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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_石油炼制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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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X XX备 案 号 :DB XX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XX/ XXX -201X清 洁 生 产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石 油 炼 制 业( 征 求 意 见 稿 )201XXXXX 发布 201XXXXX 实施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目 次1 适 用 范 围 .2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23 术 语 和 定 义 24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35 评 价 方 法 .76 数 据 采 集 与 计 算 方 法 .8DBXX/ XXX -201X1前 言为贯彻 实施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清 洁生 产促 进法 和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环 境保 护法 ,指

2、导和 推 动 石油 炼制 企业 依法实 施清 洁生 产 , 提 高 资源利 用效 率 , 减 少和 避 免污染 物的 产 生及排 放 , 保护 和改 善环 境, 制 定 清 洁生 产评 价 指标体 系 石油 炼制 业 ( 以下简 称: 指 标体系 ) 。本指标 体系 依据 综合 评价 指数总 得分 值将 企业 清洁 生产水 平分 为三 级, 一级 代 表国际 清 洁 生 产 领 先 水 平 , 二 级 代 表 国 内 清 洁 生 产 先 进 水 平 , 三 级 代 表 国 内 清 洁 生 产 一 般 水 平 。 随 着 技 术 的 不 断 进 步 和 发 展 , 本 指 标 体 系 将 适 时

3、 修 订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节 能 环 保 中 心 、 北 京 科 林 蓝 宇 环 境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起 草 。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归 口 。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组 织 实 施 。DBXX/ XXX -201X2清 洁 生 产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石 油 炼 制 业1 适 用 范 围本 指 标 体 系 将 清 洁 生 产 指 标 分 为 六 类 , 即 资 源 与 能 源 消 耗 指 标 、 生 产 技 术 特 征 指 标 、 产 品 特 征 指 标 、 污 染 物 产 生

4、 指 标 、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指 标 、 清 洁 生 产 管 理 指 标 。本评价 指标 体系 适用 于燃 料型石 油炼 制企 业的 清洁 生产水 平评 价 、 清 洁生 产 审核 ; 新 扩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新建项目审批核准;企业环保核查、节能评估等。燃料-润滑 油 型 、 燃 料 -化 工 型 、 燃 料 -润 滑 油 -化 工 型 石 油 炼 制 企 业 可 参 照 执 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标准 内容 引用 了下 列文 件中的 条款 。 凡是 不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 , 其 有效 版 本适用 于 本 标 准 ; 当 下 列 文 件 被 其 它 新 标 准

5、 替 代 时 , 其 新 标 准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DB11 307 水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DB11 447 炼 油 与 石 油 化 学 工 业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T24001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及 使 用 指 南 GB/T23331 能 源 管 理 体 系 要 求清洁 生产 评价 指标 体系 编制通 则 ( 试行 稿) ( 国 家发展 改革 委、 环境 保护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2013 年 第 33 号 公 告 )世界 燃油 规范 (2 012 年第三 次修 订)3 术 语 和 定 义3.1一 级 指 标 权 重

6、值指 衡 量 各 一 级 评 价 指 标 在 清 洁 生 产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中 重 要 程 度 的 值 。3.2二 级 指 标 分 权 重 值指 衡 量 二 级 指 标 在 企 业 生 产 过 程 中 对 清 洁 生 产 水 平 影 响 大 小 程 度 的 值 。3.3二 级 指 标 基 准 值 分 级根据清 洁生 产需 要, 为评 判 石油炼 制企 业清 洁生 产水 平将二 级指 标基 准值 划分 为三个 不同的 级 别 , 分别 代表 国 际清洁 生产 领先 水平 、 国 内清洁 生产 先进 水平 和国 内清洁 生产 一 般 水 平 。3.4限 定 性 指 标指对清 洁生 产有

7、重大 影响 或者法 律法 规明 确规 定必 须严格 执行 、 在 对石 油炼 制 企业进DBXX/ XXX -201X3行清洁 生产 水平 评定 时必 须首先 满足 的先 决指 标 。 本指标 体系 将限 定性 指标 确定为 : 综合 能 耗 、 吨 油 取 水 、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与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预 防 、 产 业 政 策 符 合 性 等 4 项 指 标 。3.5石 油 炼 制 业以石油 为原 料, 加工 生产 燃料油 、 润 滑油 等产 品的 全过程 。 石 油炼 制业 不含 石化有 机 原 料 、 合 成 树 脂 、 合 成 橡 胶 、 合 成 纤 维 以 及 化

8、 肥 的 生 产 。3.6燃 料 型 石 油 炼 制 企 业指 以 汽 油 、 喷 气 燃 料 、 柴 油 、 燃 料 油 等 石 油 燃 料 为 主 要 产 品 的 石 油 炼 制 企 业 , 主 要 生 产装置通常包括原油蒸馏 (常、减压蒸馏 ) 、催化重 整、催化裂化、延迟焦化 和石油产品 精 制 等 。3.7原 料 加 工 损 失 率生 产 装 置 在 加 工 过 程 中 的 原 料 损 失 量 占 原 料 加 工 总 量 的 百 分 比 。3.8综 合 能 耗加 工 每 吨 原 料 所 消 耗 的 各 种 能 源 折 合 为 标 油 的 量 。3.9吨 油 取 水用于石 油炼 制生

9、产 , 从 各 种水源 中提 取的 水量 。 取 水量以 所有 进入 石油 炼制 的水及 水 的 产 品 的 一 级 计 量 表 的 计 量 为 准 。3.10吨 油 排 水企 业 ( 装 置 ) 每 加 工 1t 原 油 ( 原 料 ) 产 生 的 污 水 量 , 即 去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行 末 端 治 理的 水 量 。3.11水 污 染 物 产 生 指 标水 污 染 物 产 生 指 标 是 指 污 水 处 理 装 置 入 口 的 污 水 量 和 污 染 物 种 类 、 单 排 量 或 浓 度 。3.12净 化 水 回 用 率含 硫 污 水 汽 提 净 化 水 回 用 于 生 产 装

10、 置 的 量 占 净 化 水 总 量 的 百 分 比 。4 评 价 指 标 体 系石 油 炼 制 企 业 清 洁 生 产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技 术 要 求 内 容 见 表 1。DBXX/ XXX -201X4表 1 石 油 炼 制 企 业 清 洁 生 产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技 术 指 标 表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指标项 权重值 序号 指标项 分权重值 I 级基准值 II 级基准值 III 级基准值1 原料加工损失率 11 0.3% 0.38% 0.5%2 综合能耗* 11 50 千克标油/吨原油 60 千克标油/吨原油 70 千克标油/吨原油3 吨油取水* 5 0.55 吨/吨原油 0

11、.6 吨 /吨 原 油 0.7 吨 /吨 原 油4 吨油排水 5 0.3 吨 /吨 原 油 0.33 吨/吨原油 0.4 吨 /吨 原 油5 循环水补水率 2 0.9% 0.95% 1%6 化学水制水比 2 1.08 1.1 1.15资源与能 源消耗指 标377 原油储存损耗 1 0.15% 0.17% 0.2%8 年加工原油能力 4 1000 万吨 800 万吨 600 万吨9 轻 油 ( 原 油 、 汽 油 、 柴 油 、 石脑油)储罐类型 2 全部使用浮顶罐10 硫回收措施 1 有完善的硫回收设施生产技术特征指标 811 废催化剂处置 1 全部废催化剂得到有效处置12 汽油产品质量 1

12、产量的 50%达到 世界燃油规范III 类标准,其余达到国 V 标 准 全部产量达到国 V 标准 产量的 50%达到国 V 标 准 , 其 余达到国 IV 标准产品特征 指标 2 13 柴油产品质量 1 产量的 30%达到 世界燃油规范III 类标准,其余达到国 V 标 准 全部产量达到国 V 标准 产量的 30%达到国 V 标 准 , 其 余达到国 IV 标准14 废水中 CODcr 产生量 9 0.15 千克/吨原油 0.2 千 克 /吨 原 油 0.3 千 克 /吨 原 油15 挥发酚产生量 8 0.005 千 克 /吨 原 油 0.01 千克/吨原油 0.02 千克/吨原油污染物产 生

13、指标 2516 石油类产生量 8 0.02 千克/吨原油 0.025 千 克 /吨 原 油 0.04 千克/吨原油DBXX/ XXX -201X5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指标项 权重值 序号 指标项 分权重值 I 级基准值 II 级基准值 III 级基准值17 工业水重复利用率 3 98% 97% 95%18 净化水回用率 4 65% 60% 55%资源综合 利用指标 1119 蒸汽凝结水回收率 4 60% 55% 50%20 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污染 事故预防* 7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法律、 法规, 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建立

14、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及污染事故防范措施, 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21 产业政策符合性* 4 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未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22 清洁生产工作及审核活动 2建有专门负责清洁生产的领导机 构,各成员单位及主管人员职责 分工明确;有健全的清洁生产管 理制度和奖励管理办法,有执行 情况检查记录;制定有清洁生产 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对规 划、计划提出的目标、指标、清 洁生产方案,认真组织落实;按 政府规定要求,制订有清洁生产 审核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清洁生 产审核活动;清洁生产目标、指 标、 方案完成率或实施率8 0%建有专门负责清洁生产的领导机构, 各成员单位及

15、主管人员职 责分工明确; 有健全的清洁生产 管理制度和奖励管理办法, 有执 行情况检查记录; 制定有清洁生 产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对 规划、计划提出的目标、指标、 清洁生产方案,认真组织落实; 按政府规定要求, 制订有清洁生 产审核工作计划, 定期开展清洁 生产审核活动;清洁生产目标、。 指标、方案完成率或实施率70%。建有兼职负责清洁生产的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及主管人员 职责分工明确;制定有清洁生 产管理制度和奖励管理办法, 有执行情况检查记录;制定有 清洁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对计 划提出的目标、指标、清洁生 产方案,认真组织落实;按政 府规定要求,制订有清洁生产 审核工作计划,定期开展

16、清洁 生 产 审 核 活 动 ; 清 洁 生 产 目 标 、 指标、方案完成率或实施率 60%。23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 1建 立 有 GB/T24001环 境 管 理 体系,并取得认证,能有效运行; 全部完成年度环境目标、指标和 环境管理方案,并达到环境持续 改进的要求;环境管理手册、程 序文件及作业文件齐备、有效。建立有 GB/T24001 环境管理体系, 并能有效运行; 完成年度环 境目标、 指标和环境管理方案 80%,达到环境持续改进的要 求; 环境管理手册、 程序文件及 作业文件齐备、有效。建立有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完成年度 环境目标、指标和环境管理

17、方 案6 0%, 部分达到环境持续改 进的要求;环境管理手册、程 序 文 件 及 作 业 文 件 齐 备 、 有 效 。清洁生产管理指标 1724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1 建有相关管理制度,台账记录,转移联单齐全。DBXX/ XXX -201X6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指标项 权重值 序号 指标项 分权重值 I 级基准值 II 级基准值 III 级基准值25 能源管理规范性与有效性 1有健全的能源管理机构、管理制 度,各成员单位及主管人员职责 分工明确,并有效发挥作用;建 立有能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建立有能源管理控制中心,制定 有企业用能和节能发展规划,年 度管控目标完成率90%。有健全的能源管理

18、机构、 管理制度, 各成员单位及主管人员职责 分工明确, 有效发挥作用; 制定 有能源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 划并组织落实; 建立有能源管理 控制中心, 制定有企业用能和节 能发展规划, 年度管控目标完成 率80%。有能源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各成员单位及主管人员职责分 工明确,能有效发挥作用;制 定有能源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制定有企业用能和节能发展规 划,年度管控目标完成率 70%。26 特殊水质高浓度污水处理规 范性 1 特殊水质的高浓度污水(如:含硫污水、含碱污水等)有独立的排水系统和预处理设施说明:表中带“*”的指标为限定性指标,具体指标为综合能耗、吨油取水、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污染事故

19、预防、产业政策符合性等 4 项指标。DBXX/ XXX -201X7kkkg kk5 评 价 方 法5.1 计 算 方 法本 指 标 体 系 采 用 限 定 性 指 标 评 价 和 指 标 分 级 加 权 评 价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5.2 计 算 公 式5.2.1 二 级 单 项 指 标 得 分 计 算 公 式 二 级 单 项 指 标 得 分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Dij (xij ) ) ij Yg( xij ) ( 公 式 5.1)其中, Yg (x ij ) 1,x ij g ij k ( 公 式 5.2)0,x ij g ij k式中, Dij 表 示 为 第 i 个 一

20、级 指 标 下 的 第 j 个 二 级 指 标 的 得 分 ; ) ij 为第 i 个 一 级 指 标下的 第 j 个 二级 指标 的权 重, Y g(x ij ) 为二级 指标 xij 对于 级别 gij k 的隶属 函数 。 xij 表示第 i 个一 级指 标 下 的第 j 个二级 指标 ; gij k 表示为 第 i 个 一级指 标下 的 第 j 个二 级 指标基 准 值 , 其 中 k=1 时, gij k 为 级 水 平 ; k=2 时 , gij k 为 级 水 平 ; k=3 时, gij k 为 级 水 平 ; 如 公 式 ( 5.2) 所 示 , 若 指 标 xij 隶属 g

21、ij k 函 数 , 则 取 值 为 1, 否 则 取 值 为 0。5.2.2 综 合 评 价 指 数 计 算经 加 权 平 均 、 逐 层 收 敛 可 得 到 评 价 对 象 在 不 同 级 别 g k 的得分 Y g , 如 公 式 ( 5.3) 所 示 。Y k m ni( ij Yg xij ) m ni ( Dij ) ( 公 式 5.3)i 1(j 1 i 1 j 1式中, w ij m为 第 i 个 一 级 指 标 的 权 重 , ) ij ni为第 i 个 一 级 指 标 下 的 第 j 个 二 级 指 标 的 权重 , 其 中 i 1w ij 100 , j 1) ij w

22、i , m 为 一 级 指 标 的 个 数 ; nij 为第 i 个 一 级 指 标 下二级指 标 的个数 。 另外, Yg 1 等同于 YI (一级水 平 综合 评 价指数 得 分 ) , Yg 2 等 同 于 YII (二级水平 综合 评价 指数 得分 ) , Yg 3 等 同 于 YIII (三级 水平 综合 评价指 数得 分) 。5.2.3 二 级 指 标 权 重 值 调 整当 石 油 炼 制 企 业 实 际 生 产 过 程 中 某 类 一 级 指 标 项 下 二 级 指 标 项 数 少 于 表 1 中 相 同 一 级 DBXX/ XXX -201X8指标项 下二 级指 标项 数时 ,

23、 需 对该 类一 级指 标项 下 各二级 指标 分权 重值 进行 调整 , 调 整后 的 二 级 指 标 分 权 重 值 计 算 公 式 为 :DBXX/ XXX -201X9) j ) ij ni(Wi / ) ij )(公式 5.4)j 1式 中: ) j 为 调 整后 的 二 级 指 标 项 分 权 重 值; ) ij 为 原 二 级 指 标 分 权 重 值 ; Wi 为 第 i项一 级 指 标 的 权 重 值 ; ) j 为实际 参 与 考 核 的 属 于 该 一 级指 标 项 下 的 二 级 指 标 得 分权 重 值 ;i 为 一 级 指 标 项 数 , i=1m; j 为 二 级

24、指 标 项 数 , j=1 ni 。5.3 综 合 评 价 指 数 计 算 步 骤第 一 步 : 将 新 建 企 业 或 新 建 项 目 、 现 有 企 业 相 关 指 标 与 级 限 定 性 指 标 进 行 对 比 , 全 部 符 合 要 求 后 , 再 将 企 业 相 关 指 标 与 级 基 准 值 进 行 逐 项 对 比 , 计 算 综 合 评 价 指 数 得 分( YI ) , 当综 合得 分(Y I ) 85 分时 ,可与 表 2 对 比判 定其所 达到 清洁 生产 水平 级别。 当 企 业 相 关 指 标 不 满 足 级 限 定 性 指 标 要 求 或 综 合 指 数 得 分 (

25、YI ) 85 分 时 , 则 进 入 第 2 步 计算。第 二 步 : 将 新 建 企 业 或 新 建 项 目 、 现 有 企 业 相 关 指 标 与 级 限 定 性 指 标 进 行 对 比 , 全 部 符 合 要 求 后 , 再 将 企 业 相 关 指 标 与 级 基 准 值 进 行 逐 项 对 比 , 计 算 综 合 评 价 指 数 得 分( YII ) 85 分 时 , 可 与 表 2 对 比 判 定 其 所 达 到 清 洁 生 产 水 平 级 别 。 当 企 业 相 关 指 标 不 满 足 级 限 定 性 指 标 要 求 或 综 合 指 数 得 分 ( YII 建 项 目 不 再 参

26、 与 第 3 步 计 算 。) 85 分 时 , 则 进 入 第 3 步 计 算 。 新 建 企 业 或 新第 三 步 : 将 现 有 企 业 相 关 指 标 与 级 限 定 性 指 标 基 准 值 进 行 对 比 , 全 部 符 合 要 求 后 ,再将企业相关指标与级基准值进行逐项对比,计算综合指数得分( YIII ) ,当综 合指数得分 ( YIII ) 85 分 时 , 可 与 表 2 对 比 判 定 其 所 达 到 清 洁 生 产 水 平 级 别 。 当 企 业 相 关 指 标 不满足 级限定性指标要求或综合指数得分( YIII 求。5.4 石 油 炼 制 企 业 清 洁 生 产 水

27、平 评 定) 85 分 时 , 表 明 企 业 未 达 到 清 洁 生 产 要对 新 建 石 油 炼 制 企 业 或 在 建 项 目 、 现 有 石 油 炼 制 企 业 清 洁 生 产 水 平 的 评 价 , 是 以 其 清 洁生产 综 合 评价 指数 为依 据, 对达 到一 定综 合评 价 指数的 企业 , 分别 评定 为 国际清 洁生 产领 先 水 平 、 国 内 清 洁 生 产 先 进 水 平 和 国 内 清 洁 生 产 一 般 水 平 。 根 据 我 国 目 前 钢 铁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 不 同 等 级 清 洁 生 产 水 平 综 合 评 价 指 数 判 定 值 规 定 见

28、表 2。表 2 石 油 炼 制 企 业 清 洁 生 产 水 平 判 定 表清洁生产水平等级 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指数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全部达到级限定性指标要求,同时 YI 85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全 部 达 到 级 限 定 性 指 标 要 求 , 同 时 YII 85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 全 部 达 到 级 限 定 性 指 标 要 求 , 同 时 YIII 856 数 据 采 集 与 计 算 方 法DBXX/ XXX -201X106.1 采样 本 标 准 各 项 指 标 的 采 样 和 监 测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监 测 方 法 执 行 。6.2 相 关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石 油

29、 炼 制 业 清 洁 生 产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部 分 指 标 的 指 标 解 释 与 中 国 化 学 工 业 统 计 和 化 工 企 业 环 境 保 护 统 计 中 指 标 概 念 一 致 , 其 它 指 标 解 释 如 下 。6.2.1 原 料 加 工 损 失 率 指 生 产 装 置 在 加 工 过 程 中 的 原 料 损 失 量 占 原 料 加 工 总 量 的 百 分 比 ,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原 料 损 失 量 ( 吨 )原 料 加 工 损 失 率 ( %) = 原 料 加 工 总 量 ( 吨 ) 1006.2.2 综 合 能 耗指 加 工 每 吨 原 油 所 消 耗 的

30、 各 种 能 源 折 合 为 标 油 的 量 。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年 消 耗 能 源 总 量 ( 千 克 标 油 )综 合 能 耗 ( 千 克 标 油 /吨 原 油 ) = 年 消 耗 原 油 ( 吨 )6.2.3 吨 油 取 水指 加 工 每吨 原 油 取自 地 表水 ( 以 净水 厂 供 水计 量 为准 ) 、 地 下水 、 城 镇供 水 工程 以及 外购的 水 或 水的 产品 量 , 不包括 海水 和苦 咸水 , 并 扣除向 外供 出的 水或 水产 品的量 , 其计 算 公 式 为 :吨 油 取 水 ( 吨 /吨 油 ) = 年 取 水 量 ( 吨 ) 年 加 工 原 油 量

31、( 吨 )6.2.4 吨 油 排 水指 加 工 每 吨 原 油 外 排 的 污 水 量 ,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外 排 污 水 量 ( 千 克 )吨 油 排 水 ( 千 克 吨 原 油 ) = 原 油 量 ( 吨 )6.2.5 循 环 水 补 水 率指 循 环 水 系 统 补 充 的 水 量 与 循 环 水 的 总 量 之 比 ,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循 环 水 补 水 率 ( ) = 补 充 的 循 环 水 量 ( 吨 ) 100 循 环 总 水 量 ( 吨 )6.2.6 化 学 水 制 水 比指 新 鲜 水 用 量 与 化 学 水 产 量 之 比 ,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32、DBXX/ XXX -201X11化 学 水 制 水 比 ( ) = 新 鲜 水 用 量 ( 吨 ) 100化 学 水 产 量 ( 吨 )6.2.7 原 油 储 存 损 耗指 原 油 在 储 存 过 程 中 的 损 失 量 占 原 油 总 量 的 百 分 比 ,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储 存 中 的 损 耗 量 ( 千 克 )原油 储存 损 耗( 千 克/ 吨原 油) = 储 存 的 原 油 量 ( 吨 )6.2.8 废 水 中 CODcr 产 生 量指原油 在加 工过 程中 产生 的废水 , 进 入污 水处 理装 置 前的 CODcr 量与 所加 工的 原油 量之 比 , 其 计 算 公

33、 式 为 :废 水 中 cr产 生 量 ( 千 克 /吨 原 油 ) = cr产 生 量 ( 千 克 )原 油 量 ( 吨 )6.2.9 挥 发 酚 产 生 量指 加 工 每 吨 原 油 所 产 生 的 挥 发 酚 的 量 ,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产 生 的 挥 发 酚 量 ( 千 克 )挥 发 酚 产 生 量 ( 千 克 吨 原 油 ) = 原 油 量 ( 吨 )6.2.10 石 油 类 产 生 量指 加 工 每 吨 原 油 所 产 生 的 石 油 类 污 染 物 的 量 ,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石 油 类 污 染 物 量 ( 千 克 )石 油 类 产 生 量 ( 千 克 吨 原

34、 油 ) = 原 油 量 ( 吨 )6.2.11 工 业 水 重 复 利 用 率指石油 炼制 业重 复利 用的 水量与 考核 年度 总用 水量 之比, 以百 分比 计, 其 计算 公 式 为 :水重复利用率 (%) 重 复 利 用 的 水 量 (吨 ) 100总用水量 (吨 )6.2.12净 化 水 回 用 率指 含 硫 污 水 回 用 于 生 产 装 置 的 量 占 含 硫 污 水 总 量 的 百 分 比 ,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净 化 水 回 用 率 ( ) = 回 用 的 含 硫 污 水 量 ( 吨 ) 100含 硫 污 水 总 量 ( 吨 )6.2.13 蒸 汽 凝 结 水 回

35、收 率 指 回 收 利 用 的 蒸 汽 凝 结 水 的 量 与 作 为 换 热 介 质 的 蒸 汽 总 量 的 百 分 比 ,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DBXX/ XXX -201X12蒸 汽 凝 结 水 回 收 率 ( ) = 回 收 利 用 的 蒸 汽 凝 结 水 量 ( 吨 ) 100 蒸 汽 总 量 ( 吨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 加 强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 以 下 简 称 “地 方 标 准 ”) 管 理 , 提 高 地 方 标 准 的 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 方 标 准 的

36、立 项 、 起 草 、 征 求 意 见 、 审 查 、 批 准 、 发 布 、 备 案 、 复 审 、 修 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评估、监督,适用本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制 定 ( 含 修 订 , 下 同 ) 地 方 标 准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 定 。 应 当 与 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第四条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应 当 以 推 进 社 会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为 出 发 点 , 遵 循 科 学、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益的原则。第五条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37、 局 作 为 本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 依 法 统 一 管 理 本 市 地 方 标 准 , 组 织 制 定 和 实 施 地 方 标 准 , 组 织 对 本 市 地 方 标 准 实 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标准化主管部门设地方标准审查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第六条 本 市 各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 负 责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一)开展标准化研究,建设本行业标准体系;(二)提出地方

38、标准项目建议,承担制定地方标准的任务,进行地方标准的合法性审 查;(三)负责本行业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组 织 地 方 标 准 复 审 ;(四)组织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制定保证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组织地方标准 宣贯培训,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五)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在 本 辖 区 内 推 动 地 方 标 准 的 实 施 。第八条 鼓 励 企 事 业 单 位 、 科 研 机 构 、 大 专 院 校 , 以 及 标 准 化 组 织 积 极 承 担 或 者 参 与 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

39、定工作。第二章 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第九条 对 没 有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但 又 需 要 在 本 市 范 围 内 统 一 的 技 术 要 求 , 可 以 制 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律法规允许制定严于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从其规定。第十条 地 方 标 准 分 为 强 制 性 地 方 标 准 和 推 荐 性 地 方 标 准 。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第十一条 北 京 市 标 准 化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 以 下 简 称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 是 为 仍 处

40、 于 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试验、使用和运行 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且不具备制定为地方标 准 条 件 的 项 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 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定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不属于技术要求,需

41、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三)属于在国家或行业层面才能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四)在全市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第三章 立项第十三条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应 当 立 项 。地方标准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为制定项目,二类项目为研究项 目。地方标准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二)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属于全市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技术要求, 属于相应领域的标准体系;(三)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 律法规允许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42、四)申报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并已初步进行风险评估。申 报推荐性地方标准项目有法律法规、规划、政策依据;(五)标准化对象或目标明确;(六)申请一类项目能够在立项后次年 11 月底前完成标准报批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三)申报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或未进行风险评估的;申 报推荐性地方标准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划、政策依据的;(四)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五)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六)未与相关行政部门协调,或者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七)未确定组织

43、实施单位的;(八)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列入市政府重点工作的地方标准项目、完成二类项目研究申请转为一类项目的地方标 准项目和修订地方标准项目优先立项。第十四条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于 每 年 10 月至 11 月公开向社会征集下一年度的地方标准 制 定 项 目 。行业主管部门同期向本行业、本领域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第十五条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单 位 可 以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 向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公民或组织均可以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地方标准项目的书面建议。标准化

44、主管部门直接收到的立项申请或书面建议,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归集、研 究 与 遴 选 。第十六条 申 请 立 项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申 报 书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申 报 书 ”) ;(二)有研究基础的项目,应当提交标准前期研究形成的科研报告、调研报告、试验 验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等;(三)地方标准原则上不应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标准涉及专利、商标等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的 ,提 供 知 识 产 权 证 书 复 印 件 及 知 识 产 权 持 有 人 授 权 文 件 ; 不 涉 及 专 利 、 商

45、 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在项目申报书中进行说明;(四)申报一类项目的,应提交标准草案,标准草案应达到能够公开征求意见的成熟 程度;(五)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第十七条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提 出 的 项 目 申 请 或 者 书 面 建 议 进 行 归 集 , 合 并 重 复 和 相类似的项目;对本行业、本领域的重大需求按照系统性、协调性、科学性的要求,策划 提 出 重 点 项 目 。对征集项目和重点项目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遴选和合法性审查,在每年 11 月底 前将通过的地方标准项目向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申报下一年度的项目立项,提交完整的立 项 申 报 材 料 ( 包

46、 括 书 面 材 料 和 从 “地 方 标 准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提 交 的 电 子 版 材 料 ) 。 逾 期 未 按 要求提交的,不予立项。申报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应在 11 月底前完成补充手续。第十八条 申 报 的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涉 及 其 他 行 业 的 ,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与 其 他 行 业 部 门 进 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协调可以采取发函征求意见或召开协调会的方式进行,协调情况应在项目申报书中写 明。征求意见的复函或协调会会议纪要应作为项目申报书的附件一并提交。第十九条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项 目 提 出 阶

47、 段 明 确 标 准 的 归 口 单 位 和 组 织 实 施 单 位 。归口单位负责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提出地方标准复审建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对地方标准进行宣贯培训,制定保证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 策,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归口单位和组织实施单位限于本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归口单位、组织实施单位原则上应一致。行业主管部门与归口单位、 组织实施单位不一致时,由行业主管部门与归口单位、组织实施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 立项。归口单位、组织实施单位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在地方标准立项时统一确定。地方标准制 定过程中发生变化的

48、,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在地方标准批准发布时统一批准确定。第二十条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部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 对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申 请 项 目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第二十一条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 对 初 审 通 过 的 项 目 进 行 立 项审查,提出立项审查意见。标准化主管部门将行业主管部门以前年度立项项目是否按期完成,是否按期反馈已发 布标准的实施情况报告作为立项审查重要参考因素。第二十二条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召 集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49、部 门 召 开 立 项 协 调 会 。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的申报项目进行立项协调,确定牵头行业主 管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与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作为标准的归口单位和组织实施单 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行业主管部门、科研院所、标准 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用户、消费者代表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 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第二十三条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就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申 请 公 开 向 社 会 征 求 意 见 。第二十四条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立 项 审 查 、 立 项 协 调 、 专 家 论 证 和 征 求 意 见 的 结 果,批准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应确定标准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性质、制定或修订、行 业主管部门、主要起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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