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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 -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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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 件 1ICS XXXXXXXX X XX备 案 号 : XXXX-XXXX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B 50/xxx-2015汽 车 维 修 业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or auto body refinishing( 征 求 意 见 稿 )2015-发 布 xxxx-xx-xx 实施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发布重 庆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DBXX/ XXXXXXXXXI目 次前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24. 大 气

2、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 34.1 执 行 时 段 划 分 34.2 执 行 区 域 划 分 34.3 技 术 内 容 .34.4 其 他 控 制 要 求 45. 污 染 源 监 测 要 求 .45.1 原 辅 材 料 VOCS 含 量 检 测 要 求 .45.2 污 染 物 监 测 一 般 要 求 .45.3 有 组 织 排 放 的 监 测 要 求 45.4 无 组 织 排 放 的 监 测 要 求 45.5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的 测 定 方 法 46. 标 准 实 施 .5附录 A ( 规 范 性 附 录 ) 汽 修 行 业 控 制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工 艺

3、管 制 及 管 理 要 求 6附录 B ( 规 范 性 附 录 )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非 甲 烷 总 烃 的 采 样 方 法 7DBXX/ XXXXXXXXXII前 言为贯彻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环境保 护法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大 气污 染防 治法 等法 律、 法 规, 改善 重 庆 市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 加 强 大 气 污 染 物 , 尤 其 是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 VOCs) 管 理 , 促 进 汽 车 制 造 工 艺 和 污 染 治 理 技 术 的 进 步 , 制 定 本 标 准 。本标准 规定 了汽 车维 修业 大气污 染物 排放 限值

4、和管 理要求 , 监 测与 监督 管理 要求。 环境 影响 评价 文 件 的 要 求 比 本 标 准 严 格 时 , 应 按 照 批 复 的 环 境 影 响 文 件 要 求 执 行 。本 标 准 依 据 GB/T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 。 本 标 准 正 文 为 强 制 性 标 准 。 本 标 准 由 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组 织 实 施 。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重 庆 市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张 丹 , 周 志 恩 , 吴 莉 萍 , 袁 睿 , 陈 敏 , 张 卫 东

5、 。 本 标 准 由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于 xxxx年 xxxx月 xxxx日 批 准 。 本 标 准 于 xxxx年 xx月 xx日 首 次 发 布 , 自 xxxx年 xx月 xx日 实 施 。 本 标 准 由 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提 出 并 负 责 解 释 。DBXX/ XXXXXXXXX1重庆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重 庆 市 含 有 喷 涂 、 烘 干 等 作 业 环 节 的 汽 修 企 业 在 汽 车 修 理 过 程 中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控 制 要 求 , 以 及 标 准 的 实 施 与 监 督 等 相

6、 关 规 定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现 有 汽 修 企 业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管 理 , 以 及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汽 修 企 业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设 计 、 环 境 保 护 竣 工 验 收 及 其 投 产 后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管 理。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法 律 允 许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行 为 。 新 设 立 污 染 源 的 选 址 和 特 殊 保 护 区 域 内 现 有 污 染 源 的 管 理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7、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等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件。GB/T 16157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颗 粒 物 测 定 与 气 态 污 染 物 采 样 方 法GB 24409 汽 车 涂 料 中 有 害 物 质

8、 限 量GB/T 3186 色 漆 、 清 漆 和 色 漆 与 清 漆 用 原 材 料 取 样GB/T 16157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颗 粒 物 测 定 与 气 态 污 染 物 采 样 方 法GB 14554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HJ/T 1 气 体 参 数 测 量 和 采 样 的 固 定 位 装 置HJ/T 38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非 甲 烷 总 烃 的 测 定 气 相 色 谱 法HJ/T 55 大 气 污 染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测 技 术 导 则HJ/T 397 固 定 源 废 气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J/T 373 固 定 污 染

9、源 监 测 质 量 保 证 与 质 量 控 制 技 术 规 范 ( 试 行 )HJ 583 环 境 空 气 苯 系 物 的 测 定 固 体 吸 附 /热 脱 附 -气 相 色 谱 法HJ 2537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技 术 要 求 水 性 涂 料HJ 644 环 境 空 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的 测 定 吸 附 管 采 样 -热 脱 附 /气 相 色 谱 -质 谱 法HJ 584 环 境 空 气 苯 系 物 的 测 定 活 性 炭 吸 附 /二 硫 化 碳 解 吸 -气 相 色 谱 法DBXX/ XXXXXXXXX2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10、 文 件 。3.1 汽 修 企 业 automotive refinishing plant从 事 汽 车 修 理 、 维 护 和 保 养 服 务 的 企 业 。3.2 喷 烤 漆 房 spray booths可 以 加 热 空 气 介 质 , 并 在 其 中 进 行 喷 漆 、 烘 烤 作 业 的 装 置 。3.3 传 递 效 率 transfer efficiency修 理 过 程 中 汽 车 表 面 实 际 附 着 的 油 漆 量 与 喷 枪 喷 出 的 油 漆 量 的 比 值 ( 以 %表 示 ) 。3.4 标 准 状 态 standard state温 度 为 273K, 压 力 为

11、 101.3KPa时 的 状 态 , 简 称 “标 态 ”,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均 指 标 准 状 态 下 干 烟 气 中 的 数 值 。3.5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排 气 筒 中 污 染 物 在 作 业 时 段 内 (喷 漆 和 烘 干 )浓 度 平 均 值 不 得 超 过 的 限 值 。3.6 无 组 织 排 放 fugitive emission大 气 污 染 物 不 经 过 排 气 筒 的 无 规 则 排 放 。3.7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12、浓 度 限 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监 控 点 的 污 染 物 浓 度 在 任 何 1小 时 的 平 均 值 不 得 超 过 的 限 值 。3.8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在20 条件 下蒸 汽压 大于 或等于 0.01kPa, 或者 特定 适用条 件下 具有 相应 挥发 性的全 部 有 机 化 合 物 的 统 称 , 简 写 作 VOCs。 根 据 控 制 对 象 与 控 制 方 法 不 同 ,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不 同 的 VOCs控 制 指

13、 标 :a) 针对 涂料 中的 VOCs含 量总量 控制 , 以 每 L涂料中 所含 VOCs总量 的限 值作 为 控制指 标;b) 针 对 排 气 筒 排 放 废 气 中 的 VOCs以 及 厂 界 环 境 空 气 中 VOCs, 以 “非 甲 烷 总 烃 ”和 几 种 特 定 的 单 项 物 质 作 为 控 制 指 标 。3.9 非 甲 烷 总 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主要是C2-C8) 的 总 称 ( 以 碳 计 ) 。3.10 苯 系 物 benzene homologues单 环 芳 烃 中 的

14、苯 、 甲 苯 、 二 甲 苯 (间 二 甲 苯 、 对 二 甲 苯 、 邻 二 甲 苯 )、 三 甲 苯 ( 1,2,3-三 甲 苯 、 1,2,4-三 甲 苯 和 1,3,5-三 甲 苯 ) 、 乙 苯 、 苯 乙 烯 合 计 。3.11 现 有 污 染 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DBXX/ XXXXXXXXX3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前 , 已 建 成 投 产 或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已 通 过 审 批 的 污 染 源 。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前 己 经 办 理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审 批 在 建 尚 未 投 产 验 收 的 项 目

15、 , 按 现 有 污 染 源 管 理 。3.12 新 建 污 染 源 new pollution source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通 过 审 批 的 新 建 、 改 建 和 扩 建 的 污 染 源 。3.13 城 市 建 成 区 built-up area指 市 行 政 区 范 围 内 经 过 征 用 的 土 地 和 实 际 建 设 发 展 起 来 的 非 农 业 生 产 建 设 地 段 。4.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4.1 执 行 时 段 划 分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止 ,

16、 现 有 污 染 源 执 行 第 时 段 的 排 放 限 值 。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 , 现 有污染 源执 行第 时 段的 排放限 值 。 自 本标 准实 施 之日起 , 新建 污 染 源 执 行 第 时 段 的 排 放 限 值 。 排 放 限 值 、 技 术 与 管 理 规 定 未 划 分 时 段 的 , 则 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 执 行 。4.2 执 行 区 域 划 分标 准 分 为 城 市 建 成 区 和 其 他 区 域 执 行 。4.3 技 术 内 容4.3.1 原 辅 材 料 VOCs 含 量 限 值汽 车 修 理 过 程 中 使 用 涂 料 的 VO

17、Cs 含 量 限 值 应 符 合 GB 24409 的 规 定 。 有 机 溶 剂 应 当 密 闭 运 输 与 储 存 。4.3.2 排 气 筒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汽 车 修 理 过 程 中 , 排 气 筒 排 放 的 VOCs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不 得 超 过 表 1 规 定 的 限 值 。表1 排 气 筒 排 放 VOCs 的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排 气 筒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 mg/m3)时段 时段项目城 市 建 成 区 其 他 区 域 城 市 建 成 区 其 他 区 域苯 1 1 0.5 0.8苯系物 45 50 21 24非 甲 烷 总

18、 烃 50 100 30 50颗粒物 20 50 10 204.3.3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大 气 污 染 物 浓 度 限 值不 经 过 排 气 筒 的 无 规 则 排 放 视 为 无 组 织 排 放 , 应 执 行 表 2的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浓 度 限 值。DBXX/ XXXXXXXXX4表2 现 有 和 新 建 企 业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浓 度 限 值污 染 物 项 目 苯 苯系物 非 甲 烷 总 烃 颗粒物浓 度 限 值 ( mg/m3) 0.10 1.0 2.0 1.04.3.4控制 VOCs 排 放 的 工 艺 管 制 和 管 理 要 求 汽

19、修 行 业 控 制 VOCs排 放 的 工 艺 管 制 和 管 理 要 求 见 附 录 A。4.4 其 他 控 制 要 求企 业 恶 臭 污 染 控 制 应 符 合 GB 14554 中 相 关 要 求 。5. 污 染 源 监 测 要 求5.1 原 辅 材 料 VOCS 含 量 检 测 要 求5.1.1 对 汽 修 涂 料 进 行 VOCs 含 量 检 测 时 , 溶 剂 型 涂 料 应 按 照 汽 车 涂 料 中 有 害 物 质 限 量 (GB /T 24409) 的 规定 方 法执行 ; 水 性涂 料应 按照 环境标 志产 品技 术要 求水 性涂料 ( HJ 2537) 的 规 定 方 法

20、 执 行 。5.2 污 染 物 监 测 一 般 要 求5.2.1 对 汽 修 企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监 测 的 要 求 按 照 国 家 或 地 方 有 关 污 染 源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执行。5.2.2 汽 修 企 业 应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 建 立 企 业 监 测 制 度 , 制 定 监 测 方 案 , 对 污 染 物 排 放 状 况 及 其 对 周 边 环 境 质 量 的 影 响 开 展 自 行 监 测 , 保 存 原 始 监 测 记 录 , 并 公 布 监 测 结 果 。5.3 有 组 织 排 放 的 监 测 要 求5.3.1 生 产 设施 排

21、气 筒应 设 置永久 性采 样口 , 安装 符 合 HJ/T 1 要求 的气 体参 数 测量和 采样 的 固 定 位 装 置 。 排 气 筒 废 气 中 非 甲 烷 总 烃 的 监 测 采 样 按 照 附 录 B 的 规 定 执 行 , 苯 和 苯 系 物 的 监 测 采 样 按 照 HJ 583 的 规 定 执 行 。5.3.2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排 气 筒 中 污 染 物 浓 度 限 值 是 指 喷 烤 漆 作 业 时 段 内 浓 度 平 均 值 不 得 超 过 的值, 可以 在喷 烤漆 时段 内实行 连续 监测 , 或 以等 时间间 隔采 集 3 个以 上样 品并计 平均 值。 采

22、 样 期 间 的 工 况 应 与 日 常 实 际 运 行 工 况 相 同 。5.4 无 组 织 排 放 的 监 测 要 求5.4.1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测 的 采 样 点 ( 即 监 控 点 ) 数 目 和 采 样 点 位 置 的 设 置 方 法 , 按 HJ/T55 执 行。5.4.2 对无 组织 排放 监控 点 和参照 点污 染物 浓度 的监 测, 一 般采 用连 续 1 小时 采 样计平 均值 ; 浓 度 偏 低 , 可 适 当 延 长 采 样 时 间 ; 分 析 方 法 灵 敏 度 高 , 仅 需 用 短 时 间 采 集 样 品 时 , 应 在 1 小 时 内 以 等 时 间 间

23、 隔 采 集 3 个 以 上 样 品 , 计 平 均 值 。5.5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的 测 定 方 法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的 测 定 方 法 按 表 3 执 行 。DBXX/ XXXXXXXXX5表3 汽 修 企 业 大 气 污 染 物 浓 度 测 定 方 法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来源苯1苯系物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 固 体 吸 附 /热 脱 附 -气 相 色 谱 法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 活 性 炭 吸 附 /二 硫 化 碳 解 吸 -气 相 色 谱 法HJ 583HJ 5842 NMHC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383 颗粒物 固定污染

24、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说明:测定暂无使用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使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或地方颁布实施相应的方法标准后,停止使用。6. 标 准 实 施6.1 在 任何 情况 下, 汽 修企 业均应 遵守 本标 准的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控制 要求 , 采 取必要 措施 保 证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 各 级 环 保 部 门 在 对 设 施 进 行 监 督 性 检 查 时 , 可 以 现 场 即 时 采 样 或监测 结果 , 作为 判定 排污 行为是 否符 合排 放标 准以 及实施 相关 环境 保护 管理 措施的 依据 。6.2 本 标准

25、颁布 后 , 新 颁布 或修订 的国 家大 气污 染物 排放标 准若 提出 了新 的排 放控制 指标 限 值 , 则 按 照 其 使 用 范 围 在 执 行 时 相 应 增 加 国 家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指 标 的 限 值 。DBXX/ XXXXXXXXX6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汽 修 行 业 控 制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工 艺 管 制 及 管 理 要 求A.1 含 VOCs原 辅 材 料 在 运 输 和 储 存 过 程 中 应 保 持 密 闭 , 使 用 过 程 中 随 取 随 开 , 用 后 应 及 时 密 闭 漆 桶 , 以 减 少 挥 发

26、。A.2 喷 漆 过 程 应 选 用 传 递 效 率 高 的 喷 枪 , 喷 枪 的 传 递 效 率 应 不 低 于 50%。A.3 使 用 溶 剂 型 涂 料 的 喷 枪 , 应 密 闭 清 洗 , 清 洗 后 的 废 液 应 密 闭 收 集 , 并 交 由 具 有 处 理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A.4 喷 漆 和 烘 干 操 作 应 在 密 闭 的 空 间 内 完 成 , 禁 止 露 天 喷 涂 作 业 , 产 生 的 VOCs集 中 收 集 并 导 入 VOCs处 理 设 备 , 达 标 排 放 。A.5 VOCs处理 设备 前 , 应 设置 去除漆 雾 、 颗 粒物 等

27、的 过 滤系统 。 过滤 系统 应设 置 压差计 , 以 测 定 经 过 过 滤 系 统 气 流 压 降 , 从 而 确 定 是 否 需 要 更 换 过 滤 材 料 。A.6 采用活 性炭 处理 工艺 的汽 修企业 , 活 性炭 吸附 装置 气体进 出口 应设 置压 差计 , 以测 定 经 过 吸 附 装 置 的 气 流 压 降 , 从 而 确 定 是 否 需 要 更 换 活 性 炭 。A.7 采用活 性炭 处理 工艺 的汽 修企业 , 活性 炭吸 附装 置气 体出口 应设 置 VOCs浓度 检 测仪, 定 时 检 测 VOCs浓 度 , 当 出 口 污 染 物 浓 度 超 过 标 准 限 值

28、 的 90%时 , 应 停 止 吸 附 , 立 即 更 换 活 性 炭 。A.8 所有汽 修企 业需 要做 以下 记录, 记录 随时 可供 环保 管理监 督部 门查 看, 并至 少保存 三 年 。 记 录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每 月 各 类 含 VOCs原 辅 材 料 ( 涂 料 、 稀 释 剂 、 固 化 剂 、 清 洗 剂 等 ) 的 使 用 量 , 回 收 和 处 置 量 ;( 2) 每 种 含 VOCs原 辅 材 料 中 VOCs的 含 量 ;( 3) 喷 烤 漆 房 过 滤 材 料 的 更 换 和 处 置 记 录 ;( 4) 各 类 含 VOCs原 辅

29、 材 料 采 购 合 同 或 发 票 、 收 据 、 付 款 证 明 等 依 据 。A.9 安 装 VOCs处 理 设 备 的 企 业 应 做 如 下 记 录 :( 1) 吸 附 装 置 , 应 记 录 吸 附 剂 种 类 、 更 换 /再 生 周 期 、 更 换 量 , 并 每 日 记 录 操 作 温 度 。(2 ) 采 用其 他 VOCs污 染 控制设 备 , 应 记录 保养 维 护事项 , 并每 日记 录主 要 操作参 数。DBXX/ XXXXXXXXX7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非 甲 烷 总 烃 的 采 样 方 法B.1 适 用 范 围本

30、附 录 适 用 于 固 定 污 染 源 有 组 织 排 放 废 气 中 非 甲 烷 总 烃 ( NMHCs) 的 采 样 。B.2 方 法 原 理本 采 样 方 法 使 用 具 有 恒 定 质 量 流 量 控 制 的 无 油 采 样 泵 抽 取 不 锈 钢 密 封 桶 内 空 气 使 桶 内 产 生 负 压 , 从 而 使 废 气 等 速 进 入 置 于 桶 内 的 Tedlar的 采 样 袋 内 以 完 成 采 样 。B.3 引 用 标 准下 列 标 准 所 包 含 的 条 文 , 通 过 在 本 附 录 中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附 录 的 条 文 。a) 美国 EPA Method-1

31、8。b) GB/T 16157 固 定 源 排 气 中 颗 粒 物 测 定 与 气 态 污 染 物 采 样 方 法 。B.4 仪 器 和 材 料B.4.1 无 油 采 样 泵 : 采 样 流 量 应 能 达 到 10 200ml/min, 采 用 具 有 恒 定 质 量 流 量 控 制 的 采 样泵。B.4.2 颗 粒 物 过 滤 器 : 采 用 Teflon材 质 的 滤 膜 及 膜 夹 。B.4.3 不 锈 钢 密 封 桶 : 体 积 为 15L的 不 锈 钢 桶 , 桶 盖 为 有 机 玻 璃 材 质 , 并 保 证 桶 盖 与 桶 身 的 密 封 性 , 在 桶 盖 上 部 设 置 有

32、 两 个 不 锈 钢 材 质 的 快 速 连 接 插 口 。B.4.4 Tedlar采 样 袋 : 体 积 为 10L的 Tedlar材 质 采 样 袋 。B.4.5 Teflon连 接 管 : 外 径 为 1/4英 寸 的 Teflon材 质 连 接 软 管 。B.5 采 样 前 准 备B.5.1 采 样 前 实 验 室 准 备 阶 段 需 要 用 高 纯 氮 气 对 Tedlar采 样 袋 进 行 清 洗 。 清 洗 时 将 采 样 袋连接 到高 纯氮 气瓶 冲入 氮气, 待袋 子充 分膨 胀后 静置 5分钟, 然后 利用 无油 真空泵 将袋 子 中 氮 气 抽 出 。 重 复 三 次 。

33、B.5.2 用流量 校正 器校 正无 油采 样泵的 流量 , 在 采样 期间, 采用该 采样 泵自 带的 恒定 质量 流 量 控 制 器 控 制 采 样 流 量 , 使 采 样 流 量 保 持 恒 定 。B.5.3 更 换 颗 粒 物 过 滤 器 中 的 Teflon滤 膜 。B.5.4 按照美 国 EPA Method-18中规定的 方法 对整 个装 置进 行检漏 测试 , 保 证装 置的 气密 性。DBXX/ XXXXXXXXX8图B.1 采 样 装 置 连 接 图B.6 样 品 采 集B.6.1 采样布点,排气筒采样点数目和位置的设置,按照GB/T 16157中相关要求执行。 若 排 气

34、 筒 采 用 多 筒 集 合 式 排 放 , 必 须 在 合 并 管 前 的 各 分 管 上 设 置 采 样 孔 。B.6.2 监 测 采 样 时 , 收 集 废 气 至 排 气 筒 的 所 有 生 产 线 应 在 正 常 稳 定 生 产 状 态 。B.6.3 监 测 采 样 时 , 按 图 A.1将 采 样 装 置 进 行 连 接 , 将 采 样 探 头 置 入 排 气 筒 内 , 先 不 放 置 Tedlar采 样 袋 , 采 样 泵 的 流 量 设 置 为 0.5L/min, 用 排 气 筒 排 放 的 废 气 对 整 个 装 置 的 管 路 进 行 清 洗 , 待 清 洗 5min后

35、, 放 入 未 经 使 用 的 Tedlar采 样 袋 , 进 行 采 样 , 采 样 过 程 中 观 察 采 样 袋 的 充 气 状 态 , 待 采 样 完 成 后 , 将 采 样 袋 取 出 。B.6.4 注 意 事 项c) 部 分 废 气 的 温 度 较 高 , 应 考 虑 温 度 对 采 样 及 监 测 的 影 响 。 d) 部 分 废 气 的 湿 度 较 高 , 应 考 虑 湿 度 对 采 样 及 监 测 的 影 响 。B.7 质 量 控 制 和 质 量 保 证B.7.1 每 次 采 样 前 , 需 用 废 气 对 整 个 装 置 的 管 路 进 行 清 洗 。B.7.2 每 次 采

36、 样 时 , 需 采 用 全 新 的 未 经 适 用 的 Tedlar采 样 袋 。B.7.3 每 次 采 样 时 , 需 将 至 少 一 个 清 洗 过 的 Tedlar采 样 袋 带 到 采 样 现 场 后 带 回 分 析 实 验 室, 然 后按 照采 样的 流速 和采样 时间 将空 白袋 充入 高纯氮 气后 以备 分析 Tedlar采 样袋的 影 响。B.7.4 采 样 后 需 要 对 采 样 泵 的 流 量 进 行 再 次 校 核 。 采 样 后 流 量 变 化 大 于 5%, 但 不 大 于 2 0%, 应 进 行 修 正 ; 流 量 变 化 大 于 20%, 应 重 新 采 样 。B.7.5 样 品 保 存 , 采 集 好 的 样 品 应 进 行 避 光 保 存 , 并 尽 快 分 析 , 一 般 放 置 时 间 不 超 过 12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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