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第 5.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1 的规定。耐火等级 防火间距:m耐火等级一二级 三级 四级一二级 6 7 9三级 7 8 10四级 9 10 12注: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 3.5m。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 3.5m。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
2、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5.2.2条 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燃煤锅炉房(单台蒸发量不超过 4t 且总蒸发量不超过 12t)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 5.2.1条执行。第 5.2.3 条 燃油、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超过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 3.3.1 条规定执行。第 5.2.4 条 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不超过六层的住宅,如占地面积的总和不超过 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5.2.1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