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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保险学课件第十四章 财产保险引论.ppt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3352214 上传时间:2018-10-17 格式:PPT 页数:25 大小:33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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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保险的类别,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财产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保险,健康保险,人身保险,保,险,年金保险,第十四章 财产保险引论,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第二节 财产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财产保险的准备金,基本概念:财产保险、赔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比例责任、重复保险分摊原则、限额责任、赔偿责任、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总准备金 本章重点: 1.财产保险的分类 2.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 3.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一、财产保险的含义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

2、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二、财产保险的特点 (一)期限一般较短 (二)一般不具有储蓄性 (三)适用补偿性原则 (四)适用代位追偿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三、财产保险的分类(以保险标的),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机器损坏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1.财产损失保险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2.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1)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 (2) 保证保险(Guarantee Insurance)被保证人(义

3、务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如果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的诚意,互补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承诺,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否则,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承担其他法律后果。具体内容如下: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第二节 财产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二、可保利益原则 (一)概念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

4、效。,(二)可保利益原则的作用 1.防止将保险变成赌博。 2.预防道德危险。 3.确定保险赔偿范围。 三、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非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如果保险事故是由一系列原因引起的,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四、补偿原则 (一)补偿原则的概念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且补偿数额以恰好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限,但不能获得额外利益。,(二)补偿原则的要点 1.含

5、义 (1)有损失,有补偿 (2)赔偿有量的限定,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2.目的 (1)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2)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额外获利,(三)损失补偿原则量的规定 1.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当三者不一致时,赔偿金额以最小者为限。,(四)可选择的补偿方式 1.货币方式(普遍) 2.置换方式 3.修复方式(车辆、船舶、机器设备),五、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一)重复保险含义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恶意重复投保除外)

6、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保险补偿原则,损失应当在数家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1.意义 (1)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保险,额外获利 (2)维护保险人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公平的原则 2.常用的比例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 (2)限额责任 (3)顺序责任,六、代位原则 (一)物上代位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金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二)权利代位(代位追偿)保险人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予以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

7、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该原则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意在使肇事方承担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并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取不当利益。,第三节 财产保险的准备金,一、财产保险准备金的种类 (一)未决赔款准备金 1.概念 是指保险人为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的内容 (1)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2)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 (3)理赔费用准备金,(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存的准备金,也称为未到期保费或未赚保费。 (三)总准备金是为了应付发生巨额赔款而提留的一种法定财产准备金,它主要用于巨灾风险的赔付,因而又

8、被称为巨灾风险准备金或特别风险准备金。是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中计提的,归属为所有者权益。,二、准备金的提取 (一)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 1.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方法 ()逐案估计法(信用保险、火灾保险) ()平均值估计法(汽车保险) ()赔付率法 本期未决赔款准备金=预定赔付率已赚保费-已付赔款和理赔费用 ()表列法 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参照生命表、伤病率表,2.IBNR提取方法 链梯法、B-F法 (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 1.年平均估算法(1/2法) 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全年直接业务保费收入50% 2.季平均估算法(1/8法),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第一季度保费收入 1/8十第二季度保费收入3/8十第三季度保费收入5/8十第四季度保费收入7/8 3.月平均估算法(1/24法) 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月份保费收入1/24+2月份保费收入3/24+3月份保费收入5/24+12月份保费收入23/24 4.逐日计算法(1/365法)某日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第二年有效天数/保险期间天数某日保费收入 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每日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之和 =P11/365+P22/365+pii/365+P365365/365,(三)总准备金的提取按会计年度,在年终结算时,从年度利润中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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