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3年度 研发费加计扣除备案申请的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二一四年三月四日,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一、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5)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要求的通知(穗科信字201250号).,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二
2、、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如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三、税收政策所指的研究开发活动内容 (一)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注意:作为大型企业,出于社会形象、社会影响力的考虑,有时会投入一些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开发,这一类的支出不属于企业准予加计扣除的研发
3、费用。因为,这项投入所取得的人文科技成果一般是公益性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没有直接的经济回报。研发费用一定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有关,而不是间接有关。,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三、税收政策所指的研究开发活动内容(二)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税收政策讲解(学习
4、资料),三、税收政策所指的研究开发活动内容 (三)下列各项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 1、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3、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 4、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5、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 6、其他非研究开发活动。,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四、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项目范围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
5、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以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五、企业可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内容 符合规定项目范围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五、企业可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内容注意(一):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与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的范围的不同,同样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
6、8362号)第四点第(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不同。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其实有两个概念,一个是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概念中的研发费用,另一个是企业财务核算中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研发费用。现在许多企业拥有自己的研发机构,维持这个机构运转的正常费用,是企业研发机构因存在而发生的费用,会计核算上是研发费用;只有研发项目立项批准之后,研发期间内,为了研究而发生的研发费用,才属于税法意义上的研发费用;当研发的项目符合“三新”项目的条件时,研发费用才是准予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应特别注意: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或年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报送的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表和每年度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7、的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表,与加计扣除时研发费用的归集表相比,内容不相同,前者比后者范围要广。如在人员人工方面,“高新认定指引”并没有区分在职或外聘,只规定了“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范围较广,可以认为既包括在职人员,也包括外聘人员。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则明确规定只能是在职人员,外聘人员的相关费用是不能被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五、企业可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内容 注意(二):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2、国税发2008116号文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明确从有关部门
8、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包括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拨款),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予以剔除。,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五、企业可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内容 1、(国税发2008116号)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注意:在会计核算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管理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但是,在加计扣除税务处理上,除了“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可享受加计扣除外,其他的费用都不属加计扣除的范围。同样,“高新认定指引”归
9、集的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并没有被列入加计扣除中费用范围,企业不能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五、企业可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内容 2、(国税发2008116号)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注意: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更多的是强调与研发项目相关的直接支出,注重直接相关性。这里强调“直接消耗”,对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如研究机构所在企业用小汽车接送研究人员发生的燃料费,不是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则不能加计扣除。因此,这需要与企的正常的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分开核算,如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加计扣除的范围。,税收政策
10、讲解(学习资料),五、企业可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内容 3、(国税发2008116号)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财税201370号)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注意(1):在会计核算和“高新认定指引”中,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允许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加计扣除税务处理上,强调“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因此,对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或者是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管理和提供研
11、发人员后勤服务的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虽然是为研发项目而发生,但不可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五、企业可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内容 注意(2):“五费一金”费用加计扣除要注意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是按标准实际缴纳的“五费一金”费用才允许加计扣除,计提的“五费一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二是必须是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缴纳的“五费一金”费用才允许加计扣除。 注意(3):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列支或缴纳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均不可以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五、企业可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内容 4、(国税发20081
12、16号)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财税201370号)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注意(1):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更多的是强调与研发项目相关的直接支出,注重专属性。在加计扣除税务处理上强调“专门用于”,因此,对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一般生产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以及发生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因并非专用而不可加计扣除;同时,对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也不可以加计扣除。 注意(2):在会计核算和“高新认定指引”中,研发费用的范围包括研究开发项目在用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和租赁费。但是在加计扣除税务处理上,房屋的折旧和租赁费不在加计
13、扣除范围。,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五、企业可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内容 5、(国税发2008116号)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国税发2008116号)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财税201370号)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注意: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更多的是强调与研发项目相关的直接支出,注重专属性。若上述第5点的无形资产以及第6点的模具、工艺装备等开发制造费,在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的同时,还用于其他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
14、五、企业可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内容 7、(国税发2008116号)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财税201370号)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8、(国税发2008116号)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以及(财税201370号)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六、核算要求 (一)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管理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
15、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三)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四)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七、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规定 (一)委托开发项目由委托方加计扣除, 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二)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
16、除。 注意:对委托开发的判断,关键一点,即:知识产权的归属。委托开发合同中,除了委托指向的具体技术指标、研发时间和合同的常规条款外,最后还有一条关于知识产权的享有问题,或规定双方共有,或规定一方拥有。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是委托开发。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那就不是委托开发,而是购买技术成果。另外。由于受托方获得的报酬是提供劳务获得的收入,因此,委托开发时,一定要在合同上要求受托方在年末或项目研发结束后,为委托方提供具体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并填写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如果受托方不能向委托方提供,委托方则不能加计扣除受托方发生的研发费用。,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七、委托
17、、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规定 (三)合作开发项目可由合作各方按各自承担原则分别加计扣除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注意:合作开发,类似于委托,但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在合同中有注明,双方分别投入,各自承担费用,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八、企业集团研究开发费分摊 (一)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二)企业集团采取
18、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三)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四)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九、办理手续 企业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包括市科技行政部门的项目
19、鉴定及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优惠备案的项目登记。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企业也可以先取得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再按规定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进行备案。以及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十、办理备案申请时限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应按照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报送项目相关材料,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
20、机关对项目进行备案登记。未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登记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十一、报送资料 企业进行所得税优惠备案申请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五)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六)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七)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
21、明; (八)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九)按需要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十)按需要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十二、纳税申报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时: (一)将形成费用的研发费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0行。 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究
22、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通过本表第9行的“加计扣除额合计”填列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的20行“加计扣除”。 (二)将形成无形资产的填列在附表9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无形资产”(该行第5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本纳税年度的折旧、摊销额,该行第6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额150%在税前摊销,该行第7列0,其绝对值填列到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6行“无形资产摊销”的第4列“调减金额”)。,税收政策讲解(学习资料),十三、法律责任 企业实际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后续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或不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范围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追缴其已扣除的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