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司考 刑法学 专题一 刑法概说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概念与分类 1、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体系与解释 广义的体系: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体系: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 刑法解释按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刑法的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 1、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属地管辖原则(补充原则是旗国主义)。 2、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属人管原则; 保护管辖原则
2、; 普遍管辖原则。 3、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采取消极承认的做法,保留再审判的权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 刑法的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1、在 1949 年 10 月 1 日至 1997 年 9 月 30 日期间所发生的未决案 的处理。 2、从旧兼从轻原则对继续犯和连续犯的适用。 3、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刑法解释的效力 按效力分类 解释主体 解释特点 解释效力 立法解释 立法机关 ( 1)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 ( 2)在 “法律的起草说明 ”中所作的解释; ( 3)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司法解释 最
3、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司法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学理解释 未经国家授权的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它们没有法律效力。 1、刑法解释的方法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两大类。 ( 1)文理解释 ,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来阐明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文理解释是一种基本的但并非简单的解释方法。 2 ( 2)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
4、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论解释等方法。 2、刑法解释的原则 (1) 文理解释优先,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使用论理解释。 (2)任何解释方法所得的结论都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如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司考 刑法学专题二 犯罪概说(表格) 犯 罪 的 概 念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 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
5、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 罪 的 特 征 1、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这是犯罪最 本质最基本的特征。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社会危害性的内部结构是主客观的统一;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社会危害性是客观性与可知性的统一。 2、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或称刑法的禁止性,即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刑事违法性表现为两种情况: 直接违反刑法规范; 违反其他法律规范但因情严重进而违反了刑法规范。 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具有统一性。刑事违法性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
6、准。 3、应受刑罚处罚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指犯罪行为是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只有当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刑法处罚时,才能成立犯罪: 从立法角度而言,即使刑法明文禁止某种行为,但只要刑法对其没有规定刑罚(法定刑)后果,该行为就不是犯罪。 从犯罪行为的一般性质而言,即构成犯罪的行为通常会受到刑法处罚,但并非任何犯罪都必然受到刑罚处罚,刑法也有构成犯罪而免除刑罚的规定,但免除刑罚是以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的;如果不应受刑罚处罚,则不成立犯罪。 犯 罪 构 成 概 述 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为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1、犯罪构成
7、的法定性。 2、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 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 4、犯罪构成的重要性。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犯罪构成及理论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对刑事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它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它为区分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它为区分一罪与数罪提供了法律3 依据; 它为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分则性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根据基本犯罪构成定罪的 = 既遂犯 + 实行犯或共犯中的实行犯;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总则性条文就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加以修正
8、所形成的。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定罪的: 未完成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 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共谋者。 2、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3、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即要件的总和形成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具体要件与共同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犯罪构成由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有机统一而组成,同样,各个要件也是由不同要素所组成,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对构成要件要素可以进行不同分类:客观的构成
9、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犯 罪 客 体 概念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必要要件。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分类 1、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2、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3、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对于直接客体,还可以根据其内容数量进一步分为单一客体和复
10、杂客体。在复杂客体中,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分清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不能等量齐观。对直接客体的确实,应以刑法规定为依据。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主体或物质表现。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较为密切: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犯性,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 犯罪客观要件包括必要要件(危害行为)、绝大多数犯罪
11、的要件(危害结果)和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同时,还要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 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 2、危害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 4 结果 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但它是绝大多数犯罪的共同要件,对定罪量刑均有重要意义。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特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
12、的因果关系具有统一性,这主要表现为: 都具有客观性; 都具有顺序性; 都具有相对性;都具有规律性; 都具有复杂性。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个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 范围的特定性; 内容的特定性。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行为人是否真正承担刑事责任,还必须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罪过。因此,不能把具有因果关系与承担刑事责任混为一谈。 4、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并通过一定的方法实施的,但多数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不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只是有时可
13、能影响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此,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要件。任何犯罪都有主体。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存在犯罪,更不会发生刑事责任。因此,确定犯罪主体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 犯罪主体要件由刑法明文规定。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分为两类: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的犯罪行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
14、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特殊身份不是自然人犯罪的一般要件,只是某些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的要件。 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而言,至于教唆犯、帮助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一般与实行犯同罪(但可能不同刑)。 犯 罪 主 观 要 件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的 心理态度。即通常所说的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方面分析。不同内容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相结合,形成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15、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四种罪过形式。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有不同的结合方式,具体可用下图表示: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罪过形式 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必然会发生 希望 直接故意 放任 间接故意 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 轻信 过于自信的过失 没有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 大意 疏忽大意的过失 5 犯罪 故意 概念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由 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者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故意 种类 1、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16、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注意:此处的 “会发生 ”包括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 2、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认定 要将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上的 “故意 ”相区别;要将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者单纯的目的相区别;要将总则条文的 “明知 ”与分则条文的 “明知 ”相区别;要将合理推定与主观臆断相区别。 犯罪 过失 概念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种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17、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应当预见是预见义务与预见能力的统一。 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以下特征: 行为人没有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能力而且有义务预见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有认识的过失;
18、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预见。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是过于自信;应预见而没能预见的,是疏忽大意。事先对结果发生有无预见、认识,是两者间的主要区别。 认定 对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定;监督过失的认定。 无罪过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此即是无罪过事件。无罪过事件包括: 不可抗力。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意外事件。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
19、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犯罪的目的 与动机 犯罪目的,是犯罪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即以观念形态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 犯罪目的实际上分为两类: 直接故意中的意思因素,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希望; 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施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追求的某种非法利益或者结果。 犯罪动机,指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行为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 产生犯罪动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行为人的内在需要和愿望; 外界的诱因与刺激。 6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关系: 1、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是心
20、理活动,有时是一致的。 2、区别在于: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在后;动机回答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因何在,目的回答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发生的结果是什么;目的以犯罪结果为内容,动机则不然;同一性质的犯罪,动机可多种多样,但目的只有一个;不同性质的犯罪,目的不同,但动机可能相同。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1、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 假想有罪: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
21、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即无罪认为有罪。 想无罪: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即有罪认为无罪。 解处罚: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一般认为不知法律不是辩解的理由,因此对法律的误解原则上不排除承担故意责怪。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 2、认识错误 ( 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也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包括: 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或
22、行为差误; 因果关系的错误。 ( 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也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包括: 抽象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 抽象的事实错误中的打击错误。 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的范围内是一至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同类对象的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的罪过。 一般来说,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也不会对罪过有影响。 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当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即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 或仅根据行为的客观事实认定犯罪,而应在故意内容
23、与客观事实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在重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如果重罪与轻罪同质,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既遂犯。 对于事实认识错误,先分析有无犯罪故意: 7 有:或者是犯罪既遂或者是犯罪未遂; 无:或者是过失犯罪或者是意外事件。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要点 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 基本性质 决定犯罪的性质。 不决定犯罪的性质。 要件地位 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主要功能 犯罪的法定分类的基础和标准。 不是犯罪分类的标准。 可侵害性 在所有的犯罪中都会受到侵害。 不一定在所有的犯罪中都会受到侵害。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要点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特 征 ( 1)有体性:
24、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包括积极活动与消积活动。思想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随而被排除犯罪之外;言论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但发表言论则是一种身体活动,因而也是行为。 ( 2)有意性: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无意识的举动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 3)有害性: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侵犯或者威胁了社会关系的行为。正当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 1)因果性,即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造成的; ( 2)侵害性,即危害结果是表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受侵害的事实; ( 3)客观性,即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而非可能的侵害; ( 4
25、)多样性,即危害结果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分 类 ( 1)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定。 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主要形式。作为不仅指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积极动作,还包括利用他人、利用物质工具、利用动物乃至利用自然力实施的动作 ( 2)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活动;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而且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 1)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与不属
26、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 ( 2)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 3)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考 点 成立不作为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特定义务的来源有: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符合上述条件,就具备了不作为犯罪的客观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这种犯罪称为纯危害结果的意义: ( 1)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对某些犯罪来说,危害结果是构成要件,如过失犯罪
27、。 ( 2)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通常情况下,危害结果是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志。 ( 3)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 4)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 8 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还有的犯罪既可由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认定应当慎重:与作为行为具有相当性。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 项目 类型 刑事责任 备注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不满 14 周岁的人) 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 1)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并且按公历的
28、年、月、日计算。行为人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是已满 14 周岁、 16 周岁、18 周岁。刑事责任年龄应当从出生之日计算至行为之日而不是结果发生之日。 ( 2)犯罪行为有持续或连续状态,应从行为状态结束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来确定是否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对于跨年龄段的犯罪,应区别不同年龄段来确定该年龄段行为人应否负刑事责任。 ( 3)对于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首先考虑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其次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 ( 1)只对 8 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
29、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 2) 8 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不是具体罪名。 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 16 周岁的人) 对任何犯罪都应承担刑事责任,为完全事责任能力人。 从宽刑事责任时期(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 ( 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 ( 2)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 1)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只是一种消极判断。对于
30、无责任能力的判断,应同时采用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 ( 2)以行为时的精神状况为判断标准;犯罪的时候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的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理论依据:原因上自由行为。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必须是又聋又哑的人。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要点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9 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31、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 希望(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 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 犯罪形态 存在犯罪预备、中止、未遂形态。 不存在犯罪预备等未完成形态。 犯罪情形 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 犯罪行为 间接故意在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 3 种情况表现出来: 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 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项目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共同点 都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对危害结果有了认识。 行为人都不
32、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认识到的危害行为都未予以约束或停止。 不 同 点 间接故意 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认识更为肯定,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并未产生错误认识。 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对其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认识仅为可能性,不很肯定,而且对此种可能还产生了错误认识,行为人在主观上认为存在避免结果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根据。 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希望并相信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其本意的。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构成 意外 事件 的条件 ( 1)行为
33、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与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无罪过; ( 2)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其中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了其行为可能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行为人即使以全部力量、智慧也无法阻止、排除损害结果发生; ( 3)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及其的主观认识能力,也不可能预见。 性 质 无罪过即无犯罪也无刑事责任的原则决定了意外事件不是犯罪,意外事件缺乏主观要件,不具备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也无刑事责任。 事实认识错误 项目 主要表现及举例 责任认定 行为性质认识错误 行为非法自认为合法。例:假想防卫。 过失犯罪或者无罪。 行为
34、手段认识错误 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而误以为不会。例:误将砒霜当白糖给别人吃,导致他人死亡。 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因发生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例:原本想用砒霜毒死他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白糖。 犯罪未遂。 10 所使用的手段根本不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行为人无知而认为该手段可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例:行为人认为盐水可以毒死人而使用其杀人。 不认为是犯罪。 行为对象 认识错误 误把 甲对象当作乙对象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权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例:黑夜里误将张三当作李
35、四加以杀害。 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权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抽象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例:本欲盗窃一般财物,却误将枪支当作一般财物进行盗窃。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来具体认定。 误将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加以侵害。例:误将稻草人当作人加以杀害。 犯罪未遂。 误将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例:误将人当作野兽加以杀害。 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打击错误 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的受害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或行为差误)。例:甲举枪射击乙,因为枪法不准而
36、击中了丙。 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的受害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抽象的事实错误中的打击错误)。例:甲举枪射击乙,因为枪法不准而击中了乙身边的牛。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来具体认定。 因果关系错误 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提前发生的情况 : ( 1)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 ( 2)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第二个行为才是导致
37、预期的结果的情况。 (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 通常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司考 刑法学 专题五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表格)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概述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称为犯罪的完成形态。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静止的犯罪行为状态,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 预备、中止、未遂与既遂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能发生相互转化。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直接故意犯罪中。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过程大
38、体可分为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处于预备阶段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处于实行阶段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只有在实行行为终了之后,才可能11 的关系 出现犯罪的完成形态;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既可能出现在预备阶段,也可能出现在实行阶段。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既遂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然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既遂为模式的犯罪构成,但符合了刑法总则所规定的修正的犯罪构成。 犯罪的事实上没完成与法律上的未完成,并不等同。 犯罪预备 概念 作为一种犯罪形态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 特征
39、 1、主观上为了犯罪。为了犯罪实际上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如: 途中行为(行为人尚在前往犯罪地点的途中); 尾随行为(行为人尾随被害人伺机侵害); 守候行为(行为人埋伏或等候在预定地点准备实施加害行为); 寻找行为(行为人寻找预定的犯罪对象); 准备行为(行为人制造、准备作案工具或对作案现场进行踩点等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两种情况: 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 预备行为虽已
40、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意表示是行为人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有本质的区别。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预备犯,应当负刑事任,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概念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实行阶段,行为人所实施的是实行行为,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这一特
41、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分的主要标志。 2、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同犯罪既遂相区分的主要标志。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在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分子认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 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这是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进行的区分。实行终了的未遂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
42、犯程度重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这是在量刑时应予考虑的。 12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这是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所作的区分。不能犯未遂又包括:对象不能犯未遂和手段不能犯未遂。手段不能犯未遂与迷信犯具有本质区别。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概念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约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 在实行行为实行约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 特
43、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始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 2、中止的自动性。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是 “能达目的而不欲 ”,而犯罪未遂是 “欲达目的而不能 ”。 注意: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不能将引起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当作意志以外的原因从而否认中止的自动性; 不能因为存在客观障碍就否认中止的自动性。 3、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的两种情况中的中止行为表现不同。 4、中止的有效性。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44、。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的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 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注意: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只要求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完成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 : 犯罪形态是静止的行为状态,犯罪阶段则是动态的发展过程;犯罪形态没有先后连续性,犯罪阶段则具有连续性;一个故意犯罪行为可能经过几个阶段,但不可能出现几种形态。 犯罪中止的客观性 : 中止不但要有自动放弃的主观意图,还必须有自动中止的行为。 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 1、
45、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应予注意的是,行为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 2、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13 但行为人必须作出 了真挚的努力,其行为对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否则不成立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 在共同犯罪中,一部分共犯自动停止犯
46、罪,并阻止其他共犯人实施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部分共犯就是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共犯则是未遂犯。如果一部分共犯 “中止 ”自己的行为,但其他共犯的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均不成立中止犯,而是成立既遂犯。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别 项目 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出现阶段 在犯罪预备阶段,未进入实行阶 段。 既可出现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 出现在犯罪实行阶段。 只能出现在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阶段。 犯罪形态的客观方面 为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而非实行行为。 既可能是预备行为,也可能是实行行为。 只能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 停止原因 非出于犯罪人意愿
47、而是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 出于行为人意愿而自动中止。 非出于犯罪人意愿,而由于 犯罪人意志之外的原因。 行为后果 未进入实行阶段。 未进入实行阶段或实行行为未完成或法定危害结果未发生。 实行行为未完成或未出现法定危害结果。 犯罪人主观恶性 比较而言小于未遂,大于中止。 比较而言最小。 比较而言最大,但小于既遂。 判断公式 欲达目的而不能。 能达目的而不欲。 欲达目的而不能。 处罚原则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或者免除处罚。 ( 1)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 2)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故意犯罪形态 特征 比较 处理 说明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
48、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 1)预备与未遂: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 2)预备与中止:是否主动停止。 ( 3)未遂与中止:欲而不能为未遂,能而不欲为中止。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与犯意的区别:是否对现实构成了威胁。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1)着手的概念: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着手。 ( 2)不能犯未遂: (可参见认识错误 ) 对象不能犯:将稻草人误认为真人杀。 手段不能犯:用没子弹的枪杀人。 迷信犯:不成立犯罪。
49、犯罪中 在犯罪过程中,自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 ( 1)可以发生在预备和实行阶段。 14 止 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成损害 (任何损害 )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一定不是既遂的结果),应当减轻处罚。例如,杀人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 ( 2)犯意不成立犯罪中止。 ( 3)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也不成立。 ( 4)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 5)中止的客观性:行为人真实放弃行为。 ( 6)中止的有效性:只要没有 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 1、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的完成形态,即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标准: ( 1)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的犯罪行为; ( 2)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 2、犯罪既遂的实现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