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标签管理第三讲食品标签国家标准有关规定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GB7718-2011)2 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 ( GB13432-2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GB28050-2011)4 (GB2760-2014) 6 产品执行标准要求等:例如 GB19645-2010 巴氏杀菌乳 、GB/T10346-200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食品标签标识的作用: 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 向消费者承诺。 促进销售。 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 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 食品安全法 对食品标签的规定标签应当标明下列
2、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3、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3、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4、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5、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6、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7、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禁止的食品标识违法行为1、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2、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3、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获证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000元以下罚款。重点学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1年 4月 20日公布,自 2012年 4月 20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