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业场所 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局长 骆琳 二九年九月八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明确了: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 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目的: 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 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 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 检测、评价,并向安监部门申报。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向市级以上安监部门申报。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申报。,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 提交的资料: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2、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3、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5、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7、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8、法律
3、、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1、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 2、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安监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 每年申报一次;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应当建立 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 生产经营单位数量、 职业危害因素种类、 行业及地区分布、 接触人数、 防护设施的配备、 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安监部门: 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罚 则: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 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变更的, 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