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治政府之行政程序,问一:土地权属争议为何至今尚未解决,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专题结论一:,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是规范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目的而必须经历的步骤、采用的方式,以及实现这些步骤和方式的时间和顺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没有程序保障,实体权利义
2、务是无法实现的。,问二:邵甲的产权证书被撤销是否合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复议程序(行政程序)复议被申请人未提供书面答复和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等书面证据材料 ,即未举证而承担不利的后果邵甲排除在整个复议的过程之外的,即其无法享有知情权与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程序正当基本标准,参与中立对等理论自治及时、终结,正当程序价值,作茧自缚与限制恣意吸收不满与信服结果,专题结论二:应然的行政行为程序,程序的透明性(政府信息公开、执法时告知)程序的参与性(听取陈述与申辩、听证)程序的合理性 (说明理由与信赖利益保护)程序的及时性 (时限、程序区别设置),取缔非法砖厂,专题结论三:行政程序有效性的基础,程序正义观与传统正义观法律与司法的信仰与强有力的司法审查基本的形式法治,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专题结论三:行政程序有效性的基础,程序正义观与传统正义观法律与司法的信仰与强有力的司法审查基本的形式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