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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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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一、科室设置(一)作为医院的一级临床科室。(二)设立中医病床,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数的 5%。具备一定规模的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病区。(三)设立中医门诊,三级医院门诊开设中医专业不少于 3 个,二级医院不少于 2 个。二、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 0.4 名中医类别医师和 0.4 名护士。(二)三级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临床专业 10 年以上。二级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6 年以上。(三)主管中医病房的护士长应当系统接受过中医药知识技能

2、岗位培训,能够指导护士开展辨证施护和运用中医护理技术。三、医疗用房(一)门诊诊室的面积应满足开展业务的需求。三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90 平方米,二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0 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或不低于医院临床科室平均每床建筑面积;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或不低于医院临床科室每床平均净使用面积。四、设备配备(一)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电 冰箱、计算机等。(二)根据专科业务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科诊疗设备。五、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六、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科室及专科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科室参照本基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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