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污 水 处 理 厂 委 托 运 营 协 议甲 方:(下称“甲方” )地 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地址:授权代表:乙 方:地 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地址:授权代表:一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与解释“项目/污水处理厂”:指 污水处理厂项目。“甲方”: 指 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运营公司”:指本次招标的中标运营单位。“运营/特许合同”:指甲方与中标人之间正式签署的本委托运营服务特许合同,包括附录、附件以及为解释执行、调整本合同相关事项所签订的所有其他补充文件。“政府”:就本项目而言,指对本项目拥有行政许可管辖权的 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监管部门。“批准”:指运营公司为实施项目设施接收、运营、
2、维护和期满移交而需从政府相关部门获得的许可、资格、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项目设施”:指运营公司为实现本合同目的从甲方所接收的包括污水处理厂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在内的项目各类硬件设施及软件使用权等的统称。“工作日”: 指 人民政府机构通常对外办公的日子。2“法律变更”: 指:1)运营合同生效日后,任何部门通过、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2)运营合同生效日后,任何部门施加的关于签发、续展或修改任何批准的任何重要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a) 适 用 于 运 营 公 司 或 由 运 营 公 司 承 担 的 税 收 、 税 收 优 惠 或 关 税 发 生 任 何 变 化 ;b)
3、 对项目的正常运营维护管理和特许期满移交的要求发生任何变化。“化学品/药剂”:指运营公司在设施运营中用于污水/污泥处理(如将污泥脱水所需的絮凝剂、除磷脱氮所需的碳源等)所需的化学品或化学药剂。“接收”:指在开始商业运营前根据本合同约定程序,由运营公司从甲方承接委托运营所涉及各类项目硬件设施和软件等相关技术资料在内工作过程的总称。“接收期”:指自中标运营公司自双方委托运营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双方完成项目设施的交接之日止,为期最长不超过一(1)个月的时段。“履约保函: 指运营公司按照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交的银行保函。“开始商业运营”:指根据本合同约定,运营公司完成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接管并开始获得甲方付费
4、的计费日期即被视为正式开始商业运营之日。“出水水质标准”:指本合同 5.1 及附录部分列明的出水的最低质量标准。“出水采样点”:指污水处理厂厂内已安装的出水水质检测装置的位置。“环境污染”:指项目设施之上、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或其任何部分的沾污或污染,且该等沾污或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不可抗力”:具有本合同第 13.1 条所规定的含义。“政府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以及对运营公司及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省级或地方政府,包括 政府和甲方。“严重不当行为”:指运营公司作为一个具有污水处理行业公认实施技能和谨慎理性的签约人,在通常情况下对可预见的严重后果未
5、予以适当重视,或者故意忽视其作为或不作为的任何后果。“运营服务费”或“合同价款”: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委托运营期内由甲方约定的费用向运营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以及专项约定的其他一切费用等。3“运营年”:指商业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日应为开始商业运营日,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日应为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运营月”:指商业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应为开始商业运营日,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为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运营日”:指每日从早 9:00 时开始至次日早 9:00 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污水处理厂设施”:指由 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出资建设并拥有产权的 污水
6、处理厂厂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及厂区外配套基础设施。“谨慎运营惯例”:指中国的污水行业和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就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类似项目设施的该类型设备所广泛遵循的惯例、方法和标准,且该等惯例、方法、标准与类似项目设施的该类型设备的供应、制造单位所推荐的运营维护标准大体相符。“运营公司违约事件”:指第 14.2 条所述的事件。“甲方违约事件”:指第 14.3 条所述的事件。“终止意向通知”:指根据本合同第 14.4 条发出的通知。“终止通知”:指根据本合同第 14.5 条发出的通知。“检测机构”:就本项目而言,是指甲方与运营公司双方共同认可且具有水质及污泥检测正式资格的检测机构。“在线检测”:
7、指项目设施污水进水、出水及处理过程中的在线检测。“接入点”:指污水处理厂红线外市政管线污水进厂接驳的接收点。“交付点”: 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至厂区外的交付点。“进水”:指运营公司从污水接入点接收到的、未经处理的污水。“进水流量表”:指根据本合同第 10.1.1 条在进水检测点安装的用于测量进水流量的流量表。“进水水质控制范围”:指符合附录 4 规定的进水水质控制范围。“进水检测点”:指污水处理厂厂内安装进水流量表和进水质量检测仪的位置。4“出水”: 指按本合同规定经运营公司处理过、需排放至厂区外水体的污水。“出水流量表”:指根据本合同第 10.1.1 条在出水检测点安装的用于测量出水流量的流
8、量表。“出水检测点”:指污水处理厂内安装出水流量表和出水质量检测仪的位置。“实际污水处理量”:除 非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 指 在 污 水 处 理 厂 出 水 流 量 计 上测 得 的 当 月 实 际 污 水 处 理 量 。“污泥”: 指除出水和间断渗漏之外,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程序中排出并需处理、运走、填埋、处置或再利用的浮渣、砂粒、污泥和其它物质。“日 检 测 平 均 值 ”: 指 在 规 定 的 出 水 采 样 点 , 对 可 通 过 自 动 采 样 设 备 按 相 关规 范 采 集 进 、 出 水 水 样 之 混 合 水 样 进 行 出 水 污 染 物 指 标 例 行 检 测
9、 所 获 得 的 每 日 水质 指 标 检 测 值 。“综合合格率”:指每一运营月甲方监管部门及其指定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检验的所有指标达标次数/所有指标检验的总化验分析次数之比率值。“移交”:指于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时根据本合同约定程序,运营公司予以交还、甲方予以承接包括所运营污水处理厂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在内的项目软硬件设施等工作过程的总称。“移 交 日 ”: 指 委 托 运 营 期 满 日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或 经 双 方 书 面 同 意 的 移交 项 目 设 施 的 其 它 日 期 。“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
10、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通知、公告、决定或其它强制性要求。1.2 释议在本合同中:a)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所提到的条款和附录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录;b)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提及的一方或双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以及他们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5c)每一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时,均有诚信履约的默示义务;d)所提到的日期、星期、月份和年度均为公历日期、星期、月份和年度;e)若要求付款之日为非银行对公工作日,应解释为要求自下一个银行对公工作日付款;f)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包括”一词应被视为与“不限于”几字连用。1.3 合同及相关文件合同及相关文件包含下列内容:(1
11、)本合同及其附件(2)招标文件补充规定(3)招标文件澄清说明(4)标前会议备忘录(5)招标文件(6)投标文件澄清说明(7)投标文件前项文件,包括以书面、录音、录像、照相、微缩或电子数据等方式呈现的原件或复制品。若合同文件的内容不一致,依前项规定的解释顺序确定其适用的优先级别。若项目中标人之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或承诺文件中哪一项对招标人有利的,招标人也可优先予以考虑选择。二 委托运营特许权及期限2.1 委托运营特许权2.1.1 经 人民政府授权批准,甲方在其所管辖的本项目服务区域内,依照本合同授予运营公司在其委托运营期内享有独家进行项目设施接收、运营和维护所接收的污水处理厂厂区内外污水处理设施,提供
12、城市污水处理服务并获得运营服务费用的特许权利。2.1.2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运营公司应在委托运营特许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中所接收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的日常运营与维护(包括日常维修、大修及重置更新) ;并于委托运营期满时,将配置完备且运行良好的所运营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62.1.3 甲方将于本合同正式签署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运营公司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该授权书的取得即可视为运营公司已获得甲方实施本项目特许经营的授权。运营公司被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在完整的委托运营特许期内始终持续有效,在本合同正式签署生效后的正常履行期间,甲方不得再将本项目委托运营特许权部分
13、或全部授予其它第三方。2.1.4 在委托运营特许期内:(1)运营公司不得将本项目任何资产用于任何抵押、质押、担保、转让、投资参股及入股等。(2)污水处理厂所有项目设施的使用只能用于污水处理的功能且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3)运营公司须承担政府要求的公共环境管理等责任和义务,如厂区绿化,社会环保教育等。(4)未经甲方批准同意,运营公司不得转让甲方所授予的项目委托运营特许权,同时运营公司投资人不得转让其所持运营公司的任何股份或权益。2.2 项目设施产权归属由政府划拨的项目用地和投资建设形成的所有项目土地上附属物,包括污水处理厂厂区内外所有项目设施,其产权(所有权)均属于甲方,在委托运营特许期
14、内由 人民政府授权甲方委托并无偿提供给运营公司使用,期满后再由运营公司无偿移交回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2.3 担保权在委托运营特许期内,运营公司不得以本项目委托运营特许权益作为任何目的之担保保证。如为解决本项目流动资金不足之目的需获得短期融资担保保证时,任何担保保证均应由其投资方予以提供解决。2.4 委托运营特许期本项目委托运营的特许期限为:1 0 年 , 以 正 式 将 本 污 水 处 理 厂 移 交 运 营 公司 经 营 、 管 理 和 维 护 之 日 算 。 此期间亦即运营公司 可获得甲方运营服务费付费的时段。7三 履约条件3.1 履行义务的条件委托运营合同已签署并对其各方有约束力,并且所
15、有先决条件已满足或被放弃为甲方和运营公司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先决条件。运营公司按照本委托运营合同第 6.2 条完成项目设施的接收并签署接收备忘录,是本合同项下运营公司承担项目设施处理污水进水和运营维护管理的义务以及甲方按污水处理完成情况承担付款义务之前提条件。3.2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正式签署生效日期:3.2.1 其已获得本项目运营权;3.2.2 有权按或取或付原则支付运营服务费;3.2.3 如果甲方在本第 3.2 条项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运营公司应有权根据第 15.1 条就任何有关损害获得赔偿,且在第14.3 条所述的情况下,有权终止或部分终止本协议。3.2.4
16、 甲方将确保在整个委托运营特许期内:污水处理厂已建成项目设施用地已由 人民政府行政划拨给甲方,其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并将无偿交与运营公司接收后使用,且土地用途双方均不得随意更改。运营公司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在委托运营期内合法、独占性地使用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用地。3.3 履约保证3.3.1 运营公司应在本运营合同正式签署日前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以保证运营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项目设施接收和正常运营维护的义务,有效期自特许运营期开始至特许运营期结束止。3.3.2 在项目正常履约的前提条件下,当月的履约保证将在一个季度后由甲方返还给运营公司。3.3.3 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如果发生非运营公司违约原
17、因造成的项目终止,甲方应在项目终止日后三十日内,解除并退还履约保证金给运营公司。3.3.4 履约保证按每月运行服务费合同金额的 5%计提,至一季度后按照3.3.2 返还运营公司。83.4 环境污染运营公司必须对项目设施的接收、运营、维护和期满移交时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任何损坏、损失、费用或责任对甲方或其它相关政府部门予以赔偿(由甲方造成的除外) 。四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1 甲方的权利 按本合同规定,监督运营公司管理与维护项目资产、依法经营和履行合同,对本项目特许经营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对运营公司违反本合同要求的行为,有权进行核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1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运营公司提交的运营服务费支付技改申请等进行审核和报批; 依法受理、调解社会公众对运营公司的投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4.1.2 甲方的义务 确保初始移交给运营公司用于运营维护的设施资产、资料的完整性和在运营期间无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留置、质押以及转让等) ; 向运营公司提交适用于本项目运营维护所必备的近、远期硬件设施和软件资料(包括随设备配备的备品备件等) ; 依本合同约定按时向运营公司支付运营服务费用;协助运营公司协调各方面关系,包括联系本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供货单位、设施调试单位、
19、政府相关部门,使运营公司的接收、运营维护工作能正常开展;确保各设备、构筑物的使用寿命和使用性能达到正常污水处理要求,并提供设备供应商的质量和保修服务承诺等合同文件,督促设备供应商对所供设备的质量和服务承诺的兑现;9在运营公司遵守本合同的条件下确保其委托运营期内能获准连续运行,不被关闭或减产,并协助运营公司办理排污许可证;应确保在委托运营期内,污水处理厂厂区外集污管网系统的建设不会对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已建成市政管网系统能够尽量满足污水处理厂进水的需要。但上述规定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应被解释为要求甲方做出将违反适用法规或谨慎运营惯例或可能对进水管网的安全或可靠性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行
20、为;在 委 托 运 营 期 内 任 何 时 候 , 甲 方 不 得 在 进 、 出 水 检 测 点 采 取 将 对 运 营 公 司 按照 本 合 同 条 款 履 行 其 接 收 处 理 污 水 和 排 放 出 水 义 务 能 力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协调本项目正常运营维护所必须的配套设施及外部条件,如水、电、通讯、道路等,能够满足正常运营维护需要。4.2 运营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4.2.1 运 营 公 司 的 权 利( 1) 在 国 家 法 律 、 政 策 范 围 内 , 运 营 公 司 投 资 人 有 权 自 行 建 立 起 与 项 目 特许 经 营 相 适 宜 的
21、生 产 运 营 管 理 系 统 。 项 目 总 经 理 或 厂 长 对 污 水 处 理 厂 项 目 设 施 的生 产 经 营 负 有 全 面 管 理 责 任 ;( 2) 有 权 合 理 、 独 立 地 行 使 生 产 运 营 权 和 管 理 自 主 权 ;( 3) 有 权 按 时 足 额 向 甲 方 收 取 应 获 的 运 营 服 务 费 用 ;( 4) 有 权 享 受 国 家 和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在 市 政 及 环 保 等 方 面 的 各 项 优 惠 政 策 ;( 5) 经 甲 方 同 意 在 保 证 运 行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 有 权 以 项 目 节 能 减 排 、 降 低
22、 运营 成 本 为 目 的 , 优 化 项 目 设 施 运 行 工 艺 及 实 施 技 改 方 案 ;( 6) 在 经 甲 方 同 意 或 授 权 批 准 的 前 提 下 , 有 权 在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开 发 以 污 水 、污 泥 为 资 源 的 环 保 副 产 品 ;( 7) 在 甲 乙 双 方 互 相 协 商 , 并 且 且 经 甲 方 同 意 或 授 权 批 准 的 前 提 下 , 有 权对 污 水 厂 生 产 的 再 生 水 ( 目 前 生 产 能 力 3000m/d) 进 行 合 理 的 处 置 。( 8) 在 保 证 正 常 运 营 的 前 提 下 , 有 权 决 定 内
23、 部 行 政 事 务 , 优 化 内 部 人 员 设置 , 决 定 本 公 司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机 构 设 置 、 人 事 任 免 、 调 动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聘 任 。4.2.2 运 营 公 司 的 义 务10( 1)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和 地 方 各 项 法 律 和 法 规 , 执 行 国 家 相 关 技 术 政 策 及 标 准 ,完 成 特 许 授 权 书 规 定 的 各 项 任 务 , 确 保 项 目 设 施 的 正 常 持 续 运 行 , 履 行 为 城 市 提供合 格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的 基 本 义 务 ;( 2) 在 正 常 运 营 条
24、 件 下 , 必 须 使 项 目 设 施 的 日 常 运 行 达 到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各项 污 染 物 减 排 技 术 指 标 和 质 量 标 准 , 不 得 有 偷 排 、 故 意 漏 排 的 行 为 ;( 3) 在 委 托 运 营 期 内 不 得 超 越 特 许 授 权 书 规 定 的 范 围 从 事 其 他 经 营 活 动 ,未 经 甲 方 批 准 不 得 以 转 让 、 出 租 或 者 质 押 等 方 式 处 置 项 目 特 许 经 营 权 ; 不 得 以“ 污 水 处 理 厂 ”名 义 对 外 从 事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运 营 无 关 的 任 何 商 务 活 动 ;
25、( 4) 未 经 甲 方 批 准 , 无 权 处 置 污 水 处 理 厂 任 何 项 目 设 施 ;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项目 设 施 的 功 能 和 用 途 并 应 尽 力 保 证 其 质 量 可 靠 、 品 质 完 好 ;( 5) 为 维 持 项 目 设 施 的 持 续 正 常 运 营 和 应 对 紧 急 事 件 , 须 确 保 日 常 经 营 铺底 流 动 资 金 及 相 关 备 品 备 件 的 及 时 到 位 ;( 6) 对 本 项 目 所 接 收 设 施 , 尤 其 是 运 营 期 内 各 项 大 修 后 所 涉 设 备 、 材 料 、土 建 工 程 、 安 装 在 质 保 期
26、内 的 , 须 配 合 甲 方 实 施 对 各 类 项 目 设 施 质 量 责 任 的 索 赔和 追 偿 , 强 化 项 目 设 施 质 量 保 证 的 落 实 ;( 7) 必 须 做 好 设 备 日 常 维 护 管 理 和 资 料 整 理 工 作 , 主 动 接 受 相 关 行 业 管 理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 按 时 按 要 求 填 报 各 类 报 表 或 其 他 材 料 , 包 括 每 个 月 月 初 向 甲 方报 送 上 个 月 的 设 备 状 况 与 运 营 情 况 报 表 。 同 时 还 应 当 将 委 托 运 营 期 内 每 年 度 经 营计 划 、 设 施 更 新 及
27、大 修 维 护 计 划 、 年 度 经 营 报 告 及 企 业 名 称 、 地 址 和 董 事 会 及 高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情 况 及 时 报 甲 方 备 案 , 并 接 受 甲 方 的 监 管 ;( 8) 对 项 目 设 施 的 运 营 维 护 和 技 术 改 造 应 当 服 从 政 府 规 划 及 行 政 监 管 部 门的 总 体 安 排 或 批 复 意 见 , 应 当 允 许 甲 方 或 其 他 经 营 者 按 照 规 划 要 求 连 接 其 经 营 的项 目 设 施 ; 同 时 不 得 利 用 自 身 特 许 经 营 权 的 优 势 地 位 , 强 制 、 限 定 、 阻 碍
28、 其 所 服务 用 户 购 买 某 种 产 品 或 服 务 , 或 者 有 其 他 侵 犯 公 众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 ( 9) 须 遵 守 甲 方 相 关 河 渠 、 道 路 、 绿 化 、 通 讯 、 市 政 管 网 等 公 共 设 施 的 有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 定 。 因 紧 急 情 况 需 要 对 项 目 设 施 进 行 抢 修 时 , 应 先 实 施抢 修 , 同 时 告 知 相 关 部 门 并 补 办 相 关 手 续 , 且 需 维 护 好 其 他 设 施 的 安 全 ;( 10)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外 , 应 在 委 托 运 营
29、期 内 对 项 目 设 施 做 好 及 时 检 修 、定 期 维 护 保 养 和 必 要 的 更 新 改 造 工 作 , 确 保 每 个 运 营 日 始 终 保 持 项 目 设 施 完 全 处11理 污 水 进 水 的 能 力 , 不 间 断 的 对 所 收 纳 污 水 进 行 及 时 地 处 理 与 输 送 , 处 理 后 的 污水出 水 质 量 应 达 到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污 水 出 水 标 准 并 排 放 至 甲 方 指 定 的 受 纳 水 体 ;( 11) 经 项 目 设 施 处 理 后 产 生 的 污 泥 由运营公司自主选择具有污泥安全处置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承担相应费用
30、,不得擅自违规堆放或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12) 随 时 准 备 接 受 甲 方 及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的 抽 查 和 检 查 ;( 13) 必 须 遵 照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文 件 , 在 日 常 运营 维 护 操 作 中 组 织 安 排 好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事 项 , 防 范 各 类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事 故 的 发 生 。在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的 时 , 不 得 有 拖 延 、 隐 瞒 上 报 事 故 情 况 出 现 , 同 时 还 应 自 行 负 责和 做 好 事 故 的 各 项 善 后 工
31、作 ;(14)必须承担与自身角色相适宜的社会责任和应急责任,做好厂内的治安保障工作,确保厂内及周边社会稳定和不受二次污染,在汛期配合甲方做好必要的防洪排洪工作,为所服务区域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应依法纳税并交纳在委托运营期间的各种规费,承担在委托运营期间因劳资或经济纠纷发生的经济责任,依法维护国有财产、企业利益和职工福利的合法权益。五 污染物排放质量及检测5.1 污水处理厂进出水质量及污泥排放标准5.1.1 进水质量设计标准 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进水质量应符合下表对主要污染物的规定,并可根据第 5.4 条款的规定作适当调整。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设计标准水质指标类 别 BOD5 CODcr SS
32、 TN NH4-N TP设计进水水质(mg/L) 350 650 300 90 80 8注:除上述六项主要指标外的其它水质指标,污水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城镇建设行业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的规定。5.1.2 出水质量标准12污水处理厂新建设施出水水质指标,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的要求,即污水出水质量应符合下表5.1.2 对主要污染物监测指标的规定,并可根据第 5.4 条款的规定作适当调整。表 5.1.2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设计标准水 质 指 标 BOD5 CODcr SS TN NH4-N TP pH设计出水水质
33、(mg/l)10 50 10 155(8) 0.5 6.0-9.05.1.3 污泥排放标准参照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污水处理厂污泥经脱水后,其泥饼含水率均应80%。污泥外运时如不能达到上述标准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责任由运营公司自行承担。5.1.4 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控制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噪声控制执行中国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 60-94) ,并应符合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陕西省、西安市现行的标准,前述标准若有冲突,以较严格的为准。5
34、.1.5 对新标准的执行若有关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陕西省、西安市的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对运营公司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考核应执行该等新的标准,前述标准若有冲突,以较严格的为准。若执行新的标准须调整或改变工艺流程,由甲方公开招标并负责相应技术改造主体工作,运营公司有义务协助与配合甲方对相关项目设施实施的技术改造。如确因新标准的实施或技术改造原因导致运营公司运营服务费用的明显增加且新增幅度超过 3.5%时,本合同双方可在共同认可的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参与的情况下,协商解决运营服务费或补偿的调整事宜。5.2 进水、出水及污泥的检测5.2.1 运营公司的检测和报告义务13运营公
35、司应按照本第 5.2 条及有关附录的规定,自费对包括但不限于进水水质、出水水质、污泥、大气污染物、噪声在内的各项指标进行检测,并如实向甲方报告检测结果。作为本合同之目的,其中进水水质、出水水质以及污泥应通过日常检测、在线检测确定。5.2.2 检测运营公司应自行或委托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具有正式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范 (CJJ 60-2011)的规定以及本合同附录 2 要求的采样检测程序、办法、标准和频率进行下列检测: a) 对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 pH、出水 CODCr等主要水质指标分别进行连续的在线检测,并实时将检测数据上传至甲方监控中心。若届时甲方增
36、加在线检测项目,运营公司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完成新增在线检测设备的安装调试,同时确保将所有在线数据上传至甲方监控中心;该检测将作为甲方对运营公司日常运营的一种监督方式,检测结果将作为判断出水是否达标排放和计费考核的依据之一。b) 就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产生的出水及污泥中对环境安全十分重要的那些指标进行进水和出水的日常取样、检测和分析(“日常检测” ) 。这些指标至少应包括: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化学需氧量 CODCR悬浮物 SSNH3-NTNTPpH色度(稀释倍数)粪大肠菌群数污泥含水率c) 在对上述除粪大肠菌群指标外的进出水指标进行抽检时,应在项目设施进、出水采样点取二十四小时混合样进行
37、检测。为防止核实时出现争议,在进14行检测取样时所有的进水和出水取样点均应同时采集至少一份备份待检样品。该备份样品需有抽样时间、地点、抽样人等标记,并在合适的储存条件下密封保存至少四十八小时。d) 在对进出水粪大肠菌群指标进行抽检时,可在项目设施进、出水采样点取近三小时混合样进行检测。为防止核实时出现争议,在进行检测取样时所有的进水和出水取样点均应同时采集至少一份备份待检样品。该备份样品需有抽样时间、地点、抽样人等标记,并应于合适的储存条件下在密封保存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内完成抽检。e) 污泥抽检时应在项目设施污泥采样点采瞬时样,检测指标为污泥含水率,检测方法为土壤水分测定法,结果作为判断污泥是否
38、达标和计费的依据。特许经营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对运营公司污泥检测指标进行调整。在甲方书面通知运营公司后即可采用新的检测指标作为判断污泥是否达标和计费的依据。f) 除非甲方同意直接以上述约定的检测结论作为考核依据,前述检测仅作为甲方对运营公司进行监督的参考依据,不应作为甲方对运营公司的考核依据。5.2.3 检测的报告和核实运营公司应就项目设施记录每次日常检测和在线检测的所有结果,并在完成上述日常检测后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将其每日各自进出水的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 、化学需氧量(COD Cr) 、悬浮物(SS) 、氨氮(NH 3-N) 、总磷(TP) 、总氮(TN)
39、 、色度(稀释倍数) 、粪大肠菌群数以及出厂污泥的含水率等指标向甲方报送。任何时候出现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形的,运营公司应立即通知甲方,且该通知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对此等不符合情况所作的其他有关调查结果的详情。通知还应包括运营公司对不符合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最佳预测,以及引起此等情况的原因,包括运营公司声称任何有关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事件,或依据本合同约定甲方构成违约的详情和所采取补救措施的详细描述。1)出水采样点的出水水质不符合出水水质标准;2)进水采样点的进水水质不符合进水水质标准;153)污泥、大气污染物、噪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以上所述的主要指标应采用本合同附录 2 所列方法检测
40、。就运营公司进行的任何日常检测,包括检测程序、结果、试剂、设备和仪器进行检查,或者为了解进水、出水水质是否符合本附件及附录要求,甲方有权进行进一步检(查)测,或随时委托一家已经双方共同认可且具有正式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前述一项或多项检测,以核实运营公司提供的结果。进水水质、出水水质、污泥排放、大气污染物、噪声是否符合本附件约定要求,将以检测机构检测的结论作为最终考核依据。5.2.4 检测机构的检测检测机构将采用与运营公司相同的检测方法和标准对进出水和污泥进行检测,抽检频率每周不超过一次(一周内的任一日) 。检测机构在现场取样前,应通知运营公司人员及监督员陪同取样,并在采样记录单上签字。运营公司
41、签字人员(可为数人)应有书面授权,运营公司应保证能随时有授权人员签字。检测机构将在样品的所有应测指标测试完成后及时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运营公司及甲方。5.3 甲方的核实与调整5.3.1 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派出监管人员对运营公司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进行令其对出水质量满意所必需的进一步检测,也可以按 5.2.3 条款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水质检验机构进行此种检测。5.3.2 甲方监管人员可视工艺运行状况,随时通知检测机构对进出水混合样和/或污泥采瞬时样进行检测,其结果作为当日违约扣费依据。检测机构也应在样品的所有应测指标测试完成后及时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运营公司及甲方。对进出水进行
42、的此类抽检也可只测试本合同第 5.2.2(b)条规定的九项指标中的部分指标。5.3.3 甲方或受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上述核实(包括核实第 5.2.3 条项下检测的结果)或检查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是如果核实或检查的结果表明运营公司未履行其在本合同第 5 条的义务,则运营公司应负担该费用。5.3.4 甲方将委托一家经双方认可且具有正式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噪声、废气进行不定期抽检,若抽检结果超标则认定本次噪声和/或废气排放超标。165.3.5 甲方可以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调整抽检指标种类及数量。5.4 水质及污泥超标的处理基于 5.2.1 所确定的原则,对本项目各项出水水质指标及产出污泥
43、超标情况将分别进行认定与处理。 5.4.1 进水水质超标若项目设施进水水质中任何一项指标超出第 5.1.1 条款分别所列指标数值标准,则视为项目进水水质超标。当发生项目进水水质超标情形时,进水水质超标期间超标项出水水质标准应按 附录 5 及甲方(或市排水处)下达的出水水质考核标准做出相应调整。5.4.2 出水水质超标和超标日数的计算如果项目任何一种出水水质指标日检测平均值或出水水质卫生标准超过第5.1.2 条款所列出水质量标准,则其当日出水水质应视为超标。运营公司须在运营记录中对其出水水质超标日数及原因按月度和年份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甲方。5.4.3 水质超标的通知在任何时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44、运营公司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或其指定机构:a) 任一出水检测点的任何一种出水水质指标或卫生标准超标; b) 任一进水检测点的的任何一种进水水质指标超标。此等通知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就此等不符合情况所做的其它有关调查的结果的详情。通知还应包括运营公司对不符合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最佳预测,以及引起此等状况的原因,包括运营公司声称的任何有关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事件的详情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详细描述。5.4.4 污泥超标的认定与处理每一运营月如监管或检测机构抽检项目设施所产污泥含水率超标,则可认定运营公司当月污泥含水率指标达标率不合格;如监管或检测机构当月抽检项目设施所产污泥全部达标,则可认为运
45、营公司当月污泥含水率指标达标率为合格。17因污泥含水率超标导致政府指定的污泥受纳单位拒绝接收污泥时,运营公司须对所运回污泥自行进行妥善处置至合格达标,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同时,此种情况发生也将视为运营公司当月污泥含水率指标达标率不合格。污泥检测含水率超标情况的具体处理安排见本合同附录 5。5.5 进水不符合进水质量的后果5.5.1 改变处理工艺或设备如果由于进水不符合水质控制范围,致使运营公司仅能通过以其它方式改变当时在污水处理厂采用的处理工艺,或在运营污水处理厂设施中需增加使用的设备,或污水处理过程中需通过增加化学药剂,来履行第 5.1 条及附录 5 所规定应达到的出水水质标准的义务,
46、则以第 5.5.2 条为前提,运营公司应立即实施为使其能够履行该等义务所需的更新改造方案。5.5.2 批准增加费用如果运营公司实施根据第 5.5.1 条建议的更新改造方案会引致项目设施投资支出或运营成本费用的增加,则运营公司应及时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详述其认为必要的更新改造及支出或成本的增加情况。在未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运营公司不得实施更新改造方案,就上述建议所需进行更新改造的性质、范围或必要性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根据第 18.1条首先提交运营协调小组协商。在获得甲方书面批准同意后,更新投资支出增加部分可从本项目累积的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中列支;运营成本增加部分可参照本合同一般补偿条款向运营公
47、司支付。5.5.3 免责处理因进水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出水水质超标,甲方将按 附录 4 的约定对运营公司进行相应的免责处理。5.5.4 进水严重超标导致停运时运营费用的支付当进水指标(相应指标日均值)严重超标(指进水中 pH 超过进水控制指标高、低限,以及任何一种进水主要水质指标超过本合同第 5.5.1 条款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40%以上等情况时)且可能危及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安全运行时,运营公司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可停止进行污水处理。18六 项目设施的接收6.1 接收前的相关工作6.1.1 为顺利完成项目设施接管工作,中标运营公司应尽早与项目主管单位妥善合理地协调安排好现场接收事宜,并进行会商接洽。
48、6.2 运营公司对项目设施的接收中标运营公司积极与项目主管单位完成对项目设施的建成移交及相关接收工作。交接完成后的整个商业运营期内,经审核确认后的全部污水处理设施,将交由中标运营公司负责保管维护。6.2.1 接收内容本项目所涉由政府投资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厂区内固定资产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构建筑物、设备、工器具等)和无形资产(包括但不仅限于技术、保证证书文件等)以及厂区外进厂污水衔接段管道和出厂污水尾水排放管线。6.2.2 接收起始日本合同第 6.2.3(1)条款所约定的项目设施接收工作小组成立之日。6.2.3 接收程序及费用(1)项目设施在本合同签约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和本次中标运营公司双
49、方将共同设立一个由各方人员参加的项目设施接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 “工作小组” ) ,该工作小组将具体负责完成项目设施的接收阶段的各项工作。(2)工作小组的职能及接收作业程序包括: (a) 在项目设施开始接收前,对将要交由运营公司接收的污水处理厂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内容共同进行清点、确认、造册,建立接收清单。该接收清单将作为移交备忘录的重要组成部分。(b)对接收清单中项目固定资产设施须按照现行的技术规程、标准,经交接合格的双方应共同在接收清单所列具体设施、设备等相关名录下予以签字确认并作必要的备注说明。(c)完成对项目接收清单中包括配套技术及使用说明文档、软件资料、使用许可证书等在内的无形资产内容的清点接收。其中技术文档应包括污水处理厂为其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技术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截至设施完成性能测试日时采用的设计等技术文件和档案,所有设备的制造厂商提供的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图纸、安装使用及维护手册等文件和资料,以及性能测试期间的有关19资料和记录文件。以上技术资料及无形资产经接收小组双方确认基本完备后,双方应共同在接收清单中无形资产具体内容相关名录下予以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