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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反腐倡廉制度设重点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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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凤台县反腐倡廉制度设重点制度汇编编者注:这批反腐倡廉制度已经正式文件印发公布,现结集汇编,在网络公开,请各级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目 录1、凤台县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2、关 于 实 行 村 级 干 部 勤 廉 双 述 制 度 的 暂 行 办 法3、凤台县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4、凤 台 县 非 基 本 建 设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5、凤 台 县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查 处 暂 行 办 法6、凤 台 县 政 务 公 开 管 理 暂 行 办 法7、凤 台 县 农 业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8、凤 台 县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2、、监 理 )招 标 投 标管 理 办 法9、凤 台 县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工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10、凤 台 县 村 级 土 地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211、凤 台 县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管 理 办 法12、凤台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办法13、凤 台 县 财 政 扶 贫 资 金 项 目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暂 行 )14、凤 台 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暂 行 办 法15、关 于 领 导 干 部 实 行 待 岗 制 的 暂 行 办 法16、凤 台 县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扶 持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凤台县公务车辆管

3、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全县各单位公务车辆管理,节约财政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有效保障各单位公务活动用车,现就各单位公务车辆管理提出如下办法:一、公务车辆的配置1、各单位公务车辆配置根据县编制委员会确定的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实际工作需要,由财政部门核定配置,特殊业务用车按有关规定核定。2、各单位现行使用的财政拨款购置、上级单位调拨(奖励)、单位自筹资金购置和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赠予的各种型号的轿车、吉普车、越野车、旅行车和 20 座以下的客3车等非经营性用车,纳入编制管理,由县国资办建立公务用车档案,实行一车一卡。3、各单位领导干部因工作岗位变动的,不得将原单位车辆带至新任职单位使用。原单位

4、应及时收回其所用车辆,由新任职单位按规定配置,按任职时间,一周内未交回车辆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诫免谈话一次;谈话后仍未交回的,按干部任用程序给予停职、免职。4、各单位不得长期占用或借用、调换下级单位或企业的车辆,严禁以各种名义向下级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摊派资金购买车辆。该办法实施后发生的摊派资金单位要全部退还,不退还的,县财政局将停发该单位的公共费用,直到扣齐所摊派的资金并通报全县;单位之间或上下级之间车辆调配的必须报县国资办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严禁车辆户头公车私挂或私车公挂。否则,经查实后由县纪委监察局没收车辆,交县国资办处置。二、公务车辆的购置5、全县公务用车的购置实行单位申请、部门审查、县委、

5、县政府审批、政府统一采购。6、全县各单位购置车辆,由购车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凤台县公务用车购置申请表,首先到县国资办领取表格,并对车辆编制数及现有车辆情况进行审查;县财政局对购车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查;县纪委监察局对申购车辆的车型、排4气量、价格及被更换车辆的行程、使用年限等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县国资办根据凤台县公务用车购置申请表的审批情况收回旧车进行处置,统一由政府采购中心购置新车。7、严禁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购置车辆,凡违反规定擅自购买的车辆,一律由县纪委监察局予以没收,交县国资办处置。由县纪委监察局对单位负责人诫免谈话一次,扣单位年终目标考核 20 分。8、上级单位调拨、奖励车

6、辆或者其它单位赠送车辆要在 15 日内报县国资办备案,如果车辆数量超编制数,单位应自行向县国资办上交一辆公务用车;若车辆标准超标,一律由县纪委监察局予以收缴,交县国资办处置。9、严禁超标准购买小汽车。因工作需要新增或更新车辆,按照科局级及其以下单位购车资金不超过 18 万元,排气量不得超过 2.0 升的标准购置。特殊业务用车凭上级可配置文件及县委、县政府批复配置。违反标准购置的车辆一律由县纪委监察局予以没收,交县国资办处置。并对单位负责人诫免谈话一次,扣单位年终目标考核 20 分。10、公务车辆使用年限 6 年以上且行驶里程超过 25 万公里,车况较差的,经有鉴定资格的部门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

7、可以申报更换新车。511、公务车辆的更新实行“先处置、后购买” 的原则。各单位更新车辆的,必须将申请更新的旧车上交县国资办,由国资办统一进行过户或销户等处置。12、新增公务车辆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保险。凡更新车辆的,新车一律到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的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同时取消旧车保险。三、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13、各单位对公务车辆要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安排,单车核算(对车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单独列辅助帐),单位不得分散管理。对弄虚作假增加的车辆费用支出一律没收,并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免谈话一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县纪委监察局将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14、各单位必须加强公务

8、车辆资产管理,新车购置一个月内入帐,旧车处置一个月内进行帐务处理。15、各单位对公务车辆的使用与维护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保证车辆的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处于良好状态。16、各单位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应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原则上实行定点维修。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在外报修。规范公务车辆油料领取程序,实行定里程、定油耗,购油充值卡由各单位统一购买、统一发放。车辆维修经费、油料消耗和行车里程应每半年公布一次。否则予以通报批评。617、公务车辆主要保障单位公务需要,所有车辆不得用于个人经商、旅游、垂钓、婚丧等各种非公务活动。违反者均以公车私用进行处理,由县纪委监察局对用车当事人征收 5-10 倍的租车费用,并

9、根据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18、公务车辆应相对集中在指定场所停放,特殊情况不能回场停放的,在安全地点停放,不按要求停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9、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务车辆,如有违反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诫免谈话一次,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不论何种原因,一律免职)。四、公务车辆驾驶员的管理20、驾驶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文明行车。21、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对违反的驾驶员由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22、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出车,不得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给他人使用,违者停职或解聘。23、各单位新招驾驶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按照凤台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

10、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五、加强对公务车辆管理的督查724、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公安局等部门配合,每年对各单位车辆的配置、购置、管理、使用情况集中督查一次,发现问题,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六、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七 、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由 县 纪 委 监 察 局 负 责解 释 。8关于实行村级干部勤廉双述制度的暂行办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 ”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县村级干部的队伍建设,了解村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村干部

11、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村干部“为民、务实、清廉” 的意识 ,密切农村基层党群、干群关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调查研究,决定在全县村级干部中开展“勤廉双述 ”活 动,为保证活动取得成效, 现制定本暂行办法。一、指导思想实行村级干部勤廉双述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按照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村级政权建设的要求,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农村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建设一支政治优良、作风过硬、清正廉洁、为民办实事的村级干部队伍。二、双述对象各村“两委 ”成员。三、双述内容职责履行情况:91、村级财务的收支管理情况;2、一

12、事一议筹资筹劳标准及使用情况;3、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以及社会抚养费的征缴、殡葬改革政策执行情况,农田灌溉费的标准及收缴情况;4、村级经济发展、招商引资、产业结构调整情况;5、农村抢险救灾、草危房改造、特困群众低保等各项补贴发放公示情况;6、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情况;7、社会治安、农村稳定、民事调解等情况;8、村务公开落实情况;9、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10、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使用、管理情况;11、对失地农民再就业的服务落实情况;12、其它群众比较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及处理解决情况等。廉洁自律情况:1、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执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情况;2、在村级事务管理中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廉

13、洁自律相关规定情况;3、在重大节日及婚丧喜庆办理过程中执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情况;104、其他廉洁自律情况。四、参会人员各村每年召开一次专题勤廉双述会议。由村支部书记主持,指定专人记录。与会人员乡镇包村干部,村“两委” 成员,村民组长,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等。每个村民 小 组 的 党 员 、群众 代 表 分 别 不 少 于 3 人 ,参 会 总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30 人 。会 议 时间 及 地 点 需 提 前 三 天 报 告 乡 镇 纪 委 。五、会议程序1、双 述 对 象 分 别 书 面 报 告 过 去 一 年 以 来 分 管 工 作 的落 实 情 况 、廉 洁 自 律 情 况 以 及

14、下 一 阶 段 的 工 作 安 排 、具 体措 施 等 。2、与会人员发表意见,提出质询,村干部按职责逐一分别予以答复。3、村书记代表村“两委 ”梳理分类与会代表的意 见和建议,并综合答复或作出承诺。4、现场由村“两委”成员集体研究解决 问题的措施,制订落实方案。5、会议记录由提意见、建议或质询的人员签名,并由乡镇包村干部签字以示负责。6、村支部将群众意见梳理汇总,填写群众意见处理情况反馈表,并报乡镇纪委一份,向群众公示一份,同时抓好有关事项的落实。11六、方式方法l、公开承诺:双述对象年初按照各自分工和职责分别签订职务履行与廉洁从政承诺书一式四份,报乡镇纪委一份,向群众公示一份,村委会存档一

15、份,本人留存备查一份。双述对象要在每次勤廉双述会议上将上一次作出的承诺向党员群众代表说明,接受群众监督。2、述职述廉:述职述廉报告的内容应详实具体、实事求是,有无违规违纪问题都应明示,既要肯定已做的工作,又要找出存在的差距,避免粗浅空谈或工作总结式的发言。凡是群众有反映的问题应逐一解释说明。3、测评考核:采取平时与年终相结合的办法,每次双述会议结束后,与会人员要对双述对象的述职述廉情况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进行现场测评,测评表由乡镇设计提供。测评结果在村公示栏内向群众公布。对满意、基本满意率达不到 70%、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意见比较集中的要进行重点考核。年终,各乡镇要对各村开展勤廉双述情况

16、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村干部的使用和制定补贴(工资)标准的依据。七、总体要求l、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各乡镇党委要成立村级干部勤廉双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党委书记负总责,纪委书记、组织委员具体指导检查和监督落实,及时调查研究、总结经验、12分析存在问题,制定相应措施,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各乡镇要广泛宣传开展村级干部勤廉双述活动的目的意义,激发群众参与的热情,积极引导群众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年底要将活动开展情况书面上报县纪委。2、联系实际,注重实效。为保证勤廉双述活动效果,各村干部勤廉双述时间要相对固定,原则上安排在每年 12 月下旬。其间各村可结合各自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事一议,

17、重点安排双述内容,使村级干部勤廉双述制度落到实处,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3、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党员和群众代表要按时参加勤廉双述会议,积极反映村情民意,正确履行各自职责。各乡镇纪委书记、组织委员要加强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欺骗群众、弄虚作假的双述对象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县纪委将对各乡镇双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一个村不认真进行双述工作的乡镇限期纠正,两个村不认真进行双述工作的,该乡镇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不得评优,三个村不认真进行双述工作的,该乡镇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不合格。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13凤台县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

18、” 重要思想,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进一步明确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建立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针对全县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经研究决定,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入党介绍人责任制(一)具体责任1、认真做好对被介绍人的培养、教育工作。定期与被介绍人谈话,及时准确地填写培养意见。2、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被介绍人的全面情况,准确提出能否发展的意见。3、指导被介绍人正确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负责地填写自己的意见。4、被介绍人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后,入党介绍人继续对其实施培养和教育。具体包括:定期听取思想工作汇报;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综合考核其各方面

19、现实表现情况;向党支部汇报;指导其写好转正申请。(二)责任追究141、被介绍人在被列为重点积极分子、拟发展对象和被接收为预备党员期间,在教育培养等方面出现问题并影响到新党员质量的,要严格追究介绍人的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要给予党纪处分。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进行直接责任追究:(1)不如实、不认真以及突击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意见的;(2)入党志愿书中不认真、不如实填写介绍人意见的;(3)对预备党员继续实施培养、教育时,其中的环节有遗漏或不认真,出现差错的;(4)介绍人经手的各项材料时间不符的;(5)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三)处罚标准1、

20、违反上述第(1)、(2)、(3)、(4)条中一条的,基层党委提出批评;2、违反上述第(1)、(2)、(3)、(4)条中二条的,基层党委给予通报批评;3、违反上述第(1)、(2)、(3)、(4)条中三条或三条以上的,除基层党委通报批评外,实行诫勉谈话;154、违反上述第(5)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处分。二、党支部书记责任制(一)具体责任1、制定发展党员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党委;及时召开支委会或党员大会研究确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在确定发展对象前,认真搞好民主测评,并严肃认真地搞好发展新党员公示,公示期满后,及时反馈

21、公示结果。2、搞好对积极分子的系统性培养教育,建立规范的积极分子档案。3、确定好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并对组织的培养教育工作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检查指导积极分子考察簿的填写记录情况。4、有计划地选送积极分子参加基层党委和组织部门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5、做好发展党员对象的政审工作,不能出现遗漏、应付或个人行为。6、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认真考察拟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和现实表现。167、认真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按党章和细则要求履行入党手续和健全各种材料,最后组卷,做到材料齐全,组卷合格。8、及时组织召开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保证党员出席人数,并充分听取党员意见,认真负责、

22、如实准确地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十天内将卷上报党委。9、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要将审批结果通知新党员,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活动,同时要及时组织新党员进行入党宣誓。10、对预备党员继续加强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到期转正时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并认真履行手续,如实填写支部意见,并组织好有关材料上报党委。(二)责任追究1、被发展对象在入党全过程中,出现问题并影响到新党员质量的,要严格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要给予党纪处分。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进行直接责任追究:(1)没有通过支委会或党员大会研究批准就列为积极分子的;(2)没有建立积极分子档案或档案不健全的;发展前突击建档的;17

23、(3)不认真填写或找人代笔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党支部意见的;(4)不认真填写或找人代笔填写入党志愿书中支部大会决议的;(5)不经公示就确定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的;(6)不经支委会或党员大会研究通过就确定为拟发展对象或上报发展计划的;(7)该由支部履行的入党材料不健全、有差错,时间不符,造假的;(8)不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的;(9)不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或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但不符合法定人数或伪造支部大会决议,接收新党员的;(10)政审不真实,失察或隐瞒事实的;对公示中反映出的问题不认真核实、隐瞒事实的;(11)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

24、。(三)处罚标准1、违反上述第(1)、(2)、(3)条中一条的,基层党委提出批评;违反 2 条或 2 条以上的,基层党委通报批评;2、违反上述第(4)、(5)、(6)、(8)条中一条的,基层党委通报批评;违反二条或二条以上的,除基层党委通报批评外,实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183、违反上述第(7)、(9)、(10)、(11)条中任何一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处分。三、党委组织委员责任制(一)具体责任1、指导党支部做好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搞好培训提高。2、指导党支部建立积极分子名册,健全档案,

25、掌握积极分子队伍的整体情况。3、认真审查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的基础材料,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4、认真审核支部发展计划,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进行严格的超前考察,考察要认真、严肃、细致,考察后要认真负责地写出超前考察报告,提出意见。5、做好发展新党员公示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并将公示结果及时向党委汇报。6、制定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党委审批后上报县委组织部。7、认真负责地审查发展党员材料卷中的各种材料和需存档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合格。198、搞好对预备党员的接收及转正考察,做好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两个党委会议的汇报工作。9、年末实事求是地写出本党委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检查报告,上报组织部门。

26、(二)责任追究1、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对基层指导、监督不到位,考察不实不严,入党手续出现严重问题,影响到新党员质量的,要严格追究党委组织委员的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要给予党纪处分。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进行直接责任追究:(1)对基层党支部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基础工作指导、检查不力的;(2)对基层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的基础材料审查不严不细的,发展党员材料卷中各种材料不全,有差错的;(3)党委履行的材料不真不实,时间不符的;(4)发展计划没通过党委讨论审批的;(5)在考察中不细、不严、失真、失察,降低标准,影响党员质量的;(6)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

27、的。(三)处罚标准201、违反上述第(1)、(2)条中一条的,组织部门提出批评;2、违反上述第(1)、(2)条中二条的,组织部门提出通报批评;3、违反上述第(3)、(4)、(5)条中一条的,除组织部门提出通报批评外,实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党纪处分;4、违反上述第(6)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处分。四、党委副书记责任制(一)具体责任1、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和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全面的安排部署,侧重抓好基础工作和培养教育工作。2、按照组织部门要求,指导基层党组织建立健全入党积极分子台帐,制定并落

28、实好本党委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3、严格检查、精心指导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的程序、手续,确保程序规范,手续健全。4、逐一严格审查发展对象的政治背景、家庭情况、入党条件等材料;逐一考察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及现实表现,督促检查支部公示情况,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215、总 结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中 的 正 反 两 方 面 典 型 ,采 取 培 训等 积 极 措 施 ,不 断 提 高 支 部 书 记 和 各 级 组 织 委 员 的 业 务 能力 。6、协助党委书记及时召开党委会,严格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及其转正。(二)责任追究1、对发展党员工作部署、指导、检查不力,把关不严、工作失控,影响了新党员质量,

29、发展党员工作长期滞后的,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要给予党纪处分。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进行直接责任追究:(1)对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基础工作和培养教育工作指导不到位的;(2)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制定不严密、随意更改、执行不力的;(3)对基层支部发展党员程序、手续没有履行把关职责,出现问题,造成不可挽回影响的;(4)因下属人员素质、业务能力问题而使发展党员工作被动,屡屡出现问题,给全局带来不良影响的;(5)在考察中不细、不严、失真、失察,或不亲自参加考察,降低标准,影响党员质量的;(6)没有履行该由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审批有关发展党员工作事宜的;22(7)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

30、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8)未经上级党委聘为兼职组织员或未经委托的党委副书记,擅自以组织员身份进行发展党员谈话的;或者被上级党委聘为兼职组织员却擅自委托非组织员进行发展党员谈话的。(三)处罚标准1、违反上述第(1)、(2)、(4)条中一条的,组织部门提出批评;2、违反上述第(1)、(2)、(4)条中二条的,组织部门提出通报批评;3、违反上述第(3)、(5)、(6)条中一条的,组织部门除通报批评外,要实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党纪处分;4、违反上述第(7)、(8)条中任何一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

31、处分。同时,还要取消被发展对象的预备党员资格。五、党委书记责任制(一)具体责任231、认真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方针,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新要求,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政治方向。2、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工作汇报,及时发现问题,有效指导工作,稳妥解决问题。3、对下属工作人员严格要求,经常督促检查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下属人员履职尽责情况,不定期抽查发展党员工作手续和卷宗,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人员。4、严把年度发展计划关和党委审批关。发展计划和审批党员必须坚持集体讨论的原则,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必须亲自在入党志愿书上党委审批栏中如实准确地填写党委审批意见。(二)责任追究1、在

32、发展党员工作中没有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工作不重视、不到位,发展党员工作出现严重问题,给全局带来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要给予党纪处分。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进行直接责任追究:(1)不深入、不过问、不调查了解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工作作风不实,解决问题不力,官僚主义严重,给工作造成损失的;(2)对下属人员出现的问题和错误纠正不到位,处理不严、姑息迁就的;24(3)不经党委会研究讨论,擅自上报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的;(4)党委会讨论审批党员不严肃、不认真、不民主、一言堂、走过场或不亲自在入党志愿书中签署党委审批意见的;(5)不经党委会讨论,擅自审批党员的;(6)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把

33、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出现假党员等严重问题的。(三)处罚标准1、违反上述第(1)、(2)、(3)条中一条的,组织部门提出批评;2、违反上述第(1)、(2)、(3)条中二条或二条以上的,组织部门通报批评;3、违反上述第(4)条的,组织部门除通报批评外,要实行诫勉谈话;4、违反上述第(5)条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5、违反上述第(6)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处分,并在全县通报批评。六、督查与考核25本办法实行半年和年度督查考核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党委对入党介绍人和党支部书记

34、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督查考核结果要及时上报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对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及组织委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26凤台县非基本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惩防体系建设,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加强非基本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以下 “专项资金”指非基本性建设财政专项资金),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非基本建设财政专项资金,包括本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上级财政安排、年中追加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非基本建设类财政专项资金

35、。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经批准后,拨入县会计核算中心,由会计核算中心进行管理与核算。会计核算中心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单独科目核算。第三条 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程序。需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编制专项工作内容及所需经费,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预算。当年预算内专项资金和追加的专项资金额度,不作为下年预算的依据,财政部门根据使用单位对专项资金用途情况,作出调整。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程序。预算单位用款前,要根据资金用途填写“ 财政专项资 金支出预算表 ”,并送财政局进行审核。会计核算中心根据审核过的“财政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表”27预付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向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报账。

36、第五条 符合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按凤台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凤政2008 2 号)规定办理。第六条 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单位在使用时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允许挪作他用,不允许从中支付与专项工作无关的支出。对于超支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助,但确需增加支出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查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追加。当年有结余的,由财政部门负责结转使用。第七条 财政部门要合理调度、及时拨付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或该项工作进度,分月拨付。年中上级或本级追加的专项资金原则上按项目进度拨款。财政部门在收到主管部门报账材料的 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属于专项工程的项目

37、资金,应按规定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结算资金。第八条 用款单位在请拨财政专项资金时,请拨报告要载明批准文件及有关证明资料,作为拨款的依据。请拨报告原则上先报县财政局审核,提出拨款意见,按有关程序报县政府审批。28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通过绩效评价机制,调动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节约资金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通过绩效评价,作为安排下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县本级年初预算安排和年中追加的财政专项资金,每年检查一次。坚持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虚报项目内容,夸大项目投资额的;配套资金

38、不到位,留有缺口的;资金管理不力,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差的;多头重复安排项目的;不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不按规范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转增固定资产的;不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等,要坚决予以制止,并首先追究用款单位领导责任,视其情节,年终单位考核扣分,通报批评,直至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9凤台县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和纠正侵害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国有企

39、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凤台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包括国有土地),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

40、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30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管理者及其他相关责任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或者失职、渎职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包括财产权利被侵占或转移、财产的毁损或灭失及所有者权益的损失。第五条 凤台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国资办)主管全县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财政、审计、监察、工商、税务、公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国资办开展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国有资产流失事项,受法律保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国有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发现该行为涉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及时向国资办通报有关情况。第七条 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维 护 国 家 所 有 者 权 益 ,依 法 制 止 和 挽 回 国 有 资 产流 失 ;(二)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三) 不侵犯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四)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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