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 财税201743 号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二、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
2、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其他参考标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年度 应纳税所得 额不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下同),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 过 8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其依据是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 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 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财政部和
3、国家 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 3 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 22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 业负担。一、企业划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 规定。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3、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 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 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
4、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 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 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 3000 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 1000 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 100 人,其他企业不超过 80 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二、行业划型(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5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下的 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 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
6、;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 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 业人员 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
7、 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 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
8、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九)软件信息技术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房产开发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 型企
9、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 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 租赁和商务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 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 其他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