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本章主要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代位补偿原则 分摊原则 通融赔付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和确立原因概念诚信诚实信用最大诚信原则就是: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合 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时都必须保持最 大限度的诚信,互向对方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 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保证与承诺。,确立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保险信息不对称一方面,保险双方掌握的保险标的的信息不对 称 ;另一方面,保险双方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信息 不对称。 保险合同的射悻性 从个体保障角度来看,保险人可能承担的保险 责任远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倘若投保
2、方采取不诚 实不守信用的手段来投保和骗取保险金,则保险人将 无法生存与经营。,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告知告知的定义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之时和之后,投保双方应 就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互相告知对方。所谓实质性重要事实,对于保险人来说,是指那些 影响到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影响其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 保条件的事实;对于投保人来说,是指有关保险条款、费 率以及其他条件等可 能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告知的内容投保人的告知内容A,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的 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B,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
3、时通 知保险人;C,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D,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E,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知。保险人的说明内容 主要就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主动向投保人 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告知的形式A、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告知B、保险人的说明形式:明确列明明确说明发达国家一般采取无限告知形式和明确列明我国一般采取询问告知形式和明确说明,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A、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一,对故意的即隐瞒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 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 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4、且不退还 保险费;第二,对因过失、疏忽行为,保险人同样可以解除 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B、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 明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 力;第二,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了与保险合同有关 的重要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 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罚款;第三,保险公司承诺向投保方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 或者其它利益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保险 公司处以罚款。,保证保证的概念 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
5、被保险人担 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 某一事项的真实性。保证是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也 就是说,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以不存在某种促使危险增加 的事实为先决条件,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也是以保证 事项的存在为前提,或不能存在其他危险标的为前提。,保证的分类 A、按保证存在的形式: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语言文字或习惯的 作法直接加以明确的保证的行为。明示保证是保险合同条 款的主要内容,必须写入保险合同或批单中。默示保证则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以作为或不作 为的方式间接作出保证的行为。也就是说,虽然这些保证 并未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但双方在
6、订约时都清楚相关的内 容。,B、按保证是否已经确实存在:确认保证和 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 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这类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 现在。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 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这类涉及现在与将来。,违反保证的后果 违反保证与违反告知在事实的认定与责任后果上有 较大的区别 :第一,判断是否存在违反事实的依据不同 ,保证的 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因为保险合同涉及的所有保证内 容都是重要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第二,违反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 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其行为不论是否 给保险人造
7、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 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且不退换保费。,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 可以享受的权利。 弃权可以采用明示或默示方式,明 示弃权就是保险人书面同意或口头同意放弃解约的权 利;默示弃权就是默认放弃解约的权利。 禁止反言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 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概念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即要求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若保险标 的安全,则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益;而保险标 的受损,被保险人就会蒙受经
8、济损失。,(二)保险利益的存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合法的利益。2、客观存在的利益。3、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二、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限制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一)适用范围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现有利益:占有利益、抵押利益、担保 利益、债权利益。(2)预期利益:盈利收入、租金、运费收 入、利息。(3)责任利益:民事赔偿责任、雇主责任、 产品责任等。(4)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利 益。,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 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和父母(
9、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但必须存在经济 关系。(4)债权人与债务人;保证人与被保证 人;合作经营者等等。,(二)适用时限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 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但海上保险除外(这 是国际惯例),只需出险时需要,而订立时则不 需要。,(三)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 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 金给付时具有保险利益。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 押。在后面的章节将阐述有关内容。,第三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概念与确立意义 (一)近因原则的概念近因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调查保险事故发
10、 生的起因,确定事件的性质及其责任归属时所 遵循的原则。所谓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 效的、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二)确立近因原则的意义 简单讲,确立近因原则的意义就在于明确 责任归属,即属于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责任, 保险公司就有责任赔付;属于保险合同免除责 任范围的责任,保险公司无义务赔付。(三)近因原则关于确定近因的方法1、顺推法即因推果2、倒推法即果推因,二、近因原则的具体实施(一)损失有单一原因所致。比如:家庭财产被盗,看是否在基本险上 附加盗窃险。(二)损失有多种原因所致(两个原因以上)。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致损(无
11、先后之分)。均属近因,应区别对待。,均属保险责任赔均属免除责任不赔不全属保险责任能分清,比例赔付。分不清,不赔。举例:船舶发生碰撞,海水进入船舱,货 物即遭水渍又遭油污。,(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有因果关 系,且未中断)即ABCD.哪个是近因? 举例:1、船舶触礁海水进入货舱浸湿皮革 产生腐烂气味烟草变味。2、船舶遭炮击影响适航能力触礁。,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因果关系中断, 新的原因介入)一人投保意外伤害险,过马路时被撞,到 医院检查未受伤,回家突发心脏病死亡,问 保险公司是否赔付?,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保 险事故发生并导致
12、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 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赔偿以恢复被保险人 在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为准。 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有损失有 赔偿 ;二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二、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条件 1被保险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才能获得赔偿。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只有在保险责任范 围内才能获得赔偿。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只有能用货币来衡 量价值才能获得赔偿。,三、确立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1. 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2. 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损失补偿原则的宗旨是,有损失则赔偿, 无损失则不赔偿,损失多少赔多少,被保险人 因同一损失从有关各方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 超过其所
13、受的实际损失。3. 减少道德风险。,四、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一)损失补偿原则中关于补偿量的限定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保险利益为限。,(二)实际损失的确定方式1按市价确定。这也是最常用的方式。2按重置价值减折旧确定。 (三)损失补偿的方式 1现金赔付。也称货币赔偿。2修复。3换置。,五、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体现1. 在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后仍有残值的情 况下,保险人在进行赔偿时要扣除残值。2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情况 下,保险人有权实施代位求偿。 3在善意的重复保险情况下,如果各保险人 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了保险标的的价值,则应采 用分摊原则分摊损失。 4在不足额
14、保险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所遭 受的损失应采取比例赔偿方式进行赔偿。,六、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 以下险种不能运用这原则 。1定值保险 (后面继续)2重置价值保险(不扣折旧)3人寿保险(属于定额保险,没有重复保 险限制)4通融赔付情况(有悖原则),附: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这也是保险的一种分类,主要针对财产保险。 1、定值保险定值保险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在投保时确定的 保险,即以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估计价 值作为保险价值,其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的 保险方式。这种保险多出现在货物运输保险中。主要适用在:一是海上保险;二是难以定价的 物品。,2、不定值保险不定
15、值保险是指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 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也 就是说,在投保时保险双方只在保险单上注 明保险金额,而保险价值在出险时再确定。 所以,在财产保险中,经常会出现保险金额 与保险价值不一致的情况,即存在不足额保 险、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1)不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比保 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低,即保险金额小于 保险价值。这种情况又称为部分保险。保险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x保险保障程度其中,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价 值x100,(2)足额保险足额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 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等额,即保险 金额刚好等于保险价值。 保险
16、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超额保险超额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 额超过保险价值。保险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金 额高于保险价值时,超过部分无效,即合同 部分无效。保险赔偿额二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思考计算题: 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 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 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998年4月23日企业 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 保险价值为三种情况时,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一、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二、8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三、保险价值没变化,实际遭受损失30万 元,但其中一半已财产转让
17、。,第五节 代位求偿原则,案例:一栋房屋价值60万元,屋主以此屋为保 险标的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在保 险期内因第三者的责任引发火灾并造成房屋全 部毁坏。问被保险人是否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和 责任方索赔?能否同时获得两笔赔款?,分析:因为房屋因火灾而毁坏,属于保险责任 范围,故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赔 偿。同时,因为房屋的毁坏是由于第三者责任 引起的,根据民法规定,被保险人也有权要求 责任方赔偿。但如果能同时获得两笔赔款,就 会使被保险人最终获得的赔款超过其实际遭受 的损失,这显然与保险的补偿原则不一致,也 违背了保险补偿损失的宗旨。代位原则正是对 这种情况进行规范的基本原则。,一
18、、代位的概念即取代他人的某种地位,在这里指的是保险 人取代投保方对第三者的求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 所有权地位。 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根 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 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后,依法取得向 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 利,或取代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是保险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 括两个部分,即代位求偿和物上代位。,二、代位求偿原则的作用第一,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而获取超额 赔偿。第二,使肇事者对其因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 损失负有责任。第三,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 尽快恢复正常生活或生产,因为保险人赔付迅
19、速、准确、合理,故被保险人直接向责任方索 赔比向保险人索赔需花费更多的时间及物力、 人力。,三、代位求偿 1、代位求偿的定义及其产生原因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 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 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 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 代位求偿权的产生一般是由侵权行为(过失 或故意行为)和合同责任(违约行为)引起的。,2、代位求偿的条件 代位求偿是一种权利代位,即保险人取代被保 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种代位 求偿的实现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引 起的。第二,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第三,保险人必
20、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 取得代位求偿权。,3、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 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 过部分归被保险人。,案例:某车主将其价值50万元的汽车向保险人投保,保 险金额50万元。在保险期内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车辆损 坏,花去修理费10万元。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 赔,得赔款10万元,然后保险公司取得向第三者责任方 的代位求偿权。则;(1)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8万元,应如何处理 这笔赔款?(2)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12万元
21、,又应如何处 理?,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的 特殊需要,保险人可以放弃代位求偿权。例如, 某房东在出租房屋时约定,如果房客由于过失损 坏房屋,则可不负赔偿责任。该房东又将房屋向 保险公司投保,并在保险期内因房客的过失而造 成火灾。那么保险人在赔付房屋的火灾损失后, 就不可以向房客追偿损失。,(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向保险人索赔,并就没有取得保险赔偿的那部 分损失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义务: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 方起诉的权利。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 权。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 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
22、四,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第五,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 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 金额。,4、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 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 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 求偿权;第二,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四、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 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按保险金额全 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 的所有权。物上代位的产生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发生实际全损后尚有残留物;二是发生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 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 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将超过 保险价值,而按全损予以赔偿。,其中,海上保险中的委付是物上代位的典型 例子:在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 以要求按照部分损失索赔,也可以要求按照全 部损失索赔;如若要求按推定全损赔付,被保 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委付是被保 险人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全部 权利转移给保 险人,同时,将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义务一 并移归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的行 为。委付必须征得保险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