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题7:违约责任,基本概念 归责原则 责任形式 构成要件 违约形态 免责事由,一、基本概念 违约责任以区分债务与责任为前提 违约责任与合同责任 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二、归责原则 【基础理论】 1、归责原则的意义 归责原则决定
2、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免责事由、赔偿范围。 2、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有无区别? 3、国外立法例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概况,【我国法制】 严格责任为原则,过错责任为例外?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3、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二十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
4、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三、责任形式 强制实际履行 违约金 违约损害赔偿 定金 解除合同 标的物瑕疵的补正 (一)各种违约责任能否同时适用? 违约金、违约损害赔偿、定金不能并用 强制实际履行之后仍然有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解除合同之后,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二)违约金的确定标准? 除专就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外,参
5、照实际损失额。过高过低均可调整。,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
6、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三)完全赔偿原则的限制规则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目的,但为了公平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减少交易风险,鼓励当事人从事交易行为,以提高效率等,也需要对完全赔偿原则作出适当的限制: 1、可预见性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1)预见的主体应为违约方。(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时。(3)预见的内容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损失的大致范围。(4)判断违约方
7、能否预见的标准应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理智正常的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如果违约方的预见能力比与其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高,则以违约方的实际预见能力为标准,但受害人对此应负举证责任,否则仍应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如果违约方的预见能力较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低,则以违约方的实际预见能力为标准,但违约方对此应负举证责任,否则仍应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2、过错相抵规则(与有过失) 过错相抵规则,又称与有过失规则或混合过错规则,是指在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失时,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规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
8、,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都是关于过错相抵规则的规定。,3、减轻损失规则 减轻损失规则是指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我国现行立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9、,由违约方承担。”,4、损益相抵规则 损益相抵规则,又称损害同销规则,是指受益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则在其应得的损害赔偿额中,应扣除其所获得的利益部分。损益相抵属于赔偿责任的范围确定问题,而不是两个债的相互抵销,因而不能适用抵销规则;同时,损益相抵,是确定受益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的规则,而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则,因而也不同于过错相抵规则。我国现行立法对此规则未作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予以承认。,四、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不仅与归责原则有关,也与当事人主张的责任形式有关。 除违约损害赔偿之外,均不必然以损害和因果关系为要件。 除专为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
10、外,由于最终违约金的确定需要参照实际损失额,因此一般需要以造成实际损害和因果关系为要件。,五、违约形态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107条、第108条等的规定,违约形态可分为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两种。预期违约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实际违约包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不履行包括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包括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此外,违约形态亦可以分为一方违约和双方违约。图示如下:(1)明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 (2)默示预期违约(1)履行不能 违约形态 给付迟延(2)迟延履行实际违约 受领迟延瑕疵给付(3)不适当履行 加害给付(4)其他不完全履行行为:如部分履行等,默示
11、预期违约规则与不安抗辩权规则 默示预期违约规则与不安抗辩权规则虽有相似之处,如有一方当事人履行期限尚未届至等,但二者仍有质的区别:(1)不安抗辩权规则适用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默示预期违约规则无此要求。(2)在适用不安抗辩权规则时,要求先履行方的履行期限已届至;而默示预期违约规则无此要求。(3)不安抗辩权规则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而默示预期违约规则的成立要求违约方主观上的过错。(4)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为先履行方;而默示预期违约规则则无此限制。,履行不能具体可以分为: 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一部不能与全部不能; 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 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 可归责的不能与不可
12、归责的不能。,六、免责事由 (一)免责事由既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合同约定的。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包括免责条款和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 (二)我国合同法总则部分将不可抗力作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但这并不排除具体的合同仍有其法定免责事由。,(三)不可抗力的效力 不可抗力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即如果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就免除履行义务人的部分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引起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就免除义务人的全部责任。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并不绝对当然地避免义务人部
13、分或全部责任,即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例外情况有二: (1)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据此规定,对于金钱之债,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合同债务人的给付义务。 (2)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或者按约定解决。”据此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即使当事人本身没有过错,也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4、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
14、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若不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致使对方可能避免或减少的经济损失没有得到避免或减少的,则应就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四)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的内容和范围的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的作用有:(1)补充法律对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所规定的不足。由于不可抗力情况复杂,往往在不同环境下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的作用不同。因此,法律不可能对不可抗力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2)在发生纠纷时有利于认定责任。 不可抗力条款是对法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补充,但不得违反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责任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