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承法,继承法是调整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处理财产继承的主要法律是1985年4月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概述,(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 在这一制度中,遗留财产的死亡公民是被继承人,取得死亡公民遗留财产的人是继承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为遗产。 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死亡公民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叫做继承权。 继承权是基于婚姻、血缘和家庭关系而取得的。我国继承法确认了四种财产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二)继承法的概念与
2、基本原则,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养老育幼原则。 4、互助互让、团结和睦原则,(三)继承发生的条件,(1)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合法的继承权关系。 (3)被继承的财产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四)遗产的概念和范围,1、公民的收入。包括公民的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接受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等。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3、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有价证券;公民承包所得个人收益;复员、转业军人的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工伤残抚恤费和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费等。,(五)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1、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人若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继承权的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
4、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二、遗产的继承方式,(一)法定继承,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份额的分配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2、遗产的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我国继承法还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
5、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案例分析,2008年5月10日甲儿病死。甲因伤心过度,在甲儿死的第二天也心脏病发而死,留有遗产40万。甲有甲父、甲妻、甲儿媳、甲孙子、甲女儿、甲的女儿的儿子A和女儿B(即甲外孙子A、甲外孙女B)、甲兄弟。问:如何分配甲的遗产? 2008年5月10日甲死,留有财产40万。甲有甲父、甲妻、甲儿、甲儿媳、甲孙子、甲女儿、甲女婿、甲兄弟。甲妻伤心过度,在甲死的第
6、二天也心脏病发而死。甲妻父母早亡,亦无兄弟姐妹。问:如何分配甲的财产?,(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公民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的内容将其遗产指定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的方式,又称指定继承。,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具有法律效力,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遗嘱必须是遗嘱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能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依据尚未出生的胎儿的应继承份额); 遗嘱成立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三)遗赠,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将自己财产
7、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继承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一个有效的遗赠须具备以下条件:(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2)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3)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死亡。,(四)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组织)之间签定的关于扶养与遗赠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特征:(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2)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3)遗赠扶养协
8、议的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4)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案例分析,被继承人刘三于2001年5月病故。其有二子一女,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在其父病故一个月后也相继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刘丙于1999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三于1998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次子刘乙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大叔与自己故交,可继承房屋1间,现金1万;幼女刘丙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另者,多年好友赵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3万。经查明,刘三有遗房17间,现金11万。赵大伯于2
9、001年1月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海。现问: 本案中哪些是继承人?哪些是受遗赠人? 刘三的遗嘱应作何处理? 剩余的遗产如何继承?,答案,(1) 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甲;代位继承人有马玉花;受赠人有张大叔、赵大伯;刘乙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是继承人;刘丙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也不是继承人。 (2) 刘三的遗嘱应作如下处理: 刘乙因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 张大叔可依遗嘱分得遗房1间,现金1万。 刘丙依遗嘱本来可分得遗房3间和现金3万,但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转为法定继承,由刘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赵大伯作为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
10、能继承遗赠人的遗产。 (3)本案遗产除去被张大叔继承的1间遗房和1万现金外,其余遗房16间和现金10万,应由刘甲与马玉花(代位继承)二人平均分割。,三、遗产的处理,1继承开始的时间,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包括生理死亡的时间和宣告死亡的时间(不能把遗产分割的时间当作继承开始的时间)。,2. 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害或者抢夺。,3继承、遗赠的接受和放弃,接受继承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就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应当在继承开始
11、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方式作出。,接受遗赠必须在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以明示或积极作为的形式作出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遗产范围中六个不包括:共有财产中他人的财产;已赠送、处分的财产(包括遗赠);使用权、用益权;抚恤金;有收益人的保险金;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义务等,都不能作为遗产。,4、继承权的丧失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案例分析,梅90年丧夫,9
12、2年带3岁幼女小梅再嫁与强。强有10岁儿子小强。05年强暴病而死。06年梅再嫁与明,其时小强已成年另过。07年小强获得强04年承包工程所得款30万元。这30 万真的全归小强吗?,案例分析,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共建房屋12间,并于1998年生一子丙。1999年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长子甲同住,直至2001年才病逝。2002年,乙妻车祸身亡。此时,甲与丙就上述遗房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丙的外祖父也即丙的监护人认为,12间房屋系丙的父母建造,甲无权继承。经查实,上述各被继承人均无遗嘱。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乙死后,遗房怎样继承? 乙母死后,遗房又怎样继承? 丙是否应继承1
13、2间遗房?,答案, 12间房屋系乙与乙妻婚后所建,属乙与乙妻的夫妻共同财产。乙死后,遗房只有6间,应由乙的第一序继承人即乙妻、丙、乙母继承,各得2间。乙母死后,遗房2间,由甲乙继承。但由于乙先于乙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对乙母的2间遗房,由甲继承1间,由丙代位继承1间。 丙不能全部继承12间遗房。乙妻死后,遗房有8间,由丙继承。丙应继承的遗房为除去甲继承的1间外的11间。,案例分析,胡平与自幼残疾的儿子胡波相依为命,共同生活。为了在自己死后,胡波有人照顾,胡平立下遗嘱:把自己财产中的3间房屋和4万元存款在自己死后赠给邻居陈
14、强,但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胡平在遗嘱中指定居委会主任作为遗嘱执行人。2000年2月,胡平去世后,陈强没有照顾胡波的生活,却提出要胡平的遗产,遭居委会主任拒绝,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居委会主任履行交付胡平的遗产。问题: 胡平对陈强的遗赠属什么性质的遗赠? 法院应作何判决?,答案, 胡平在遗嘱中对遗赠财产给陈强附有一定的义务,即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此种遗赠是附义务的遗赠或叫附条件的遗赠。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根据该规定,陈强没有履行照顾胡波生活的
15、义务,法院应判决驳回陈强的诉讼请求,取消陈强接受遗产的权利。,案例分析,曹国终生未娶,小有积蓄,并收养了一子曹东。1998年曹东赴美留学,从此很少与曹国联系。1999年5月,曹国便与村委会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商定:村委会负责曹国的生养死葬,曹国的全部财产在其死后归村委会所有。同年8月,曹国觉得自己的财产较多,不想全部给村委会,于是,自书遗嘱一份,将遗产的一半赠给恩人牛老汉。2001年,曹国死亡。村委会办完丧事后,牛老汉拿着遗嘱要求接受曹国的遗产,曹东也回家,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村委会对牛老汉和曹东的要求均予拒绝。问题: 曹东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 牛老汉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 曹国的遗产应如何处
16、理?,答 案,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生前与村委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曹东虽是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 由于曹国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因而,曹国将一半财产遗赠给牛老汉是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是无效的。牛老汉不能继承遗产。 曹国的全部遗产应由村委会继承。,收养关系,1、效力 (一)养父母以及近亲属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
17、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1)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养子女有对父母赡养的义务; (2)养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3)养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4)养子女和养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二)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案例分析,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
18、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案,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最后:恭祝大家阖家欢乐、幸福美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