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节 违约责任,一、原理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违约形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继续履行 强制实际履行,1、概念: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 2、相关法条: 第109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110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
2、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二)补救措施,(三)损害赔偿 1、支付赔偿金,(1)概念: 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或依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特征:无惩罚性,有补偿性。 (3)构成要件:一方有违约行为 ;对方有损失(损害事实);一方的违约行为与对方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损失赔偿范围的确定原则: 1)约定赔偿范围。即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
3、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114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特别法确定的赔偿范围“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消法113条),3)一般法确定的赔偿范围:完全赔偿原则: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违约方都要赔偿。 直接损失间接(可得利益)损失.损害实际上分为所受损害(现有财产减少的数额)和所失利益(-财产
4、应增加而未增加的数额),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为它是未来才能取得的利益,因此具有某种程度上的不确定性.损失赔偿的限制: 可预见原则违约方不是对因违约行为引起的一切损失给予赔偿,而是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给予完全赔偿。,减轻损失原则第119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5、的损失要求赔偿”。,小结: 依约定;特别法;一般法,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特征(我国) (1)是预先约定的 (2)是在违约后生效的补救方式 (3)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4)它不以有损失为支付前提一方违约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按约定违约金支付体现惩罚性,3、定金,定金担保合同的法律特征:,(1) 它是从合同,只能依附于主合同,不可能独立存在。(2)它是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90(3)定金担保合同是要式合同。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口头约定无效。,(4)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5)它不同于预付款 (
6、6)定金有多种功能: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2)有惩罚功能。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115条),设立定金的目的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习题,案:违约责任,2005年2月18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某外贸公司(被告)签订买卖棕榈油合同,约定由被告卖给原告海王牌棕榈油1.5万吨,总价款13000万元;该原告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被告定金1950万元,违约金为货款的4%,收货后即付清全部货款;交货
7、时间为2005年3月10日以前; 合同还对质量及技术标准、包装等作了约定。 同年2月22日,该原告付给被告定金1950万元。合同订立后,原告与某食品公司订立了由原告供应海王牌棕榈油1.5万吨、总价款13650万元的合同,交货期为同年3月15日。,同年3月20日,被告因无货可供,向原告提出终止合同履行,退回全部定金。原告同意退回全部定金,不同意终止合同。,案:违约责任,同年3月25日,被告退还该原告定金1950万元及其利息67万元。原告因被告不能交货而不能履行与其下家买方的买卖合同,造成可得利润损失650万元。 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赔偿经济损失。,【几种观点】 1.双方约
8、定定金担保,被告违约,应依法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并赔偿原告损失650万元。 2.双方协商退还全部定金,可视为定金条款已实际解除。被告未按约定交货,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偿付原告违约金520万元。,案:违约责任,3.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不应支持;如只判决违约金,不判决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除偿付原告违约金520万元外,还应赔偿损失130万元。,问题: 1、 该原告在后来诉讼中请求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买方应选择违约金还是定金处罚对自己有利? 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650万元可得利益损失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4、原告是否可以请求法院调整
9、增加违约金数额?,案:违约责任结论,一、原告在后来诉讼中请求判决被告再双倍返还定金不能支持。 1、本案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承担双倍返还定金3900万元的违约责任。但双方协商解除了原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条款。(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告提出终止履行买卖合同,愿意退还定金1950万元的请求后,该原告虽不同意终止履行合同,但同意并接收被告退还的定金1950万元及定金利息67万元。据此事实可认定。),2、本案4%的违约金是520万元 ,定金1950万元,所以选择定金处罚对买方有利。但买方放弃定金处罚,所以,只能采用违约金补偿自己。,案:违约责任,4、原告要求被告赔偿650万元可得利益损失,法院应予以支持,因该项
10、损失是可以合理预见的。(其根据是原、被告间的合同总价款为13000万元,而原告将该批货物转售给食品公司的总价款为13650万元,如合同得以履行,原告将获得利润650万元。现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故被告应予以赔偿。),5、因为双方约定违约金520万元,低于实际损失,所以原告可以请求法院调整增加违约金数额,判被告支付650万元违约金。,案:违约责任,6、损失赔偿范围的确定原则: (1)约定赔偿范围。即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14条),(2)特别法确定的赔偿范围“经
11、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消法113条),案:违约责任,(3)一般法确定的赔偿范围 小结:顺序:(1)约定(2)特别法(3)一般法 1)完全赔偿原则: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违约方都要赔偿。 直接损失加间接(可得利益)损失.损害实际上分为所受损害(现有财产减少的数额)和所失利益(-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数额),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案:违约责任,六、采取补救措施: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七、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