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 商事登记,本章包括五节内容: 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第二节 商事登记立法 第三节 商事登记程序 第四节 商事登记效力 第五节 商事登记改革,实例,实例1、普济心血管病研究所是经过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个体)的组织。但工商机关认为,该组织是私人设立,名为医学研究,实为看病挣钱,应当办理工商登记而未登记,构成无照经营。问题是:该研究所是什么性质的社会组织?如何判断该单位是否有营利行为?各类私立研究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实例2、某乡镇卫生所是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个体诊所,诊所医生独立行医,自负盈亏。问题是:私立医疗机构是否应当办理商事登记?,实例3、市计算技工学校是事业单位
2、,但也经常发广告招收社会学员有偿办班培训。问题是:该单位是否应办照? 实例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问题是:流动商贩为什么无需登记?能否为其找一理论依据? 实例5、居民甲要搬家,在街边上出售自己家的旧家具、衣物等,问题是:偶尔的经营行为是否应当办照?,实例6、居民将自己的临街门市房出租给他人经商,又将另外一处住房出租给他人居住。问题是:这两个出租行为是否办照? 实例7、农民自己修建鱼塘,如果收入主要来自养殖和批发活鱼收入,那么是否对其办照?如果收入主要依靠垂钓者交纳的
3、钓鱼钱。问题是对其是否办照? 实例8、工商机关根据甲提交的约定租期为一年的租房协议为甲核定了经营期限一年的营业执照,但甲说其想长久经营。一年期限到期时,甲忘记办理延长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工商机关据此对甲进行处罚。那么,甲在超过经营期限以后是否有主体资格?是否有营业资格?我国对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是否进行区分?工商机关核定经营期限的依据是否充足?,实例9、乙公司在向工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时申请核定很多项目的经营,以至于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一栏难以写下,工商机关认为乙公司不过是注册资本50万元的经贸公司,竟然核定如此多的经营范围,超过其经营能力,拒绝办理。而乙公司称,这些经营项目不是同时经营,法律没有禁
4、止其经营项目的多寡。问题是:工商机关为什么核定经营范围?不核定经营范围行不行?核定经营范围的依据到底是什么? 实例10、律师丙到工商局要求查一公司书式档案,特别提出要看年检资料中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但被工作人员告知,必须有法院的立案证明方可查阅,再说年检资料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是商业秘密,不允许查询。但律师提出“其查档的目的是为了立案,查完档案才能决定是否起诉解决,同时了解一下履行判决的能力有多大?所以没有立案证明。商事登记簿应当是公开的,查询不应当设条件。”但工商局拒绝查档。问题是:商事登记簿的性质是什么?是否允许不问原因查询?,案例,【案情】 原告:泗阳县仁慈医院。 负责人金麟,院长。 被告
5、:宿迁市泗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原泗阳县人民医院医务工作者金麟等19人,投资入股95万元,租用泗阳县京阳宾馆作为场地,组建成立泗阳县仁慈医院即本案的原告。后经泗阳县卫生局审核,年月16日,泗阳县卫生局向原告颁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将泗阳县仁慈医院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告于2001年12月18日正式开业。随后,被告宿迁市泗阳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原告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于2002年11月1日作出泗工商案(2002)第955号工商行政管理处罚决定书,责令原告停止经营活动,对其罚款3500元。,原告诉称:被告认定原告为“合伙企
6、业”属定性错误。“医疗机构”是一种独立社会经组织形式,有别于企业、公司、机关。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效验.由此可见,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理部门,而不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原告经过县生局核准,即可营业,无须到被告处办证.被告的权限职能仅能负责工商企业的登记管理,而无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被告辩称:原告系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经泗阳县卫生局审批,领取了医疗机构执许可证,尚不能营业。根据2000年7月18日国家卫生部、中药管理局、财政部、计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
7、见)和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等规定,凡从事医疗业务的各类企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泗阳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认为,原告泗阳县仁慈医院经泗阳县卫生局审核,卫生局向原告颁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原告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告就应当到被告处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原告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业,属无照经营。被告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以及实施意见、答复等有关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是正确的。判决维持被告的处
8、罚决定。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此案现已生效。,【评析】,本案的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无须到被告处办理营业执照。因为原告属于医疗机构,它不等同于企业,企业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目的。而医疗机构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如果将原告定性为企业,那么这类医院不仅无法冠名,而且必然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这样就违背了救死扶伤,为人们医疗保健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所具有的公益性质。本案被告将原告定性为企业,属定性错误。原告既然不属于企业,就无须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种医院等医疗机构的宗旨都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2000年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财税价格政策。这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发布之后的重大发展变化。其中一部分医疗机构转化为营利性质,可以定义公益事业营利性法人。这是我国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由此可见,私立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而不应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
10、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根据实施意见、答复等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应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而不办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本案被告对原告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具有法律依据。被告根据原告现有的组织形式和现状,认定原告为合伙企业,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是正确的。,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本节包括五个问题: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二、商事登记的种类 三、商事登记的内容 四、商事登记的意义
11、 五、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案例:甲、乙二人原合伙承包一歌厅,赚了一些钱。于1994年3月,拟成立联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除经营歌舞厅外,还经营餐厅、酒吧、休闲俱乐部。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资本总额为 15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40万元,包括原歌厅使用的整套音响设各价值236万元,电视接受器等25台,价值85万元、室内设施52万元,影碟机等27万余元。公司的登记部门在审查时发现,实物的评估报告中,对音响、电视接收器的评估沿用1991年购买时发票的价格,也就是新货时的价格。这些实物已用了3年,且电器更新较快,国内彩电市场不断降价。于是登记通知甲、乙对 现 有实物进行重新评估作价。经重新评估作价后,音
12、响设备为5.2万元,电视接收器5万元,其他 两项基本不变,仍为5.2万元和2.7万元,合计18.1万元。公司显然不能成立。甲、乙至少要填补11.9万元,方能达到登记的标准。 思考:什么是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有何意义?,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是企业依法将其内部情况向国家登记机关报告登记的一种制度,是将企业内部情况公布于外的一种方法。,2.特征商事登记是一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和意义在于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
13、的资格和能力。商事登记是一要式法律行为,这一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主管机关履行,其登记注册的事项往往也由商事特别法以强制性条款规定。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公法行为,体现了国家公权的干预。,二、商事登记的种类,1.开业登记(1)商事企业(2)商个人2.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转让、出租、联营以及因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股东人数变更等发生变化,都需进行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时,必须办理注销登记。,三、商事登记的内容,1.绝对登记事项:绝对登记事项又名为强制登记事项,为依法必须登记的事项, 只要有一定事实发生,
14、登记义务人即应报告登记。对于绝对登记事项,多定有一定期间。在一定期间内不登记时,登记义务人应受制裁。 商号、商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权限、分支机构、所有权人、财产责任等。,2.相对登记事项相对登记事项又名任意登记事项,为登记与否任诸当事人的目的自由的事项。不论为绝对登记事项或相对登记事项,一经登记后,发生变更或消灭时,即必须为变更登记或消灭登记(注销登记),此时的变更或消灭均为绝对登记事项。,四、商业登记的限制,1、主体的限制(1)主体职务上的限制(2)主体能力上的限制(国家专控的经营业务)2、行为之限制(1)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
15、一般要求(不得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2)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要求(如银行只能登记与银行业相关的经营活动),厦门首家保镖公司遭遇尴尬 工商不允许注册,谢长生曾经是黑龙江省的一名跆拳道运动员,1999年获得省运会跆拳道项目第一名。退役后他来到厦门和朋友们搞工程,3年后,他转行开办了这家公司。说起开办保镖公司的初衷,谢长生给记者讲了一件事:他有位亲戚,也是搞工程的,有一天被几个身份不明的人拿棍子打了一顿,进医院躺了一周。发生在他身边的事,让他萌生出开一家保镖公司的想法。“拥有财富是一种荣耀,但也是一种潜在的威胁。以金钱为目的的杀人、绑架等恶性案件就是破获之后,受害人及其家属往往也蒙受了
16、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私人保镖因此应运而生!”这段写在公司网站上的话,是谢长生到各地“取经”的总结,他认为保镖行业前景看好。,今年6月底,谢长生的商务礼仪公司开张了。“工商部门不允许注册登记保镖公司,我只有通过商务礼仪的名义来提供服务。”谢长生失望地说,“员工外派时,是以商务助理的身份出现,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客户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的安全。只有通过这样尴尬的方式来经营业务。”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保镖”行业有所规定,而只是有“保安”之说。保安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开办,并且主要负责人由警察担任。保安公司的服务对象也仅局限于一些企事业单位。大部分保镖公司只能以“商务礼仪”或“
17、安保公司”等形式打着“驾驶员”或“秘书”的旗号从事着“保镖”行业,身份至今未能在法律上得到确认,每天行走在法律边缘,“如履薄冰”。 厦门市工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国家目前尚未开放对“保镖公司”的登记注册和经营。但从这家公司的运作来看,是在商务礼仪公司的招牌下承接着保镖公司业务。他们是在打擦边球,可能存在超范围经营。但要查处的话,取证较难。,保镖公司亟待法律规范没有得到“承认”的“保镖公司”,并不代表市场没有对“保镖”的需求。越来越多有钱人、体育明星、娱乐明星群体由于其公众人物的特殊性,往往也需要有专职的保卫人员协助他们工作。2008年奥运会的巨大市场空间吸引了全世界的安防巨头的目光。国外的安
18、保公司已纷纷进驻国内,准备绕开法律界限开展业务。据资料显示,2004年我国保安服务公司的营业收入为75亿元,实现利税近10个亿。很多大公司一年的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上海有的已经达到了10亿元。,根据目前的规定,保安服务不包括为个人的人身安全提供安全服务。在正规的保安服务公司无法为个人的人身安全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就出现了私人保镖和不合法地提供安全服务的情况,不合法地提供安全服务必然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从对保安服务规范管理的角度来看,应当通过制度改革来将所有的安全服务行为都纳入到法制轨道。,五、商事登记的意义,1.使企业具有合法资格,确认能力。2.便于国家对企业监督。3.使利害关系人便于查
19、知企业情况。概言之,商事登记的制度价值在于保障商事交易安全,是商法安全至上原则的集中体现。,六、商业登记对象,商事登记的对象为商事主体,但哪些商事主体必须履行商事登记,以及履行何种商事登记,各国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一样。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只要行为人从事了商事经营活动,并且符合商事登记条件,就可以或必须履行商事登记。但也有的国家对必须履行登记的商事主体作了一些限定。如德国商法规定,只有完全商人,即有自己商号的商人,才能履行商事登记,小商人或不具备商人条件但偶而从事了商行为者,不必履行商事登记。,在立法技术上,各国法律一般不对商事登记的范围进行具体列举,往往以排除法加以昭示,即法律明确列举出哪些商业种
20、类无须登记,其他商业种类即可推定属于应进行商事登记的范围。如我国台湾地区商事登记法规定,小商人,如沿街叫卖者、商场外临时性设摊经营者、自己操作或较少雇佣他人者以及经营规模很小者(如经营资本不足 1000台币)等等可以不履行商事登记。,我国登记对象有三类,一类是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目前包括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性质的法人企业。三是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如联营企业、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农村承包经营
21、户、个体工商户等。,七、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商事登记的管理机关是指按照商事登记法的规定,接受商事登记申请,并具体办理商事登记的国家主管机构。各国不同,大体分为以下几种: 1.法院,如德国、韩国等。 2.专门的行政机关,如英国、美国等。 3.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登记机关,但有分工。如法国。法国法院办理一般商事登记,行政机关办理公司商事登记。 我国的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特定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独立行使登记管理权,并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原则,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和地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多级管理。全国性的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
22、司、外商投资设立的公司在国家工商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一般都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核准登记。公民个人,即私人企业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第二节 商事登记立法,一、商事登记立法原则 1.特许主义 2.行政核准主义 3.准则主义 4.严格准则主义,二、我国商业登记的立法原则,一、强制登记原则。强制登记原则与任意登记原则相对应。 其一,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进行登记。 其二,商事登
23、记应就法律规定的商事主体的全部必要事项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9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现代国家立法逐渐趋向于采取强制登记原则。仍采取任意登记原则的国家,也作了一些补充性规定予以制约,对不进行商事登记的营业者不赋予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使不进行登记的营业者处于不利地位。,二、全面审查原则。全面登记原则要求商事主体提出的登记申请,必须完全依据法律规定的核准
24、登记标准,商事登记主管机关对于必要登记事项依法采取形式审查和注册备案制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登记机关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营业范围是否为法律所禁止或者属于须经有关部门特许的项目,企业是否具备设立的条件,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对成员人数、注册资本金、组织机构、场所等的要求,企业名称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等。,三、登记公开原则。登记公开原则是指在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商事登记的内容,这是市场“交易公开”规则在商事登记制度中的必然要求。登记公开包括:第一,登记申请公开、真实。第二,登记程序公开。第三,公告。第四,登记事项查阅公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
25、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查阅、复制公司登记事项,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查阅、复制费。”,二、商事登记立法形式,各国商事登记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是指以商事登记法命名的统一成文法。实质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是指调整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指一切与商事登记相关的法律规定,它不仅包括以商事登记法命名的专门法律,而且包括散见于其他各种法律、法规之中的有关商事登记的规范。,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散见于众多的民事、商事实体法、程序法中。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第三节 商事登记
26、程序,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公司设立应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此为公司设立登记的前置程序。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有两项要求: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审批。,二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人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在接到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文件后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
27、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以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保留期满,不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公司名称自动失效。,二、申请与受理申请是指由商事主体创办人或商事主体提出的创设、变更商事主体或变更商事主体已登记的有关事项的行为。根据商事主体的不同,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同的申请条件,申请时提交的文件和证件也各不相同。只有符合法定要求,登记主管机关才予以受理。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应发给申请人登记受理通知书。,三、审查从商事登记的历史发展来看,审查可分为三种:其一,形式审查,即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而不对登记事项的真伪调查
28、核实。其二,实质审查,即登记机关不仅对申请从形式上审查其是否合法,而且对申请事项予以调查核实,以保证登记事项的法律效力。其三,折衷审查,即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有重点的进行审查,尤其对有疑问的事项予以审查,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不予登记。但已登记的事项不能因此而推定为完全真实,其登记事项的真伪最终取决于执法机关的裁决。我国目前采取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四、核准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关的材料并予以审核之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核结果、即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对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营业执照;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
29、支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对予核准登记的商事主体,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码,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证明,并记入登记档案。,五、公告即将登记的有关事项,通过特定的公开方式让公众周知。公告具有便于商事交易的进行、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便于保障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等作用。商事登记之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告。,与商事登记有关的制度还包括年度检验制度和证照管理制度。年度检验制度指企业法人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等,由登记机关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证照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有营业执照及其副本不得伪造、涂
30、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擅自复印;执照或副本应悬挂在企业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收缴、扣押或损坏等。,第四节 商事登记效力,案例:2003年7月2日,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发起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在协议中详细约定了出资、机构设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事宜,同时约定公司筹备与注册登记由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同年8月15日,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依约将105万元投资款汇入天地房地产公司帐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设置了董事会机构,并召开了会议。上述工作完成之后
31、,房地产公司一直未按约定进行公司注册登记,到2006年10月,已超过约定注册时间近2年,公司仍未注册,公司业务亦因此未开展。此时,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方面因业务变化,要求抽回出资。双方发生争执。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天地房地产公司退回投资款。,天地房地产公司则称: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款,制定了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虽未按约定履行注册登记手续,但新公司在实质上已合法成立。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公司成立后要求抽回投资,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地房地产公司与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设立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本应
32、依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依约负责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天地房地产公司未办理注册登记,致使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开展业务。因此,天地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对方的投资款。至于天地房地产公司所称新公司已成立不允许抽回出资,与本案事实不符,因为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因而公司尚未成立。最后法院判决天地房地产公司返还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款105万元。 思考:商事登记的效力有哪些?,第四节 商事登记效力,一、对商事主体的效力 各国法律中关于商事登记对商事主体效力的规定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种情形:其一,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及宣告,商
33、法人不能成立,其行为不能被视为商行为。但是,对于商个人和商合伙而言,商事登记仅仅具有宣告性,是其商人身份的法律认可;如果行为人未经登记而从事了商事经营活动,其不享有商人所享有的权利,但必须履行商人应履行的义务。德国、法国、瑞士的商法奉行这一原则。,其二,商事登记不是商事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程序,行为人实施了商行为,同样可以享有商人的权利并履行商人的义务。商事登记的作用仅在于保护商号和商事主体的商标等其他与商事主体相关的特殊权利。荷兰等国家的商法奉行这一原则。,其三,商事登记是各类商事主体成立的必要要件;未经商事登记程序,行为人即使实施了商事经营活动,也不得享有商人的权利,同时也不必
34、履行商人的义务,该行为可被认定为无效行为。,现代商事立法的趋势是强制登记主义原则,我国立法采用的是强制登记主义。在我国,根据工商登记法规的规定,商事登记不仅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也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商事主体取得商事经营资格的前提条件。我国法律严禁未经登记的无照经营行为。,二、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一)必须登记的事项在未履行登记或已履行登记但尚未公告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效力。 目前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在商事交往中,必须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的事项未履行登记或未予以公告的,任何该必须登记事项的参与人都不得以该事项来对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已经了解了该事项的真实情况。,(二)应登记事项在得到正确登记
35、和公告之后对行为人和第三人的效力。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如果登记事项已经登记并已经公布,该事项对第三人生效。但是,如果在登记事项公布之后一定时间以内,第三人既不知道,也无责任必须知道该登记事项,那么,该登记事项对其法律行为不生效力。对于这种不生效力的有效期限,在时间上各国法律都有一个严格的限定。如德国商法典规定的有效期为15天。另有观点认为,登记公告完成以后,不仅得以对抗知情的第三人,而且也可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登记与公告的效力,在于公示商事营业上的一定事实,形成对抗力。此外,商事登记公告完成后,第三人也享有登记簿及附属文件抄阅请求权。第三人得以正当理由,向登记主管机关请求查阅、抄录、复印登记簿
36、及附属文件的权利。除显无必要者得以拒绝或限定范围外,登记主管机关也不应拒绝。,(三)已登记事项在公告发生差错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效力。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如果登记事项公告有误,第三人可以针对负有登记义务的登记人,根据已公告之事实为法律行为。除非第三人已经知道公告事实有误。在此,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第三人,必须是该事项的局外人,不能是该事项的直接参与人;同时,第三人对公告内容之信任必须是导致其法律行为的直接原因。这一规则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它加大了登记义务人的责任。,第五节 商事登记改革,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弊端 1、我国商业登记立方形式上的极度分散性妨碍了商业登记制度有机体系的建构,且不利于商
37、业活动主体的守法和执法主体的监管。以企业的立法形式为基础建构配套的登记制度,使商业登记立法复杂化,且分别立法区别对待导致市场主体的不平等,不利于市场主体积极履行登记义务。,2、价值取向过于向交易安全倾斜,对效率有所忽视。(1)对登记机关赋予裁量权为他们拖延登记留下余地;(2)需要审批标准的要求过多,妨碍申请人以便捷的方式投入商业活动,增大从事商业活动的事前成本支出。,3、有关商业登记的法律文件内容相互重叠,又有缺漏的法律空白、盲点。重叠的突出表现在实体法与专门登记文件的交叉重叠,新法与旧法之间的重叠。漏点:如公告的效力未明确规定,还有关于登记有关的文件的管理和对外使用等。,4、有关商业登记的诸
38、多法律文件之间存在不协调和矛盾之处。表现:一是法律文件之间存在整体上的不协调,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二是不同法律文件确立的具体规则、制度上有不协调的地方,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对名称预先核准的不同规定。,5、立法未给申请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构筑合理有效的机制未对申请人遭受拒绝登记或不服登记机构的其他处理提供明确的救济机制,有时遭受登记机关故意拖延或拒绝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部门立法的原因,二、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体例选择系统化立法是化解前述问题的需要内趋力,统一商事登记立法。系统化商业登记立法应把商事主体均予纳入,保持系统化立法逻辑结构严谨。2、立法取向上应重安全,更应突出效率。应减少立法赋予登记机关的裁量权,严格登记官员个人责任制,提高具体机制维护申请人的利益,3、具体制度建构上,应注重以下制度的完善:(1)登记机关的职责规制上,应确立登记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制;(2)完善登记簿及相关文件的管理;(3)完善登记程序法制,为各类登记设立通则,集中规制更正和注销问题;(4)商号登记应系统化,并可与基本商事主体登记并列起来;(5)公司与非公司企业的分类,非公司企业在立法技术上做概括性处理,以容纳新出现的商事主体类型;(6)与登记有关争议及其处理。宜构建允许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由司法机关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