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保险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又称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英国1745年的海商法,1774年的人寿保险法,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以及我国保险法第12条都规定:没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1 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合法利益(例如,非法调整会计账目虚增的利益不属于保险利益) 确定的利益(现有的与期待的) 经济利益-货币衡量,2 财产险保险利益来源,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或主张的某种经济权利。 哪些权利?就狭义财产而言,,所有权、使
2、用权、保管权、承运权 抵押权、留置权等,如果将财产概念扩展,则保险利益还来源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的预期利益、责任或者义务人的信用。,注释:责任主要是指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不管是否有过错,都要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形式: -现有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可以继续享有的利益) -预期利益(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并且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责任利益(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因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3、财产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 -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4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英国18世纪的远洋赌博行为 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 银行对借款人房屋的抵押,5.案例分析,案例1,某棉织厂某年11月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一年。同年12月该厂与一家制衣厂签订了10000米涤纶棉布的购销合同。按照规定,制衣厂负责人于第二年1月10日送来货款并进行货物验收,当验收了6100米并装车完毕,天色已晚,为保
4、证质量决定次日在走,交由棉织厂代为看管。不料,是夜起火。棉织厂库内存放的35000米涤纶棉布尽皆烧毁。已验收的6100米也在其中。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进行了勘察,内部出现了三种赔偿意见。,第一种意见,制衣厂购买的10000米棉布,被保险人已经丧失保险利益,不应赔偿。 第二种意见,库内车上6100米棉布已不属于保险财产,但库内其余棉布都是保险财产,故车上的6100米不应赔偿,其余的赔。 第三种意见,所有棉布均未运出厂,且已验收棉布仍由被保险人看管,仍然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应全部赔偿。,案例分析,第一,确认库内车上的6100米涤纶棉布的保险利益。已经出售验收的棉布,被保险人对其丧失了所有权,也
5、就丧失了保险利益。但是当完这部分财产仍有被保险人看管,说明该财产还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但这不是保险利益。根据财产保险综合条款解释第12条:账外和代保管财产应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但尚不可能包含着部分财产,所以被保险人对其没有了可保利益。保险公司不用赔付。,第二,确认库内涤纶棉布的保险利益。购销合同的存在,并不等于说库内的3900米涤纶棉布就属于购货方,只是说被保险人有义务在将3900米的棉布转移给购货方。只有将3900米的棉布验收才算是所有权的转移,被保险人才真正丧失对其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仍然需要对这部分进行赔偿。,案例2,某纸品加工企业投保财产险。投保期间发生台风,房屋
6、及其附属设备不同程度受损。灾后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理赔人员审核资料时发现,被保险人的房屋是租赁他人而使用,且租赁合同相关条款显示承租人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基于此,形成两种意见: 1.被保险人是房屋的是用人,对保险标的同样具有保险利益。损失产生后对其造成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2.被保险人虽然使用房屋,但是保险利益要建立在对损失负有责任的基础上。故,本案中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常常受到对保险标的所发责任大小的影响。如果对保险标的整个损失仅仅具有部分责任,则索赔金额也仅限于此。没有责任,则没有赔偿。,案例3:汽车转让,某机动车辆车主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的机动车辆
7、第三者责任险,在3个月后将该车辆出售给乙,如果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批单转让批改手续,保险期限以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如何处理?,新旧保险法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在旧保险法下,此种情形往往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因为,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汽车销售之后,原车主丧失了保险利益,而新车主没有经过正规手续亦未获得被保险人之资格。事故发生之后,财产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对财产拥有保险利益,此时没有适当人选作为受益人。所以公司拒赔。,但是,2009年新保险法对此进行了修改。新法规定,车主变更仍然要求备案,但是若没有办理正当转让手续,并不直接判定合同失效。公司要看转让后新车主是否明显带来了危险程度的增加。若没有,则
8、公司已让要赔偿,若显著增加,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不负赔偿责任。 该案中,要视转让之后危险是否显著增加来判定。,案例4,河南某林业局于某年5月将一辆警车卖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机构林场,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第二年5月,林场在某保险公司为警车投保了车辆保险。在保险期限以内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林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到拒赔,林场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同观点: 1.应该赔。虽然没有办理过户,但是事实上的车主就是林场,既然投保时公司没有异议,出险是就应当赔偿。 2.不该赔。林场对该车不具有法律上的所有权,没有真是的保险利益。所以公司不用赔偿。,此案关键点在于“林场对警车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果
9、回答是否,则根据保险法,该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本案中,判断警车车主的合法依据是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显然,这一关键程序没有。 另外,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中也规定,非公安机关无权拥有和使用警车。这就表明,林场并不拥有合法的保险利益。 故,原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公司不用赔偿损失。,案例2,1998年4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600万元。同年8月,该厂投保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9月中旬,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
10、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二 最大诚信原则,含义 内容 违反及其法律后果 案例,含义,基本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本原则的应用,理论上而言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但是实践中更多的是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要求。,内容,告知保证,告知,概念 狭义概念。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广义概念。合同签订后的通知 告知的内容-重要事实 告知的形式 无限告知-法国、比利时及英美法系的
11、国家 询问回答告知(主观告知)-大多数国家,我国,保证,概念。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 保证的分类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确认保证;承诺保证 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明示保证:默示保证,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保证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 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及其法律后果,告知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保证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告知的违反,违反告知的种类: 漏报 误告 隐瞒 欺诈 违反告
12、知及其法律后果 区分动机是故意还是无意 区分其违反的事项是否属于重要事实,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
13、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14、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
15、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证的违反,保证事项属于重要事实,因而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事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除了人寿险外,一般不退保险费。,对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 海上保险及人寿保险中本原则的适用。,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16、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案例1:无限告知义务,1999年1月,甲公司将其租赁给乙公司的200个集装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集装箱保险一切险,保险金额50万美元,保险期限自1999年1月10日至2000年1月9日。1999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联系工作时出现异常情况,后发现乙公司负责人逃匿,乙公司
17、也被查封,投保的集装箱失踪,甲公司于是就损失的集装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甲公司将所投保的集装箱全部交给乙公司营运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承保,甲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损失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程之间,因此,保险人可以拒赔。双方对此发生争议,但最后以保险人拒赔告终。,案例分析,保险人拒赔的理由,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第一,是否如实告知。海商法的无限告知原则。 第二,是否可以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第三,保险单对航程范围的约定。,案例2:保险人的义务,1999年11月12日,张某因患肝腹水等疾病住院治疗,同年12月6日,张某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福馨两全
18、保险合同一份,保险金额为3万元。福馨两全附加定期保险合同一份,保险金额3万元;附加医疗保险一份。张某指定自己的妻子何某为受益人。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否则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公司对上述责任免除事项未向投保人张某直接说明,张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2000年9月,张某又患肝腹水住院治疗。2001年1月,保险公司继续向张某收取保险费,但拒绝承保附加医疗保险。2001年3月22日,张某病故。张某的妻子何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同年11月29日,保险公司向何某发出拒赔通知书,认为张某在投保前已经被确诊为患有肝硬化等疾
19、病,但投保时故意隐瞒事实,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何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案例分析,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把有关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 本案中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张某两次缴纳保费,何某作为受益人,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张某在缔约时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按合同规定被告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法院认为,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18条)在庭审中被告未能举出向张某就免责条款明确说
20、明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告拒赔的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何某保险金6万元。,此案实际上涉及的是如何处理财产保险中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问题,这也是产生这些保险纠纷的源头所在。 1、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本案中,是因为投保人变更了保险标的用途,将原来储存钢铁原料的仓库改为储存火灾发生可能性更高的塑料泡沫及其他非金属原料,因而投保人应及时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告知义务。,2、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这一点在保险法三十六条中,作出
21、了明确的规定。 3、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保险公司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可视为默认,根据不可抗辨原则,保险公司事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结论: 综上分析,投保人履行了危险程度增加的告知义务后,保险公司未正式解除合同,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不得拒赔。,案例3:,A,P,K,Z,A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Z向P保险公司投保。 先前,A从K手中购买了Z。但没有向当地 管理部门办理审批。 投保时,Z实际上已停产,但A并未告知P. 保险期限内,出现事故。,三种意见 (1)A已经如实告知(通过填写投保书)P, P没有理由不赔。 (2)P认为A未尽如实告知义务
22、,没有说明 企业已经停产,只有数个看管人等等。因此 据保险法17条,P可以解除合同并不退还 保险费; (3)A没有保险利益,P拒赔。,分析,第一、二种意见属于最大诚信原则,第三种意见属于保险利 益原则。最大诚信涉及到告知、保证、禁止反言等。A有没 有尽到如实告知以及保证的义务?保险法17条、20条分别规 定了投保人的义务,但本案没有证据表明A未尽此义务。至 于是否存在弃权与禁止反言,也许要证据。很大程度上判断, P要赔偿。但从保险利益角度看,因为企业变更所有权的手续 不全,A尚未拥有合法保险利益。据保险法12条,该合同是 无效合同。因此,P无需承担责任,但要归还保险费及其利息。,三 近因原则,
23、含义 应用,一 含义,所谓近因,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二 应用,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确定近因的具体情况分析,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 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果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确定近因的具体情况分析,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同时致
24、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与实质的影响效果,那么原则上他们都是近因。 至于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分两种情况: 多种原因均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多种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人的责任视损害的可分性而定,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 几种情况: 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险风险,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例如,地震火灾财产损失,地震与火灾都是保险责任,保险人应赔偿全部损失。 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这又分为两种情况,情况1: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负全部责
25、任。 英国一个著名的判例: 有一艘装载皮革和烟叶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海水侵入船舱,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接触包装烟叶的捆包,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使烟叶完全变质。当时被保险人以海难为近因要求保险人全部赔付,但保险人以烟叶包装没有水渍的痕迹为由拒赔。最后法院判决,本案烟叶全损的近因是海难,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情况2: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后因是承保保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责任。 经典案例: 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莱兰船舶公司的一艘轮船被敌舰艇用鱼雷击中,但仍拼力驶向哈佛港。由于情况危急,又遇上大风,港务当局担心该船会沉在码头泊位上堵塞港口,拒绝它靠港,在航行途
26、中船底触礁沉没。该船只保了海上一般风险,没有保战争险,保险公司拒赔。法庭判决损失的近因是战争,保险公司胜诉。虽然在时间上致损的最近原因是触礁,但船在中了鱼雷以后,始终没有脱离险情,触礁是被鱼雷击中引起的,被鱼雷击中(战争)属未保风险。,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原因介入,导致损失。若新的独立的原因为被保风险,保险责任由保险人承担;反之,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责任。 例如:我国某企业集团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王某骑车被卡车撞倒,造成伤残并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因急性心肌梗塞而死亡。由于意外伤害与心肌梗塞没有内在联系,心肌梗塞并非意外伤害的结果,故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
27、心肌梗塞是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它属于疾病范围,不包括在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负责任,只对其意外伤残按规定支付保险金。,案例1,某地因连续暴雨造成洪灾。洪水进入A公司的一个纸烟仓库,底下一层的纸烟都被水浸泡,直接损失12万元。上面的几层纸烟虽然未被浸泡,但屋内潮气很大,有霉变可能。A公司为了防止损失扩大,立即将该批纸烟削价销售,销售价差达35万元。事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价差损失,保险公司提出异议。,根据近因原则,该部分纸烟虽未受洪水直接浸泡,表面完好,但受潮与洪水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被保险人在未霉变前采取果断措施削价处理是合理的、有效的,保险公司对销售差价应该予以赔偿。
28、,Case 2英国的一个案例,某年3月20日下午6点1刻左右,A太太驾车驶于英国A149公路。此时汽车燃油已用完,她把汽车停放在公路一旁,她停车的方式和位置并无任何过失。7点左右,B太太驾车行驶到同一条公路,她看到了亮着警示灯的A太太的汽车。B太太将汽车停放在公路的另一旁与A的车相对。显然,B太太想问A太太是否需要帮助,两人隔着马路大声交谈,接着A太太横穿马路向B太太跑过来。就在这时,原告C开车过来,将A太太当场撞死,原告头部也受重伤。原告认为A太太横穿马路是有过失的,正是她的这一过失行为造成了她本人的死亡和原告的重伤。,一审诉讼过程,原告C以A太太作为第一被告,她的汽车保险人D公司作为第二被
29、告向法院起诉。A太太已经死亡,因此起诉她的意义不大,本案的争议主要发生在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 第一审判定D公司败诉,理由是: A太太由于汽油用完而停放汽车并下车 她穿过马路,是认为B太太要给她帮助或者是为了获得B太太的帮助。因为汽车处于等待重新装油的状态,故仍属于使用状态,她跑过马路是使用过程的一部分,因此事故的原因是A太太对汽车的使用,而这种原因引起的第三者责任是所规定的保险人的责任。,保险公司上诉,D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其理由如下: 汽车不在工作状态: 当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汽车停放在公路一旁,它与事故毫无关系 事故是由A太太的过失行为-突然横穿马路造成的。这一横穿马路的行为不是因为对已
30、经停放汽车的使用,而是作为一个“行人” 的决定。 原告的重伤是由于A太太作为一个行人的过失造成的。 如果A太太横穿马路寻求B太太帮助是事实的话,这也不构成对汽车的使用。 以个人的动机不能表明事实就是如此。A太太横穿马路可能出于以下目的或动机: 跑过去是为了更好的交谈 放弃旅行,把车留给旁人看管, 要B太太带话或替自己办事 消磨时间或是等待装油,其他 总之,我们不能因为A太太汽油耗尽不得不停放汽车,就简单的认定她以后的行为都与这个事实有关,二审,第二审法官作如下推理: 很明显,A太太横穿马路是因为看到获助的机会。她想把汽车重新灌满汽油。没有事实表明有比这更好的解释。 法官利用1988 年公路交通
31、法案及1960年Elliort诉Grey案件,认为A太太跑过马路时汽车仍在使用状态,原告的伤害是由A太太对汽车的使用间接引起的。,裁决,此案总结如下: A太太横穿马路是造成原告伤害和她本人死亡的过失行为。 这个过失行为是与他对汽车的使用紧密联系着的 原告的伤害是由A太太使用汽车间接引起的。而这属于1988 年公路交通法案和保险公司保单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 所以保险公司败诉,原告头部重伤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案例3,英国曾经有一仓库因德国飞机的轰炸而起火受损,于是该仓库投保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人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该仓库起火的近因是战争行为, 不属于一般的火灾保险范围,
32、因此判决保险人不予承担责任。,案例4,上海一大楼起火,本身损失不大,但是由于火灾烧及电线造成短路,致使楼下机器停转,并引起一系列事故,最终使机器和大楼受到严重损失。,法院判决,顶楼失火是造成上述事故的近因, 保险人应当在火灾保险单的范围内赔偿损失。,案例5,某船装载一批橘子,途中该船因碰撞而入港修理,所载运橘子卸船后又再装载上船。达到目的地后,发现部分橘子压坏,部分橘子霉烂,损失严重。,法院判决此项损失的近因不是碰撞或任何海难,而是野蛮装卸和延迟到达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阅读材料:近因原则的案例适用,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
33、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但存在多个原因的,近因原则的适用较为复杂,以下结合案例来具体分析: 1、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则前一原因(即诱因)是否构成“近因”应判断各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质。 (1)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前一原因(即诱因)不构成“近因”。 案例:保险船舶因大雾偏离航线搁浅受损,本案近因是大雾导致船舶搁浅,超载和不适航与大雾没有因果关系不是近因。,(2)各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应判断因果关系的性质。 A、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不构成“近因”。 案例: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近因是强行启动发动机,暴雨并不必然
34、导致发动机受损而不是近因。,B、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构成“近因”。 案例: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人打猎时从树上掉下来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时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从树上掉下来的意外事故之必然,因而是近因,C、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则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 案例:投保人被车辆碰擦,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车祸是否是心肌梗塞的诱因,即构成死亡的近因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2、多个致损原因,其中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案例: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出航,经港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长,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故,经查三副与大
35、副之间有矛盾。,三副与大副之间有矛盾不是近因,三副故意纵火才是火灾事故损失的近因。,3、多个致损原因共同作用导致保险事故,则多个原因均是近因。 典型案例为非典型肺炎致人死亡,单纯慢性病或非典均不会产生被保险人死亡的后果,但在二者共同作用下必然会导致死亡的结果,则非典与慢性病均可视为死亡的近因。,四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含义及意义 损失补偿原则基本内容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含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受益。该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
36、 两层含义: 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即有损失发生就有补偿,无损失就无补偿; 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以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失前的经济状态为限。(实际损失价值+施救费用+诉讼费用等),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既保障被保险人在受损后获得赔偿的权益,又维护了保险人的赔偿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的权益,使保险合同能在公平互利的原则下履行; 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可以避免保险演变为赌博行为以及诱发道德风险的产生。,损失补偿原则基本内容,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制损失赔偿方式,1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37、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2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制,以实际损失为限。实际损失的价值通常要根据损失当时财产的市价。 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赔款只能等于或低于保险金额。 以可保利益为限,赔偿以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前提和最高限额。比如:,王某独立经营一条运输船,投保时船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投保3个月后,将其船只40%的股份转让给李某,投保8个月后船全损。保险人只赔给王某600万元的损失。 银行以抵押品投保,则银行的可保利益以其贷款额为限:某企业以价值200
38、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10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厂房全损,保险人给银行的最高赔偿金额是100万元。,3损失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比例计算赔偿方式。按照保障程度来赔偿。保障程度越高,即保险金额越接近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金额也就越接近损失金额。,赔偿金额= 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金额的计算,以价值为20万元的房屋作为保险标的购买一份火灾保险,保险金额定为1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后,房屋实际损失为8万元。 采用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试分别计算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39、 解:(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下:因为实际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所以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8万元;(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下:赔偿金额=8 10/20=4(万元),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定值保险 重置价值保险 人寿保险,定值保险的例外,所谓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保险。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当时的市价如何,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可能超过实际损失。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通常采用定值保险方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损失程度(%),重置价值保险的例外,所谓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
40、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有些财产(如建筑物或机器设备)即使按照实际价值足额投保,赔款也不足以进行重建或重置。为满足被保险人重建或重置的需要,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照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建或重置价值投保。,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代位追偿原则,派生原则之一: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分摊原则的含义分摊方式,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
41、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分摊方式,比例责任分摊限额责任分摊顺序责任分摊,比例责任分摊,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分摊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计算公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总和,重复保险分摊方式例题,某财产的保险金额总和是140万元,投保人与甲、乙保险人订立合同的保险金额分别是80万和60万元。 若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是80万元,那么 甲保险人应赔偿:8080/140=45.71(万元) 乙保险人赔偿: 8060/140=34.29(万元),限额责任分摊,各家保险公司的分摊不以其保险金额为基
42、础,而是在假设无他保的情况下单独应付的赔偿责任限额占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分摊损失金额。 计算公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保险限额总和,限额责任分摊例题,AB两家保险公司承保同一财产,A公司承保4万元,B公司承保6万元,实际损失为5万元。A公司在无B公司的情况下应赔4万元,B公司在无A公司的情况下应赔5万元。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如以责任限额来分摊,则: A公司应赔:5 4/9=2.22万元 B公司应赔:5 5/9=2.78万元,顺序责任分摊,各保险公司按出单时间顺序赔偿,先出单的公司先在其保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后出单的公司只在损失额超出前一家公司的保额时,在自
43、身保额限度内赔偿超出的部分。 例如:发货人和代理人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为同一财产分别投保10万元和12万元,甲公司先出单,乙公司后出单,被保财产实际损失16万元,按顺序责任,甲赔款额为10万元;乙赔款额为6万元。,重复保险分摊方式评价,在保险实务中,各国采用较多的是比例责任和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因为顺序责任分摊方式下各承保公司承担的责任有欠公平。 我国采用比例责任方式赔偿。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
44、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赔任。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案例1,蒋某以其家庭财产为投保对象在两保险公司投保,遇盗后便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两家保险公司都以蒋某重复投保,造成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偿。,12月2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重复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而我国法律对此又未予以禁止,所以蒋某与两家保险公司分别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两家保险公司以重复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案例2,李某于2000年1月30日向当地甲保险公司投
45、保家财险附加盗窃险,保额10万,保险期限自2000年1月31日到2001年1月30日,后李某所在单位为全体员工投保家财险附加盗窃险,保额5万,保险期限自2000年3月18日到2001年3月17日,承保公司为乙公司。 2000年5月份,李某甲发生盗窃,经勘查,现金及存折损失7000元,金银首饰3000元,字画3000元,录像机、高级西装7000元。李某分别向甲、乙两公司索赔。,理赔中,乙公司发现李某已经向甲公司投保,因此认为这属于重复保险,李某违反诚信原则,第二份保险无效。乙公司拒绝赔偿。,根据我国家财险条款,金银首饰、货币、珠宝、古玩、字画、文件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是不保财产。故,本案中只有
46、录像机西装属于保险财产,涉及金额7000元。 本案涉及重复保险。乙公司不赔偿的做法不合适。应当按照保额为比例,在甲、乙两公司间进行分配。 故,甲公司赔偿:7000*(10/15)=4666.67元, 乙公司赔偿:7000*(5/15)=2333.33元。,派生原则之二:代位追偿原则,含义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保险法第43条至第47条对此作了一系列
47、规定。,第四十五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
48、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代位追偿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除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权利代位物上代位,权力代位,权力代位的含义 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保险人在
49、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 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权力代位的含义,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责任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三者的索赔权。 保险法第45条和海商法第252条对此都有规定。,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受损的保险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由权取得代位追偿权。代位追偿权实际上是债权的转移。,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赔付金额为限,不得大于其向被保险人的赔偿额。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但赔偿不足时,保险人可以在保额限度内予以补足。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金额。 当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时,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赔偿部分对第三者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