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代理,第四章 代理 教学要求,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民事代理的概念、种类、代理权的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等基本法律知识,理解民事代理的法律关系,掌握代理权的行使、无权代理等基本法律规则,熟练掌握代理的种类、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等法律规则。 教学内容:本章主要讲授民事代理的概念、种类、代理权的行使、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教学重点:代理的法律后果及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则 学习难点:本章学习难点是表见代理及间接代理Ps: ppt中绿色字体为补充内容,不在大纲之内;蓝色字体为法律条文的原文;下划线字体表示关键词。,第四章 代理 纲要,第一节 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的种类
2、第二节 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要求 二、代理权行使的限制第三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二、无权代理的类型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第四章 代理 案例,刘某家里来客,交代其五岁的儿子刘甲到自己常去的街口何某的小吃店购买1斤烧鹅,价钱按照惯例结算,下次自己去时付账。刘甲误听成烧螺,便告知何某买1斤烧螺。何某就称了1斤烧螺交刘甲带回。刘某与客人均不吃螺蛳,就要求退货,另行购买1斤烧鹅,何某不依。 双方遂就合同的效力与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第四章 代理 第一节 概述,一、代理的概念【含义】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是
3、一种三方法律关系:依据代理权代替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被他人代替实施民事行为,承受民事行为后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又称本人);同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又称相对人)。 代理行为是民事行为(即意思表示行为。准民事行为可为代理,事实行为无代理,身份行为不许代理)。 传统民法(理论)对代理人行为能力要求,例如台湾地区民法第104条:代理人所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受影响。,第四章 代理 第一节 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三方关系图示】,被代理人(本人),第三人(相对人),代理人,效果归属关系(契约等),代理关系,代理权关系(法定、意定、指定),第四章 代理 第一节
4、 概述,一、代理的概念【特征】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四章 代理 第一节 概述,一、代理的概念【相关概念】 传达: 传达人传送表意人已确定的意思表示,传达人不为自己的意思表示。(无需行为能力;传达人错误表意人可撤销) 代表:法人组织的代表人。(其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可为事实行为) 行纪: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合同关系;自己名义;效果间接归属;有偿) 居间: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中介;双方关系
5、),第四章 代理 第一节 概述,二、代理的种类【分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一般代理(概括代理、全权代理)与特别代理(部分代理、限定代理)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见下页) 本代理与复代理(民通第68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见下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第四章 代理 第一节 概述,二、代理的种类【解释】 共同代理民通意见第79条:数个委
6、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紧急情况民通意见第80条: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第四章 代理 第一节 概述 案例,A公司的董事B遣17岁实习生C告知D,授权其以A公司名义向E购买某稀有鸡血石,E的店员F与D从事磋商,订立买卖契约
7、,D开具支票交付于F,清偿价金,F即依让与合意将该鸡血石交付于D。 试说明A、B、C、D、E、F的法律上地位(资格),及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第四章 代理 第二节 代理权的行使,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是代理制度的核心。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第四章 代理 第二节 代理权的行使,二、代理权行使的要求 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第四章 代理 第二节 代理权的行使,三
8、、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禁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第四章 代理 第二节 代理权的行使 案例,某甲有乙、丙二子,乙7岁,丙2岁。甲赠与A幢与乙,B幢房屋与丙,并已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有某丁委任甲代为租赁房屋,甲即一方面代理乙及丙,一方面代理丁,而缔结丁与乙,及丁与丙之租赁契约。 试问: 1、甲与乙、甲与丙间之房屋赠与契约是否有效? 2、乙、丙是否取得A幢或B幢房屋所有权? 3、丁与乙、丁与丙间的租赁契约是否有效?,第四章 代理 第二节 代理权的行使,
9、四、代理权消灭【法律规定】 民通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7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第四章 代理 第二节 代理权的行使,四、代理权消灭【司法解释】 民通意见第82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
10、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第四章 代理 第三节 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这里所称的无权代理仅指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第四章 代理 第三节 无权代理,二、无权代理的类型及其法律后果【民通规定】 民通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
11、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应根据相对人的选择,或履行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或者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侵权责任。,第四章 代理 第三节 无权代理,二、无权代理的类型及其法律后果【民通与合同法】 民通第66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
12、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教学案例,第四章 代理 第三节 无权代理,三、表见代理【定义与构成】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构成要件:行为人无代理权;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相对人为善意(非明知);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第四章 代理 第三节 无权代理,三、表见代理【法律效力】 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
13、产生民事关系,被代理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 表见代理对相对人来说,既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如果相对人认为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更为有利,则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相对人也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向被代理人追究责任。,第四章 代理 第三节 无权代理 案例,张某为甲公司销售科长,在工作中因犯错误受到降职处分,遂怀恨在心,就使用自已以前担任科长时私藏的盖有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食品买卖合同。此外,张某还找人伪造了本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公章,并以此与此前并无业务往来的丙公司签订了一项服装买卖合同。张某收取预付款后下落不明。现乙公司和丙公司请求甲公司和集团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和集团公司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