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 收 概 论刘 澄 樊 彩 霞 刘 欣 华 编 著经 济 管 理 出 版 社图 书 在 版 编 目 ( CIP) 数 据税 收 概 论 / 刘 澄 , 樊 彩 霞 , 刘 欣 华 编 著 . 北 京 : 经 济 管 理 出 版 社 , 2004ISBN 7 - 80207 - 014 - 7 . 税 . 刘 樊 刘 . 税 收 理 论 .F810.42出 版 发 行 : 经 济 管 理 出 版 社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蜂 窝 8 号 中 雅 大 厦 11 层 电 话 : ( 0 10 ) 5 1 91 5 6 02 邮 编 : 1 0 0 03 8印 刷 : 北 京 晨 旭 印 刷 厂
2、 经 销 : 新 华 书 店 责 任 编 辑 : 卢 小 生技 术 编 辑 : 蒋 方责 任 校 对 : 赤 平787mm960 mm/ 16 20.5 印 张 360 千 字2004 年 11 月 第 1 版 2004 年 11 月第 1 次 印 刷 印 数 : 16000 册 定 价 : 28.00 元 书 号 : ISBN 7 - 80207 - 014 - 7/ F15版 权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凡 购 本 社 图 书 , 如 有 印 装 错 误 , 由 本 社 读 者 服 务 部 负 责 调 换 。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阜 外 月 坛 北 小 街 2 号 电 话 : (
3、01 0 ) 6 8 02 2 97 4 邮 编 : 10 0 83 6目 录第 一 篇 税 收 导 论第 一 章 税 收 制 度 概 述 / 3第 一 节 税 收 的 概 念 / 3第 二 节 税 收 制 度 / 8第 二 章 税 收 原 则 与 税 收 负 担 / 17第 一 节 税 收 原 则 的 发 展 / 17第 二 节 税 收 原 则 的 基 本 内 容 / 19第 三 节 我 国 税 收 的 立 法 原 则 / 23第 四 节 税 收 负 担 与 税 负 转 嫁 / 24第 三 章 税 制 结 构 / 28第 一 节 税 制 结 构 的 分 类 / 28第 二 节 影 响 税 制
4、 结 构 的 因 素 / 29第 三 节 优 化 税 制 结 构 的 主 要 内 容 / 31第 四 节 我 国 的 税 制 结 构 / 32第 五 节 世 界 性 税 制 改 革 与 发 展 趋 势 / 38第 二 篇 税 收 实 务第 四 章 流 转 税 / 49第 一 节 增 值 税 / 49第 二 节 消 费 税 / 79第 三 节 营 业 税 / 94第 五 章 所 得 税 / 112第 一 节 企 业 所 得 税 / 1122 税 收 概 论第 二 节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 138第 三 节 个 人 所 得 税 / 154第 六 章 其 他 税
5、 / 181第 一 节 关 税 / 181第 二 节 土 地 增 值 税 / 190第 三 节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194第 四 节 契 税 / 197第 五 节 车 船 使 用 税 与 车 辆 购 置 税 /第 六 节 印 花 税 / 203199第 七 节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207第 八 节 房 产 税 / 208第 九 节 资 源 税 / 210第 十 节 其 他 税 的 会 计 处 理 / 214第 七 章 税 务 筹 划 / 220第 一 节 税 务 筹 划 概 述 / 220第 二 节 税 务 筹 划 的 制 度 分 析 / 225第 三 节 国 内 税
6、务 筹 划 的 主 要 方 法 / 228第 四 节 国 际 税 务 筹 划 的 主 要 方 法 / 234第 三 篇 税 收 征 收 管 理第 八 章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 249第 一 节 税 务 管 理 / 250第 二 节 税 款 征 收 / 257第 三 节 税 务 稽 查 / 265第 四 节 法 律 责 任 / 274第 九 章 税 务 行 政 法 制 / 291第 一 节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 291第 二 节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 298第 三 节 税 务 行 政 诉 讼 / 305第 四 节 税 务 行 政 赔 偿 / 312参 考 文 献 / 320前
7、言 税 收 概 论 作 为 学 习 税 收 理 论 与 实 务 的 基 础 课 , 以 介 绍 中 国 税 制 为 主 体 , 强 调 理 论 性 和 实 务 性 兼 备 , 以 实 务 性 为 主 , 它 主 要 阐 述 税 收 制 度 、 税 制 结 构 、 税 制 改 革 、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与 具 体 税 种 操 作 实 务 。本 书 可 作 为 高 等 院 校 经 济 、 管 理 等 相 关 专 业 的 教 材 使 用 , 也 可 作 为 从 事 经 济 、 管 理 工 作 的 相 关 人 员 的 培 训 教 材 和 参 考 书 。 为 了 便 于 教 学 , 我 们 在 编
8、 写 时 , 每 章 都 编 写 了 内 容 提 要 、 参 考 题 、 练 习 题 和 案 例 。 鉴 于 中 国 税 收 制 度 和 税 收 法 规 体 系 正 处 于 快 速 变 革 阶 段 , 教 师 可 结 合 学 时 安 排 和 最 新 税 法 的 变 化 , 合 理 安 排 讲 授 内 容 。本 书 是 三 位 编 者 合 作 的 产 物 。 全 书 编 写 大 纲 由 刘 澄 、 樊 彩 霞 、 刘 欣 华 共 同 研 究 确 定 , 樊 彩 霞 负 责 第 一 篇 的 编 写 , 刘 欣 华 负 责 第 二 篇 的 编 写 , 刘 澄 负 责 第 三 篇 的 编 写 。 刘
9、敏 、 孟 剡 参 与 了 第 七 至 九 章 的 编 写 和 全 书 的 修 改 及 校 对 工 作 。 全 书 最 后 由 刘 澄 负 责 统 稿 和 协 调 工 作 。由 于 各 位 编 者 在 学 校 都 担 负 着 繁 重 的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 本 书 的 编 写 基 本 是 在 业 余 时 间 进 行 的 , 可 以 说 是 历 尽 艰 辛 。 在 本 书 的 编 写 过 程 中 , 参 考 了 大 量 文 献 资 料 , 在 此 , 特 向 各 位 作 者 表 示 诚 挚 的 谢 意 。 同 时 , 应 向 给 予 各 位 编 者 大 力 支 持 的 单 位 领 导 和
10、 同 事 们 表 示 衷 心 的 感 谢 。尽 管 经 过 不 懈 的 努 力 , 力 求 完 善 , 但 书 中 一 定 还 存 在 诸 多 缺 点 和 错 误 , 恳 请 各 位 读 者 和 同 行 提 出 宝 贵 意 见 。刘 澄 樊 彩 霞 刘 欣 华2004 年 6 月 于 北 京第 一 篇 税 收 导 论内 容 提 要本 篇 是 税 收 的 基 础 理 论 篇 。 通 过 教 学 , 要 求 学 生 掌 握 税 收 的 概 念 和 税 收 制 度 , 正 确 理 解 税 收 的 地 位 与 作 用 ; 掌 握 税 收 的 原 则 和 税 收 负 担 , 了 解 税 收 立 法 原
11、则 ; 熟 练 掌 握 税 制 结 构 的 概 念 与 分 类 , 了 解 税 制 改 革 的 内 容 与 发 展 趋 势 。第 一 章 税 收 制 度 概 述内 容 提 要 : 本 章 在 介 绍 税 收 特 点 的 基 础 上 , 简 要 地 分 析 了 税 收 与 其 他 财 政 收 入 的 主 要 区 别 。 重 点 介 绍 了 税 收 制 度 的 法 律 级 次 和 税 收 制 度 的 构 成 要 素 , 即 : 征 税 对 象 、 纳 税 人 、 税 率 、 纳 税 环 节 、 纳 税 期 限 、 减 税 免 税 等 的 主 要 内 容 。 最 后 介 绍 了 按 照 各 项 税
12、收 制 度 的 立 法 目 的 、 征 税 对 象 等 的 不 同 所 形 成 的 税 法 分 类 。第 一 节 税 收 的 概 念一 、 税 收 的 产 生税 收 是 人 类 历 史 上 最 早 出 现 的 财 政 范 畴 , 产 生 于 国 家 出 现 之 后 , 没 有 国 家 , 也 就 没 有 税 收 。在 中 国 历 史 明 文 记 载 中 , 最 早 出 现“ 税” 字 , 并 有 历 史 典 籍 可 查 的 是 春 秋 所 记 鲁 宣 公 十 五 年 ( 公 元 前 594 年 ) 的 “初 税 亩 ”。 中 国 文 字 由 象 形 字 衍 化 而 成 , “税 ” 字 由 “
13、禾 ” 与 “兑 ” 构 成 , “ 禾 ” 为 谷 物 , “兑 ” 字 意 为 送 达 , 在 中 国 古 代 , “ 税 ” 字 本 意 是 社 会 成 员 把 以 土 地 为 基 础 的 农 产 品 上 缴 给 国 家 。 在 中 国 历 史 上 , 不 同 朝 代 对 税 收 有 着 不 同 的 称 谓 , 如“ 赋 税” 、 “ 捐 税” 和“ 租 税” , 等 等 , 直 到 20 世 纪 40 年 代 末 , “ 税 收” 一 词 才 成 为 中 国 经 济 生 活 中 的 普 遍 用 语 , 并 成 为 各 种 税 的 总 称 。目 前 , 在 各 种 税 收 著 作 中 ,
14、 对 税 收 的 概 念 有 着 不 同 的 表 述 , 比 较 有 代 表 性 的 观 点 大 致 可 以 分 为 如 下 三 类 :第 一 类 观 点 认 为 , 税 收 是 国 家 凭 借 政 治 权 力 , 按 照 预 定 标 准 , 无 偿 地 集 中 一 部 分 社 会 产 品 形 成 的 特 定 分 配 关 系 。第 二 类 观 点 认 为 , 国 家 为 满 足 社 会 公 共 需 要 , 依 据 其 社 会 职 能 ,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 参 与 国 民 收 入 中 剩 余 产 品 分 配 的 一 种 规 范 形 式 。第 三 类 观 点 认 为 , 税 收 是 国
15、家 为 实 现 其 社 会 经 济 目 标 , 按 预 定 的 标 准 对 私4 税 收 概 论人 部 门 进 行 的 非 惩 罚 性 和 强 制 性 的 征 收 , 是 将 资 源 的 一 部 分 从 私 人 部 门 转 移 到 公 共 部 门 。在 上 述 三 类 观 点 中 , 第 一 类 观 点 突 出 了 国 家 分 配 , 第 二 类 观 点 突 出 了 满 足 社 会 公 共 需 要 , 第 三 类 观 点 把 税 收 的 范 围 限 定 在 对 私 人 部 门 的 征 收 上 。 在 我 国 2003 年 度 注 册 会 计 师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指 定 辅 导 教 材
16、税 法 中 , 虽 然 没 有 直 接 对 税 收 给 以 定 义 , 但 其 中 表 述 的 : “税 收 的 实 质 是 国 家 为 了 行 使 其 职 能 , 取 得 财 政 收 入 的 一 种 方 式 。 ” 我 们 认 为 这 种 表 述 与 第 一 类 观 点 基 本 相 同 。二 、 税 收 的 特 点税 收 作 为 一 种 凭 借 国 家 政 治 权 力 所 进 行 的 特 殊 分 配 , 具 有 强 制 性 、 无 偿 性 和 固 定 性 的 特 点 。( 一 ) 税 收 的 强 制 性税 收 的 强 制 性 主 要 是 指 国 家 以 社 会 管 理 者 的 身 份 , 通
17、 过 法 律 、 法 规 等 形 式 对 征 收 捐 税 加 以 规 定 , 并 依 照 法 律 强 制 征 税 。 具 体 来 说 , 税 收 的 强 制 性 包 括 以 下 含 义 :1. 凭 借 国 家 政 治 权 力 征 税 。 在 对 社 会 产 品 分 配 的 过 程 中 , 通 常 存 在 着 两种 权 力 : 一 种 是 所 有 者 权 力 , 一 种 是 政 治 权 力 。 国 家 征 税 是 以 社 会 管 理 者 的 身 份 凭 借 其 政 治 权 力 , 而 非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权 力 ; 国 家 征 税 所 依 据 的 政 治 权 力 作 为 社 会 最 高
18、管 理 者 所 拥 有 的 社 会 公 共 权 力 凌 驾 于 所 有 权 之 上 , 可 以 对 一 切 所 有 者 行 使 , 不 受 任 何 财 产 所 有 权 和 生 产 资 料 所 有 制 形 式 的 制 约 。 依 据 政 治 权 力 强 制 征 税 是 税 收 作 为 一 种 财 政 范 畴 的 前 提 条 件 , 也 是 政 府 满 足 公 共 需 要 的 必 要 保 证 。2. 纳 税 人 负 有 纳 税 的 义 务 。 税 收 的 强 制 性 是 社 会 资 源 从 具 体 的 纳 税 人 手中 , 无 偿 地 转 移 到 政 府 手 中 , 必 然 会 给 纳 税 人 带
19、 来 一 定 的 负 担 , 而 纳 税 人 会 因 为 纳 税 而 损 失 一 部 分 经 济 利 益 , 因 此 , 从 本 质 上 来 讲 , 任 何 纳 税 人 都 不 会 自 愿 纳 税 , 而 必 须 通 过 强 制 的 手 段 来 实 现 。 从 另 一 角 度 分 析 , 每 一 社 会 成 员 都 享 受 国 家 举 办 社 会 公 共 需 要 的 产 品 或 质 量 , 同 时 也 必 须 相 应 负 担 满 足 社 会 公 共 需 要 的 资 金 , 即 负 有 纳 税 的 义 务 。3. 征 纳 双 方 的 分 配 关 系 以 法 律 形 式 加 以 规 范 和 制 约
20、 。 税 收 强 制 性 的 具 体体 现 , 就 是 依 法 治 税 。 税 收 分 配 的 实 质 是 一 种 法 律 关 系 , 是 由 税 法 所 调 整 的 税 收 征 纳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关 系 。 税 收 制 度 一 旦 确 定 , 征 纳 双 方 共 同 的 守 则 就 是 依 法 治 税 , 不 仅 要 求 政 府 依 法 征 税 , 也 要 求 纳 税 人 依 法 纳 税 。 任 何 一 方 , 只 要 不 遵 守 这 种 以 法 律 规 范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关 系 , 都 要 受 到 法 律 的 制 裁 。税 收 的 强 制 性 亦 称 强 制
21、 而 非 惩 罚 性 。 它 与 国 家 凭 借 其 政 治 权 力 , 对 各 种 违5第 一 篇 税 收 导 论法 活 动 进 行 的 罚 款 及 没 收 收 入 等 形 式 有 着 根 本 的 区 别 。 在 财 政 收 入 中 , 虽 然 税 收 与 罚 没 收 入 都 具 有 强 制 性 , 但 罚 款 和 没 收 的 前 提 是 主 体 违 反 了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 而 税 收 是 国 家 对 正 常 经 营 活 动 的 主 体 依 法 征 税 , 所 以 说 税 收 不 能 替 代 罚 款 、 没 收 等 行 政 处 罚 方 式 。( 二 ) 税 收 的 无 偿 性
22、税 收 的 无 偿 性 主 要 是 指 国 家 征 税 后 , 税 款 即 成 为 财 政 收 入 , 不 再 归 还 纳 税 人 , 也 不 支 付 任 何 报 酬 。 税 收 的 无 偿 性 包 含 以 下 含 义 :1. 在 税 收 上 国 家 与 具 体 的 纳 税 人 之 间 不 具 有 直 接 偿 还 性 。 税 收 的 无 偿 性表 明 了 税 收 是 价 值 的 单 方 面 运 动 , 纳 税 人 在 纳 税 的 时 候 , 不 能 取 得 任 何 等 价 物 。 正 如 列 宁 所 说 : “ 所 谓 赋 税 , 就 是 国 家 不 付 任 何 报 酬 而 向 居 民 取 得
23、 的 东 西 。 ”2. 税 收 相 对 于 具 体 的 纳 税 人 有 间 接 的 偿 还 性 。 国 家 征 税 虽 然 不 对 具 体 的 纳 税 人 进 行 直 接 偿 还 , 但 由 于 纳 税 人 可 以 享 用 国 家 用 税 收 兴 办 的 各 项 公 共 事 业 , 此 时 在 量 上 可 能 不 存 在 直 接 对 等 的 关 系 , 但 是 税 收 的 间 接 偿 还 已 得 到 了 体 现 。税 收 的 无 偿 性 与 间 接 偿 还 性 是 辩 证 统 一 的 关 系 。 税 收 的 无 偿 性 是 针 对 具 体 的 纳 税 人 而 言 的 , 就 具 体 的 征
24、税 过 程 而 言 , 国 家 对 具 体 的 纳 税 人 不 存 在 直 接 的 偿 还 关 系 。 但 从 整 个 社 会 来 看 , 国 家 征 税 虽 然 使 纳 税 人 丧 失 了 部 分 资 源 的 所 有 权 , 但 是 , 国 家 的 一 些 社 会 活 动 改 善 了 人 们 生 存 与 发 展 所 需 要 的 共 同 外 部 环 境 , 为 全 体 社 会 成 员 提 供 了 各 种 服 务 , 所 有 的 纳 税 人 都 因 此 而 受 益 , 所 以 说 税 收 是 有 偿 的 , 是 取 之 于 民 、 用 之 于 民 的 。( 三 ) 税 收 的 固 定 性税 收
25、的 固 定 性 主 要 是 指 在 征 税 之 前 , 以 法 的 形 式 预 先 规 定 了 课 税 对 象 、 课 税 额 度 和 课 税 方 法 等 , 税 收 的 固 定 性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的 含 义 :1.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具 有 相 对 的 稳 定 性 。 目 前 税 收 已 渗 透 到 社 会 经 济 活 动 和人 们 日 常 生 活 的 各 个 方 面 , 国 家 对 纳 税 人 进 行 强 制 、 无 偿 的 征 税 , 必 须 使 纳 税 人 熟 悉 法 律 对 税 收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便 于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同 时 由 于
26、 国 家 征 税 会 影 响 到 纳 税 人 的 生 活 和 生 产 决 策 , 所 以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具 有 相 对 稳 定 性 。2. 征 纳 双 方 以 法 律 、 法 规 为 准 绳 。 税 收 的 法 律 法 规 对 纳 税 人 与 征 税 机 关均 有 约 束 力 , 不 仅 要 求 纳 税 人 依 法 纳 税 , 同 时 也 要 求 征 税 机 关 依 法 征 税 。 税 收 制 度 确 立 之 后 , 纳 税 人 只 要 取 得 了 应 税 物 品 , 发 生 了 应 税 行 为 , 就 应 按 照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标 准 缴 纳 税 款 。 同
27、时 征 税 机 关 做 出 的 各 种 征 税 行 为 和 其 他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也 必 须 以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为 依 据 。3. 税 收 的 固 定 性 是 相 对 的 。 税 收 的 固 定 性 并 非 意 味 着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是 一6 税 收 概 论成 不 变 的 。 当 社 会 经 济 发 生 或 即 将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 客 观 上 要 求 对 课 税 对 象 及 税 收 标 准 等 进 行 科 学 、 合 理 的 调 整 , 同 时 税 法 也 要 进 行 适 当 的 修 改 , 这 样 才 能 对 经 济 的 发 展 , 发 挥
28、有 效 的 调 节 和 促 进 作 用 。 但 是 , 为 了 不 影 响 人 们 的 正 常 生 活 和 生 产 决 策 ,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应 具 有 相 对 的 稳 定 性 , 绝 不 能 朝 令 夕 改 , 随 心 所 欲 。 这 种 稳 定 性 主 要 表 现 为 : 税 收 立 法 权 力 和 执 法 权 力 的 分 离 ,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更 必 须 经 过 一 定 的 立 法 程 序 , 国 家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作 为 执 法 部 门 , 无 权 随 意 变 更 税 法 。 坚 持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制 定 、 修 订 税 法 , 是 实
29、现 依 法 治 税 的 重 要 内 容 。 税 收 的 三 个 基 本 特 征 , 是 税 收 内 在 本 质 属 性 的 外 在 表 现 , 是 一 切 税 收 的 共性 , 是 税 收 区 别 于 其 他 财 政 收 入 形 式 的 重 要 标 志 , 三 个 基 本 特 征 是 一 个 完 整 的 统 一 体 , 无 偿 性 是 税 收 分 配 的 核 心 特 征 , 强 制 性 和 固 定 性 是 对 无 偿 性 的 保 证 和 约 束 。 正 是 这 三 个 基 本 特 征 , 才 使 得 税 收 成 为 财 政 收 入 的 最 主 要 的 组 成 部 分 。三 、 税 收 与 其
30、他 财 政 收 入 的 比 较( 一 ) 税 收 与 货 币 财 政 性 发 行 的 比 较货 币 财 政 性 发 行 是 国 家 为 了 弥 补 财 政 赤 字 而 发 行 货 币 的 行 为 , 它 与 税 收 的 最 大 的 区 别 有 两 点 : 一 是 税 收 有 物 资 保 证 , 而 货 币 的 财 政 性 发 行 没 有 物 资 保 证 。 由 于 在 商 品 数 量 和 货 币 流 通 速 度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 货 币 流 通 量 的 多 少 与 物 价 高 低 成 正 比 的 关 系 , 滥 发 纸 币 必 然 造 成 虚 假 购 买 力 , 人 为 导 致 货
31、币 贬 值 、 物 价 上 涨 、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紊 乱 。 所 以 , 一 般 国 家 都 不 通 过 货 币 的 财 政 性 发 行 而 增 加 财 政 收 入 。 而 最 稳 妥 的 方 法 是 通 过 调 整 税 收 法 规 而 增 加 财 政 收 入 。 二 是 税 收 具 有 固 定 性 , 而 货 币 的 财 政 性 发 行 不 具 有 固 定 性 。 由 于 货 币 的 财 政 性 发 行 是 国 家 根 据 财 政 收 支 出 现 的 赤 字 , 在 无 法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来 解 决 时 所 采 用 的 一 种 弥 补 手 段 , 所 以 在 发 行 的
32、时 间 及 数 量 上 都 具 有 不 固 定 性 。( 二 ) 税 收 与 罚 没 收 入 的 比 较罚 没 收 入 是 罚 款 和 没 收 收 入 的 简 称 , 是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和 机 关 ( 如 公 安 、 司 法 、 工 商 、 税 务 、 海 关 、 物 价 等 部 门 ) 对 违 反 有 关 法 规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罚 款 及 没 收 财 物 的 惩 罚 性 措 施 , 此 项 收 入 是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的 一 部 分 。 罚 没 收 入 与 税 收 相 比 较 更 具 有 明 显 的 强 制 性 和 无 偿 性 , 但 缺 乏 固 定 性 ,
33、所 以 罚 没 收 入 不 能 构 成 经 常 性 财 政 收 入 , 但 在 保 障 国 家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方 面 起 着 独 特 的 作 用 。( 三 ) 税 收 与 费 用 的 比 较费 用 是 一 方 当 事 人 向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某 种 劳 务 或 某 种 资 源 的 使 用 权 , 而 向 受 益 人 收 取 的 报 酬 。 费 用 的 种 类 很 多 , 大 体 可 分 为 两 类 : 一 类 是 经 济 性 收 费 , 这 类 费 用 属 于 经 济 生 活 中 的 劳 务 报 酬 , 如 运 输 费 、 租 赁 费 、 保 险 费 、 专
34、利 费 、 咨 询 费 等 。 另 一 类 是 政 府 性 收 费 也 称 财 政 性 收 费 , 是 政 府 机 关 为 单 位 和 居7第 一 篇 税 收 导 论民 个 人 提 供 某 种 特 定 服 务 , 或 是 批 准 使 用 国 家 的 某 些 权 力 等 而 收 取 的 费 用 , 此 类 收 入 属 于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 主 要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 事 业 收 费 。 是 指 政 府 下 属 的 事 业 单 位 为 公 民 提 供 公 益 服 务 而 收 取 的 费 用 , 如 养 路 费 、 房 屋 租 金 、 排 污 费 、 学 杂 费 、 医 药 费 等
35、 。 规 费 。 是 指 政 府 机 关 向 公 民 提 供 服 务 , 而 向 受 益 人 收 取 的 费 用 , 如 牌 照 工 本 费 、 手 续 费 、 诉 讼 费 、 化 验 费 、 商 标 注 册 费 、 工 商 管 理 费 等 。 从 以 上 内 容 可 以 看 出 , 税 收 与 费 用 是 完 全 不 同 的 两 个 经 济 范 畴 , 费 用 是 有 偿 的 , 收 费 的 标 准 随 提 供 服 务 的 内 容 和 数 量 而 有 所 不 同 , 并 且 费 用 由 政 府 机 关 实 行 定 向 收 取 、 专 款 专 用 。四 、 税 收 的 分 类税 收 的 分 类
36、 是 把 性 质 或 特 征 相 近 或 接 近 的 税 收 给 以 归 类 , 其 目 的 是 从 不 同 的 角 度 研 究 各 个 税 种 , 分 析 税 收 的 发 展 演 变 过 程 , 考 察 税 源 分 布 与 税 收 负 担 状 况 等 , 税 收 分 类 的 标 准 因 研 究 问 题 的 角 度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异 , 常 见 的 分 类 标 准 有 以 下 几 种 :( 一 ) 以 税 收 收 入 归 属 和 管 理 权 限 为 标 准 的 分 类以 税 收 收 入 归 属 和 管 理 权 限 为 标 准 , 可 将 税 收 分 为 中 央 税 、 地 方 税 和
37、 中 央 与 地 方 共 享 税 三 个 类 型 。 中 央 税 属 于 中 央 政 府 的 财 政 收 入 , 由 国 家 税 务 局 征 收 管 理 , 如 我 国 的 消 费 税 、 关 税 等 为 中 央 税 。 地 方 税 属 于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的 财 政 收 入 , 由 地 方 税 务 局 征 收 管 理 , 如 我 国 的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等 为 地 方 税 。 中 央 与 地 方 共 享 税 属 于 中 央 政 府 和 地 方 政 府 的 共 同 收 入 , 目 前 我 国 主 要 由 国 家 税 务 局 征 收 管 理 ,
38、 如 增 值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 个 人 所 得 税 为 中 央 与 地 方 共 享 税 。 这 种 分 类 方 式 主 要 用 于 研 究 中 央 与 地 方 各 级 财 政 之 间 , 财 政 收 入 和 税 收 管 理 权 限 的 划 分 问 题 。( 二 ) 以 征 税 对 象 的 性 质 为 标 准 的 分 类以 征 税 对 象 的 性 质 为 标 准 , 可 将 税 收 分 为 商 品 税 ( 流 转 税 ) 、 所 得 税 、 财产 税 、 资 源 税 和 行 为 税 五 个 类 型 。 商 品 税 是 以 纳 税 人 的 交 易 额 为 课 税 对 象 的 税 种
39、。 这 里 说 的 商 品 包 括 货 物 与 劳 务 , 对 货 物 的 课 征 是 对 有 形 商 品 的 征 税 , 对 劳 务 的 课 征 是 对 无 形 商 品 的 征 税 。 主 要 的 商 品 税 有 增 值 税 、 营 业 税 、 消 费 税 、 关 税 等 。 所 得 税 是 以 纳 税 人 的 应 税 所 得 为 课 税 对 象 的 税 种 , 如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等 。 财 产 税 是 以 纳 税 人 的 财 产 数 量 或 价 值 为 课 税 对 象 的 税 种 , 如 房 产 税 、 遗 产 税 、 车 船 使 用 税 等 。 资 源 税
40、是 以 纳 税 人 开 采 矿 产 等 资 源 取 得 的 级 差 收 入 为 课 税 对 象 的 税 种 , 在 我 国 只 限 于 矿 产 和 盐 资 源 。 行 为 税 是 以 纳 税 人 的 特 定 行 为 为 课 税 对 象 的 税 种 , 如 印 花 税 、 筵 席 税 等 。 这 是 最 常 见 的 一 种 税 收 分 类 方 式 , 其 主 要 目 的 是 研 究 税 制 结 构 问 题 。8 税 收 概 论( 三 ) 以 税 收 负 担 能 否 转 嫁 为 标 准 的 分 类以 税 收 负 担 能 否 转 嫁 为 标 准 , 可 将 税 收 分 为 直 接 税 和 间 接 税
41、 两 大 类 型 。 直 接 税 是 指 不 会 发 生 转 嫁 税 收 负 担 的 税 收 , 其 纳 税 人 同 时 也 是 负 税 人 。 由 于 这 类 税 收 是 国 家 对 纳 税 人 直 接 征 收 , 所 以 称 为 直 接 税 , 如 所 得 税 和 财 产 税 等 。 间 接 税 是 指 可 以 转 嫁 税 收 负 担 的 税 收 , 其 纳 税 人 可 能 不 是 负 税 人 , 由 于 这 类 税 收 在 国 家 与 纳 税 人 之 间 出 现 了 负 税 人 , 实 际 上 是 国 家 间 接 对 负 税 人 征 税 , 所 以 称 为 间 接 税 , 如 商 品 税
42、 。 这 种 分 类 方 式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研 究 税 收 的 负 担 问 题 。( 四 ) 以 计 税 依 据 为 标 准 的 分 类以 计 税 依 据 为 标 准 , 可 将 税 收 分 为 从 价 税 和 从 量 税 两 大 类 。 从 价 税 是 以 课 税 对 象 的 价 格 为 计 税 基 础 , 按 一 定 比 例 征 收 的 各 种 税 , 其 主 要 特 点 是 税 额 同 商 品 价 格 的 变 化 相 一 致 , 目 前 各 国 的 大 部 分 税 种 都 是 从 价 税 。 从 量 税 是 以 征 税 对 象 的 数 量 ( 重 量 、 面 积 、 件 数 )
43、 为 依 据 , 按 单 位 税 额 征 收 的 各 种 税 , 其 主 要 特 点 是 税 额 不 随 商 品 价 格 的 变 化 而 变 化 。 由 于 从 量 税 具 有 计 算 简 便 、 征 纳 双 方 易 于 掌 握 等 特 点 , 所 以 目 前 各 国 的 税 收 中 都 有 部 分 税 种 或 税 目 实 行 从 量 征 税 。 这 种 分 类 方 式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根 据 不 同 税 收 的 特 点 , 来 研 究 税 收 的 计 税 基 数 问 题 。( 五 ) 以 价 税 关 系 为 标 准 的 分 类根 据 税 收 与 价 格 之 间 的 关 系 , 可 将
44、 税 收 分 为 价 内 税 和 价 外 税 两 大 类 。 价 内 税 是 以 含 税 价 格 为 计 税 价 格 的 税 收 , 其 特 点 为 税 额 是 商 品 价 格 的 组 成 部 分 。 如 目 前 我 国 的 营 业 税 和 消 费 税 等 。 价 外 税 是 以 不 含 税 价 格 为 计 税 价 格 的 税 收 , 其 特 点 是 税 额 独 立 于 价 格 之 外 , 商 品 价 格 不 包 含 有 税 额 , 如 目 前 我 国 实 行 的 增 值 税 。 这 种 分 类 方 式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从 计 税 基 数 中 是 否 含 税 的 角 度 , 来 研 究
45、 税 收 中 的 计 税 基 数 问 题 。以 上 内 容 是 在 税 收 研 究 中 的 一 些 最 基 本 的 税 收 分 类 , 它 们 从 不 同 方 面 为 税 收 的 研 究 发 挥 着 重 要 的 作 用 , 在 税 收 的 具 体 实 践 中 , 还 有 一 些 辅 助 的 分 类 方 法 , 如 按 管 辖 部 门 分 类 的 工 商 税 、 关 税 、 农 业 税 等 , 也 都 从 不 同 的 侧 面 对 税 收 工 作 发 挥 着 作 用 , 这 里 不 再 详 细 介 绍 。第 二 节 税 收 制 度税 收 制 度 是 国 家 为 了 取 得 财 政 收 入 而 制
46、定 的 调 整 国 家 与 纳 税 人 在 征 税 与 纳 税 方 面 权 利 与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 这 些 法 律 规 范 的 确 定 , 不 仅 规 定 了 纳 税 人 必 须 履 行 的 纳 税 义 务 , 而 且 也 规 定 了 税 务 机 关 必 须 履 行 的 征 税 职 责 。 所9第 一 篇 税 收 导 论以 说 税 收 制 度 既 是 国 家 征 税 的 依 据 , 也 是 纳 税 人 纳 税 的 准 则 。 一 、 税 收 制 度 的 法 律 级 次 由 于 制 定 各 种 税 收 法 律 规 范 的 国 家 机 关 所 拥 有 的 立 法
47、 权 限 不 同 , 因 而 各 种税 收 法 律 规 范 的 表 现 形 式 和 效 力 也 有 所 区 别 。 我 国 税 收 制 度 的 法 律 形 式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层 次 :1. 由 最 高 权 力 机 关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并 发 布 的 税 收法 律 , 它 是 税 收 制 度 的 最 高 法 律 形 式 , 其 地 位 和 效 力 仅 次 于 宪 法 。 目 前 , 我 国 税 收 制 度 中 属 于 这 一 形 式 的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48、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税 条 例 以 及 属 于 程 序 法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2. 由 最 高 行 政 机 关 国 务 院 根 据 宪 法 、 法 律 和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委 员 会 的 授 权 制 定 和 颁 发 的 各 种 税 收 法 律 的 实 施 条 例 ( 即 细 则 ) 及 各 种 税 收 的 暂 行 条 例 、 征 收 办 法 等 。 这 一 层 次 属 于 税 收 行 政 法 规 形 式 。 它 的 地 位 和 效 力 低 于
49、税 收 法 律 , 但 高 于 地 方 性 税 收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 例 如 , 1991 年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实 施 细 则 , 现 行 的 消 费 税 暂 行 条 例 等 。3. 由 国 务 院 职 能 部 门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根 据 税 收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规 定 , 制 定 和 发 布 的 税 收 暂 行 条 例 的 实 施 细 则 , 有 关 具 体 征 税 问 题 的 规 定 、 通 知 、 批 复 等 税 收 规 章 。 这 些 规 章 是 对 税 收 法 律 及 法 规 的 补 充 、 说 明 和 具 体 化 , 也 是 对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的 完 善 和 发 展 。4. 地 方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授 权 的 地 方 政 府 和 有 关 的 职 能 部 门 , 根 据 税 收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结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