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节 委托合同,一、 委托合同的概念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合同。 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3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4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二、 委托合同的效力(一) 受托人的义务1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1)委托权限范围(2)按照指示处理(3)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转委托 400条,3报告义务。 4财产转交义务。5 忠诚、勤勉义务第406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
2、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6 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二) 委托人的义务1支付费用、报酬的义务。 2清偿债务的义务 3赔偿受托人损失的义务,(三)委托合同中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1、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在英美法上称为“显名代理”当然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2、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在英美法上称为“隐名代理”,其效力分为两种情况。,(1)第三人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受托人虽未指出委托人的身份,但第三人知道受托人实际上是在代理他人与自己订立合同,才产生显名代理的效果,
3、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条),(2)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发生以下三方面效力:A.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B.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C.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
4、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四、委托合同的终止,1当事人一方任意解除合同。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王某和李某是同事关系。某日下午,王某在外办理公司事务时因故不能回公司,于是通过电话请李某将自己停放在公司大门旁的摩托车搬到公司门卫值班室存放,李某当即同意。但李某下班时将此事忘得一干二净。当天晚上,摩托车被盗。成讼。、委托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什么?,第六节 行纪合同,一、行纪合同的概念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
5、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行纪人(独立合同)(行纪合同)委托人第三人(无权利义务关系),二、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人经特定程序获得合法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利益、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 3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 行纪人为委托人出售或购买商品时,商品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三、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1、前者中所指的事务是特定的,仅限于买卖、寄售等贸易活动,一般为法律行为;而后者中所指的事务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2、前者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所为的法律行为并不
6、 能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可以以自己名义,也可以以 委托人名义,所以受托人与第三人间订立的合同有时可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效力。3、前者为有偿合同;后者则为无偿合同。4、行纪人具有特定性,四、行纪合同的效力,(一)行纪人的义务1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2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3 直接履行与第三人的合同所生义务4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5合理处分委托物的义务。 (二) 委托人的义务1支付报酬的义务。 2受领或取回标的物的义务。,(三) 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证券或其他商品时,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的权利,
7、称为行纪人的介入权,或称行纪人的自约权。,第三节 居间合同,一、居间合同的概念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二、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1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2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3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4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5居间合同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三、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辨析,第一,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 合同,参 与并可决
8、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在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与第三人完成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得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而委托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虽为有偿合同,行纪人却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第三,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中都有 委托人取得事务处理结果的问题。,四、居间合同的效力,(一)居间人的义务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2隐名和保密义务3忠实和尽力的义务。 (二)委托人的义务1.支付报酬的义务 2.费用返还的义务,第四百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