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休 假 管 理 制 度受控状态:文件编号: . 版 本: 发放编号: 编 制:审 核:. 批 准: 23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目的 为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关心关爱,保障员工合法休息休假的权益,规范员工休假管理,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 2 条 原则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2.假期安排应与公司经营生产实际要求相结合。3.劳动纪律管理、工时管理与休假管理相结合。4.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第 3 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岗员工。第 2 章 公共假期规定第 4 条 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每周日休息。第 5 条 根据国家的现行规定,全年有薪节假日共 11 天:1.元旦
2、,放假 1 天(1 月 1 日)。2.春节,放假 3 天(除夕、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 1 天(清明)。4.劳动节,放假 1 天(5 月 1 日)。5.端午节,放假 1 天(农历五月初五)。6.中秋节,放假 1 天(农历八月十五)。7.国庆节,放假 3 天(10 月 1 日、2 日、3 日)。 第 6 条 公司在上述国家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按国家规定支付员工工资报酬。 4第 3 章 年休假第 7 条 正式职工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数如下:累计工龄 年休假天数(工作日)满 1 年未满 10 年 5 天满 10 年未满 20 年 10 天满 20 年 15
3、 天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累计工龄需提供有力的事实依据或证明,如原单位购买社保记录、原单位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等第 8 条 当年按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员工如请扣薪事假,不影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第 9 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如已享受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 1、2、3 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
4、假。第 10 条 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休假,也可以分段安排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员工当年度的年休假应尽量在当年 12 月 31 日前安排休假,员工如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休完当年休假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结转至下一年度休假,仍不休完的将按自动放弃休假处理。第 11 条 因工作需要,部门负责人或以上领导有权对员工的休假申请不予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对员工的年休假做出安排。5第 4 章 病假(日历日)第 12 条 员工请病假者,需提供市内区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并按请假权限办理告假手续。 第 13 条 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可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
5、作年限按下表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病伤医疗假,可请病伤医疗假的累积计算时间也按下表执行。第 14 条 凡传染病患者,在病愈返回工作时,必须持有医院开出的健康证明,交人力资源部鉴定后方能上岗。第 5 章 事假(工作日)第 15 条 个人事假是在所有年休假休完的情况下,由员工本人以充分理由提出申请。第 16 条 事假必须事前请准,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殊原因须申述充足理由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第 17 条 事假每月不得超过 5 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15 天,如有特殊情况者,须按病假年限表实际工作年限 本企业工作年限 病伤医疗期 医疗期对应的连续累积计算时间5 年以上 6 个月 1
6、2 个月10 年以下5 年以下 6 个月 12 个月5 年以上 10 年以下 9 个月 15 个月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12 个月 18 个月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18 个月 24 个月10 年以上20 年以上 24 个月 30 个月6请假权限办理特批手续。第 6 章 婚假 (日历日)第 18 条 正式职工初婚按法定结婚年龄(指男满 22 周岁、女满 20 周岁)可享受婚假15 天。 第 19 条 婚假必须是在本公司工作期间领取的结婚证才可申请,且在领取结婚证的 6个月内一次性休完,否则休假权利自动取消。第 7 章 丧假 (日历日)第 20 条 正式职工直系亲属(具体包括父母、配偶、子
7、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给予 3 天的丧假。第 21 条 员工按规定休丧假的,可以视路程远近另行给予路程假 2 天,路程假的计酬分别参照丧假处理。第 8 章产假或看护假 (日历日)第 22 条 正式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可给予女职工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再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产假三十日。合计可以休产假 128 天。第 23 条 正式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可以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 15 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
8、以上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42 天产假。 第 24 条 正式女职工生育后,已按规定实施节育措施,但避孕失败引至流产、引产的,凭节育证明和医务部门流产、引产证明享受产假。未按规定实施节育措施引至流产、引产的,其休假按事假处理;如流产、引产后及时(给假期间)实施节育手术的,所休假期作病假处理。 7第 25 条 正式男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其配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 15 天的看护假。 第 26 条 正式职工休产假期满确有困难需停工在家哺乳、照顾婴儿的,经公司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满周岁,其哺乳假计酬参照事假处理。 第 27 条 正式女职工有周岁以下婴儿需要在工作
9、时间哺乳的,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时间为一小时(含路途往返),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的计酬参照产假处理。第 11 章 工伤假(日历日)第 28 条 员工经确认为因工受伤(由工作所在地相关劳动保障部门鉴定)需治疗休息的,按工伤假处理;未确认为因工受伤的,按病假处理;工伤痊愈上班后,属旧伤复发并提供有效医院证明的,仍按工伤假处理。第 29 条 员工工伤经医院确认痊愈者,应及时复工,如拒不复工者,作旷工处理。第 12 章 申请假期程序第 30 条 公司员工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递交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单,交行政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员工休假期满后,须及时到部门
10、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处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第 31 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因急事或身体不适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第 32 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代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 33 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休假,或缩短假期或延期请假。第 13 章 批假权限第 34 条 一般员工休假,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备案;部门负责人休假 3 天以上的须报总经理核准。 第 35 条 下属企业员工的休假核准权限由各企业参照本规定制定。下属企业正、副总8经理休假须报公司主管领导核准,报
11、人力资源部备案。第 36 条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的休假须报总经理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 14 章 假期待遇内容第 37 条 员工的假期待遇包括员工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第 38 条 正常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婚假、丧假、年休假、工伤假: 全部工资(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福利补贴及津贴和年终奖金,下同)照发。 第 39 条 产假或看护假: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节日福利或节日津贴照发。 第 40 条 病假一个月以内的,按日发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100%;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按日发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90%;三个月以上的,按日发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第 41
12、条 事假:按日扣发全部工资。第 15 章 其他相关规定第 42 条 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 60 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 15 天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 43 条 职工按规定休产假、看护假或计划生育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 44 条 产假、看护假、婚假、丧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假期内遇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第 45 条 员工事假或病假假期内遇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的,不另行扣除休假日,工资结算时剔除固定休假日。 第 46 条 员工在公司范围内工作调动的,其当年积累的加班补休或调休假,原则上不能延至新的工作岗位,但可以继续享受年休假。 9第 16 章 附则第 47 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第 48 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