 , 以 及浮 盘 与 罐壁之 间的 密封 设施 在工 作状态 下应 保

46、 持密闭 。 若 检测 到密 封设 施不能 密闭 , 在 不关 闭工 艺单元 的条 件下 , 在15 日 内进行 维修 技 术不可 行, 则可 以延 迟维 修,但 不应 该晚 于最 近的 一个停 工期 。 DB 31/933-2015 10 4.3.2.4 对于浮 盘的 检查 至少 每 6 个月进 行一 次。 每次 检查 应该记 录浮 盘密 封设 施的 状态, 记录 应 该保存 三年 以上 。 4.3.3 污染源 应按 照 设备 泄漏 挥发性 有机 物排 放控 制技 术(泄 漏检 测与 修复 )规 程(试行) 落实 设备 与 管线 密封 点泄 漏检 测与修 复工 作。 4.3.4 装置开 停工

47、 和检 维修 应该 满足 化 工装 置开 停工 和检 维修挥 发性 有机 物排 放控 制技术 规程 ( 试 行) 的要 求。 4.3.5 槽车和 储罐 之间 涉及 含有VOCs 溶剂 转移 过程 中应 该设 置蒸汽 平衡 系统 或者 废气 收集处 理等 其 他等效 措施 。 4.3.6 储罐存 储的 原辅 物料 必须 通过通 过通 过 密 闭管 道输 送至生 产装 置。 4.3.7 投料过 程中 应采 取密 闭方 式或者 有效 收集 措施 。 4.3.8 对于含 挥发 性有 机物 、恶 臭物质 的物 料, 其采 样口 应采用 密闭 采样 或等 效设 施 。 4.3.9 根据生 产工 艺、 操作

48、 方式 以及废 气性 质、 处理 和处 置方法 ,设 置不 同的 废气 收集系 统, 尽可 能对废 气进 行分 质收 集, 各废气 收集 系统 均应 实现 压力损 失平 衡以 及有 效收 集。 4.3.10 用于集 输、 储存 和处 理含 挥发性 有机 物、 恶臭 物质 的废水 设施 应密 闭, 产生 的废气 应接 入有 机废气 回收 或处 理装 置 , 其非甲 烷总 烃排 放浓 度不高 于 70mg/m 3 或者 净化 效率 不低 于 90% 。 4.3.11 针对溶 剂使 用环 节 中 易泄 漏的部 件应 该进 行定 期维 护保养 和泄 漏检 查修补 制 度,记 录存 档 , 至少三 年。

49、 4.4 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4.1 生 产设施 应采用 合理的 通风 措施, 不得 人为 故意 稀释 排放。 在国家 未规定 单位 产品基 准 排 气 量之前 ,暂 按照 本标 准规 定的相 应 实 测浓 度和 排放 速率 ( 或去 除效 率) 作为 判定是 否达 标的 依据 。 4.4.2 产 生大气 污 染物 的生产 工艺 和装置 需设立 局部或 整体 气体收 集系统 和净化 处理 装置实 现 达标 排放。 4.4.3 当适用 不同 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标准 的污 染物 合并 排气 筒排放 时 , 排 放标 准适 用 于最严 格的 类别 。 4.4.4 企业应 按照 附录 D 建立 污 染物排 放控 制 台 帐, 并保 存相关 记录 。废 气处 理装 置应该 设置 运行 或排放 等有 效监 控系 统, 并按照 附 录D 的 要求 保存 记录, 至少 三年。 4.4.5 根据环 境保 护工 作的 要求 , 在挥 发性 有机 物排 放重 点行业 集中 的区 域, 或大 气环境 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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