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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价管字〔2006〕75号.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121179 上传时间:2018-10-04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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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价管字200675 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58 号),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批准,现就我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费用。二、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一)征收方式。对一般自来水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委托

2、供水企业代收;对自备水源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委托区或街道的环卫部门收取。(二)征收标准。1.委托供水企业代收时,用户分为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两类。由于其他用户存在垃圾产生量计量困难、特区外供水中间层内居民用户数难以核定等问题,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单位排污水量对应的垃圾产生量)间接计量其垃圾产生量。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特区内居民用户 13.5 元/户月;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计收,每立方米 0.27 元(相当于 125 元/吨);(2)特区外居民用户、其他用户均按排污水量计收,居民用户每立方米 0.59元,其他用户每立方米 0.27 元(均相当于 125 元/吨);(3)排污水量计算规则

3、。一般用户按用水量 90%计算;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生产用水按用水量 40%计算;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 15%计算;对减免污水处理费但应缴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根据用户用水量和用水类型,参照以上比例计算。2.对自备水源用户,居民用户按 13.5 元/户月、其他用户按其实际垃圾产生量 125 元/吨计收。(三)减免措施和特殊措施。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及福利院、养老院、残疾人企业,免缴;2.以水为原料或使用高耗水技术工艺的工业企业,可向城管部门申请按实际垃圾排放量计缴;3.当出现水管爆裂、计量误差等原因而导致当月折算的垃圾处理收费额明显不合理等情

4、况时,有关单位可向城管部门申请核减;4.用水量小于 2 立方米/户月以下的用户,免缴;5.一房及一房一厅小户型的单身公寓,经供水企业核定其每月用水指标为 10 立方米或 15 立方米以下的,按 6.10 元/户月或 9.20 元/户月缴纳;6.对于多人聚居的集体宿舍,经供水企业按照 5 立方米/人月核定用水指标的,按照 3 元/人月缴纳;7.对于特区内中间报停、恢复用水、新开户等用水不足月,且当月用水量超过2 立方米的用户,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其当月实际用水天数相应结算,具体操作办法由各代收单位酌情处理。三、其他有关事项(一)请各供水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等供水中间层积极支持配合代收垃圾处理费工作。为调动代收垃圾处理费的积极性,将给予代收单位手续费。按照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06 年 145 号)精神,代收手续费标准及供水中间层漏耗补偿问题,在垃圾处理费开征半年后另行研究确定。(二)物业管理小区及大厦公共区域产生的垃圾处理费,由物业管理公司在其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列支。(三)垃圾处理收费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各代收单位向财政部门申领。(四)各代收单位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四、本通知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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