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辅 助 用 药 使 用 制 度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卫药政发201570 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辅助用药的管理,促进临床医生合理用药,防止临床辅助药的过度使用,因病施治,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我院辅助用药使用制度。一、辅 助 用 药 定义:辅 助 用 药 , 是 指 在 临 床 治 疗 过 程 中 , 起 辅 助 疗 效 的 药 物 , 一 般 是 与治 疗 型 药 物 相 区 分 。 辅 助 用 药 一 般 有 三 大 类 : 第 一 , 常 用 于 预 防 或 者 治疗 肿 瘤 、 肝
2、 病 、 以 及 心 脑 血 管 等 重 大 疾 病 辅 助 治 疗 的 药 品 。 第 二 , 鉴 于医 院 在 使 用 某 些 副 作 用 较 大 的 主 药 时 , 需 要 用 一 些 辅 助 药 品 来 预 防 或 减弱 主 药 对 患 者 所 带 来 的 副 作 用 。 一 般 包 括 神 经 、 肠 内 外 等 营 养 类 、 维 生素 类 、 电 解 质 类 、 免 疫 调 节 类 等 等 ; 第 三 , 我 国 大 部 分 中 药 注 射 剂 都 属于 辅 助 药 品 。 主 要 包 括 一 些 补 益 类 和 活 血 化 瘀 类 的 药 品 。二 、 辅 助 用 药 目 录
3、:根据我院药品供应目录,结合辅助用药的定义,参照云南省注射用辅助治疗药品目录制定我院注射用辅助药品目录。 (见附件)三、辅 助 用 药 使 用 制 度1. 辅 助 用 药 的 使 用 应 当 遵 循 安 全 、 有 效 、 经 济 、 适 当 的 原 则 。2.医 师 必 须 按 照 说 明 书 的 要 求 及 医 疗 保 险 药 品 中 辅 助 治 疗 用 药 限 制适 应 证 的 规 定 使 用 辅 助 治 疗 用 药 , 不 得 随 意 扩 大 药 品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适 应证 、 延 长 疗 程 、 增 加 剂 量 等 。 原则上不允许出现超说明书用药情况,若临床医生有充分循证
4、依据(指南)支持某一药品可超说明书用药,应根据医院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相应循证依据,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医院伦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药事办备案后方可使用,否则视为不合理使用。3.辅助用药在给患者提供营养支持及辅助治疗的同时,会产生一些不良反应,有的药物甚至会发生严重的不良反应,尤其是中药注射剂存在制剂工艺参差不齐、药物成份鉴别标准不高、功能主治表述不够规范、不良反应发生率较高等缺陷。使用时应严格执行用药查对制度,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规定报告。4、医师在选择药物时应考虑药物成本与疗效比,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坚决不用,可用低价药的就不用高价药,降低药品费用,用最少、最经济的药物达到预期的治疗目的。5.临床不得将 2 种以上中药注射剂联用,且中药注射剂应用疗程不得超过 14 天,如病情需要必须经科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并在病历中详细记录。药事办要加强辅助用药的处方点评和监控,对于不合理用药案例给予公示,并上报质控办给予相应的处罚。附:乌海市人民医院注射用辅助药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