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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分类_L类_M类_N类_0类_G类.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254876 上传时间:2018-10-09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8.5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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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车辆分类 L 类 M 类 N 类 0 类 G 类一.按用途分类按 GB/T3730.1-2001汽车和汽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汽车类型的划分1.乘用车定义: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运载乘客及其随行行李和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汽车。2.商用汽车定义: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乘用车不包括在内。二.按用途以符号分类按 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和挂车分类 标准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M 类.N 类.G 类.O 类.L 类。1、 M 类M 类车辆是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2、 N 类N 类车

2、辆时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3、 G 类G 类可概括为越野车,包括在 M 类 N 类之中。4、 O 类O 类挂车 【包括半挂车 】。车辆按最大设计总质量分为 O1、O2 、O3 (大于 3.5 吨且小于 10 吨)、O4(大于 10 吨)类。5、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类。L 类车辆分为 L1、L2、L3、L4、L5 类。一、L 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L1 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 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 50 km/h 的两轮车辆。L2 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 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 50 km/h,具有

3、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L3 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 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 的两轮车辆。L4 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 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 带边斗的摩托车) 。L5 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 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二、 M 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M1 类M1 类车辆 至少有 4 个车轮,或有 3 个车轮,且厂定最

4、大总质量超过 1t,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注:对于 M1 类中的多用途乘用车(定义见 GBT 3730.1-2001 中 2.1.1.8) ,如果同时具有其定义中规定的两个条件,则不属于 M1 类而是根据其质量属于 N1、N2 或是 N3 类。M2 类M2 类车辆 至少有 4 个车轮,或有 3 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5t,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5000 kg 载客车辆。A 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 22 人,并允许乘员站立。B 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 22 人,不允许乘员站立。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

5、括驾驶员)多于 22 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 22 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 22 人,不允许乘员站立。M3 类M3 类车辆 至少有 4 个车轮,或有 3 个车轮,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5000 kg 的载客车辆。A 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 22 人,并允许乘员站立。B 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 22 人,不允许乘员站立。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 22 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级

6、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 22 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 22 人,不允许乘员站立。说明.1 包括两个或多个不可分但却铰接在一起的铰接客车被认为是单个车辆。.2 为挂接半挂车而设计的牵引车(即半挂牵引车) 。车辆分类所依据的质量是指处于可行驶状态的牵引车的质量,加上半挂车传递到牵引车上最大垂直静载荷,和牵引车自身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如果有的话)的和。三、N 类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N1 类N1 类车辆 至少有 4 个车轮,或有 3 个车轮,且厂定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 kg 的载货车辆。N2

7、 类N2 类车辆 至少有 4 个车轮,或有 3 个车轮,且厂定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 kg,但不超过 12000 kg 的载货车辆。N3 类N3 类车辆 至少有 4 个车轮,或有 3 个车轮,且厂定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12000 kg 的载货车辆。说明.1 对于为挂接半挂车而设计的牵引车辆(半挂牵引车) 。车辆分类所依据的质量是处于行驶状态中的牵引车的质量,加上半挂车传递到牵引车上最大垂直静载荷,和牵引车自身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如果有的话)的和。.2 某些专用作业车(例如:汽车起重机、修理工程车、宣传车等)上的设备和装置被视为货物。四、O 类挂车(包括半挂车) 。O1 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

8、过 750kg 的挂车。O2 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750kg,但不超过 3500kg 的挂车。O3 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kg,但不超过 10000 kg 的挂车。O4 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10000 kg 的挂车。3.4.5 O2 类、 O3 类、O4 类挂车是 GBT 3730.1-2001 中 2.2 中的一种。说明就半挂车或中置轴挂车(见 GBT 3730.1-2001 中 2.2.2 和 2.2.3)而言,对挂车分类时所依据的质量是半挂车或中置轴挂车在满载并且和牵引车相连的情况下,通过其所有车轴垂直作用于地面的静载荷。五、G 类指依据 3.5.4 提出的检测条件和 3.5

9、.5 的定义和图示,满足本条要求的 M 类、N 类的越野车。.1 M1 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2000kg 的 N1 类车辆,如满足以下条件就认为是 G 类车辆:至少有一个前轴和至少有一个后轴能够同时驱动,其中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具有类似作用的机构。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30,此外还必须满足下列六项要求中的至少五项:接近角25;离去角20;纵向通过角20;前轴离地间隙180 mm;后轴离地间隙180 mm;前后轴间的离地间隙200 mm。.2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2000kg 的 N1 类、N2 类、M2 类或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12000kg的

10、 M3 类车辆,如果所有车轮设计为同时驱动(包括一轴的驱动可以脱开的车辆)或者如果满足下列三项要求,则认为是 G 类车辆。至少一根前轴和至少一根后轴同时用于驱动,其中包括一轴的驱动可以脱开的车辆;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类似作用的机构;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 25。.3 N3 类或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12000 kg 的 M3 类车辆,如果所有车轮设计为同时驱动(包括一轴的驱动可以脱开的车辆)或满足下列要求,则被认为是 G 类车辆。至少有半数车轮用于驱动;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类似作用的机构;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 25;并且必须满足下列六项要求中的至少四项:接近角25;离去角25;纵

11、向通过角25;前轴离地间隙250 mm;后轴离地间隙250 mm;前后轴间的离地间隙300 mm。.4 载荷和检测条件.4.1 M1 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2000kg 的 N1 类车辆必须处于可行驶状态,即带有冷却液、润滑液、燃油、工具、备用车轮和一位驾驶员。.4.2 除 3.5.4.1 中的车辆,其他车辆必须加载至最大设计总质量。.4.3 通过简单的计算来验证是否具有要求的爬坡能力(25 和 30)。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交相关型式的车辆,以进行实际试验。.4.4 当测量接近角、离去角和纵向通过角时,不考虑后下部防护装置。组合符号符号 M 和 N 可以同符号 G 组合使用,例如,N1 类越野车可以表示为 N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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