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企刑事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国企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一、国企刑事法律风险何以成为一个话题,1. 一组数据84万件 105.1 万人,2. 不可逆转性,3. 一种普遍的心态国企与民企,背景材料一2012年6月,深圳卫生系统掀起一股反腐风暴。据深圳市检察院通报称,已对该市市、区两级13家医院的16名管理人员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其中包括9名正(副)院长、7名科室负责人。,背景材料二烟台银行数十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迄今为止,公安抓了17人,案由主要是金融诈骗、行贿受贿;检察院抓了21个人,涉及渎职罪。董事长庄永辉已被“双规”、批捕。邮储银行行长陶礼明近日被“双规”,调查内容涉及到若干笔贷款和银行
2、资金业务。,4. 个 案,二、国企及其工作人员犯罪的“群体符号”,1. 民 企涉税、涉发票、非法集资、集资诈骗、诈骗、行贿、串通投标、注册资本、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涉黑等,2. 国 企媒体盘点2011年十大国企企业家犯罪 来源:法制日报,1. 冯永明,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前董事长。2011年1月14日,黑龙江伊春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冯永明等3兄弟贪污(7.9亿)、侵占财产、挪用资金罪罪名成立,冯永明被判处死缓。2. 李经纬,广东健力宝集团前董事长兼总经理。2011年11月3日,佛山市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李经纬15年有期徒刑。3. 张春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
3、。2011年7月22日,河北沧州市中院以受贿罪(746万余元)一审判处张春江死缓。,4. 沈长富,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全国人大代表。2011年11月11日,重庆市五中院一审以受贿罪(3616万)判处其死缓。5. 李晓枫,原重庆市广播电视集团原(总台)党委副书记、总裁(总台长)、全国人大代表。2011年9月16日,重庆市一中院一审以受贿罪(4909万)、挪用公款罪(300万),数罪并罚,判处其死缓。6. 吴建文,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原总裁。2011年11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受贿1187万,判处死缓;挪用公款3355万,判处无期徒刑;贪污500万,判
4、处有期徒刑15年;隐瞒境外存款110万港币,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死缓。,7. 肖时庆,银河证券原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总裁。2011年4月,河南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肖时庆犯受贿罪(1546万),内幕交易罪(1亿),数罪并罚,判处死缓。8. 王观超,北京三九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2011年11月9日,重庆市一院作出一审判决,王贪污2629万、挪用公款400万,数罪并罚判处死缓。9. 李华,四川移动前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2011年8月,四川攀枝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华犯受贿罪(1647万),判处死缓。,10. 董跃进,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原总经理助理兼进出口贸易部总经理。2011年
5、1月,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董跃进挪用公款5.8亿元、受贿91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更加详实的情况2012年1月1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提供学术支持,法制日报指导并由法人杂志联合学者、律师共同参与的“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正式发布。报告显示,在企业家涉案的199例案件中,国企和民企分别为88例和111例,其中59例国企企业家贪腐案例中,平均涉案金额达到3380万元。报告显示,09年中国可统计的落马企业家有95位,10年该数据上升到155位,11年突破200位。,国企高管犯罪特点1. 数额高2. 6个数罪并罚、4个一罪一罚 3
6、. 重刑(8死缓,1无期,1有期15年)4. 无死刑立即执行5. 共犯比例高(40%),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公司原董事长宋文代,涉嫌贪污5290多万元、黄金58.9公斤,挪用公款2100万元,使这家几度被评为“中国黄金行业之首”的大型国有企业濒临绝境。黄金58.9公斤,折合58900克,按最新市价每克318元计算,大约价值1873万元。,国企及其工作人员犯罪倾向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谋利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贿罪、污染环境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国企及其高管犯罪原因解析1. 确实有罪
7、2. 无意识犯罪3. 因法律界限不清导致犯罪4. 被诬陷导致犯罪,专题一 无意识如何构成犯罪,广东中山李启红案李启红,原中共广东省中山市委副书记、市长,广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68年6月参加工作,197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前任中山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被外界誉为“十大明星市长”。2010年5月因经济问题双规。2011年4月6日至7日,李启红将在广州受审,其被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两项罪名。,李启红称,自己的行为确实构成了犯罪,是一次惨痛的教训,她说主要是由于自己法律观念淡薄,对证券法不懂,“认为(这种行为)只是违纪或者违规”。分析:其辩解针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不知行为之违法性,言下之意更不知刑事违法性结论:不知法不免罪,刑法第14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专题二 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