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适用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或场所)兹有位于南通市 如皋 市 白蒲 镇 村(社区) 组 号(位置)的房屋,使用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生产办公经营用房 ;所有权属于 所有。上述房屋的建设及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同意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特此证明。(此证仅供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使用)证明单位盖章:年 月 日说明:1、本证明仅适用于申请将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之情形,供工商注册登记时替代房产证复印件。2、本证明由房屋(场所)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出具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