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文职人员聘用工作相关政策一、文职人员的性质地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文职人员是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 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其基本含义包括:一是文职人员没有军籍,是军队使用的社会人才;二是实行聘用制管理,通过签订合同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约束相互之间的行为;三是在全军统一编制的岗位工作,是军队力量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岗位职责与军队同类岗位现役干部基本相同,履行相应的服务保障职能。鉴于文职人员既不像政府公务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也不像外军文官行使管理军队的职权,因而条例未将文职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队伍。二、文职人员和文职干部的
2、区别文职人员是军队聘用体制下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属于社会流动人才,没有干部身份。文职干部是军队任命体制下不授予军衔的现役军人,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三、文职人员的编制范围和岗位设置条例规定,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 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非 专业 技术岗位由低到高分为六级至二级职员五个等级。我院编制文职人员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护理、医技、药剂,会计四类,2主要以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四、文职人员的招聘对
3、象文职人员的招聘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者档案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流动人才,即:只要符合聘用岗位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的社会人才,都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应聘。本院聘用制人员符合招聘条件的也可应聘,如被聘用,需先解除原聘用合同。下列人员不作为招聘对象: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毕业生、普通高校本科以下(含本科)的委培生和“招生并轨” 改革前的自费生,以及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毕业生、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计划外本科以下毕业生;军队现役干部和退出现役的干部。现役干部不能聘为文职人员,主要是因为现役干部与文职人员的不同身份性质所致。现役干部不论在部队还是退役到地方,均保持干部身份
4、和职务等级,享受相应政治、生活待遇;而文职人员则没有干部身份,实行聘用制管理,解聘后即成为社会流动人才。如果把现役干部改聘为文职人员,他们的干部身份保留、职务安排和政治生活待遇等许多问题都无法解决,解聘后更难以到社会自谋职业,也无法再按国家退役干部政策进行安置。为对他们负责,避免 产生社会遗留问题,总部确定,对减编岗位和其他岗位的现役干部,还是按 现行政策作转业安置或调整到其他岗位工作。对已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 暂时也没有列入文职人员招聘对象。主要是因为政策不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这类干部如果被聘为文职人员,就要停发退役金,并不再享受有关政治、生活待遇,解聘后原有待遇也无法恢复。目前,国家和军队
5、有关部门正抓紧研究有关政策,以便妥善解决这个问题。五、文职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 件3结合条例和总后勤部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我院文职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符合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护理、医技、药剂、会计专业岗位,应聘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执业资格证书必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应聘医技、药剂以及护理专业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身心健康,五官端正,体检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六、文职人员首次聘用年龄和最高工作年龄条例规定,应聘初、中、高 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相应等级非专业技
6、术岗位文职人员,首次聘用年龄分别不超过 35 岁、40 岁和 45 岁,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 40 岁、 45 岁和 60 岁(女 55 岁)。七、文职人员的招聘程序主要分以下几个步骤: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资格条件和待遇;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对 初 审 合 格 的 ,进 行 专 业 理 论 、技 能 和 相 关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的 考 试 、考 查 ;由专家组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能力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检;择优提出初选人员名单,在医院范围内进行公示;依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与被批准的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八、聘用合同的期限4我院文职人员的聘用期限原则上为 2 年。从普通高等学
7、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的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 6 年,没有见习期的 5 年。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有 3 至 6 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原则上有 12 个月的见习期,试用期计入见习期。九、聘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具体有两种解聘方式:一种是规定文职人员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达到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约定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聘用双方即可终止聘用关系;另一种是合同期未满,但双方协商一致的、或聘用单位或文职人员单方要求解除的,可提前解除聘用关系。与此同时,还对四种情况作了规定,一是明确文职人员在参战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聘
8、期已满而任务尚未结束的,合同期顺延至任务完成。二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聘用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的具体情形,并规定因单位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补偿办法。三是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后,聘用双方应当及时办理人事行政、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调转,解聘人员也应继续履行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四是对符合退休条件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应为其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的管理服务和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十、文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文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参照北京市同类事业单位相同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具体标准按照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暂行办法执行。文职人员在军队单位聘用的时间计入其工作
9、年限(工龄)。文职人员工作用车、休假、探5亲办法,按照同等岗位现役文职干部的有关政策执行。十一、文职人员的住房条例规定,文职人员的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房租 补贴,按照聘用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住房补贴、房租补贴随工资发放。十二、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险根据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62 号)规定,文职人 员的社会保障政策,参照执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相关办法,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文职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聘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医院按规定为聘用的文职
10、人员办理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和失业保险,不负责为文职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十三、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的关系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是建立在平等法律主体地位上的契约关系。 条例明确规定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在合理设置岗位 、明确相应职责和待遇的基础上,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通过订立合同建立聘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并依据合同对其进行管理,合同解除后双方的关系即行终止。十四、文职人员参加作战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条例规定,文职人员应当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学习、军事演习、 军事训练 和处置突发事件,在此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文职人员在执行这些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其生活待遇、医疗保障
11、和伤亡抚恤等参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五、文职人员的落户6文职人员的落户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不符合落户条件的,通过办理暂住证的方式解决聘用问题。十六、文职人员的人事代理条例规定,军队聘用单位可以委托当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文职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以及档案等有关事宜。我院将按照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代理条件的文职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以及档案等有关事宜,委托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代理。十七、聘用双方的人事争议处理考虑到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是平等自愿的契约关系,其人事争议属于民事行为, 须按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处理, 条例结合军队实际,明确规定,聘用双方因履行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可通
12、过协商、上级机关调解的方式解决,也可以申请人事仲裁机构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八、文职人员的着装、仪容和举止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带符号标志。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应当着便装。服装应当保持整洁,庄重大方。十九、文职人员聘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工作。用人单位成立文职人员招聘委员会,具体负责文职人员的招聘工作。招聘委员会主要由本单位政治机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吸收有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参加。招聘委员会由聘用单位党委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我院的文职人员聘用工作主要由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和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