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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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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险学原理,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2,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3,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含义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 三、告知 四、保证 五、弃权和禁止反言,4,一、含义,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双方在签定和履行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隐瞒和欺骗,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是比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更高的一个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 保险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当然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但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通常要求合同双方当事

2、人具有更高程度的诚实信用,习惯上称为“最大诚信”原则。,5,二、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根源),信息不对称 海上保险,6,三、告知,(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二)保险人的告知义务,7,(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1、含义 2、告知义务的形式 3、告知的内容 4、违反告知义务的形式 5、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8,1、含义,告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广义的理解 狭义的理解,9,2、告知义务的形式,1、无限告知 2、询问告知/有限告知 保险人没有询问的问题,投保人可以不告知 投保人的告知以其所知道的为限,10,3、

3、告知的内容:重要事实,(1)重要事实的判断标准: 凡是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的事实,均属于重要事实。 (2)通常被认为是重要事实的情况 投保人的保险史 投保人的犯罪史,11,4、违反告知义务的形式,(1)未告知:不申报或隐瞒 以下情况可以不告知: 与减少风险有关的事实;保险人已经知道的事实;保险人应该知道的事实;保险人声明投保人不必告知的事实。 (2)不实告知,12,5、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不承担赔付责任 故意、过失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4、虚报损失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 危险增加增加的危险不承担 (3)退保费 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 年龄不实多收保费 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不退还保费 (4)按比例减少保险金,13,(二)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条款的解释义务。,14,四、保证,1、含义 2、分类 3、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4、对保证的限制,15,1、含义,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承诺。,16,2、分类,(1)根据保证的事项是否已经确实存在分: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过去某特定事实存在与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将来某特定事项作为与不作为的保证 违反保证的后果: 确

5、认保证:保险人有权自始取消合同 承诺保证: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发生违反保证行为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17,2、分类,(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的保证。 默示保证:保险合同中未明确载明,但根据保险行业惯例,被保险人应该遵守的保证。如海上保险中的默示保证:船舶适航性、不得绕航、航行合法。,18,3、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1)合同的有效性 (2)保险责任,19,4、对保证的限制,(1)保证的事项必须是重要事实 (2)投保单中的保证条款在保险单中必须得到确认 (3)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才可以解

6、除合同,20,五、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为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21,案例1:,2005年3月,45岁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事吴某推荐,到保险公司投保,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及手术的事实。2006年5月,袭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7、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提出异议。,22,案例2:,2000年12月,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纺织品公司企业财产险,保险金额10亿元。保险期限从2000年12月31日到2001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曾以风险询问表的形式询问纺织品公司是否安装消防喷淋设备,纺织品公司告知“已安装”。 2001年2月,纺织品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备,但纺织品公司强调,根据产品特性其仓库不能安装该设备,按照惯例规定也不需要安装,同时声称已经采取了其他有效的消防措施,足

8、以保证仓库安全,请求保险人按原保险条件承保。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随即以批单的形式同意按原保单条件继续承保。2001年9月该纺织品公司发生火灾,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损失严重。纺织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23,案例2(续),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2001年,消防部门多次书面要求其整改,并特别指出其成品仓库按照管理应该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其现有条件根本不具备保证成品仓库安全的条件。根据行业惯例,此类企业如果没有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不予承保或应提高保险费率。经火灾专家鉴定,如果安装了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足以及时扑灭大火。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纺织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

9、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虽然补充告知了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的情况,但其声称按照惯例不应安装,且有其他消防措施足以保证安全。这与消防部整改通知中所认定的情况不符,所以,纺织品公司虽然做了补充告知,但仍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纺织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4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纺织品公司败诉,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案例3:,王刚之女王红曾因腹泻住院治疗,在门诊诊断时医院怀疑王红患先天性心脏病,但因受设备限制未能确诊,医院也未将此怀疑告诉王刚,医院仅对王红腹泻进行了针对性治疗,痊愈后出院。后某人寿保

10、险公司业务员动员王刚全家投保,98年11月20日王刚为女儿王红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金额4万元。在填写份,保险金额投保单时,关于被保险人项下的内容如“健康状况”、“有何病史”等内容王刚均未填写,保险公司也未向其解释有关内容的填写要求。王红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正式投保。98年12月18日保险公司下发保险单正本。 99年6月21日,王红患先天性心脏病确诊,99年8月10日因先天性心脏病手术后死亡。王刚当即电话告知保险公司,并于王红死亡后第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00年12月,保险公司口头通知王刚,因其给女儿投保时,未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患先天性心脏病这一事实,保险公司决

11、定解除合同,并不给付保险金。王刚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4万元保险金。,25,案例4:,李某2000年12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住房险。2001年5月投保人住房发生火灾。保险公司查证:李某将其使用的住房出租他人开设印刷厂,火灾是因工人操作不当引起的。李某以火灾责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住房已改变使用性质,但未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变更,遂作出拒赔的决定,并告知李某向厂方追偿。,26,案例5:,(一)某珠宝商行A经理为其所经营的珠宝类商品拟向B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投保火灾保险附加盗窃险。在填投保单时,说明该商行专门雇有若干名保安值班,并在投保单上承诺保证:该商行24小时都有保安

12、在岗值班。保险公司经审查决定予以承保,并且保险公司以“该商行24小时都有保安在岗值班”作为拟定保险费率的条件予以承保。在保险有效期限内的某日,该珠宝商行首饰被盗。保险人经调查发现,出险当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当天在岗的保安离岗外出。该珠宝商行针对首饰被盗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拒赔。该珠宝商不服,向法院起诉。 (二)某珠宝商店D老板为其珠宝店所经营的珠宝类商品拟向B保险公司鉴定财产保险合同,投保火灾保险附加盗窃险。在填写投保单时在“投保人及家庭成员是否有过犯罪记录”一栏上,D老板填写“没有”。在保险有效期内的某日,该珠宝商失火并遭窃。D老板持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经调查发现,D老板之子

13、曾有过两次偷窃财物的犯罪行为,于是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告知重要事实为由拒付保险金。D老板不服,向法院起述。,27,案例6:,1996年3月,张先生因患肌肉无力症在家休养。某天,保险业务员刘某宣传鼓励下,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张先生委托刘某填写保单,投保书的健康状况栏的询问事项为:“0:健康;1:残疾;2:低能;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刘某在代填投保书时,觉得这几项都与张先生状况不符,因此,该栏留下空白。张先生待刘某填完后,没有提出异议,就在投保书上亲笔签了名。保险公司核保时也未注意就觉得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 1997年6月,张先生因病身故,他的

14、儿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张先生投保时已患有严重的肌肉无力症,并在家休养,而投保时张先生并没有将真实病情告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于是,张先生的儿子诉诸法院。,28,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29,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30,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一)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经济利益 (三)

15、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31,(一)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利益投保,例如以盗窃来的赃物投保家庭财产险,以违禁品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等,保险合同无效。,32,(二)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经济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能够以货币计算或估价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法的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确定,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从某种意义上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33,(三)保险利

16、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已经存在的或可以确定的利益。 此种利益可以分为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 如投保人对一座已经建成并在使用过程中的楼房具有的经济利益,可视为现有利益。 如根据有效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对预期租金的收益,可视为预期利益。,34,(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或利益是不能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为基础。 我国保险法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加以明确。,35,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17、(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36,(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1、表现形式 (1)因所有权、使用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2)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如买卖合同中,卖方对货款、买方对货物均会产生相应的保险利益 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也如此 (3)因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37,(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2、存在时间和额度的规定 (1)存在时间: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FOB价格术语、“仓至仓”条款; (2)额度:保险利益的额度是有限制的,并可以发生变化的。如抵押权,38,(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1、确认方式 (

18、1)利益原则 (2)同意原则 (3)法定原则,39,(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2、表现形式 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父母、子女;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4)与其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 (5)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40,(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3、存在的时间和额度的规定 (1)存在时间: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额度:取决于保险利益产生的形式,一般情况下,没有特别的保险利益额度的限制。但一些特殊情况也有限制,如:债权人对债务人; (3)特别规定: 不得为无民事行

19、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41,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一) 避免产生赌博行为 (二)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 限制赔偿程度,42,案例1:,1995年7月1日,某市汽车司机王某将其一辆货运卡车向保险期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12月,王某因转行,将其卡车卖给了同事张某,并将保单转让给张某,卡车卖价中包含了保险费。 1996年5月6日,张某驾驶该车出险,损失金额达2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张某拿着保险单及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

20、险公司拒赔。 张某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其一,王某已将保单转让给他,他向王某支付了保险费,实际上可视为王某代他缴纳了保费,因而有权获得保险保障。其二,他的汽车出险是在保险有效期内的保险责任事故所致,保险公司理应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其承保的卡车是王某的,保险合同是和王某签订的,只与王某存在保险关系,张某虽然向王某交付了保险费取得了保单,但并没因此而成为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双方不存在契约关系,因此,张某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43,案例2:,2007年9月,某地A厂购得奥迪轿车一辆。10月,司机李某在厂长的指示下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投保中,为了方便省

21、事,司机李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栏中都写了自己的名年字。2008年5月,该轿车在行驶中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车身严重毁损。保险公司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被保险车辆的碰撞责任及相关损失都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是,保险公司同时也发现,李某所投保的轿车并非其个人财产,而是A厂的企业财产,也就是说,李某是以个人的名义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投保。,44,案例3:,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年司业务员,2009年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同时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觉得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

22、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2009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 2010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李某所交的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几次交涉未果,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45,案例4:,某商店经理A为其所经营的一批照相机向D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

23、附加盗窃险。保险公司承包后不久,在保险有效期内的某日,该商店该批照相机被窃。A经理持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 保险人经调查发现,该商店A经理所投保的这批相机是从国外买进的,没有按国家规定申报、交纳税金、属于走私物品。 故保险公司针对该商店A经理被窃照相机提出的索赔,发出拒赔通知书。 该商店不服,向法院起诉。,46,案例5:,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

24、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47,案例6:,09年8月1日,红光公司与某家具厂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租赁合同,租用家具厂一车间生产使用,双方约定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10月1日,红光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期限一年。租赁合同到期时,红光公司提出续租车间一年,遭到家具厂拒绝,因此红光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8月15日至25日间,家具厂多次与红光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红光公司经理多次向家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最后,家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红光公司最迟在9月20日前交还车间,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9月10日,红光公司员工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车间内设备损失20000元,车间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000元,红光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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