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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的概念和特征.ppt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3322313 上传时间:2018-10-13 格式:PPT 页数:40 大小:10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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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共 有,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按份共有 第三节 共同共有 第四节 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 第五节 准共有 第六节 共有财产的分割,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 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 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二节 按份共有,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又称分

2、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份共有人有权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按份共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管理其共有财产。关于共有物的利用,物权法 没有规定共有物究竟应当如何利用。对此,法律实际上是委诸当事人自由确定的。 3.按份共有人享有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为了恢 复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4.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 5.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6.全体共有人有权处分共有财产。,三、约定不明视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

3、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三节 共同共有,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法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 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特征是: 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对

4、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或依据共有人之间的协议,可以由某个共有人代表或代理全体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无权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三、共同共有的形式 在我国,共同共有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一)夫妻共有财产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

5、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第四节 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就是指因共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通常,此种债务主要包括侵权之债和违约之债。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

6、、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第五节 准共有,所谓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准共有与一般共有不同,其特点在于: 1.准共有是所有权之外的共有。2.准共有的客体主要包括各种他物权。3.准共有的有关规则,应当参照法律关于共有的规定。,第六节 共有财产的分割,一、共有财产分割的概念和原则 所谓共有财产的分割,就是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人请求按照一定的份额或者均等地分割共有财产为每个共有人所有。共有财产分割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尊重共有人意愿原则 共有财产尤其是按份共有财产是

7、否分割,如何分割,完全属于共有人的事务,原则上应当尊重共有人的选择。物权法允许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二)物尽其用原则 所谓物尽其用,就是指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物尽其用也是我国物权法的目的之一,因而,在共有财产的分割中,也要充分体现这一原则。 (三)依法分割原则 从促进物尽其用和保护他人利益出发,法律要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作出必要的规范。,二、分割的方式 按照物权法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

8、的价款予以分割”。具体来说,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一)实物分割 (二)变价分割 (三)作价补偿,三、分割的效力 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共有关系归于消灭。不管是就原物进行分割还是变价分割,各共有人就分得的份额取得单独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案例分析,甲、乙二人系夫妻,均在A市做生意,2人共同拥有住房1幢、店面3间。二人婚后感情不和,经常闹离婚,因生意不佳,二人于1999年6月将店面租给丙使用,约定租期3年,每年租金10万元。2000年8月,二人因琐事产生争执,甲一气之下前往外地做生意去了。2002

9、年1月,丙找到乙,希望能够续签合同。乙考虑到自己夫妻感情不和,迟早要离婚,遂表示可以,并建议丙也可买下此房,丙询问是否需要经过甲的同意,乙谎称甲早有出卖房屋的意思。2002年3月,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当即支付房款,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02年5月,甲回到A市,向丙讨还房屋,这时才得知乙已经将房屋卖给了丙。乙为了独吞房款,趁甲出门不辞而别。试分析下列问题: 乙的行为性质如何?并试分析买卖前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关系。乙对甲是否应承担责任?,参考答案,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甲、乙对房屋是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共同共有一般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继承共有财产三种形式。

10、本题涉及夫妻共有财产这种形式。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另外,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共同共有人在对外活动中,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参加民事活动,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过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处分行为才能够对外发生效

11、力,如果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而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处分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其他共有形式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

12、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甲、乙虽感情不和,但是在法律上依然具有婚姻关系,甲、乙对其共有的财产都有平等的处分权。在乙出卖房屋的时候,其谎称甲已经同意的行为虽然并不道德,但是作为第三人的丙是没有理由怀疑的,况且丙善意地给付了房款,也进行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丙。因此,在房屋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归甲、乙共有,过户之后归丙所有。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

13、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乙擅自出卖房屋并且为了独吞房款不辞而别,符合前述规定,因此在离婚时,甲有权要求多分财产,并有权向乙要求赔偿。,第七章 共 有,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按份共有 第三节 共同共有 第四节 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 第五节 准共有 第六节 共有财产的分割,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 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

14、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二节 按份共有,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份共有人有权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按份共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管理其共有财产。关于共有物的利用,物权法 没有规定共有物究竟应当如何利用。对此,法律实际上是委诸当事人自由确定的。 3.按份共有人享有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为了恢 复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4.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

15、额。 5.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6.全体共有人有权处分共有财产。,三、约定不明视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三节 共同共有,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法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 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特征是: 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

16、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或依据共有人之间的协议,可以由某个共有人代表或代理全体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无权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

17、不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三、共同共有的形式 在我国,共同共有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一)夫妻共有财产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第四节 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就是指因共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通常,此种债务主要包括侵权之债和违约之债。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

18、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第五节 准共有,所谓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准共有与一般共有不同,其特点在于: 1.准共有是所有权之外的共有。2.准共有的客体主要包括各种他物权。3.准共有的有关规则,应当参照法律关于共有的规定。,第六节 共有财产的分割,一、共有财产分割的概念和原则 所谓共有财产的分割,就是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

19、,共有人请求按照一定的份额或者均等地分割共有财产为每个共有人所有。共有财产分割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尊重共有人意愿原则 共有财产尤其是按份共有财产是否分割,如何分割,完全属于共有人的事务,原则上应当尊重共有人的选择。物权法允许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二)物尽其用原则 所谓物尽其用,就是指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物尽其用也是我国物权法的目的之一,因而,在共有财产的分割中,也要充分体现这一原则。 (三)依法分割原则 从促进物尽其用和保护他人利益出发,法律要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作出必要的规范。,二、分割的方式 按照物权法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20、。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具体来说,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一)实物分割 (二)变价分割 (三)作价补偿,三、分割的效力 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共有关系归于消灭。不管是就原物进行分割还是变价分割,各共有人就分得的份额取得单独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案例分析,甲、乙二人系夫妻,均在A市做生意,2人共同拥有住房1幢、店面3间。二人婚后感情不和,经常闹离婚,因生意

21、不佳,二人于1999年6月将店面租给丙使用,约定租期3年,每年租金10万元。2000年8月,二人因琐事产生争执,甲一气之下前往外地做生意去了。2002年1月,丙找到乙,希望能够续签合同。乙考虑到自己夫妻感情不和,迟早要离婚,遂表示可以,并建议丙也可买下此房,丙询问是否需要经过甲的同意,乙谎称甲早有出卖房屋的意思。2002年3月,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当即支付房款,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02年5月,甲回到A市,向丙讨还房屋,这时才得知乙已经将房屋卖给了丙。乙为了独吞房款,趁甲出门不辞而别。试分析下列问题: 乙的行为性质如何?并试分析买卖前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关系。乙对甲是否应承担责任?

22、,参考答案,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甲、乙对房屋是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共同共有一般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继承共有财产三种形式。本题涉及夫妻共有财产这种形式。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另外,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

23、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共同共有人在对外活动中,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参加民事活动,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过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处分行为才能够对外发生效力,如果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而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处分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其他共有形式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

24、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甲、乙虽感情不和,但是在法律上依然具有婚姻关系,甲、乙对其共有的财产都有平等的处分权。在乙出卖房屋的时候,其谎称甲已经同意的行为虽然并不道德,但是作为第三人的丙是没有理由怀疑的,况且丙善意地给付了房款,也进行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丙。因此,在房屋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归甲、乙共有,过户之后归丙所有。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乙擅自出卖房屋并且为了独吞房款不辞而别,符合前述规定,因此在离婚时,甲有权要求多分财产,并有权向乙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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