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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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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赔偿法,学习难点: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重点掌握: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掌 握: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及国家 赔偿法的渊源。 一般了解: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概述,一、 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二、国家赔偿责任的特征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赔偿范围有限;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赔偿程序多元化。,三、国家赔偿法的性质私法说,强调对权利的救济;公法说,着眼于救济权利时所适用的规则;折中说;国家法说。 四、国家赔偿法的作用我国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2、合法权益;监督和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促进其依法行使职权。,五、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1.国家赔偿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阶段国家赔偿制度的全面否定阶段国家赔偿制度的相对肯定阶段国家赔偿的全面肯定阶段 2.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根据拟人化理论;公平负担理论,3.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1994年前的国家赔偿制度1994年至2011年的国家赔偿制度2011年新的国家赔偿制度,第二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重点掌握: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要件和后果要件 掌握:国家赔偿的主体要件和法律要件 一般了解: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概述,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之一:主体要件,一、主体要件

3、的概念和特征国家赔偿责任主体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主体条件,即国家对哪些组织和个人的侵权行为负责赔偿。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这里的主体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主体,而不是责任主体。 第二,侵权行为主体要件经历了由强变弱的过程。,二、侵权主体的种类(一)国家机关1、国家行政机关2、国家司法机关(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四)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国家赔偿责任要件之二:行为要件,一、执行职务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所谓国家赔偿责任中的行为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行为条件,换言之,国家对侵权主体实施的何种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一)执行职务行为的概念所谓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或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或不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行为。,(二)界定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界定“执行职务行为”和“非执行职务行为”时采用了 “有关论”,指凡与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只要符合其他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国家就应当对该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标准包括:第一,职权标准。 第二,时空标准。 第三,名义标准。 第四,目的标准。,(三)执行职务行为的分类1、根据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具有强制命令的属性,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类:权力行为和非权力行为。2、根据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直接发生法律后果,可以将其划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3、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抽象执行职务的行为与具体执行职务的

5、行为;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二、执行职务行为违法(违法归则原则) (一)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上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我国国家赔偿法适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 (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种类和设定目前各国适用的归责原则有以下几种:1、过错加违法或不法原则2、过错归责原则3、违法归责原则,(三)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我国之所以采用违法归责原则,是因为:1、违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2、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排除的可能性,有效地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

6、责任。 3、违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及过错原则相比,便于实践操作。4、违法原则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也比较相符。 违法原则的修正与结果规则原则的引入。,(四)违法归责原则的理解和适用1、违法归责原则中的“法”是广义的法。2、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性违法,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违法。3、违法归责原则既包括法律行为违法,也包括事实行为违法。综上,违法的具体情形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国家侵权主体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第二,国家侵权主体的行为虽然没有违反上述文件的明确规

7、定,但违反了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第三,国家侵权主体没有履行对特定人的职责义务,或违反了对特定人的职责与义务;第四,国家侵权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滥用职权或没有尽到合理注意。,国家赔偿责任要件之三:损害结果要件,国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要看该行为是否造成特定人的损害。所谓损害,指对财产和人身造成的不利。 一、损害的范围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对物的损害又包括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又称直接和间接损害),大多数国家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害,不赔偿间接损害。同时大多数国家只赔偿原告的财产和身体损害,而不赔偿对名誉荣誉造成的损害。,二、损害的对象所谓损害,就是国家机关违背对公民、法人所承担的义务而使其受到不

8、利益的结果。 三、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国家机关与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四、缺乏因果关系的事实主要有以下三类:受害人的过错; 不可抗力; 第三者介入。,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之四;法律要件,构成国家赔偿责任还必须满足“有法律规定”这一要件,这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国家赔偿可行性而言,如果免除所有的限制,允许受害人对国家所有行为提起赔偿诉讼也是不现实、不恰当的。因此,国家对何种行为负责赔偿、适用什么赔偿方式及程序,均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第三节 行政赔偿,一、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9、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 (一)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二)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 (三)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四)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一、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含义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必备条件,归责原则的具体化。 二、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内容(一)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行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三)违法(四)损害(五)因果关系,三、行政赔偿范围,(一)行政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方式大体有三种:概括式;列举式;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我国国家赔偿法采取第三种方式。 (二)确定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1政治体制

10、。2经济因素。3理论因素。,肯定的具体范围,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包括: (一)行政拘留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 (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依法定职责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公民的权利或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措施。 (三)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案例:刘某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某镇人民政府非法拘禁。在拘禁其间,刘某因对镇政府的行为不满,遂从拘禁的楼上跳下逃跑,因楼层太高,刘某跳下后被摔成重伤,虽经治疗痊愈,但已形成七级伤残,花去医疗费

11、42977元。,三、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有: (一)暴力行为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修改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三)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指国家赔偿法第3条列举规定的情况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一、财产权的概念和范围财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权是指一切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狭义财产权是指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我们认为,国家赔偿法规

12、定的财产权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具体来说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经营权和物质帮助权。,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处罚(一)罚款。(二)没收。(三)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四)责令停产停业。(五)侵犯财产权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一)超越职权。(二)违反法定程序。(三)不按照法律规定式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四)对象错误。(五)不遵守法定期限。,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四、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一)不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数额则实施征收费用和劳务。(二)没有法律规定自行设立项目征收财物和费用。(三)征收的目的与相关法律规定的目的相悖。 五、其他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指国家赔

13、偿法第4条没有作列举性规定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否定的范围,一、概述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指国家对某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三、因受害人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四、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第三人过错 (三)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第四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行政赔偿请求人

14、是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依法被确认合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原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在:(1)两者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两者往往重合。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原告的区别表现在:(1)条件不同。(2)范围不同。(3)目的不同。(4)资格的转移不同。,第五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概述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世界各国在赔偿义务机关的设定方

15、面大体上有四种模式:(1)确定一个行政机关统一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2)是设立专门的、相对独立的机构办理赔偿事务。(3)由保险机构作为赔偿义务机关。(4)由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采取了第四种模式。,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一)单独的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是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一般情况。 (二)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

16、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委托的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五)行政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六)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七)派出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派

17、出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视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自己作赔偿义务机关;派出机关执行设立机关交办的任务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视为受委托实施的侵权行为,由设立机关即委托的行政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程序,一、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和意义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务应当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手续的总称。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修改为: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单独提

18、出赔偿请求的程序,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的含义指赔偿请求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先向有关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双方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或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从而解决赔偿争议的程序。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一)确认加害行为的职权性和违法性(二)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三)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四)制作行政赔偿协议书或者行政赔偿决定书,三、对行政事实行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问题我们认为,受害人可以首先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事实行为的职权性和违法性;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和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责任。,一并

19、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一、行政复议程序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分为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这里首先介绍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的特点是:(1)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包括其合理性。(2)行政复议的审查的依据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而且包括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3)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来以书面审查为原则。(4)行政复议的审查结果包括维持、撤销、变更和补正程序不足等决定。,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概述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受理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受害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即提起行政赔偿

20、诉讼,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之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我国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一个特殊类别。,司法赔偿,一、司法赔偿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有如下特征:第一,司法赔偿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二,司法赔偿的原因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行使司法权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三,司法赔偿实行有限赔偿原则,范围很窄;第四,司法赔偿以独特的非讼程序进行。,二、

21、司法赔偿的种类(一)刑事赔偿、民事诉讼中的赔偿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二)侵犯人身权的司法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司法赔偿(三)一般司法赔偿与涉外司法赔偿(四)公安机关侵权的司法赔偿、人民检察院侵权的司法赔偿、人民法院侵权的司法赔偿和监狱管理机关侵权的司法赔偿。,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一、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归责是对责任归属的判断,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所关注的是以何标准和依据来确定国家对司法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世界各国或地区关于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的规定有以下规律:第一,大多数国家对司法赔偿采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第二,因法官的行为导致司法赔偿责任的,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标准。关于我国司法赔偿

22、的归责原则,学术界尚未完全达成共识。,第二节 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二、司法赔偿的构成要件司法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司法赔偿责任应具备的条件。依本书第二章第二节关于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一般理论,司法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一)侵权主体: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侵权行为:行使司法权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三)损害(四)因果关系(五)法律规定,司法赔偿范围,一、司法赔偿范围的涵义司法赔偿范围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二、司法赔偿范围的确定标准司法赔偿范围的确定标准是:(一)刑事赔偿采取无罪羁押赔偿原则(二

23、)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采取限制原则,三、司法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方式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司法赔偿范围方式的特点是:第一,通过专门的国家赔偿法典统一规定司法赔偿的范围;第二,从侵权行为的角度,结合遭受侵害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的种类具体规定司法赔偿的范围;第三,列举式规定与概括式规定相结合;第四,肯定性规定与否定性规定相结合;第五,明确区分刑事赔偿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分别列举规定各自的赔偿范围。,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一、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从世界各国的做法来看,对于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无论受害人有罪无罪,国家都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应如何确定国家赔偿的

24、范围,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具体包括: (一)错误拘留 (二)错误逮捕 (三)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具体来说,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无罪错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人民法院对无罪的公民判处刑罚; 2、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3、原判决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并且被告人被宣告无罪 (四)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为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

25、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原条文: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原条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错误逮捕,(1)对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而逮捕的;(2)对没有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且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的;(3)对采取取保

26、候审、监视居住,可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逮捕的;(4)同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中的第二、第三项内容的;(5)对已经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57条的规定,不具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第1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对其逮捕的,2002年8月18日晚,延安市宝塔区张某夫妇在家中看了“黄碟”后入睡,当地派出所民警突然闯进门来,将张某带走。张某被处罚1000元后被放回家。时隔两个月后,张某突然被派出所以涉嫌妨碍公务刑拘,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30天后被放回家,案件也随即撤销 。,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27、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包括如下两种:(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二)再审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一、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一)概述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了保证审判和执行的顺利进行,依法采取的排除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强制措施。(二

28、)国家承担司法赔偿责任的情形1、违法罚款2、违法拘留,二、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赔偿(一)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二)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赔偿 四、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侵权的赔偿 五、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与民法通则第121条的关系,第四节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一、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的含义二、因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三、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五、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六、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

29、生的七、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司法赔偿请求人,一、司法赔偿请求人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赔偿请求人是指人身权和财产权被违法司法行为侵害,依法享有国家赔偿请求权的人。与行政赔偿请求人相比,特征为:第一,司法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赔偿请求人产生于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各自运行的特定范围中;第二,行政赔偿请求人依其申请救济的不同程序而有不同的称谓, 司法赔偿请求人的称谓始终如一。 二、司法赔偿请求人的确认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请求人可依照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规定确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一、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在国家赔偿中代表国家接受赔偿请求、具体承担赔

30、偿义务、并支付赔偿费用的国家机关。 特征:第一,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履行司法赔偿义务。第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复杂,这主要表现在刑事赔偿领域。 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不同模式 (一) “分散制”。我国采用“分散制”的立法模式。 (二) “统一制”。,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三、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三)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四)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31、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修改为: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五)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作出该行为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六)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司法赔偿程序,一、司法赔偿程序的概念司法赔偿程序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司法赔偿请求权,要求有关的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确认和履行司法赔偿责任的程序。,二、司法赔偿程序

32、的种类及其区别 (一)司法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复议程序和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 (二)人身权侵权赔偿程序和财产权侵权赔偿程序 (三)刑事赔偿程序和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程序 (四)一般司法赔偿程序和涉外司法赔偿程序,司法赔偿处理程序,一、司法赔偿处理程序的含义司法赔偿处理程序是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和处理受害人赔偿请求的程序。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先行处理,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裁决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的,才能申请复议。这在学理上称为“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原则”或“协议先行主义”,该程序被称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或者“司法赔偿的先

33、行处理程序”。,司法赔偿处理程序,二、司法赔偿处理程序的步骤()司法行为违法的确认是提出司法赔偿的前提:,(二)司法赔偿请求的提出赔偿请求人提出司法赔偿请求,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2、赔偿义务机关必须适格。3、应当递交申请书:4、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三)司法赔偿请求的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后,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四)赔偿义务机关初步审查赔偿义务机关接受赔偿请求后,应对赔偿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五)司法赔偿请求的处理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

34、全面地审理案件材料,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的规定,作出处理。,司法赔偿复议程序,一、司法赔偿复议程序的含义司法赔偿复议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裁决或者未与其达成协议的,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对司法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程序。 二、司法赔偿复议程序的步骤()复议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二)对复议申请的审理和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

35、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司法赔偿决定程序,一、司法赔偿决定程序的含义司法赔偿决定程序是指赔偿委员会受理司法赔偿请求、作出决定的程序。 二、司法赔偿决定程序的步骤(一)申请(二)立案(三)审理(四)决定(五)执行,国家赔偿的方式,一、国家赔偿方式的含义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 二、金钱赔偿即将受害人的各项损失计算成金额,以金额折抵受损害人的损失。 三、返还财产 指国家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四、恢复原状指使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相对人的财产或权利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性能或状

36、态的赔偿方式。 五、国家赔偿的其他方式,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一、确定计算标准的原则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指国家支付受害人赔偿金时适用的标准。赔偿标准大致有如下三种:(1)惩罚性标准;(2)补偿性标准;(3)抚慰性标准。我国的赔偿基本采取抚慰性的标准。 二、人身权损害的计算标准人身权的损害包括侵犯公民自由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两类。其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分别为:(一)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二)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

37、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

38、给付至死亡时止。,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三、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二)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三)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四)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五)财产权其他损害赔偿。,国家赔偿费用,一、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一般来说,赔偿经费均由国家拨款支出,但在具体做法上,各国又有所不同,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1、中央政府统筹编列赔偿预算。2、各级政府分别编列赔偿预算,就本机关造成的损害自行负责。3、国家设

39、立专项基金,国家与政府机关共同承担赔偿费用。4、通过保险渠道支付赔偿费用。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费用来源为第二种。,二、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与管理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开支,由各级财政部门拨款,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请求权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此外,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也不予征税。,国家追偿,一、国家追偿的概念国家追偿是指赔偿义务机

40、关在履行了国家赔偿责任之后,依法责令实施侵权行为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国家追偿是国家赔偿中的一个专门制度。一方面,国家追偿是以国家赔偿为基础的。另一方面国家追偿与国家赔偿在主体、范围和程序等方面具有许多区别。 追偿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保证受害人实现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又能给工作人员和受委托从事行政的组织或个人形成一定压力,促使其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二、国家追偿的法律性质对国家来说,国家追偿首先是一种权力,即国家追偿权;而对于公务员来说,国家追偿是一种法律责任。我们认为,国家追偿是工作人员因违反职务上的纪律而向国家承担的一种惩戒性的法律责任。理由是:第一,国家赔偿是国家

41、自己的责任,不能从代位责任的角度理解国家追偿。第二,国家追偿与纪律处分并没有本质区别,都是对工作人员的一种制裁,都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自我管理措施。第三,国家追偿是对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否定和谴责,是工作人员因其违反纪律的行为而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三、国家追偿的时效国家追偿的时效是指追偿权的存续期间。 四、国家追偿的金额一般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在确定追偿金额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追偿金额应当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赔偿金额为限(二)追偿金额应与工作人员的过错相适应(三)确定追偿金额时应当考虑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国家追偿,五、国家追偿的意义作为国家赔偿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追偿的意义表现在:

42、(一)追偿是国家机关加强自我管理、彻底纠正错误的有效措施(二)追偿有利于实现国家管理的效率和合法的统一,第二节 行政追偿,一、行政追偿的概念和条件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行政追偿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政追偿,二、行政追偿程序行政追偿程序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追偿事务、作出追偿决定的程序。(一)行政追偿的主体1、追偿人 2、被追偿人。(二)行政追偿的步骤赔偿义务机关办理追偿事务应

43、当经历如下步骤:1、查明被追偿人的过错。2、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和申辩。3、决定追偿的金额。4、执行追偿决定。5、申诉。,司法追偿,一、司法追偿的含义司法追偿是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责令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二、司法追偿的范围1实施暴力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2违法使用武器或者警械造成公民受害或者死亡的工作人员。3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工作人员。,司法追偿,三、司法追偿程序司法追偿程序是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追偿权、作出追偿决定的步骤、顺序、时间和方式。司法追偿程序涉及如下事项: (一)司法追偿的机关司法追偿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司法追偿的条件(1)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2)实施司法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符合司法追偿的范围。(3)追偿的数额限于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赔偿金即国家赔偿费用,不包括赔偿义务机关因处理赔偿请求而支出的费用。(4)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司法追偿,(三)司法追偿的步骤司法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追偿权,应当经历如下步骤:1立案。2调查。3初步决定。4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5作出作出决定。6通知。7申诉。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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