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合同相关学习分享,公司法,赵晓磊,目的:一、理解借款合同的概念、特征及种类;二、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的区 别;三、掌握民间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 利义务。,借 款 合 同,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 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的合同。借款合同特征: 1、原则上为有偿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如 无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视为无息。2、贷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资金,包括现金 和现金请求权。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实践性合同,其他 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4、应是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除外。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其 他均为双务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即缔约
2、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这些都是以不同的标准来划分的,因此,它们之间也是相互重叠的,也就是说单务合同可能同时也是诺成合同或者实践合同,双务合同也可能是诺成合同或者实践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取得
3、权利(包括利益)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借款合同的种类: 1.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2.民间借款合同。,二者的区别: 1、贷款人不同。前者贷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机构,后者贷款人是公民。 2、利息不同。前者是商业行为,是有偿贷款,要收取利息以求盈利, 如果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 下限确定。当然,在执行国家计划或者政策而签订的合同一般是 没有利息的。后者由当事人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应推定为无息。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 3、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前者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
4、主 要条款达成合意时成立。后者是实践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 借款时合同成立。 4、合同管理不同。前者受国家严格监管。后者较少受到国家监管, 不违法即可。但是,有偿借款不应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民间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的合同权利主要有: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依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借款人有权依照约定的资金用途使用贷款;当借款合同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的合同义务主要有:依约提供担保。借款人应依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
5、担保,该项义务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生效之前。如实申报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该项如实申报义务也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义务生效之前。容忍义务。在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该项义务基于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借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按期支付利息。银行借款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
6、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按期退还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退还借款。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
7、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确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民间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对贷款人的权利有:订立借款合同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时,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
8、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对贷款人的义务有:按期、足额提供贷款。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主合同义务。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
9、得泄露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在借款合同中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如何确定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按照上述规定,对借款利息的支付期限应按以下原则确定: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依据上述原则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
10、限的,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双方又不能就利息支付日期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利息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案例:(多选)1.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签订以后,甲依约发放了部分贷款。乙企业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则甲可以行使的权利有哪些?A.停止发放后续贷款B.提前收回已借贷款C.解除借款合同D.对乙企业进行罚款2.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
11、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案例:(多选)3. 王某同赵某系朋友关系。杨某通过赵某介绍,于2000年3月10日向王某借款人民币6 5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双方立有借据一张,由借款人杨某签名盖章。次日,王某将借款6 500元交与杨某。借款期限届至后,王某多次向杨某要求还款,但杨某久拖不还,于是王某要求杨某还款并支付借款利息。杨某声称:最近生意不好
12、总是亏损,能否宽限几天,本金一定会偿还;但借款合同并没有约定利息。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归还本金及利息。问:法院会如何裁定?4.公民甲与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B.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C.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D.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案例:(多选)5、张某为办养猪场向王某借款1万元,没有约定利息。两年后,养猪场获利。张某归还借款时,王某要求其支付1000元利息,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张某应否支付利息? A、张某不必支付利息B、张某应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C、
13、张某应按照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D、张某应在不超过银行存款利率四信的范围内支付利息,案例:6.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应再还300元 B.乙应退回500元 C.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 D.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答案:a解析:乙替甲还款后取得丙对甲的标的为800元的债权,乙“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的表示属于赠与的意思表示,但赠与是合同行为,需要取得受赠人的同意才
14、能发生法律效力。甲称将来一定奉还实际是对乙赠与的意思表示的否定。乙代为清偿后成为借款合同当事人,依合同法第211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甲偿还500元的行为有效,乙无需返还,甲还需再还300元,故选A。,案例:7. 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答案:d解析: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06条、民通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货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题中,曹某通知范某还款指定的10天为还款期限。期限届满,开始计算贷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2005年4月2日诉讼时效届满。但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本题选D。,赵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