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花 蓮 師 院 學 報民 89, 10 期 127-144 頁美 國 特 許 學 校 的 發 展 狀 況及 其 對 我 國 教 育 改 革 的 啟 示陳 仕 宗國 立 花 蓮 師 範 學 院 初 等 教 育 學 系 副 教 授 摘 要近 年 來 , 民 眾 對 國 內 教 育 狀 況 日 益 感 到 不 滿 , 雖 然 教 育 部 大 力 提 升 學 校 教 育 品質 , 然 而 成 果 堪 慮 。 美 國 的 公 立 學 校 教 育 品 質 久 受 詬 病 , 但 自 引 進 特 許 學 校 後 , 已對 其 教 育 政 策 及 學 校 改 革 產 生 深 遠 的 影 響 。 特 許 學 校
2、 係 以 績 效 、 選 擇 、 自 主 三 項 理念 為 基 礎 , 形 塑 了 目 前 有 關 改 革 的 話 題 及 行 動 。 在 熱 心 家 長 、 認 真 教 師 的 合 作 下 ,特 許 學 校 成 為 測 試 上 述 三 項 理 念 的 實 驗 場 , 且 已 證 明 在 提 供 公 平 且 卓 越 的 教 育 上 是成 功 且 有 價 值 的 , 其 過 程 頗 有 值 得 我 國 借 鏡 之 處 。 本 文 簡 述 其 意 義 、 目 的 、 理 念 、類 型 , 以 及 研 究 發 現 , 正 反 意 見 等 , 藉 供 相 關 單 位 作 為 參 考 。關 鍵 詞 :
3、特 許 學 校 、 教 育 改 革 、 績 效 責 任壹 前 言在 新 的 世 紀 即 將 來 臨 之 際 , 人 類 社 會 的政 治 、 經 濟 、 文 化 、 科 技 等 也 正 處 於 急 遽 且重 大 的 變 革 當 中 , 使 人 類 面 臨 著 比 以 前 更 多且 更 大 的 衝 擊 和 挑 戰 , 如 何 提 升 國 民 素 質 、凝 聚 共 識 , 以 茲 因 應 , 俾 取 得 新 世 紀 的 競 爭優 勢 , 也 成 為 世 界 各 主 要 國 家 紛 紛 從 事 全 國性 、 全 面 性 教 育 改 革 的 主 要 原 因 。 我 國 也 不例 外 。 過 去 半 個
4、 世 紀 以 來 , 因 為 教 育 工 作 者的 認 真 與 奉 獻 , 使 我 國 雖 處 在 各 種 不 利 的 條件 之 下 , 卻 能 在 政 治 、 經 濟 、 文 化 等 各 方 面都 有 顯 著 且 耀 眼 的 進 步 與 發 展 ,令 人 稱 許 。 然而 隨 著 時 代 及 環 境 的 急 遽 改 變 , 教 育 應 該 與時 俱 進 , 改 革 創 新 , 以 進 一 步 提 升 國 民 品 質 ,也 成 了 全 民 一 致 的 期 待 與 共 識 。政 府 一 方 面 透 過 制 度 的 改 革 及 法 令 的 修訂 , 促 使 教 育 漸 趨 鬆 綁 與 開 放 ,
5、例 如 師 資培 育 法 的 公 布 , 使 師 資 培 育 由 原 先 的 一 元走 向 多 元 ; 教 師 法 的 公 布 施 行 則 動 搖 了傳 統 的 學 校 組 織 結 構 , 教 師 會 、 家 長 會 和 學校 行 政 系 統 鼎 足 而 三 , 取 代 了 以 往 學 校 行 政系 統 獨 大 的 現 象 ; 教 科 書 由 國 家 統 一 編 訂 改為 民 間 編 輯 政 府 審 定 即 可 ; 九 十 學 年 度 起 課 程 綱 要 將 取 代 課 程 標 準 成 為 學 校課 程 的 依 據 , 上 述 各 項 做 法 其 目 的 無 非 在 提高 學 校 的 自 主
6、權 , 使 教 師 們 更 能 發 揮 其 專 業智 能 。另 一 方 面 , 政 府 的 革 新 做 法 是 將 民 間 的森 林 小 學 、 種 籽 學 苑 等 原 先 無 法 律 依 據 的 私立 學 校 , 透 過 法 令 的 修 訂 使 之 合 法 化 , 鼓 勵實 驗 學 校 、 同 意 在 家 自 行 教 育 。 九 十 學 年 度起 並 將 補 助 私 立 學 校 學 生 每 人 每 年 一 萬 元(88.12.9,聯 合 報 ,1版 ), 以 增 進 教 育 機 會均 等 、 促 進 學 校 良 性 競 爭 、 提 供 更 多 選 擇 的機 會 ( 教 育 部 , 民 84,
7、 197頁 ) 。政 府 也 藉 著 提 倡 小 班 教 學 、 課 程統 整 等 做 法 , 促 使 僵 化 的 教 學 更 為 多 元化 、 活 潑 化 、 適 性 化 ; 台 北 縣 、 市 分 別 提倡 開 放 教 育 田 園 教 學 等 革 新 做 法 ;媒 體 更 是 大 幅 且 一 面 倒 的 宣 揚 教 育 改 革 理 念及 成 效 。 然 而 改 革 本 身 卻 是 知 易 行 難 的 :要 改 變 原 來 熟 練 且 似 乎 有 效 的 做 法 , 本 就 不易 ; 加 上 改 革 帶 來 了 許 多 額 外 的 負 擔 、 為什 麼 別 人 不 必 , 我 卻 要 等 等
8、 問 題 , 都 使 得美 意 良 行 , 變 成 了 紛 爭 的 由 來 , 令 人 心 餘 力絀 。依 據 教 育 部 的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 我 國 國 小學 生 人 數 在 民 國 七 十 七 學 年 度 達 到 最 高 為2,407,166人 , 然 後 逐 年 遞 減 , 到 民 國 八 十 七學 年 度 人 數 僅 剩 1,910,681人 (教 育 部 , 民88, 20頁 ), 十 年 間 減 少 了 近 五 十 萬 人 之 多 令人 觸 目 驚 心 。 除 出 生 率 降 低 外 , 可 能 的 原 因之 一 是 有 為 數 不 少 學 齡 兒 童 被 家 長 送
9、出 國 去當 小 留 學 生 了 。 支 撐 父 母 這 麼 做 的 理 由 依 序是 : 台 灣 教 育 品 質 不 如 國 外 、 功 課 壓 力 太 大 、國 外 環 境 有 利 子 女 以 後 的 發 展 等 等 。一 端 是 教 育 改 革 不 易 推 展 與 落 實 , 另 一端 則 是 民 眾 不 顧 一 切 的 用 腳 對 教 育 現 況 表 示不 滿 。 也 因 此 要 如 何 將 有 教 改 理 念 及 意 願 的教 師 聚 集 在 一 起 , 免 除 傳 統 學 校 的 束 縛 和 規定 , 並 協 助 其 與 有 心 的 家 長 和 社 區 共 同 努 力 ,以 開 創
10、 較 符 合 彼 等 心 目 中 理 想 的 學 習 環 境 ,讓 所 有 學 童 在 國 內 就 有 理 想 學 校 可 以 就 讀 ,國 內 就 有 類 似 國 外 的 教 育 環 境 , 而 不 必 再 當問 題 重 重 的 小 留 學 生 ; 讓 對 目 前 教 育 現 況 有所 不 滿 , 卻 無 力 送 孩 子 出 國 的 家 長 多 一 些 可以 參 與 及 選 擇 的 機 會 , 無 疑 是 值 得 重 視 的 課題 , 美 國 特 許 學 校 的 發 展 及 現 況 , 顯 有 值 得借 鏡 之 處 。貳 美 國 特 許 學 校 的 發 展 沿 革一 、 發 展 沿 革美 國
11、 特 許 學 校 的 發 展 其 實 是 以 80 及 90年 代 的 教 育 改 革 做 為 基 礎 的 。 當 時的 教 育 改 革 起 因 是 公 立 學 校 的 運 作 不 良 素 質 欠 佳 , 因 此 透 過 學 校 效 能 (school effectiveness)的 研 究 , 希 望 能 藉 以 建 立 有效 能 的 學 校 (effective school)。 其 中 歷 經 學校 本 位 管 理 (school based management)學 校 重建 (school restructuring)發 給 教 育 卷(educational vouchers)打
12、破 學 區 限 制 給 予 家 長教 育 選 擇 權 公 辦 民 營 (private management of public school), 等 教 育 改 革 方 案 , 究 其 目 的無 非 就 是 要 提 升 學 校 效 能 , 以 提 升 學 生 學 習的 素 質 。 特 許 學 校 是 公 辦 民 營 的 一 種 方 式( 吳 清 山 , 民 88) , 是 家 長 教 育 選 擇 權 的 衍伸 , 也 是 近 年 來 教 育 改 革 中 強 調 鬆 綁 彈 性 下的 產 物 (劉 慶 仁 , 民 86)。1991 年 明 尼 蘇 達 州 (Minnesota State)首
13、先通 過 一 項 法 案 , 授 權 地 方 學 區 可 設 立 特 許 學校 。 事 實 上 這 是 明 尼 蘇 達 州 眾 多 教 育 改 革 方案 中 的 一 項 新 嘗 試 , 早 在 1985-1988 年 間 ,明 尼 蘇 達 州 就 是 第 一 個 通 過 公 立 學 校 選 擇 法(Public School Choice)的 州 , 允 許 父 母 有 權 選擇 進 入 那 一 所 公 立 學 校 就 讀 , 特 許 學 校 即 源自 此 一 法 案 (江 樹 人 , 民 86) , 到 目 前 (1999年 12 月 )為 止 , 已 有 37 州 及 哥 倫 比 亞 特
14、區 通過 特 許 學 校 的 相 關 法 令 (CER News Alert, 1999), 已 開 設 或 興 辦 特 許 學 校 的 共 31 州 ,學 校 約 1,700 所 , 學 生 約 35 萬 人 。特 許 學 校 的 主 導 權 在 各 州 , 聯 邦 政 府 則是 透 過 法 案 , 以 經 費 補 助 的 方 式 來 提 倡 並 鼓勵 特 許 學 校 的 成 立 。 也 因 為 主 導 權 在 各 州 ,因 此 各 州 對 特 許 學 校 的 理 論 和 規 定 都 不 一 樣 。有 的 州 , 行 政 體 系 仍 握 有 相 當 大 的 權 限 ; 有的 州 , 則 除
15、與 健 康 及 安 全 的 相 關 規 定 外 , 特許 學 校 有 極 大 的 自 主 權 。二 意 義特 許 學 校 ( charter school, 或 譯 為 委 辦學 校 ) 是 一 個 獨 立 自 主 的 實 體 , 係 由 個 人( 教 師 、 家 長 、 社 區 人 士 ) 或 團 體 ( 相 關 團體 、 基 金 會 非 營 利 機 構 有 的 州 甚 至 准 許 營利 機 構 ) 與 有 權 核 准 的 機 關 ( 如 州 教 育 董 事會 州 政 府 地 方 理 事 會 大 學 校 院 新 成 立 的 批核 單 位 ; 依 各 州 法 律 規 定 而 有 不 同 )簽
16、定 契 約 ), 在 特 定 時 間 內 ( 通 常 是 五 年 ) 依 合 約 規 定的 學 校 營 運 及 教 學 方 式 來 教 育 學 生 , 使 學 生達 成 約 定 的 教 育 目 標 ( 未 達 目 標 將 依 約 遭 到停 辦 或 撒 銷 的 處 遇 ) 。 特 許 學 校 或 是 新 成 立的 ( 依 據 特 許 學 校 法 而 新 近 設 立 的 ) 、 或 是現 有 學 校 轉 型 的 ( 現 有 的 公 立 學 校 , 很 少 數以 前 是 私 立 學 校 ) , 一 經 核 定 為 特 許 學 校 之後 , 學 校 的 自 主 性 即 提 高 , 不 受 例 行 性
17、地 方行 政 規 定 的 約 束 , 可 全 力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 滿足 社 區 需 求 。 因 屬 家 長 可 選 擇 的 學 校 , 故 需展 現 高 度 績 效 , 才 能 吸 引 可 能 的 學 生 。(Manno, 1999; Massachusett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1999; 吳 清 山 、 林 天 佑 , 民87; 張 明 輝 , 民 87)三 目 的茲 依 據 特 許 學 校 法 的 條 文 來 了 解 特 許 學校 成 立 的 目 的 何 在 。 麻 州 教 育 廳(Massachusetts Department of Edu
18、cation, 1999)特 許 學 校 法 中 提 到 : 該 州 之 所 以 要 立 法允 許 設 立 特 許 學 校 , 其 目 的 包 括 下 列 數 項 :( 一 ) 促 進 公 立 學 校 的 革 新 及 發展 ;( 二 ) 提 供 革 新 學 習 和 評 量 方 式機 會 ;( 三 ) 給 予 家 長 及 學 生 更 多 的 選擇 學 校 的 機 會 ;( 四 ) 提 供 教 師 創 設 新 校 以 進 行教 學 、 學 校 組 織 和 管 理 上 的 改 革 ;( 五 ) 鼓 勵 以 成 效 為 基 礎 的 教 育改 革 計 畫 ;( 六 ) 要 求 學 校 成 員 為 學 生
19、 的 教育 成 果 負 責 ;( 七 ) 作 為 其 他 公 立 學 校 仿 傚 的楷 模 。阿 肯 色 州 (State of Arkansas, 1999)的 “特許 學 校 法 ”則 列 舉 下 列 目 的 :( 一 ) 改 善 學 生 的 學 習 成 效 ;( 二 ) 增 進 學 習 機 會 特 別 是 被列 為 低 成 就 的 學 生 ;( 三 ) 鼓 勵 使 用 不 同 且 創 新 的 教學 方 法 ;( 四 ) 為 教 師 創 造 新 的 專 業 發 揮機 會 , 並 為 學 校 內 的 學 習 成 效 負 責 ;( 五 ) 提 供 家 長 及 學 生 更 多 可 以選 擇 的
20、教 育 類 型 ;( 六 ) 要 求 學 校 達 到 合 約 所 規 定的 學 生 成 就 標 準 。據 上 所 述 可 以 約 略 看 出 , 成 立 特 許 學 校的 主 要 原 因 是 : 對 現 有 公 立 學 校 的 辦 學 績 效感 到 不 滿 , 因 此 希 望 藉 由 特 許 學 校 的 成 立 ,讓 教 師 能 發 揮 專 業 知 能 、 學 生 能 提 高 學 習 成效 、 家 長 能 挑 選 合 適 學 校 。四 依 據 原 則從 1991明 尼 蘇 達 州 首 先 通 過 相 關 法 令 ,授 權 地 方 學 區 可 設 立 特 許 學 校 以 來 , 特 許 學校 擴
21、 張 的 速 度 相 當 驚 人 , 而 且 還 在 持 續 擴 張當 中 , 美 國 教 育 改 革 中 心 (Center for Education Reform, 1999) Allen(1999) Garn(1998)對 特 許 學校 受 到 歡 迎 和 重 視 的 理 由 , 有 獨 到 的 看 法 ,略 述 如 下 :( 一 ) 績 效 責 任 (Accountability):特 許 學 校 必 須 為 學 生 的 學 習 成 就 負 責 ,重 視 的 是 如 何 把 學 生 教 好 , 而 不 是 如 何 配 合行 政 的 規 定 和 需 要 。 能 否 繼 續 辦 學 依
22、據 的 是 :有 無 達 成 甚 至 超 越 合 約 所 訂 的 學 生 學 業 目 標 ?以 及 學 校 的 財 務 狀 況 及 管 理 方 式 是 否 合 法 有效 等 。 合 約 在 身 , 年 年 接 受 評 鑑 , 因 此 不 得不 兢 兢 業 業 , 全 力 以 赴 。 反 觀 公 立 學 校 , 運作 上 不 得 不 配 合 州 及 地 方 的 行 政 規 定 和 要 求 ,專 業 知 能 的 發 揮 因 之 受 到 相 當 的 限 制 ; 加 上職 業 有 保 障 , 努 力 與 否 關 係 不 大 , 自 然 不 需太 過 勞 累 ; 加 上 學 生 學 習 不 力 又 可
23、以 歸 諸 於眾 多 因 素 , 不 易 怪 罪 自 己 。 在 此 情 況 之 下 ,也 難 怪 教 育 改 革 雖 已 歷 經 多 年 的 鼓 吹 與 倡 導 ,績 效 依 然 不 彰 。( 二 ) 可 以 選 擇 (Choice):是 否 設 立 特 許 學 校 可 以 選 擇 ; 是 否 到 特許 學 校 任 教 可 以 選 擇 ; 是 否 就 讀 特 許 學 校 可以 選 擇 ; 是 否 認 同 特 許 學 校 可 以 選 擇 。 可 以選 擇 意 味 著 必 須 是 別 人 能 夠 認 同 設 立 理 念 ;可 以 選 擇 也 意 味 著 其 運 作 的 品 質 和 績 效 也 要
24、得 到 認 同 , 沒 法 得 到 認 同 , 學 生 人 數 太 少 ,沒 有 特 許 價 值 , 那 就 只 好 關 門 大 吉 了 。 反 觀公 立 學 校 , 依 學 區 入 學 , 家 長 和 學 生 沒 有 選擇 的 權 利 , 學 校 的 運 作 方 式 和 教 學 優 缺 等 ,家 長 和 學 生 很 少 有 置 喙 的 空 間 。 家 長 意 見 不受 重 視 , 學 校 各 項 措 施 , 家 長 和 學 生 都 只 能默 然 接 受 。( 三 ) 專 業 自 主 (Autonomy):特 許 學 校 可 以 免 除 會 影 響 並 轉 移 學 校 精力 和 資 源 的 行
25、 政 規 定 和 約 束 , 全 力 追 求 卓 越 。學 校 的 組 織 和 運 作 方 式 可 依 需 要 進 行 調 整 ;教 師 可 發 揮 專 業 知 能 , 自 行 挑 選 課 程 、 教 材 、教 法 以 適 應 當 地 學 生 的 狀 況 , 滿 足 家 長 和 社區 的 需 求 , 教 師 間 也 可 進 行 綿 密 的 互 動 和 學習 以 追 求 專 業 成 長 。 為 了 提 供 學 生 更 多 更 好的 服 務 , 特 許 學 校 的 教 師 必 須 充 發 揮 專 業 自主 權 , 以 求 突 破 傳 統 , 達 成 合 約 所 訂 的 學 業目 標 。 反 觀 公
26、 立 學 校 , 在 眾 多 規 定 的 束 縛 下 ,專 業 自 主 權 無 法 發 揮 , 甚 至 多 做 多 錯 , 想 尋求 突 破 卻 可 能 遭 來 譏 諷 , 難 怪 革 新 不 易 。參 特 許 學 校 的 運 作 狀 況一 特 許 學 校 的 類 型Manno, Finn, Jr., Bierlein, Vanourek( 1997)等 人 以 特 許 學 校 的 創 辦 者 來 區 分 特 許 學校 。 這 些 創 辦 者 約 略 可 分 為 三 類 , 但 彼 此 之間 卻 存 在 著 協 同 合 作 的 關 係 , 許 多 特 許 學 校是 由 其 中 兩 類 , 甚
27、至 三 類 人 員 一 起 創 辦 並 營運 的 :( 一 ) 教 育 人 員 :許 多 特 許 學 校 的 設 立 是 因 為 教 育 人 員 心中 有 夢 , 卻 覺 得 自 己 的 教 育 願 景 和 目 標 受 到傳 統 學 校 的 體 制 規 範 和 文 化 所 束 縛 , 希望 利 用 這 個 機 會 來 築 夢 , 來 落 實 自 己 的 理 念 。( 二 ) 家 長第 二 類 的 創 辦 者 通 常 是 那 些 認 為 現 有 的公 立 學 校 不 夠 理 想 , 但 卻 無 法 找 到 與 現 況 有所 不 同 , 但 更 好 更 理 想 的 教 育 情 境 ; 加 上 自己
28、 也 沒 有 能 力 創 辦 私 立 學 校 。 這 類 家 長 大 多希 望 自 己 的 子 女 能 受 到 較 理 想 的 教 育 , 並 樂意 利 用 特 許 學 校 法 來 創 建 心 目 中 的 理 想 學 校 。( 三 ) 機 關 團 體 :這 類 成 員 形 形 色 色 , 有 的 是 非 營 利 機構 有 的 則 正 是 營 利 單 位 ; 有 的 是 多 元 服 務 的社 團 ( 如 城 市 聯 盟 , Urban League ) 有 些甚 至 是 政 府 機 構 ( 如 戒 毒 中 心 , U.S. 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 , 各
29、 自 利 用 特 許學 校 法 所 賜 的 這 個 良 機 來 追 求 自 己 的 理 念 。Wells, Lopez, Scott, Holme(1999)等人 則 是 以 研 究 小 組 的 方 式 , 針 對 加 州 的 特 許學 校 進 行 長 達 二 年 半 的 研 究 , 並 將 特 許 學 校分 成 六 種 基 本 型 態 :( 一 ) 市 區 、 種 族 中 心 、 及 草 根型 的 特 許 學 校 (Urban, Ethnocentric, Grassroots):這 是 一 群 家 長 教 育 人 員 社 區 人 士 發 心 為某 特 殊 族 群 的 學 生 創 辦 的 ,
30、 通 常 位 於 大 都 會 低 社 經 的 少 數 族 裔 社 區 , 他 們 認 為 自 己 子 女的 特 殊 需 求 沒 有 受 到 重 視 , 自 己 族 群 的 歷 史文 化 和 經 驗 在 公 立 學 校 中 遭 到 漠 視 , 子 女 進入 公 立 學 校 又 會 受 到 歧 視 。 此 類 學 校 通 常 會要 求 父 母 簽 約 保 證 參 與 學 校 運 作 , 資 源 有 限是 其 最 大 的 困 難 。( 二 ) 在 家 自 行 教 育 獨 立 研 讀方 案 : (Home Schooling/Independent Study Programs):通 常 是 在 幅
31、員 甚 廣 的 區 域 , 透 過 科 技 通訊 進 行 遠 距 教 學 以 , 增 加 出 席 率 。 這 類 學 校通 常 是 在 特 許 學 校 法 通 過 之 前 , 因 宗 教 、 理念 、 教 學 上 的 理 由 , 脫 離 公 立 學 校 從 事 在 家自 行 教 育 的 家 庭 , 藉 特 許 學 校 法 而 集 合 起 來成 立 的 學 校 。 這 些 家 庭 也 許 理 念 相 差 很 大 ,但 因 組 織 鬆 散 , 因 此 教 法 不 一 也 沒 關 係 , 學校 也 不 會 強 做 要 求 , 因 此 好 壞 相 差 很 大 ; 也常 為 了 省 錢 常 而 用 非
32、專 職 人 員 。( 三 ) 有 魅 力 的 教 育 領 袖 創 辦 的特 許 學 校 (Charter Schools founded by Charismatic Educational Leaders) :此 類 學 校 從 郊 區 到 市 區 都 有 , 通 常 是 在某 名 熱 誠 且 肯 奉 獻 的 教 育 領 袖 領 導 下 , 與 一群 熱 心 的 追 隨 者 ( 含 教 師 及 家 長 ) 合 作 創 辦的 , 目 的 在 減 少 官 僚 體 制 的 束 縛 , 有 較 大 的自 主 權 去 追 求 自 己 的 理 念 和 願 景 。 此 種 學 校較 為 珍 視 教 師 的
33、 專 業 才 能 , 通 常 是 由 現 有 學校 轉 型 的 。 具 魅 力 領 導 者 通 常 在 地 方 上 極 具影 響 力 , 也 容 易 獲 得 各 方 奧 擾 , 大 體 來 說 其資 源 不 虞 匱 乏 。 最 大 的 問 題 是 領 導 者 離 職 後 ,後 繼 者 難 以 維 繫 。( 四 ) 教 師 主 導 的 特 許 學 校(Teacher-Led Charter Schools):只 想 專 注 於 教 學 , 偏 向 採 用 與 現 有 學 校不 同 的 課 程 和 教 法 , 是 教 師 們 會 主 導 成 立 特許 學 校 的 主 因 。 此 類 學 校 從 開
34、 放 進 步 取 向 的到 較 傳 統 但 認 為 應 嚴 謹 教 學 的 都 有 ; 有 的 甚至 是 專 為 邊 緣 或 特 殊 學 童 而 設 。 他 們 的 信 念是 : 教 師 最 清 楚 也 最 關 心 自 己 學 生 的 需 求 ,並 應 設 法 予 以 滿 足 。 一 般 來 說 , 此 類 學 校 相當 重 視 教 學 專 業 , 也 相 對 支 持 公 立 學 校 的 存在 。( 五 ) 家 長 主 導 的 特 許 學 校 (Parent-Led Charter Schools):形 式 不 一 , 但 最 常 見 的 是 一 群 受 過 良 好教 育 的 家 長 , 居
35、住 在 富 裕 郊 區 或 都 會 區 附 近 ,富 有 且 有 專 門 技 術 , 常 會 彼 此 連 繫 , 以 便 將子 女 送 到 特 定 學 校 庄 接 受 較 特 殊 的 教 育 。 他們 熱 心 參 與 校 務 , 提 供 充 分 資 源 給 學 校 , 甚至 因 本 身 就 是 某 行 專 家 , 因 此 對 開 拓 學 生 視野 等 貢 獻 良 多 。 教 師 的 待 遇 最 優 渥 , 教 法 則是 從 偏 傳 統 到 極 開 放 的 都 有 。 但 因 家 長 重 視子 女 教 育 , 且 想 控 制 子 女 的 同 學 和 玩 伴 , 因此 會 以 有 形 無 形 的
36、方 式 來 篩 選 學 生 。 此 種 學校 常 成 為 服 務 權 貴 子 弟 的 場 所 。(六 )企 業 界 創 辦 的 特 許 學 校Entrepreneur-Initiated Charter Schools):大 多 位 於 市 區 , 有 的 專 招 收 邊 緣 窮 苦 有色 被 退 學 的 學 生 , 目 的 在 協 助 他 們 適 應 社會 充 實 技 能 。 當 然 也 有 營 利 取 向 者 , 此 類 企業 並 不 重 視 教 師 的 專 業 知 識 , 他 們 認 為 公 立學 校 缺 乏 效 能 的 主 因 是 沒 有 經 營 技 巧 。 後 者不 鼓 勵 家 長
37、參 與 , 認 為 他 們 不 懂 教 育 。 較 大的 特 色 是 使 用 科 技 材 來 減 少 教 師 數 , 以 降 低花 費 。由 上 面 的 說 明 , 可 以 大 略 看 出 特 許 學 校確 實 沒 有 一 定 形 貌 , 其 類 型 大 抵 決 定 於 法 令的 規 定 及 申 請 者 的 意 願 。 但 也 因 其 類 型 多 元 ,所 以 更 能 適 應 目 前 這 種 變 遷 社 會 中 , 社 區 及家 長 的 不 同 需 求 。二 運 作 狀 況特 許 學 校 快 速 擴 張 的 現 象 , 也 引 起 政 府及 學 者 的 注 意 , 美 國 教 育 部 部 曾
38、進 行 “全 國特 許 學 校 研 究 ”(the National Study of Charter Schools)的 研 究 , 從 1994年 起 , 針對 特 許 學 校 的 運 作 狀 況 及 其 績 效 , 進 行 連 續四 年 的 觀 察 分 析 , 其 第 三 年 (1997-98學 年 )的 分 析 報 告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五 月 份 出 版 , 大 要如 下 (U.S.Department of Education, 1999; 施 吟 詹 , 民 88) :( 一 ) 趨 勢 :特 許 學 校 持 續 在 增 加 當 中 , 每 年 都 有 新的 州 通 過 特
39、 許 學 校 等 相 關 法 案 , 每 年 都 有 新的 特 許 學 校 成 立 (1998 年 即 新 增 了 361 所 )。特 許 學 校 的 需 求 量 很 大 , 每 十 所 學 校 就 有 七所 表 示 有 學 生 在 候 補 ; 但 也 有 極 少 數 學 校 因營 運 不 善 而 關 閉 。( 二 ) 特 徵 :1997-98 學 年 開 辦 的 特 許 學 校 大 多 是 新 設立 的 小 學 校 ; 平 均 人 數 為 每 校 132 人 ; 而 且其 編 班 方 式 與 傳 統 學 校 不 盡 相 同 , 有 的 學 校其 班 級 從 K-12, 也 有 k-8 者 ,
40、 甚 至 也 有 採 開放 式 的 無 年 級 者 ; 絕 大 多 數 特 許 學 校 都 要 求只 有 合 格 教 師 才 能 任 教 該 校 。( 三 ) 學 生 :特 許 學 校 的 學 生 , 其 背 景 與 全 國 公 立 學校 學 生 背 景 相 類 似 , 但 有 的 州 , 其 特 許 學 校有 較 高 比 例 的 少 數 族 裔 或 貧 窮 學 生 。( 四 ) 願 景 :新 開 設 的 特 許 學 校 中 有 七 成 其 目 的 在追 求 不 同 的 願 景 ; 二 成 是 為 了 服 務 特 定 學 生 。公 立 學 校 轉 型 者 有 四 成 是 為 了 追 求 專 業
41、 自 主 ;私 立 學 校 轉 型 者 則 多 希 望 能 穩 定 財 源 , 並 藉此 來 吸 引 學 生 。( 五 ) 挑 戰 :幾 乎 所 有 特 許 學 校 在 成 立 及 發 展 的 過 程中 都 有 重 重 的 阻 礙 需 要 克 服 , 最 大 的 困 難 是資 源 減 缺 ; 公 立 學 校 轉 型 者 認 為 州 或 地 方 教育 行 政 機 關 的 反 對 和 嚴 苛 規 定 是 運 作 上 最 大的 問 題 ; 公 立 轉 型 者 有 五 分 之 一 與 教 師 工 會不 睦 。( 六 ) 自 治 與 績 效 責 任 :新 設 立 的 特 許 學 校 大 多 擁 有 相
42、對 較 多 的自 主 權 , 絕 大 多 數 學 校 尚 提 供 不 止 一 種 的 非教 育 性 服 務 ( 例 如 健 康 、 社 會 、 課 前 課 後 看護 等 ) 。 多 數 學 校 需 依 規 定 向 核 准 單 位 及 不同 機 構 提 出 財 務 、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 出 席 情 形 及 相 關 規 定 遵 守 情 形 及 教 學 狀 況 等 的 報 告 。總 結 上 面 發 現 可 歸 納 如 下 : 特 許 學 校 開設 的 目 標 在 追 求 不 同 的 願 景 , 其 學 生 背 景 與普 通 公 立 學 校 差 異 不 大 , 其 編 班 方 式 與 傳 統
43、公 立 學 校 不 盡 相 同 , 其 規 模 多 半 很 小 , 相 當受 歡 迎 , 也 有 較 大 的 自 主 權 , 但 在 成 立 及 運作 過 程 中 都 曾 遇 到 相 當 的 挫 折 和 難 題 , 需 向相 關 單 立 提 出 各 種 績 效 報 告 。Vanourek, Manno, Finn, Jr, Bierlein(1997)也 曾 針 對 學 生 、 家 長 、 教 師 、學 校 四 組 樣 本 , 進 行 為 期 兩 年 的 大 規 模 研 究 ,最 後 結 果 大 要 如 下 :( 一 ) 對 曾 在 別 地 方 遭 遇 過 不 良教 育 經 驗 的 學 生 來
44、 說 ( 低 收 入 、 邊 緣 、少 數 族 裔 、 學 障 、 行 為 問 題 等 ) , 特 許學 校 的 經 驗 是 較 令 人 滿 意 的 ;( 二 ) 主 要 成 員 ( 學 生 、 家 長 、老 師 ) 都 喜 愛 特 許 學 校 : 與 傳 統 學 校比 較 起 來 , 學 生 對 學 業 較 有 興 趣 、 較喜 歡 老 師 、 並 希 望 能 繼 續 就 讀 ; 家 長對 學 校 理 念 及 運 作 較 為 滿 意 , 且 較 願參 與 ; 老 師 較 有 成 就 感 , 較 相 信 教 學能 成 功 ;( 三 ) 家 長 和 教 師 之 所 以 選 擇 特許 學 校 ,
45、多 半 是 因 教 育 上 的 理 由 : 班級 人 數 少 、 有 較 高 標 準 、 關 心 教 和 學 、哲 學 理 念 相 同 、 革 新 的 教 學 方 式 。( 四 ) 三 組 樣 本 對 教 育 有 關 事 務最 滿 意 ( 例 課 程 、 教 學 、 班 級 規 模 ) ;而 對 教 育 無 關 事 務 最 不 滿 意 ( 食 物 、設 備 、 運 動 器 材 等 ) , 顯 示 特 許 學 校 的資 源 是 有 問 題 。( 五 ) 教 師 覺 得 自 己 的 權 限 是 有增 加 : 雖 然 教 師 的 背 景 差 別 很 大 , 但都 認 為 執 教 起 來 較 有 成
46、就 感 , 專 業 上也 較 能 發 揮 。此 項 研 究 顯 示 特 許 學 校 提 供 了 相 當 成 功的 教 育 經 驗 , 教 師 專 業 能 發 揮 , 家 長 感 覺 受尊 重 , 孩 子 也 受 到 良 好 的 教 育 。 另 外 , 美 國教 育 改 革 中 心 (The Center for Education reform, 1999)在 網 路 上 也 提 供 了 一 些 資 料 ,顯 示 在 很 多 州 , 特 許 學 校 都 有 令 人 稱 許 的 成果 表 現 。肆 特 許 學 校 的 成 效 檢 討然 而 , 特 許 學 校 並 非 完 美 無 缺 的 , 已
47、有許 多 學 者 針 對 其 運 作 狀 況 加 以 探 討(McCotter, 1995; Harrington-Lueder, 1994; Molnar, 1996; ONeil, 1996; Sautter, 1993; 江 樹 人 , 民 86; 高 新 建 , 民87), 簡 述 如 下 :一 、 鼓 吹 者 認 為 特 許 學 校 :( 一 ) 規 模 較 小 , 可 增 加 對 學 生的 關 懷 和 照 顧 ;( 二 ) 可 帶 來 競 爭 , 促 使 學 校 不得 不 賣 力 追 求 進 步 ,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 三 ) 約 束 較 少 , 有 較 大 的 空 間進
48、 行 改 革 , 並 發 揮 示 範 作 用 ;( 四 ) 給 予 家 長 和 學 生 更 多 的 選擇 機 會 , 也 較 願 意 為 教 育 而 投 入 心 血 ;( 五 ) 教 師 有 較 大 的 自 主 權 , 較能 發 揮 專 業 的 精 神 和 知 能 ;( 六 ) 增 加 地 方 對 教 育 的 權 限 ,社 區 為 了 共 同 利 益 而 加 強 凝 聚 力 ;( 七 ) 可 照 顧 到 特 殊 背 景 與 多 元需 求 的 學 生 ;( 八 ) 成 本 較 低 ;( 九 ) 可 取 代 失 敗 的 學 校 ;( 十 ) 有 助 於 因 應 下 波 的 嬰 兒 潮 。二 、 反
49、 對 者 的 看 法過 去 幾 年 來 特 許 學 校 的 快 速 發 展 , 對教 育 政 策 及 學 校 改 革 產 生 深 遠 且 鉅 大 的 影響 , 但 也 造 成 了 一 些 有 待 澄 清 的 誤 解 。 茲將 反 對 的 意 見 簡 述 如 下 :( 一 ) 特 許 學 校 招 收 並 吸 引 最 好的 學 生 及 最 投 入 的 家 長 , 公 立 學 校 則只 能 吸 收 到 剩 下 的 難 教 的 學 生 及 不 關心 的 家 長( 二 ) 特 許 學 校 會 設 法 排 斥 行 為或 學 業 有 問 題 的 學 生 , 例 如 少 數 族 裔、 低 社 經 或 需 特 教 學 生 ;( 三 ) 學 生 加 入 特 許 學 校 後 , 其學 業 就 受 到 忽 視 , 無 法 保 證 能 再 得 到合 適 且 素 質 高 的 教 育 ;( 四 ) 沒 有 了 規 定 和 體 制 , 特 許學 校 將 遺 棄 專 業 倫 理 , 教 育 的 完 整 、社 會 的 良 知 、 公 共 的 意 識 都 將 因 此 受到 傷 害 ;( 五 ) 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