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7、处理党员申诉的程序?党章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 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其处理党员申诉的具体程序如下:(1)党组织接到受处分党员的申诉以后,一般由决定或批准处分的组织受理。进行复 查,复议。原组织已撤销的,应由申诉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受理,由县或相当县以上的党组 织进行复查、复议。重要的案件上级纪委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的党委或纪委复查、复议。(2)经复查、复议,需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应经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或相应的党组织 批准。(3)经复查、复议,原处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无需改变结论,可由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结案,并通知本人和上报上级备查。(4)申请人对复查、复议结论仍然不服,应将本人申诉和复查、复议材料一并报告批 准处分党组织的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5)对受理处分党员的申诉,必须坚持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 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如 果处分正确,属于本人坚持错误或无理要求,应该予以说明,批评教育。必要时可以正式 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