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轮司法改革的重点任务及试点推进情况,黄太云2016.5,主要内容,一、本轮司法改革要解决的影响司法公正的 主要问题二、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检察权三、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和职业保障制度四、关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五、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与检察工作 密切的改革新举措,一、本轮司法改革要解决的 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讲话 (2014.1.7),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要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3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
2、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习近平: “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英国哲学家培根说: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公正司法的几个必要条件,1. 法官必须中立;2. 要有高素质的司法人员3. 司法要公开4. 司法权行使要符合司法规律;目前司法恰恰在这几个方面出
3、现了问题。,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所致SC属全国部分党政领导以打招呼、作批示、递材料干预司法 ZFW协调案件;民告官“立案难”“审理难”“胜诉难” “执行难” 一些人大代表以个人名义过问案件现象比较严重职务犯罪案件要案请示报告制度不规范;案件管辖范围不清。有些职务犯罪案件查与不查多与少、大与小、党纪or追刑,随意性大; 有些地方政府把两院看作下属部门;,法院检察院:办案受外部干预太多难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一些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影响司法公正;(涉及地方利益、人大代表、政府下属、)司法机关内部司法权行使“行政化”现象严重 司法责任不清(合议庭、案件内部请示)司法不透明,暗箱操作,
4、给权力寻租留空间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司法能力不足,职业操守差问题突出。,当前影响司法公正存在的主要问题,本轮司法改革的几项主要任务,1. 从体制上解决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权行使的地方化问题确保两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 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责任制,解决在司法机关内部司法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3. 大力推行司法公开,破除司法权行使神秘化问题,解决司法权行使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和司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问题4. 建立符合司法人员职业特点的分类管理制度,提高法检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解决司法人员业务素质低下、能力不足问题,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 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一)
5、 关于推动省以下法院 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1. 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经费的统一管理,省(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管理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省、市、县三级法院、检察院均为省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向省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预算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按照上述原则统一管理市以下法院、检察院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产,以及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 中办发(2014)24号 2014.3.19,关于地方两院干部提名管理问题(M讲话1.
6、20),按照党管干部原则,省以下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原则上由省级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考虑到实际情况,市、县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党委(党委组织部)直接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可委托当地市级党委管理。研究确定市、县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人选时,应征求省两院党组意见,省院党组也可以提出建议人选。从外系统调入担任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的,要注重专业素质、任职资格,并严格执行职业准入制度。,习近平:“政法战线选干部必须把好政治关,特别是要防止西方敌对势力及其代理人向政法队伍渗透。同时,我们要大力培养选拔知法懂法的人,不知法不懂法的人当政法干部也不行。这两方面不能有偏差,也不可偏废。” (2.2
7、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18届4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二) 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巡回法庭暂受理以下案件:(1)不服辖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判的跨省区重大行政和民商事上诉案件;(2)不服辖区内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民商事终审裁判的申请再审案件;(3)辖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诉信访案件;(4)其他适宜由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根据运行情况,可对受案范围相应调整。巡回法庭暂不审理或办理以下案件:(1)知识产权案件;(2)国家赔偿案件;(3)执行案件;(4)请示案件;(5)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6)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由巡回法庭审理的其他案
8、件。,1. 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2. 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跨行政区划法院指定管辖下列案件: (1)跨地区的行政诉讼案件;(2)跨地区的重大民商事案件;(3)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等;(4)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5)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它特殊案件。为保持管辖范围上的连续性,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仍管辖原铁路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重大职务犯罪案件,3.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设置地点: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辐射效应、相关案件数量和审判专业能力等因素,拟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知识产权法
9、院探索对所在省(直辖市)知识产权案件实行跨地域管辖,对所在市的原由地方中级法院管辖的其他有关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按审级实行统一管辖;并负责审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对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三)四中全会决定为确保两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出的改革新举措,1.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
10、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2.27),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记录。” 违法干预案件的通报; 领导干部
11、违法干预案件,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界定, “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
12、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2. 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四中全会决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三条 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
13、理。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3.30,第五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3. 健全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司法事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和利益归属,事关罪与非罪。司法人员处在矛盾和利害的焦点,时时面对各种干扰和压力。要从法
14、律制度上为司法人员秉公司法撑起“保护伞”,敢于抵制各方不当干扰,解除后顾之忧。在法检内部,也存在对依法独立公正办案,抵制内部干预,不看领导眼色、不听招呼的法、检官调离审判、检察业务岗位现象。这些都使法官、检察官无法恪尽职守、公正独立履行职责。,四中全会决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三、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目前法官、检察官管理存在的问题,法官、检察官的招录、遴选、管理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模式。我国80%的案件和司法人员在基层,司法队伍人数多,基层机构级别低,
15、职数少,导致基层法官、检察官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有限。法警 为解决行政职级问题,报考党政部门或到行政综合部门去。 很多基层法院、检察院办案的主力是工作经历不足5年的助审员、助检员。,法、检院不少人具备法官、检察官身份,享受法官、检察官待遇,但不办案,从事行政、综合管理工作。如果办案与不办案 办多与办少办好与办不好一样,难以调动办案积极性。历史原因法检门槛低,业务素质、司法能力不足问题突出。长此以往,不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和司法人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
16、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法院、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目标,按照符合司法工作规律、体现司法职业的要求,坚持以法官、检察官为中心、以办案为重点、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职责明晰、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法院、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切实推进法官、检察官职业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1.法院检察院人员的分类和员额比例,法官、检察官39%,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46%,司法行政人员15%,包括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技术人员、法警等,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行政管理事务人员,2.为什么法官、检察官要实行员额制,孟建柱:“ 实行员额制,就是要按照司法规律
17、配置司法人力资源,从现有法官检察官中挑选出最优秀的人员来办案,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队伍,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这一步是非走不可的。我们主要领导干部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不管遇到什么阻力,都要千方百计地克服,坚定不移地推进。” 2015.7.24 在上海司改试点推进会上的讲话,1995年法官法第50条:“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 ” 1995年检察官法第5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 ” (实行员额制也是世界许多国家的通行作法),我国具有世界
18、上最庞大的法官队伍。到2013年底,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共有工作人员34万人, 其中法官19.88万人,占58.5%。 在综合管理部门从事司法行政人员4.7万人,占20.4%。 全国有3541个中院、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近10万人。,一些国家和地区人口与 法官数量、人均结案数对比情况,我国拥有世界上最为庞大的检察官队伍。截止到2013年底,检察机关总人数25.08万,其中具有检察官职务的15.8万。德国(8200万人)共有检察官5000多名;日本1.3亿人,全国检察官2000多名;韩国(4900万人)检察官1000多名;日本、韩国检察官所占检察机关人员比例分别仅为21%、13.3%;我国检察官所占
19、比例远高于其他国家,达63%。 数字来源于高检国际合作局编全国检察机关因公出国(境)访问和培训成果报告集P109、P132,中国检察年鉴2012年版,P621.,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官与 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中国 1:0.6 法国 1:4.1 美国 1:5.0 日本 1:5. 8 英国 1:9.8 中国香港 1:3.0 德国 1: 2.7 中国台湾 地方法院1:7.9 高等法院1:5.0 最高法院1:3.5,从各地试点看:不缺法官、检察官,缺司辅人员,应根据司法辖区内近几年案件数量,核定合理人均办案量,实现法官、检察官与司辅人员的均衡配置,建立起办案团队。 (根据江苏高院的案件饱和度调研,每增加一
20、名审判辅助人员,基层法院民事法官的饱和工作量将从150.22件增加到245.14件,增幅达63.19%。) 李少平:吉林试点法院去年入额法官人均结案量提高35.6%。上海全市法官人均结案数达187件,同比上升20.13%,全市法院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作出裁判的案件比例达到99.9%。 (2016.2.29最高法院记者招待会),员额制试点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员额制试点方案及试点中存在的问题,1. 关于从严掌握员额 试点要求:推进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严格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下。中央确定的员额比例是各地执行的最高限,而不是入门线。不仅不能突破,还要留有余地。员额配置要向基层一线倾斜。
21、试点存在问题:39% 的员额比例没有严格守住 比例太低?如何能组成人员合理搭配的办案团队?一些试点地方员额制后法官与助理3:1,检察机关哪些内设机构和岗位应设员额,检察机关的四项职权: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公诉职能自侦案件的侦查诉讼监督(2种意见)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包括反贪、反渎、侦查监督、公诉、未检、监所、民行、控告、申诉、研究室、案管等约11个。,曹建明谈检察机关员额制配置 1,1. 检察官员额必须配置在业务部门 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1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进入员额内的法官检察官都应当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行政综合部门不配员额。“在司法一线办案”,应当理解为作为案件承办人直接
22、办案。,曹建明谈检察机关员额制配置 2,2. 要以案件数量为参照,做到以“案”定员 案件数量因不同地区、不同业务部门而异,也非一成不变。要对本地区批捕、起诉、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数量等情况进行科学测算,并统筹考虑整体工作需要和一个时期业务工作重心变化,科学分配具体的员额数量,并可实行动态调剂。同时,也要考虑民事行政检察、刑事执行检察、职务犯罪预防、控告申诉检察等工作的特殊性,不简单根据案件数量的多少来分配员额。,2. 遴选法官、检察官要严格标准, 择优录取、宁缺毋滥,试点要求:要择优录取、 宁缺毋滥,防止遴选中“论资排辈”、迁就照顾。入额人员都必须经过遴选,在坚持政治标准基础上,突出对司法能力、办
23、案业绩、职业操守的考核,防止简单按级别、票数、考分入额。无论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干警,无论是老同志还是年轻同志,只要符合条件,经过严格遴选,都可以进入员额。要让年轻业务骨干有入额机会,不仅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而且有利于司法事业长远发展。孟建柱 上海推进会,试点存在问题:搞论资排辈:院领导当然进员额、行政职务优先;(考试40 + 考核60(其中领导印象分50 + 级别分5 + 工作年限分5)最大的担心:办案能力强的入不了员额,入员额的又办不了案或者办案能力差。 制定合理的考试考核办法:考试要着眼于司法能力和实际办案能力, 考核要着眼于办案业绩和质量,综合考虑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职
24、业操守和专业素质、从业经历等条件,坚持好中选优,防止遴选中“论资排辈”、迁就照顾,确保业务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善于办案的优秀人才进入员额。 上海司改推进会 2015.7.23-24,孟建柱:“ 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中,不少是业务骨干,办案经验丰富。让他们入额并亲自办案,有利于带动全院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目前,中央有关部门已经明确,省、市、县三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分管办案工作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可以入额。当然,领导干部入额,也要按照程序和标准参加遴选。如果遴选都不敢参加,谁还会信服你?只有符合程序和标准,并与其他入员额法官检察官一样办案,自己才有底气,干警才会服气。” 在上海司改推进会上的讲
25、话 2015.7.23-24,关于院领导入额必须符合条件和程序,3. 让遴选委员会真正发挥作用,试点要求:遴选委员会应当由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员组成,包括来自人大、政协、法学专家、律师的代表,以及法官、检察官代表。为体现遴选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社会各界代表应不低于50%。委员会主任由实践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资深法律界人士担任。让其在法官、检察官选任中发挥主导作用,提高选任工作的公信力。,试点存在问题:遴选委员会没发挥作用 有些省遴选委员会还没有成立,员额制选任已经结束实际上是两院自己关门搞选任。 M:要充分发挥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作用。试点省市党委政法委要尽快协调有关单位
26、, 纠正目前法检两院自己“关门搞选任”的作法,避免“论资排辈、迁就照顾、由领导说了算” 。,4. 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必须在一线办案,试点要求:担任法院、检察院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试点存在问题:领导入员额不办案、挂名办案上海市检察系统:坚持检察长办案方式转变。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入额必须符合条件,直接办理重大影响案件和重要的监督事项。四家先行试点院正副检察长今年1至6月直接办案90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20%。 2015.7.23 上海司改推进会,5. 建立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建立较为科学的法官、检察官等级制度,完善法官、检察官定期晋级办法,确保一线办案法官、检察官(
27、尤其是基层院)即使不担任院领导职务,也能正常晋升到较高的法官、检察官等级,享受较高的工资待遇。,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1)适用范围。 根据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正在深入推进,员额总体上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下,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只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经初步测算,全国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将有20多万人。,拓宽职业发展空间,(2)法官、检察官等级设置 沿用法官法、检察官法确定的“四等十二级”市(地)级院:设置一高,扩大二高比例(可至员额的10%),三高比例可达员额20%;(目前仅两长为二高)。县级法院、检察院:设置三高比例(可
28、至员额15%) 扩大四高人员比例可至员额25%(目前仅两长为四高)。市(地)级以下两院择优选升三高、四高,由市(地)级两院党组研究提出方案,报市(地)级党委组织部审批。,关于职级晋升的方式和年限,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采取“小步快跑、先快后慢”的办法,较低等级晋升年限稍短一些,较高等级晋升年限稍长一些。晋升四级法官、检察官晋升至一级法官、 检察官,每一级至少2年;(5个级10年)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每一级至少3年;(2个级6年)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至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每一级至少5年。(2个级10年)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综合考虑原评定等级和现任职务
29、层次,套改确定新的等级。,择优选升的比例向一线倾斜。省级院20%,市(地)级院30%,县(区)级院40%。基层法官、检察官最多有8个等级,更多人员有机会晋升到较高等级,享受较高待遇。市(地)级院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按期晋升。县(区)级院晋升四级至一级法官、检察官,按期晋升。个别长期在县级院任职,工作特别优秀,为审判、检察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法官、检察官,经审批可晋升至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突出基层导向,6. 建立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1) 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各级法院、检察院使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已经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随
30、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编制内的书记员逐步转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原则上不再占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主要实行聘用制管理。编外聘用制书记员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建立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试点方案,(2) 职务序列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设置6个职务层次,由高到低依次为:高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一级至五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与综合管理类厅局级副职至科员一一对应。书记员设置6个职务层次,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至六级书记员。与综合管理类县处级正职至办事员一一对应。其中,一级至五级书记员,与一级至五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一一对应。,(3) 职务设置两高:设置高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
31、注:相当于副厅)以下职务和一级书记员(注:相当于正处)以下职务;省级院:设置一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注:相当于正处)以下职务和二级书记员(注:相当于副处)以下职务;市(地)级院:设置二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注:相当于副处)以下职务和三级书记员(注:相当于正科)以下职务;县级院:设置三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注:相当于正科)以下职务和四级书记员(注:相当于副科)以下职务。,直辖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分院,副省级城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参照省级法院、检察院有关规定执行。直辖市所属区法院、检察院,参照市(地)级法院、检察院有关规定执行。直辖市所属县、副省级城市所属区法院、检察院,根据机构规格,参照本方
32、案有关规定执行。,7. 建立与公务员职级脱钩,与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配套的单独工资制度,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稿,人社部、财政部2015年12月23日印发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人社发2015111号,将员额内的法官、检察官的工资分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三部分。改革后员额内的法官、检察官工资水平按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50%左右确定。 (1) 基本工资法官、检察官实行全国统一的基本工资制度、政策和标准。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设置办法相衔接,法官、检察官基本工资只设职务等级工资一项构成,每个职务等级内设若干工资档次。,(2) 津贴补贴员额内法官、检察官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实施
33、范围,享受地区附加津贴(现为规范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殊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改革性补贴等津贴补贴。对按职务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综合考虑员额内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及职务等级构成等因素,按职务等级制定具体标准。,(3) 奖金制度 新设绩效考核奖金,主要体现工作实绩和贡献。 绩效考核奖金的总体水平,按照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工资收入50%左右的水平扣除其他工资项目的差额确定。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不与员额内法官、检察官职务等级挂钩,主要依据责任轻重、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和办案难度等因素,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对办案质量不高的法官、检察官,相应核减绩效考核奖金;发生错判的,停发绩效考
34、核奖金。,(4)关于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和体现地区差异,向一线办案人员的倾斜:主要体现在绩效考核奖金上。绩效考核奖金实行总量管理,国家不规定统一标准,由各地法院、检察院在总量内自主分配。法官、检察官工资水平的地区差异:主要通过两个方面体现:一是地区性的津贴补贴,不同地区执行的标准不同;二是绩效考核奖金,核定总量时考虑地区之间的差异。,(5)提高司法辅助人员工资水平,法院、检察院审判、检察业务部门中具有法官、检察官身份、但未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内的人员,执行司法辅助人员的办法。对司法警察以外的司法辅助人员,结合建立司法辅助人员单独职务序列,适当提高工资水平。提高后的工资水平,按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2
35、0%左右确定。提高水平的途径,主要是加发绩效考核奖金。,(6)提高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水平,对司法行政人员,虽然依据规定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从稳定队伍的角度出发,为顺利推进改革创造条件,也适当提高工资水平,提高后的水平按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10%左右确定。,(7)关于员额内法官、检察官退休后的待遇,党中央、国务院已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法官、检察官也纳入改革范围。按照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是确定养老待遇的基本原则。对员额内法官、检察官而言,工资水平高于其他公务员,缴费水平会相应高于其他公务员,今后计发的养老待遇也将高于其他退休公务员。,8.
36、延迟法官、检察官初任、退休年龄,改革框架意见:一线办案法官、检察官,以及退出领导职务并从事一线办案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可延迟至65岁退休。凡延迟退休的,应当是长期在检察一线办案,并且多年考核业绩优秀的法官检察官;退出领导职务、延迟退休的,还应当经法(检)官遴选委员会确认。延迟退休的具体条件由试点地方探索。 (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年龄2328 岁),四、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改革,1.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目标, 以落实和强化检察官执法责任为重点,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科学划分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权限,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组织,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 中办发(2014)2
37、4号 2014.3.19,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以来,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经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开。目前有7个省份17个检察院参与此次改革试点工作。这是我国目前工程量最大、涉及人员最多、对我国检察制度发展影响最深的一项检察制度改革。,目前检察权行使中存在的弊端,检察机关一直遵循“三级审批制”办案模式 “ 检察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批、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果。1. 审而不定、定而不审,违背司法活动规律;2. 造成承办人依赖领导,不利于调动检察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利于培养专家型检察官3. 审批环节过多、程序繁琐、办案效率
38、低下、浪费司法资源;4. 权责分离、责任不明,错案责任难以落实。,办案责任制改革是检察职权的重新配置,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涉及到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设立、机构内部职权的配置及其运行方式、内部管理监督以及责任体系的构建。这项改革既要遵循司法活动一般规律,又要体现检察权运行的特殊规律;既要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依法决定的权力,又要坚持检察一体化原则,保证上级检察院、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对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权。,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1. 在检察一体化制度下,要否、如何在行使检察权时体现独立行使检察权?要否体现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司法责任如何落实?2.如何建立科学的权力清单制度,哪
39、些权力授权主任检察官行使,哪些事项必须由检察长、检委会决定?3. 检察机关办案机构要否摆脱分散管理的模式,进行符合有利于发挥检察职能和办案需要的资源整合?,2. 关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目前检察机关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曹建明:“ 目前,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过多、人员力量分散、工作效率不高,领导层次和工作环节人为增加,不仅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影响检察权的集中统一行使,而且职能分工重叠,影响了检察权的高效运行。” 2015.7.23. 上海司改推进会,高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方案提出 “ 取消二级内设机构,30人以下院不设内设机构。根据检察职能配置,按照突出业务部门、精简综合部门的
40、原则,各院内设机构整合为6至8个部门,机构名称统一为“部”,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直接领导检察官办案组织。将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用于配备主任检察官。”,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应注意的问题,既促进机构扁平化又促进办案专业化。根据犯罪类型、案件繁简程度和员额内检察官数量、素质等不同情形,设立专门的办案组织,实行专业化办案。在推进内设机构整合过程中,内设机构要精减,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检察工作专业化不能受影响。如果只讲扁平化不讲专业化,简单实行机构合并,那么实践中探索总结出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金融案件等专业化建设就会被削弱。这也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各项法律监督职能是弱化还是强化的大问题。 曹建明 20
41、15.7.23上海司改推进会,最高检内设机构整合情况,新反贪总局:整合原反贪总局、渎职侵权厅、职务犯罪预防厅等部门。刑事执行检察:原监所检察职责 主要对监狱、看守所、劳教所进行检察监督。 现在原来职责基础上又新增3职责: 刑罚执行监督(死刑、社区矫正、财产刑) 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 住、羁押必要性审查)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横向大部制-将原有内设机构并整合为5部:批捕公诉部审查批捕、公诉,决定追诉、刑事抗诉职务犯罪侦查部贪贿、渎职侦查和职务犯罪预防诉讼监督部 刑事立案、侦查监督,案件移送监督,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监督。案件管理部案件线索管理、流程管理和质量考
42、评综合管理部办公室、政工、纪检监察、检委会办公室、计财装备、调研、技术等各类综合管理、服务等。,湖北检察院内设机构整合情况,重庆:将原来的办案业务部门整合为刑事检察、诉讼监督、职务犯罪侦查3个部门。深圳福田区检察院将原15个内设机构重新整合,简化为7个内设机构,原各业务科室整合为职务犯罪侦查局、刑事犯罪检控局、诉讼监督局、犯罪预防和社会建设促进局等四个检察业务职能局。,检察院基本办案组织形式及运行机制,(1) 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为基本办案组织形式,第4条 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形式。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 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配备
43、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 最高检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9-28,(2)不同业务类别、类型的案件 采用不同办案形式,在检察机关具体办案中,应当根据业务类别、案件类型和复杂难易程度,综合确定是采取检察官单独办案或团队办案的组织形式。司法性强的案件一般应由独任检察官承办;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由办案组承办;诉讼监督等其他法律监督案件,一般由独任检察官承办,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第5条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
44、,一般由独任检察官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也可以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对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第6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一般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简单案件也可以由独任检察官承办。决定初查、立案、侦查终结等事项,由主任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提出意见,经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最高检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9-28,第7条 诉讼监督等其他法律监督案件,可以由独任检察官承办,也可以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对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
45、项作出决定。以人民检察院名义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检察建议、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或提出(提请)抗诉的,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最高检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9-28,4. 明确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1)明确检察长的职责,第16条 检察长统一领导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依照法律和有关 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决定是否逮捕或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二)决定是否起诉;(三)决定是否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或提请抗 诉,决定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四)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立案、不 立案、撤销案件以及复议、复核、复查;(五)对人民检
46、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采取强制 措施,决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重要侦查措施;(六)决定将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主持检察委员会会议(七)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八)主持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对检察官进行考评;(九)组织研究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十)法律规定应当由检察长履行的其他职责。,(2)明确检察官的职责,第17条 检察官依照法律规定和检察长委托履行职责。检察官承办案件,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至少亲自讯问一次。下列办案事项应当由检察官亲自承担:(一)询问关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 诉讼参与人;(二)对重大案件组织现场勘验、检查,组织实施搜查, 组织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决定进行鉴定;(三)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四)主持公开审查、宣布处理决定;(五)代表检察机关当面提出监督意见;(六)出席法庭;(七)其他应当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事项。,(3)明确主任检察官的职责,第18条 主任检察官除履行检察官职责外, 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办案组承办案件的组织、指挥、 协调以及对办案组成员的管理工作;(二)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处理 决定或提出 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