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宪法知识讲座提纲(2008 年 7 月 14 日)第一部分:宪法和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或者说是全国人民要走的一条轨道。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是最重要的。之所以说它重要,是因 为它有以下特征:第一,从地位上看,宪法是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和基础。 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母法产生子法,子法服从母法。第二,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比一般法律全面、广泛,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从我国宪法看,规定了以下几个内容:(1)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根本制度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国体,即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二是政体,即实行人民代表大
2、会制度;三是统一多民族的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根本任务是:“ 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2)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规定了国家机构。(4)规定了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从这些内容看,一般法律是无权涉足的。在一般法律中,不论是基本法还是专门法,也不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只能就某一个方面作出规定,而不具备宪法那样 的全局性和根本性的特征。第三,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同它相碰撞、相抵触。宪法的规范上有四个特点:一是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二是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三是具有纲领
3、性和灵活性;四是具有权威性和不具体处罚性。这些特点同一般法律也是有区别的。2第二部分:我国宪法的变化新中国成立以后,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第一部是 1954 年制定的,第二部是 1975 年制定的,第三部是 1978 年制定的,第四部是 1982 年制定的,是 现行宪法。这四部宪法中,1954 年宪法是一部好宪法,除序言外共有 106 条。之所以说它好,是因为它反映了当 时政治、 经济和社会的实际 情况,体 现了人民的意愿。1975 年的宪法除序言外,只有 30 条。 这一部宪法产生于“ 文革”后期,由于存在“左”的指导思想和“四人帮”的干扰破坏,所以它存在严重的错误。它删掉了五四宪法的许多重要
4、内容,并且加进了不少“左”的东西。它除了“以阶级斗争为纲”作为指 导思想外,充分肯定了“文革”的“ 成果 ”,强调“ 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在具体条款里作出了不少错误的规定。例如:(1)规定以工农兵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政权组织形式,这就否定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地位和作用;(2)取消了国家主席的设置,从而割裂了国家的领导体制;(3)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规定中共中央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并且规定中共中央有对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组成人员的提名权,这就使严重的党政不分合宪化;(4)规定“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
5、”;(5)规定“ 检查机关的 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这就取消了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6)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并且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加以合并,减缩了公民的权利,加重了公民的义务。 总之,这部 宪法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1978 年宪法,除序言外,共有 60 条。它比 1975 年宪 法要好一些,主要是恢复了五四宪法的一些内容,也去掉了七五宪法的一些内容。但是, 这部宪法制定的时候,由于粉碎“四人帮”不久,极“左”的东西尚未清除干净,所以,其中的一些严重错误还没得到彻底纠正。例如:它继续对“ 文革”加以肯定;继续提“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 ;继续保留了中国共产党中
6、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3力量;继续保留了“ 地方各 级革命委员会” 的规定;继续 保留了“人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等等。1982 年宪法,除序言外,共有 138 条。这是一部合乎国情、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要求、顺应民意的好 宪法。制定 这部宪法的历 史背景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已经开过两年,党的工作重点实行了战略转移,由“ 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 中心” ;并且在 1981 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作出了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对“文革”予以全面否定,特别是对毛泽东思想和毛泽东同志作出了客观公正的评价。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制定了现在实行的宪法。这
7、部宪法的制定,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依据,以五四 宪法为基础,除了 继承 五四宪法中关于国体、政体等规定外,又根据新的形势 、新的任 务和新的要求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例如:(1)把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3)规定“社会主 义建设事 业必须依靠工人、 农民和知 识分子”,把知识分子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的三支基本力量之一;(4)规定“参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 业和饲养自留禽” ;(5)充实了有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条款,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等;(6
8、)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副主席;(7)规定设立乡政权,改变政社合一的体制,人民公社只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8)把群众自治组织如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写入了宪法;(9)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等国家领导 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就表明废除了领导职务的终身制;(10)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改变了 过去党政不分的规定;(11)规定“ 国家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等等。所以,这部 宪法是四部宪法中最好的一部。20 多年来,几经修改,虽然部分内容有所变化,但是仍然是除序言外共有 138 条。4第三部分:我国现
9、行宪法的修改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我国对现行宪法先后作了四次修改。宪法的修改体现了“ 四个统一”:一是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和适 应性的统一;二是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三是体现了讲法和讲政治的统一;四是体现了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统一。经过四次修改,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党心、顺应 民意,更加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宪法的第一次修改是 1988 年,是 4 月 12 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当时 的历史背景是 1987 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之后;对宪法的第二次修改是1993 年,是 3 月 29 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当时的历史背景是邓小平同志 1992 年
10、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大开过之后;对宪法的第三次修改是 1999 年,是 3 月 15 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当时的历史背景是党的十五大开过之后;对宪法的第四次修改是 2004 年,是 3 月 14 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当时 的历史背景是党的十六大开过之后。我国宪法四次的修改情况表明:既有科学的理论指导,又有深厚的实践基础,所以,宪法越修改越完善,越修改越符合时代的要求,越修改越顺应党心民意。第一,把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使之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一道作为 国家的指导思想, 这是宪 法修改的最重要成果。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
11、义、毛泽东思想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两大理论成果,是在实践中发展着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指针。邓小平理论博大精深,具有极其丰富的科学内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这个理论的精髓。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的论断,是 这个理论的基石。改革开放思想,是这个理论的核心。江泽民同志指出:“在当代中国,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的邓小平理论,而没有别的理论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 。5“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样 博大精深,具有极其丰富的科学内涵。这一科学理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路线、发展道路、发展阶段和发展战略、
12、根本任务、 发展动力、依靠力量、国 际战略、 领导力量和根本目的等重大问题上,不仅继承了邓小平理论,而且有了很大创新,具有与 时 俱进的理论品质,已 经成为当今中国发展的时代精神。所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高举“ 三个代表”重要性的旗帜,就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 泽东和邓小平理 论的旗帜;坚定对“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信仰,就是坚定 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 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信仰。胡锦涛同志指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是面向 21 世纪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指引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而奋
13、斗的根本指针”。他在 谈到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性 时指出:“ 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关系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关系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关系中华民族的伟 大复兴,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 ”事实雄辩地证明,没有邓小平理论的正确指引,就没有改革开放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道路的开辟。没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正确指引,就不可能实现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把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作为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思想,这就确立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依法执政,调动 广大人
14、民群众的积 极性、 创造性,维护国家 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第二,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和宝贵经验写入宪法,必将对我国经济 、政治和社会生活 产生巨大影响。20 多年来,我们党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这一国情出发,针对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在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中,不仅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等进 行了探索和实践,而且 对 一系列方针、政策 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丰硕成果和宝贵经验。例如: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问题上,在建立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问
15、题上,6在建立和完善国家分配制度的问题上,在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战略的问题上,在建设国家社会主义文明的问题上,在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问题上,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问题上等等,都有伟大的创举。把这些重要内容写进宪法,纳入国家的法制轨道,对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将会起到难以估量的重大作用。第三,宪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在现行宪法里,除了第三次和第四次的修改中把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国家指导思想的两次与时俱进外,在其他许多基本 问题上也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例如:在 1988 年第一次修改
16、宪法时,尚未提到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什么阶段,而在 1993 第二次修改宪法时,便提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到了 1999 年第三次修改宪法时,又提出:“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 。这说明:我们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的认识有了深化。又如:在 1988 年第一次修改宪法时,尚未对国家“实行 计划经济” 作出修改,而在 1993 年第二次修改宪法时,便将国家“实行计划经济” 改为“ 国家实 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了 1999 年第三次修改宪法时,规定国家“发 展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 。这说明:我们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认识。再如:在坚持公
17、有制为主的前提下的非公有制经济先后经历了三次修改:第一次是 1988 年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次是在 1999 年规定:“ 国家在社会主 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 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 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还规定:“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 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次是在 2004 年增加 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宪法作这
18、样的修改,显然是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这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还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上,宪法也作了相应的修改。在 1993 年进行第二7次修改时,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 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 1999 年第三次修改时又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这样,就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更加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更加符合广大农民的意愿。上述情况表明,随着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的进展和时代的前进,特别 是全党全国人民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
19、的认识的不断深化,为了适应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在保持宪法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它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修改,是完全必要的和势在必行的。宪法以社会实践为基础,是实践经验的结晶。 时代在前进,社会在 发展,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渐进的,人 们对事物的认识也是逐渐深化的,这就是实践、 认识、再实 践、再认识的规律。 认识到这一点,就会有助于加深对宪法修改的理解,更加自觉地学习宪法、了解 宪法、遵守 宪法、维护宪 法的尊严。第四部分:从人权角度看宪法修正案(2004)评析2004 年宪法修正案是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新中国宪法的重要修正案,它在中国的宪法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它实现了中国宪法根本精神的
20、跃进:由推进权力之行使到公民权利之保障;它实现了宪法与权力关系的位移:从宪法是权力的工具变为宪法是人民规范权力的工具;同时,宪法的人权条款将对宪法与法律的解释产生强大的穿透力。在具体的权利保障上,它彰显了个人财产权的保障:个人财产权的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提高;增加了财产权对抗公权力的权能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已经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3 月 14 日)。这 次宪法修正案采取与前次修正案连续编排的方式,共14 条(18 条31 条),内容集中在三个代表和政治文明入宪、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人权 保障、紧急状态等四项。从宪法规范与技术 本身的要求来说,这次修宪不是
21、十全十美的。8但是从整体上看,这次修宪是围绕着人权保障这一核心展开的,这在新中国宪法史上还是第一次。长 期以来,人 们信奉革命的首要问题是夺取权力,革命以后的首要任务是巩固权力,巩固权力要不断革命,不断革命又需要强化权力,由此进入了一个权力扩张的怪圈之中无法自拔。在这权力同化一切的实践里,人权在新中国长期为主流意识形态所不容。与此相应,在宪法学界长期通行“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集中反映” 的 宪法观,宪法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宪法被理所当然地权力化了。与此相反,这次宪法修正案将内容集中在人权关怀, 实在是新中国立宪史上的重大历史转折。对一个法律文本可以从不同的侧面进行解读,从有利于人权保障的视角对宪
22、法修正案(2004)作一评析。一、人权入宪实现了中国宪法精神的跃进 由权力走向人权提到这次修宪的人权意义,当然首推人权入宪。 宪法修正案第 25 条在宪法第 33 条中增加一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这在新中国宪法史上具有破天荒的意义。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人权与公民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民权利的入宪不等于人权的入宪。公民权 利是指国家法律保障的具有该国国籍的人的权利,公民权与人权的不同主要有两点,一是在权利主体上,公民权的权利主体是该国公民1 ,人 权的主体是人;在权利的性质上,公民权的性质是“ 法律上的权利”,在中国当代,就是指国家制定法上的权利;人权是具有道德性的权利,它具有超越法律的
23、性质,即它是高于国家法的。可以这样说,公民 权问题主要是实在法内的问题,它包括立法者制定宪法 规定的公民权,行政与司法机关落实保障公民权的法律。而人权问题则是包括两个 层面的问题,除了前述实在法层面的问题以外, 还有一个超越实在法的层面的问题,也就是说,人 权问题 包括对宪法在内的实在法进行人权引导的任务。因此,人权入宪的意义不会因 为宪法中有公民权利的规定而逊色。具体来说,人权入宪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它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由于我国长期视人权为恶,此次宪法确立了人 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将对国人的宪法观念进化以及宪法实践的人权化产生不可估量的推动
24、作用。马克思主9义者的最高目标是解放人,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他们理想的社会是“自由人的 联合体 ” 。马克思主义认为共产党人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他追求的是全人类的利益 这就是人权。无产阶级革命的目标无疑是为人的解放扫清障碍,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权利。在 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革命是作为实现人的解放的手段而存在的。它是依附于人的自由与解放这一最高目标的。在中国共产党革命时期的一些文件中是有保障人权的内容的。但是在建国后人们错误地把手段当作目标来追求,相反,作为目标的人权本身却被忽略了,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消极的后果。 其中最严重的就是人权目标逐渐被淡忘,在 1957 年反右后人权进一步被
25、丑化,人权成为恶。这一状态的改变始于 1990 年代初 2,但是在 1990 年代初人们关注人权的主要原因是在人权方面与霸权主义开展人权外交斗争,是在人权方面取得话语权。这从当 时大量的研究人权的文章就可以知道。因此,真正从内心关注人权问题并在法律上确立人权的正当性则非这次修宪莫属。第二,实现了宪法基本精神进步:由推进权力之行使到公民权利之保障。半个多世纪以来,宪法是按照 权力改造社会的工具这一理念被设计和应用的。宪法是“治国总章程 ”被理解为宪 法是作为主体的人(权 力主体)治理作为客体的人的工具,宪 法成为推行权力的工具。因此中国的宪法一个 显著的特点就是它的主要内容是权力结构的宣示,而
26、这一权力结构是围绕着权力的巩固、而不是权力的限制与牵制构建的。与此形成 对照的是权利的内容不足并且长期悬置。在文革宪法中,公民权利的内容更是被大幅度削减, 权力喧宾夺 主而成为宪法的主旨。 这次修正案第 24 条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 就将人 权的价值推到宪法的首位,它以宪法的权威规定权力的价值在于保障权利,权力的正当性在于保障权利,从而实现了宪法的根本精神从权力向权利的转换。第三,实现了宪法与权力关系的换位:从宪法是权力的工具变为宪法是人民规范权力的工具。长期以来,宪法为权力所用, 宪 法只是为权力提供正当性论证 这是我国的宪法权力牵制体制难以确立的真正原因。宪法修正案第 24 条的
27、规定结束了这一不正常的历史。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明白无误10地说明保障人权是国家权力的义务,它表明宪法在国家权力之上,宪法不仅是权力的正当性来源,而且是行使权力应当遵守的规范。这同时隐含了权力行使者应当向人民负责的内容。这是人民主权的题中应有之义。第四,这一规定将对宪法不能进入司法的人治顽症产生强大的冲击,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真正活起来提供了依据。长期以来我国的宪法不能进入诉讼,通常的做法与理论认为宪法的权利只有变为普通法的权利才能进入诉讼,这使公民的许多宪法权利可望而不可及。这一理论就是大陆法系国家所谓的宪法“ 间接效力说”,而这一学说早在上世纪 60 年代就已成 为历史。这次的宪法
28、修正案明确告诉人们:权力主体特别是法官承担着一项宪法义务:保障人权。这一义务同时为法官实施宪法的行为提供了宪法依据。第五,人权将产生解释性穿透力。众所周知, 宪法内容 对法律解释具有规范意义。宪 法修正案第 24 条 对法律解释的人权导向意义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在普通法解释层面,宪法的人 权保障无疑会对整个法律解释起到至关重要的人权导向;二是在宪法解释层面,通 过整体性解释方法的适用,人权成为真正的“ 帝王条款”,人 权将对整部宪法的解释具有统率与规范意 义。二、私有财产权的彰显私有财产权的彰显是这一次宪法修正案的又一特色。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公民一般私有财产权利的保障。这集中在修正案第
29、 22 条中。 该条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 护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和其他合法 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这一修改是非同寻常的。它对 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具有两方面的意义:(1)宪法抛弃了流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对私有财产的敌对情绪,明确提出“公民的合法私有 财产不受侵犯”,确立了私有财产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观念。这是新中国宪法第一次从正面全面肯定私有财产权的价值。(2)实现了 对私有财产权的全面保护。这次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的继承权 ”改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继承权”
30、虽然只改了一个11字,但是却包含了深意。这一款加上前一款的修改,它在两个方面 实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全面保护:一是在客体上,二是在权能上。在财产权的客体上, 实现了对私有财产的列举式保护到概括式保护的进化,将所有类别的私有财产客体均列入保护范围。原来宪法只列举了“合法收入、房屋和其他合法 财产”为保护对象,虽然“其他财产 ”是一个补 漏条款,但是离概括式保护还是有一定距离的。也就是说,原来宪法只是保护了部分的“财产权”客体,而现在的宪法则是保护所有的财产权客体。再从财产权利权能的角度来看,原来 宪法保护的只是财产权利中的一种 “所有 权” 、甚至只是“ 继承权” ,而 财产权利并不是单单以“所有
31、权” 的形式存在的,财产权利有物权和债权,所有 权又只是物权之一种;至于继承权, 则只是公民处分财产的权能的一种,且这种权能事实上只在公民死后才有意义。这次宪法将所有的合法的“ 财产权 利” 都列入保护范围 ,应当说是一个时代的进步。32、增加了财产权对抗公权力的权能。从 财产权对抗的主体来看,财产权的权能可以分为两种:对抗平等主体的权能和对抗公权力主体的权能。对抗平等主体的权能是任何社会的财产权都具有的权能,是财产权的基本权能。在传统社会里,公权 力对财产权表示适当的尊重,完全不尊重 财产权的政权是不能长期存在的。但是这种尊重的权利属性是很弱的,更多的是一种“ 恩惠”性质。当公权力主体认为自
32、身需要的时候( 当然以公共利益为名),这种财产权就处于危险之中。在现代社会,保护财产权是公 权力的基本义务, 财产 权的重要法律功能与社会功能之一就是限制公权力,对抗公权力,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可以这样说,财产权取得完全的对抗公权力的权 能是现代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但是,长期以来,我国通行“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原则,而何者为“集体利益”、何者为“国家利益”又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因此,在此原则下,加上对私有财产 的歧视,公民 财产利益的 权利性十分微弱,事 实上它只具有对抗平等主体的性质, 财产权对抗公权力的权能严重不足。从合作化开始,各种以公共利益为名的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运
33、动不断。在持续不断的运动中,公民的财产权成为“ 革命” 的对 象。人民公社时代“吃食堂 ”将公民家中的口粮全部充公,12更不用说在文化大革命中的“割资本主义尾巴” ,在“ 资本主义” 的恶名下将农民自留地没收,甚至将自留地里农民可怜的收成都充公。在城市化的过程中, 农民的土地权利被无情地剥夺 4。这一次的宪法修正案使公民的财产权增加了对抗公权力的权能。这表现在:(1)前述第 22 修正案中“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的规 定是明显的针对公权力的,“不受侵犯”就是指不受公 权力主体的侵犯,因为财产权不受平等主体的侵犯是不言而喻的;(2) 关于国家合法侵犯的补偿的规定。修正案第 20 条规定“国家为了公
34、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修正案第 22 条对于一般财产权的合法侵犯也作了相同的补偿规定。这在中国历史上也是破天荒的,它的意识形 态意义远胜于财产权本身的保护。因为这纠正了半个多世纪的一个误解:国家是至上的,国家任何随意侵犯公民财产的行为都正当的。现在,宪 法修正案宣示:保 护财产是国家的义务,国家处分公民的财产权原则上是不允许的,如果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也要给予补偿 。这里的补偿是“等价”的,因为任何不“等价 ”的背后都是部分地侵犯了公民的 财产权 ,均属违法。3、增强了对受到特别严重侵犯的财产权和权能的保护。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土地财产权的特别保
35、护(修正案第 20 条);二是对财产权属的经营性权能的保护。关于土地权利的保 护表现在对宪法第十条第三款的修改上。将原来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 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我国土地实 行公有制: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 农 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原来只有征用而没有补偿的规定是出于国家利益优于集体利益的理念,征用可以是没有补偿的。增加了补偿的规 定无疑使土地利益真正的权利化,再也不是国家的恩惠。关于经营权保护的规定表现在对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修改上(修正案 21条)。宪 法原来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
36、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 导、 监督和管理。 ”现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13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这一修改的意义在两方面。一是对“非公有制 经济” 的形式予以放 宽,只要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都在保 护之列,保护的对象更加全面。这实际上是前述“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在经营领域的具体化。二是改变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防卫心态,采取了“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态度。利用财产从事合法的生产行为是财产权的一项重要权能,财产的增殖不仅对财产权利主体是有利的,同
37、样对社会也是有利的。 宪法修正案对经营权的保护的实质是对财产权的保护的扩展,这不仅对于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工业化有重要的功利性价值,而且由于 经营自由权具有双重的权利属性:它是财产权的重要权能,也是重要的自由权,因此保护经营权同时也是保护了公民的自由权。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宪法修正案对财产权保障的意义远远“ 溢出”财产权保障之外,它具有为其他人 权保障提供物质基础的功能。因为财产权是公民作为自主的法律主体存在的基础性权利,没有财产权,公民的自主与自立就失去了物质基础,因此财产权的保障 为其他人权的保障提供了物质性的前提。其次,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具有保障人权的观念价值。因为长期以来我国的私有财产权
38、不具有正当性,它是权力所要消 灭的对象。以 宪法的形式宣示私有财产权的正当性,这对漠视甚至敌视财产权的思维定势具有不可忽视的观念冲击力。三、强化对权力的限制以保障人权前已论及,中国的宪法历来是围绕权力的巩固与统治的高效展开的。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的任务就是使新的权力合法化,其后的三部宪法均以巩固权力为第一要务,这 从宪法的体例就可以看出。从 1954 宪法开始的宪法体例将公民权利放在序言、 总纲、国家机构之后 5,一直到 1982 年宪法才将公民权利放于国家机构之前。 1975 年的文革宪法更是将公民权利从 54 宪法的 13条(第 85 条至 97 条)削减至只剩区区两条(27、28
39、条)。人权保障离不开对权力的控制,只要有权力存在,它就不可避免地与人权存在张力。 权力、人权间的张力与“权力的阶级性” 无关,它植根于权力的“ 控制性、侵犯性”本能之中,决非人力可以完全解决。我们所能做的是建立一种制度,使权14力尽可能地少作恶,多为善。在实践中,我国的 权力与人 权的天秤是严重地倾向于权力的6。这次修宪的一个重要精神就是将平衡点向人权方面位移,上述有关人权与财产权的彰显就是很好的例证。除此之外,加强权力行使的规范性要求以限制权力是这次修宪的一个重要举措。这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修正案第 26 条、27 条和 29 条的规定将“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 。这三条分别对宪法第
40、 67 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第二十项、对宪法第八十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权的规定、宪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的规定作了修改。这三处 修改都统一将“戒严”改为“ 紧急状态” 。这一修改涉及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非正常状态下人权的保障。戒严是一个军事用语,指在特定情况下以军事统治替代文人政府的统治,这通常会对人民的权利构成无法预见的侵犯且难以法律化。紧 急状态的规定是在社会紧急危难状态下规范政府行为的制度,这是一项在紧急状 态下公民权利保障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障非常状态下的人权,防止政府以紧急状态为名任意克减人权的举动。这一名称的改变就将危难状态的条件、克减权利的限制、相关的
41、法律救济等等与非正常时期人权相关的内容纳入法治轨道提供了宪法依据,同时为这一制度逐渐与世界人权法的相关制度和原则相接轨提供了可能7。其次,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增加了“三个代表”和“政治文明” 的规定。一个充满意识形态宣示的、内容繁 杂的序言无疑是与宪法传统不合的,但是“ 三个代表”和“政治文明” 的入宪还是对人权的保障存在有利的一面,或者说它是人权事业一个可以援引的宪法资源。 “三个代表”有二种义项:一是事实描述,二是规范陈述。事 实描述的真理性是个 实践检验的问题,它与宪法的规范性陈述无干。 宪法是规范,因此真正入宪的是它的“规范陈述”的方面。同时,宪法中的“ 三个代表” 与中国共 产党文件
42、中的 规范性内容的客体发生了 变化。在中国共 产党的文件中,它规 范的对象是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及其党员,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三个代表的规范性内容的对象是权力主体。因此,宪法序言中 “三个代表” 的真正含义是:权力主体应当做到“ 三个代表 ”,实践“三个代表” 是 权力主体的宪法义务。因为先15进文化与先进生产力的根本标准是人的自由与发展,因此,作为宪法内容的“ 三个代表”的核心内容是 权力必 须为人的自由与发展服务 “ 权为民所用”。至于政治文明入宪,它的意义就比较明确了。就像文明的对立面是野蛮一样,文明的政治的对立面是野蛮的政治。野蛮的政治就是任意的和暴力的政治,是丛林规则下的政治。文明的政治
43、就是和平的政治、平等合理对话的政治。而 这样的政治就是规范的政治,因此政治文明本身就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这个规范性的概念规范的对象是谁?无疑是权力主体。所以,政治文明入宪的重要价值就是对权力的规范意义。在短短的半个多世纪中,新中国的宪法(如果包括共同纲领 在内的话)已经有四部。1982 宪法在面世的短短 22 年中已经经过了四次修正,修正条文则达 31 条之多(美国宪法 200 多年只有区区 27 条修正案),这种宪法变革的频率不能不说是很高的,而修宪频 率过高本身说明宪法权威有问题。就 82 宪法的四次修正来说,有明显的政治 权威修宪的色彩, 这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但就其内容来说,则呈现出一个
44、明显的由权力宣示向权利保障位移的轨迹。1988 年的 2 条修正案、1993 年的 9 条修正案集中在经济制度方面的修正,1999年的 6 条修正案的内容除了推进市场经济制度以外增加了法治,今年的这一次修正案的核心内容则是集中在人权。经济制度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型其实已经隐含着人权的内容或者起码是为人权开路的内容,因为人权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能生存,在计划经济 条件下,人只是 实现权 力目标发展经济的工具。至于法治则是一个与人 权高度相关的概念,而 2004 年的修正案则明确将人权入宪。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个轨迹:国人的宪法视野正在从统治的巩固走向人权的保障,中国的宪 法正在一步步地朝向有利
45、于人权发展的方向前进,这是令人高兴的。16第五部分:新中国宪法保障财产权的历史变迁(19492004)从 1949 年共同纲领到 2004 年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新中国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经过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这个历史变迁过程既有成绩,也有不足,最重要的是,为我们提供了一条社会主义宪法保障财产权的脉络。新中国宪法中财产权的保障正在走向一条符合实际的、日益丰富的、 规范化的道路。 由于受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影响,财产权问题,一直是新中国宪法历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也成为宪法 对社会生活中经济改革成果的直接反映。本文欲通过对建国以来历部宪法和宪法修改文本中财产权内容的研究,揭示 55 年来宪法保障财产
46、权的历史变迁之路。一、 1949 年共同纲领 国家在宪法之下,1949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仅宣布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且起草了当时的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 规定,当 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是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国家(第 1 条), 这个国家性质的突出表现在它实行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制度,即在经济成份上,允许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 的存在(第 3 条);在所有制结构上,存在四种形式 国营经济、合作社 经济 、私 营经济、个体经济以及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第 26 条,2831 条);在分配制度上,实行劳资两利(第 26
47、 条)。 1但是,新民主主义社会只是一个过渡时期,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的任务是稳步地由新民主主义国家转变为社会主义国家,这在经济上主要体现为(1)没收官僚资本, 归国家所有(第 3 条)。( 2)建立国营经济 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和领导地位,如共同纲领 第 28 条。( 3)鼓励集体经济 。如 共同纲领第29、34、38 条。(4)改造私营经济。 对于民族资本,通过和平改造的途径,采用17“利用、限制、改造”的方式,以达到使生 产资料的 资本主义私有制改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目的。如共同纲领第 28、30、31、32 条。通过这些经济政策,中国政府逐步将生产资料集中到国家手中,建立起了数量庞
48、大的公共财产,同时对剥削制度实行和平地消灭,发展生产力使公民的私有财产得到了增加,尤其通过土地改革运动, 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了封建社会以来农民无财产保障的状况。同时,中国政府在实施改造过程中,注意 联系实际情况,把握改造的力度,不搞一刀切,使改造在不破坏生产力的前提下进行,做到了平稳过渡。但是,不可否认,共同纲领对财产权的保障也存在一些不足:(1)共同纲领中没有“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而将一些基本权利规定在“总纲”部分,这使得宪法上财产权的性质模糊不清。(2)共同纲领中采用了“经济利益与私有财产”的并列语式,似乎认为私有财产权中并不包括经济利益,如果认为这种经济利益属于反射性的事实利益
49、,也倒说得过去,但果真如此,未免保 护的过宽;反之,如果认为这种经济利益就是一种法律上所带来的“主观利益”,那么认为私有财产中不包括这种利益,显然对财产的认识过于狭窄。(3)共同纲领将法律上的经济制度称为“经济政策”,这是混淆了法律规范与政策规范的区别,不利于规范的实施。(4)共同纲领的相关规定较为简陋,缺乏逻辑严密的规范构造。二、1954 年宪法由于 1949 年共同纲领所规定的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经济政策实施效果很好,受到了群众的拥护,起到了过渡时期的宪法应有的作用。所以,当 时中央政府并没有打算在短时间内制定一部“正式宪法”来代替它。但是,共同纲领所规定的改造过程显然倾向于“平稳”和“较长时间的”,因此,当 1952 年底,我国提18前完成了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时,却发现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并不是很大,从总体结构来看,国 营经济占 19.1%,集体 经济占 1.5,公私合营经济占 0.7,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占 6.9。 这种情况引起了急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中央领导人的不满,在 1953 年 6 月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就严肃批评了三种观点和提法,一是“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