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休 假 管 理 制 度一 、 目 的根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本 着 以 人 为 本 的 企 业 精 神 , 理 顺 员 工 休 假流 程 、 明 确 休 假 原 则 、 规 范 休 假 纪 律 ,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制 度 。二 、 适 用 范 围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三 、 假 期 范 围本 制 度 中 涉 及 到 的 假 期 指 国 家 法 定 假 期 、 年 休 假 、 婚 假 、 产 假 、 哺乳 假 、 病 假 、 丧 假 、 事 假 。四 、 申 请 假 期 流 程1、 国 家 规 定 假 期 , 公 司 统 一 按 照 政 府
2、 的 通 知 执 行 。2、 婚 假 、 产 假 , 需 至 少 提 前 7天 由 员 工 本 人 提 出 休 假 申 请 , 上 级 审批 ( 部 门 负 责 人 同 意 总 裁 审 核 ) , 审 批 完 成 后 到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备 案 。3、 丧 假 由 员 工 提 出 休 假 申 请 , 上 级 审 批 ( 3天 以 内 部 门 负 责 人 同 意即 可 ; 3天 以 上 总 裁 同 意 方 可 ) , 审 批 完 成 后 到 人 力 资 源 部 备 案 。4、 事 假 需 至 少 提 前 1天 , 由 员 工 本 人 提 出 休 假 申 请 , 上 级 审 批 ( 3天
3、以 内 部 门 负 责 人 同 意 即 可 ; 3天 以 上 总 裁 同 意 方 可 ) , 审 批 完 成 后 到人 力 资 源 部 备 案 。5、 总 监 以 上 人 员 请 假 , 由 总 裁 审 批 。五 、 带 薪 假 期1、 国 家 规 定 假 期具 体 放 假 时 间 和 调 休 按 国 家 通 知 执 行 。2、 带 薪 年 假2.1在 公 司 任 职 满 一 年 全 日 制 正 式 员 工 的 年 假 从 5天 起 ( 不 含 法 定 节假 日 ) , 在 以 后 工 龄 每 增 加 一 年 , 年 假 递 增 一 天 , 最 多 12天 。2.2年 假 不 得 提 前 借
4、休 , 也 不 能 跨 年 度 使 用 , 每 年 的 带 薪 年 假 仅 在当 年 有 效 , 即 公 历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可 分 天 或 一 次 休 假 , 每 次 休 假最 少 一 天 , 特 殊 情 况 另 行 处 理 。2.3两 天 以 下 年 假 需 要 提 前 一 天 申 请 , 连 续 两 天 以 上 年 假 需 提 前 一周 申 请 。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有 计 划 地 安 排 休 假 , 员 工 要 服 从部 门 安 排 。 人 事 行 政 部 负 责 依 据 每 位 员 工 的 工 龄 核 定 每 位 员 工 应 休
5、假 的天 数 。 凡 员 工 年 假 休 完 后 , 应 到 人 事 行 政 部 报 告 以 便 注 销 假 期 。2.4公 司 可 根 据 工 作 的 具 体 情 况 , 统 筹 安 排 员 工 年 休 假 。 如 果 公 司安 排 员 工 年 休 假 , 而 员 工 不 同 意 者 , 需 在 公 司 休 假 安 排 单 上 签 名 , 并 注明 不 休 假 原 因 ,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年 休 假 。2.5国 家 法 定 休 假 日 、 休 息 日 不 计 入 年 休 假 的 假 期 。2.6公 司 员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享 受 当 年 的 年 休 假 :
6、2.6.1公 司 安 排 员 工 休 假 , 其 休 假 天 数 多 于 年 休 假 天 数 的 ;2.6.2员 工 请 事 假 累 计 20天 以 上 且 公 司 按 照 规 定 没 有 扣 工 资 的 ;2.6.3累 计 工 作 满 1年 不 满 10年 的 职 工 , 请 病 假 累 计 2个 月 以 上 的 ;2.6.4累 计 工 作 满 10年 不 满 20年 的 职 工 , 请 病 假 累 计 3个 月 以 上 的 ;2.6.5累 计 工 作 满 20年 以 上 的 职 工 , 请 病 假 累 计 4个 月 以 上 的 。2.7员 工 的 带 薪 年 假 可 替 代 员 工 本 人
7、 的 病 假 和 事 假 , 如 果 员 工 选 择使 用 有 薪 休 假 抵 充 时 , 应 当 由 公 司 人 事 行 政 部 核 定 , 并 做 相 应 登 记 记录 , 视 作 为 有 薪 休 假 处 理 。3、 婚 假3.1在 公 司 任 职 满 一 年 的 员 工 , 凭 结 婚 证 可 以 享 受 三 天 婚 假 ;3.2如 男 满 25周 岁 , 女 满 23周 岁 , 属 于 晚 婚 。 双 方 初 婚 可 增 晚 婚 假7天 ( 包 含 双 休 日 ) 。 在 本 公 司 工 作 期 间 领 取 结 婚 证 的 , 婚 假 自 结 婚 之日 起 一 年 内 休 完 , 最
8、多 可 以 分 为 两 次 。 婚 假 必 须 提 前 向 部 门 负 责 人 申 请并 附 上 结 婚 证 书 复 印 件 。4、 产 假4.1员 工 在 本 公 司 任 期 一 年 25岁 以 下 的 女 员 工 分 娩 , 凭 医 院 开 具 的相 关 证 明 , 享 有 98天 产 假 。 其 中 产 前 15天 , 产 后 83天 。 25岁 以 上 属 于晚 育 , 产 假 增 加 30天 , 共 128天 ( 包 含 公 共 假 日 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 。 生产 期 间 属 于 难 产 , 剖 腹 产 , 可 增 加 15天 产 假 。4.2女 员 工 享 受 产 假
9、 不 得 分 期 使 用 , 不 准 以 支 付 工 资 形 式 , 代 替 女员 工 的 产 假 。5、 哺 乳 假自 从 婴 儿 出 生 满 1岁 可 享 受 有 1小 时 ( 不 能 累 计 使 用 , 过 时 作 废 ) 。6、 病 假6.1员 工 因 病 请 假 , 需 出 示 区 、 市 级 医 院 证 明 , 否 则 按 事 假 处 理 。6.2如 突 发 病 不 能 按 时 上 班 , 须 由 本 人 或 其 同 事 、 亲 属 在 上 班 时 间之 前 通 知 部 门 负 责 人 。 假 后 三 天 内 持 医 院 出 示 的 病 假 证 明 , 到 人 事 行 政部 补 填
10、 请 假 单 , 否 则 按 旷 工 处 理 。6.3员 工 转 正 后 即 可 享 受 每 月 一 天 病 假 不 计 扣 工 资 ; 一 天 以 上 三 天以 内 的 病 假 , 按 日 工 资 的 80%计 发 ; 超 出 三 天 的 病 假 , 日 工 资 为 北 京 市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80%。 病 假 需 提 供 医 院 病 假 单 , 如 无 法 提 供 医 院 诊 断 证明 即 被 视 为 事 假 。 所 有 病 假 当 月 有 效 。 试 用 期 员 工 病 假 三 天 以 内 的 , 按日 工 资 的 80%计 发 ; 超 出 三 天 的 病 假 , 日 工 资
11、为 北 京 市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80%。 病 休 后 三 天 内 将 病 假 证 明 交 至 综 合 管 理 部 , 否 则 按 事 假 处 理 。7、 丧 假公 司 的 正 式 员 工 , 直 系 亲 属 ( 父 母 、 配 偶 、 子 女 ) 去 世 , 给 予 三 天有 薪 ( 不 包 括 法 定 假 日 ) , 死 者 在 外 地 时 , 另 加 往 返 路 程 假 两 天 ( 不 包括 在 本 市 死 亡 去 外 地 送 灵 者 ) 。 兄 弟 姐 妹 , 直 系 祖 辈 可 享 受 带 薪 休 假一 天 。六 、 无 薪 假 期事 假 : 员 工 因 事 请 假 , 必 须 先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 并 按 公 司 制 度扣 发 工 资 。 未 经 批 准 , 擅 自 离 岗 者 , 按 旷 工 处 理 。七 、 销 假以 上 所 有 休 假 结 束 后 到 公 司 上 班 当 天 必 须 到 人 事 行 政 部 销 假 , 没 有按 期 销 假 的 , 拖 延 的 时 间 按 旷 工 处 理 。八 、 附 则1、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副 总 裁 级 别 以 下 全 体 员 工 。2、 本 制 度 解 释 权 、 修 改 权 归 公 司 人 事 行 政 部 。3、 本 制 度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