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采购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一、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及工作人员1、应当进入县交易中心的项目,不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2、违背核准的招标采购内容和方式实施招标采购活动的;3、采用非公开方式或降低资质选择招标采购中介机构的;4、不在省、市、县规定的媒体、网络和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发布招标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或出让结果的;5、在招标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歧视性条款的;6、 擅自改变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或以未公开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的;7、 拒绝或限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并取得入围资格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参加招标采购的;8、 违规指定招标采购文件中载
2、明的评标办法或标准以外的评标办法或标准的;9、与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相互串通的;10 、违反规定程序确定中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的;11、不按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内容、中标或竞得价格与中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签订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的;12 、泄露标底、底价或其它保密事项的;13 、 违反规定不在县招标局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委的;14 、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县招标局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二、投标人(供应商)及从业人员1、投标报名应诚实守信,不准随意报名干扰招投标工作。投标人报名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
3、不良行为分记录:(1)有资格预审的不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一次记不良行为分5 分;(2)领取资格预审文件不参加资格预审的,一次记不良行为分5 分;(3)不领取招标文件的,一次记不良行为分5 分;(4)领取招标文件不参加投标的,一次记不良行为分10 分;2、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围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单位记5 分 10 分,从业人员记10 分;3、向招标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单位记5 分 10 分,从业人员记10分;15 通过资格审查后,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的, 单位记 2 分 5 分,
4、从业人员记 5 分;5、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合理幅度,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存在串通投标或恶意低价中标嫌疑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经举报被查实的,单位记2 分 5 分,从业人员记5 分;6、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评标委员会评审,谋取中标的,单位记5分 10 分,从业人员记10 分;7、因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标书封装及电子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多次被废标,被认定为恶意弃标,单位记5 分 10 分,从业人员记10分;8、 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前, 撤回投标文件的, 单位记 2 分 5 分, 从业人员记5 分;9、已交纳投标保证金,在规定的退付时间前,擅自撤回投标保证金的
5、,单位记2 分5 分,从业人员记5 分;10 、 违反资格预审、 开标会议纪律, 影响资格预审、 开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记 5 分 10 分,从业人员记10 分;1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资格的,单位记5分10 分,从业人员记 10 分;12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不与招标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单位记2 分 5 分,从业人员记5 分;13 、 不按照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以及签订的合同履行合同的, 单位记 5 分10 分,从业人员记10 分;14 、将中标、竞得的招标采购项目违规转让、转包、分包的,单位记5 分10 分,从业人员记10 分;15 、 恶意投诉、 虚假
6、投诉影响招标采购工作正常进行的, 单位记 5 分 10分,从业人员记10 分;16 、 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单位记 5 分 10 分,从业人员记10 分;17 、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县招标局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单位记2 分 15 分,从业人员记5 分 15 分。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1、与招标人(采购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单位记5 分 10 分,从业人员记10 分;2、以行贿、送礼、宴请、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单位记
7、 5 分 10 分,从业人员记10 分;3、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超出经营范围承揽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单位记 5 分 10 分,从业人员记10 分;4、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或者转包所承接业务的,单位记5 分 10 分,从业人员记10 分;5、 违背核准的招标采购方式和内容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的, 单位记 5 分10 分,从业人员记10 分6、收受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贿赂或礼品、礼金、宴请等其它好处的,为其谋取利益的,单位记5 分 10 分,从业人员记10 分;7、与招标人(采购人)或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相互串通,操纵招标采购结果的,单位记5 分 10 分,从业人员记10
8、分;8、 发出的书面招标采购文件违反法律规定的, 单位记 5 分, 从业人员记5分;9、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记5 分 10 分,从业人员记10 分;10 、 依法应当审查备案的文件, 不履行审查备案手续的, 单位记 5 分 10分,从业人员记10 分;11 、 泄露标底或技术经济秘密的, 单位记 5分 10 分, 从业人员记10分;12 、 同时接受招标人 (采购人) 和投标人 (供应商) 或两个以上投标人 (供应商) 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的, 单位记 5 分 10 分, 从业人员记10 分;13 、 编写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存在重大误
9、差的, 单位记 2 分, 从业人员 记 5 分;14 、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未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或签署行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记2 分,从业人员记5 分;15 、 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单位记 5 分 10 分,从业人员记10 分;16 、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县招标局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单位记2 分 15 分,从业人员记5 分 15 分。四、产权转让方及从业人员1、应当进入县交易中心的项目,不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2、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
10、权限、擅自转让国有资产的;3、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 导致审计、 评估结果失真, 以及未经审计、 评估,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4、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5、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6、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7、干扰、限制、阻碍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产权转让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8、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产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县招标局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五、产权受让方(竞买人)及从业人员1、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转让合同签订的,单位记 2 分 5 分,从业人员记5 分;2、 在竞价、 拍卖中, 恶意串通压低价格,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单位记 2分5 分,从业人员记10 分;3、在竞价、拍卖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交易秩序的,单位记2分5 分,从业人员记10 分;4、 不按照规定交纳出让金或者拒不履行转让合同约定的, 单位记 2 分 5分,从业人员记5 分;5、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
12、查的,单位记 5 分 10 分,从业人员记10 分;6、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产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县招标局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单位记2 分 15 分,从业人员记5 分 15 分;六、拍卖人及从业人员1、违反规定或有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其他违规行为的,单位记 2 分 5 分,从业人员记5 分;2、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单位记 5 分 10 分,从业人员记10 分;3、拍卖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单位记
13、5 分 10 分,从业人员记10 分;4、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记5 分 10 分,从业人员记 10 分;5、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县招 标局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单位记2分15分,从业人员记5分15分。七、评标专家1、弄虚作假获得从事评审工作条件的,记15分;2、请他人代为参加评审工作的,记10分;3、应当申请回避,不申请回避的,记10分;4、已接受邀请的评标专家,末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记5分;5、违反规定在评标现场使用通信工具的,记5分;6、擅离职守,影响评
14、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5分10分;7、没有使用招标采购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记10 分;8、违背评标标准和方法随意压低或抬高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得分的,记5分一 10分;9、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意见,影响其他评标专家客观、公 正评标的,记5分10分;10、拒绝在评标报告或表格上签字,而且拒不书面陈述理由的,记5分;11、评审意见违反法律规定的,记10分;12、不能够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记5分10分;13、评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不在评标报告中记载的,记10分;14、在评标期间私下接触投标人的,记10分15分;15、与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评标的,记15分;16 、 违反法律规定, 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记 5 分 10分;17 、 以评标专家库成员名义从事有损县招标局和交易中心形象的其他活动的,记 5 分 15 分;18 、 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为其谋取利益的, 记 15 分;19 、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记5分 10 分;20 、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记 5 分 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