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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第五讲法律体系 PPT课件.ppt

上传人:微传9988 文档编号:3475332 上传时间:2018-11-03 格式:PPT 页数:30 大小:18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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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节 法律体系概述 第二节 法律部门 第三节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五讲 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释义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法域在一定时期内所有有效的法律规范构成的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本讲所指的法律体系,主要是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定义的,即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第一节 法律体系概述,二、法律体系的特征 (一)整体性 由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全部的有效法律规范构成 通说认为,法律体系仅包括国内法 (二)全面性 大体上能够覆盖法律应当调整的全部社会关系领域 (三)系统性 各种法律规范构成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统一的逻辑体系 1.统一性 各

2、个法规规范建立在相同基础之上,构成一个统一的体系,而不是相互分散、割裂的 统一的基础:统一于宪法或基本法 思考:我国当下的法律体系是否是统一的?,2.层次性 3.和谐性 各法律规范之间、各法律规范与整个法律体系之间不矛盾、冲突,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子法律部门,规范性法律文件,三、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辨析 (一)法律体系与法系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或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组成的整体 法系:具有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若干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二)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意义上的概念 法学体系:学术意义上的概念,由法学的若干分支学科组成,一、法律部门释义 (一)概念 是按照一定标准或原则对构

3、成法律体系的法律所做的分类 (二)为什么要划分法律部门?,第二节 法律部门,1.立法上的考量,使各法律规范构成层级清晰、结构严谨、逻辑自洽的整体 2.司法上的考量,将同类的法律规范放在同一个法律部门,便于法律适用,二、法律部门与相关概念辨析(详见教材) (一)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二)法律部门与法律渊源 (三)法律部门与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整体 与法律体系含义相同 某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 与法律部门含义相同 (四)法律部门与法律要素 (五)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范性法律文件: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颁布的属于法律渊源的规范性文件,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

4、准与原则 (一)划分标准 1.主要标准:法律的调整对象(社会关系) 2.辅助标准:法律的调整方式 (二)划分原则 1.整体性原则 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使所有法律都能够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 2.适当平衡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适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保持大体上的均衡 只是相对平衡,主要还是取决于各法律部门的实际需要和调整幅度,3.前瞻性原则 虽然法律部门的划分主要是针对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但考察到法律体系的内容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其划分应当具有一定前瞻性,以便保证法律部门的稳定性 前瞻性要求:划分法律部门时,要充分考虑到某些社会关系在未来调整过程中的重要性,了解一国一定时期

5、内的立法目标,以便为未来将要出现的法律规范设立相应的法律部门 特别注意: 法律部门的划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可能会出现法律部门之间的交叉 法律部门的划分不是固定不变的,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一、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概况,第三节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路线图 1978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 1979年 全国人大加紧全面立法工作 1992年 邓小平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3年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1997年 中共十五大确立“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

6、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 2002年 中共十六重申了这一目标 2003年 九届全国人大地五次会议称“目前有中国特色的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 2011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 3月10日 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2014年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二、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官方分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2011年10月)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分为7个法律部门: 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

7、诉讼程序法 教材的分类为学理分类:将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分为9个法律部门 其中的环境法和军事法在白皮书中均属行政法律部门,有关我国法律体系的9个法律部门,要求掌握: 1.各法律部门分别调整怎样的法律关系(也包括刑法的调整方式) 2.有关一些较为常见的法律规范,应当掌握其属于何种法律部门 作业:将教材和白皮书二、(二)中列举的法律规范分别填入下列表格中(无需提交),拓展阅读: 官方表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 http:/ 对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构设的反思 季涛:论法律体系的概念结构以价值法学为分析视角,载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12期。 钱大军、马国强:论我国法律体系建构的误区,载政治与法律2

8、010年第1期。,作业 复习: 将教材和白皮书二、(二)中列举的法律规范分别填入上述表格中(无需提交) 预习: 1.预习“法律关系”一讲(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主体、客体、内容;产生、变更、消灭) 2.阅读以下涉及公民权利能力的案例,并思考相关问题,案例1:我国首例对胎儿的人身权利予以法律保护案 2000年10月10日,一起历经多年鉴定之路的“胎儿健康损害赔偿案”终于有了说法,该案的判决是我国首例对“胎儿”的人身权利予以法律保护的案例。 1981年2月10日,石母(本案中胎儿石某母亲)的妊娠期已有42周,早超过了正常分娩期限,住进某医院。经产钳助产术使石某出生,但由于使用产钳在石某头部留

9、下产钳伤。后来石某出现了很多健康问题,经确诊为“继发性脑积水”。石某父母认为是医院助产的结果。1988年,石某父母以石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医院对其在助产过程中损害原告的行为承担责任,给予经济赔偿。经过8年后得到法医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石某继发性脑积水与其出生时产程时间过长及产伤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难以排除。其双侧眼睑重度下垂伴双眼低视力相当于交通事故3级伤残,其四肢肌力减退相当于交通事故7级伤残,其颅骨缺损相当于交通事故10级伤残。法院鉴于本案的特殊性,遂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同意,法院按双方意思制作了调解书。后来石某父母以原告本人不同意上述调解意见,因原告当时已满18岁,

10、其父母不能替代原告作出表示为由表示反悔。法院经考虑作出了一审判决。原被告均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行为具有导致原告病情的一定概率;但同时,因原告母亲为高龄产妇,又属于已过妊娠期,此为对胎儿有不利影响的客观因素,此客观条件虽不属原告的过错,但可以适当减轻医院的责任。根据上述理由,得出判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令医院一次性赔偿石某人民币106590.42元。 在本案存在的争议中,最重要的是作为原告的石某的被告资格问题。本案是石某父母以石某名义提起诉讼的。而本案的侵权行为是发生在石某尚未出生前,即胎儿阶段,而我国的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

11、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我国并没有赋予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更没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能力。因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出生是指完全脱离母体、成为独立完整的个体。而胎儿只是母体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人格,当然也就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请思考:你认为本案的判决合理吗?为什么? 本案中的“胎儿”是否应当具有权利能力?,案例2:天津荷花女案 原告陈某以被告魏某、天津某报社侵害了她及其死去的女儿吉某(艺名荷花女)的名誉权为由,于1987年6月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陈某系已故曲艺演员吉某(荷花女)之母,吉某15岁在天津登台演出,有一定名望,1944年19岁时病故。被告

12、魏某于1985年着手创作以吉某为原型,表现旧艺人苦难生活的小说,写成后投稿到天津某报社,并于1987年4月开始连载。被告魏某所著小说荷花女,使用了吉某的真实姓名和艺名,称其母陈某为陈氏。书中描写了吉某从17岁到19岁病逝的两年间,三次同人恋爱并接受对方聘礼,被天津帮会头目侮辱,影射吉某系患性病打错针致死。同时小说还描写了陈某同意女儿做某人之妾并接受聘礼。上述内容属魏某虚构。 原告陈某在荷花女发表后,精神受到刺激,遭受医药费等实际损404.58元。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吉某和陈某的名誉权。因为作者使用了两人的真实姓名,虚构了有损二人形象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死后名誉权仍应受法律保护。,天津荷花女案(续) 1989年6月21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 院判决两被告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400元,停止侵害。魏某所著小说荷花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付印、出版发行。 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适用法律正确。后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请思考:本案虽然保护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但仍未解决死者是否有权利能力的问题?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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