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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环保法培训试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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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6年新环保法培训试题及答案发布时间:2016-11-19 编辑:ksf 手机版1、2014 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被确立为我国的一项( )。(A)第 4 条A、基本国策B、基本政策C、基本方针D、基本策略2、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损害担责的原则。(B)第 5 条A、政府为主B、公众参与C、部门配合D、社区配合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 )等信息。(ABC)第 54 条A、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B、行政处罚C、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D、企业排污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2、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 应当予以 。(A)第 23 条A、人民政府;支持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帮助D、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5、在下列的表述中,有哪几项是正确的?(ABC)第 41、44、45、52 条A、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B、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C、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D、国家激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6、2014 年 4 月 24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次会议以 151 票赞成、3 票反对、6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环保法将于 起施行。(B)新环保法首页A、七;20

3、14 年 9 月 1 日B、八;2015 年 1 月 1 日C、九;2016 年 1 月 1 日D、十;2014 年 10 月 1 日7、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哪些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ACD)第 63 条A、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B、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产停业C、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

4、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D、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新环保法立法的目的?(C)第 1 条A、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B、保障公众健康C、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D、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9、违反新环保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 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B)第 62 条和第 69 条A、民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B、刑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

5、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10、下列哪些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ABC)第 24 条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B、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D、以上都不是11、国家实行 和 制度。(A)第 26 条A、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B、考核评价;验收评价C、考核评价;环境评价D、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价12、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 )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BD)第 40 条A、科技含量高B、资源

6、利用率高C、循环利用D、污染物排放量少1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BC)第 50 条A、危险废物集中处置B、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C、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D、固体废物收集处理14、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 )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BD)第 47 条A、停止生产B、采取措施处理C、及时疏散D、及时通报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7、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 )。(B)第 24 条A、责令停产B、现场检查C、整改教育D、罚款1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以下哪些的权利?(ACD)第 53 条A、获取环境信息B、制定环境政策C、参与环境保护D、监督环境保护17、国务院环境保护( ),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C)第 10 条A、职能部门B、职能负责部门C、主管部门D、行政主管部门18、( )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D)第 37 条A、国务院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县级人民政府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 )报告,依法接

8、受监督。(B)第 27 条A、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B、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C、 人 民 政 府D、 环 保 主 管 部 门20、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发 现 有 污 染 环 境 和 破 坏 生 态 行 为 的 , 有 权 向 环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负 有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B)第 57 条A、 企 事 业 单 位 ;检 举B、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举 报C、 企 事 业 单 位 ;报 告D、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投 诉21、 对 污 染 环 境 、 破 坏

9、 生 态 ,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行 为 , 符 合 下 列 哪 些 条件 的 社 会 组 织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AC)第 58 条A、 依 法 在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登 记B、 专 门 从 事 环 境 保 护 公 益 活 动 且 无 违 法 记 录C、 专 门 从 事 环 境 保 护 公 益 活 动 连 续 五 年 以 上 且 无 违 法 记 录D、 依 法 在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登 记22、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10、 和 其 他 负 有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有 下 列 哪 一 行 为 的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过 、 记 大 过 或 者 降 级 处 分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给 予 撤 职 或者 开 除 处 分 ,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引 咎 辞 职 ?(B)第 68 条A、 违 反 国 家 政 策 审 批 项 目 的B、 依 法 应 当 作 出 责 令 停 业 、 关 闭 的 决 定 而 未 作 出 的C、 依 法 可 以 公 开 环 境 信 息 而 未 公 开 的D、 符 合 行

11、政 许 可 条 件 不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的23、 新 环 保 法 规 定 ,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和 ( ),制 定 国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B)第 16 条A、 国 家 污 染 减 排 需 要B、 国 家 经 济 、 技 术 条 件C、 行 业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D、 通 用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24、 下 列 哪 几 项 表 述 属 于 新 环 保 法 关 于 农 业 环 境 保 护 的 规 定 ?(ABCD)第 33条A、 促 进 农 业 环 境 保 护 新 技 术 的 使 用

12、B、 加 强 对 农 业 污 染 源 的 监 测 预 警C、 防 治 土 壤 污 染 和 土 地 沙 化 、 盐 渍 化D、 推 广 植 物 病 虫 害 的 综 合 防 治25、 监 测 机 构 及 其 负 责 人 对 监 测 数 据 的 ( )负 责 。 (AB)第 17 条A、 真 实 性B、 准 确 性C、 权 威 性D、 可 靠 性26、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纳 入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B)第 13 条A、 县 级 ;国 家 经 济B、 县 级 以 上 ;国 民 经 济C、 地 市 级 ;国 民 经 济D、 省 级 ;国 家 经 济27、

13、新 环 保 法 规 定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学 校 应 当 将 ( )知 识 纳 入 学 校 教 育 内 容 ,培 养 学 生 的 环 境 保 护 意 识 。 (D)第 9 条A、 生 态 保 护B、 新 能 源C、 垃 圾 分 类D、 环 境 保 护28、 违 反 新 环 保 法 , 构 成 犯 罪 的 , ( )。 (C)第 69 条A、 开 除 公 职B、 进 行 重 罚C、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D、 依 法 行 政 拘 留 处 罚29、 与 旧 环 保 法 相 比 较 , 新 环 保 法 在 关 于 环 境 定 义 的 规 定 中 , 新 增 了 下 列哪 一 个

14、 环 境 要 素 ?(B)第 2 条A、 冰 川B、 湿 地C、 绿 洲D、 植 被30、 国 家 建 立 跨 行 政 区 域 的 重 点 区 域 、 流 域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联 合 防 治协 调 机 制 , 实 行 ( )措 施 。 (ABCD)第 20 条A、 统 一 规 划B、 统 一 标 准C、 统 一 监 测D、 统 一 防 治31、 新 环 保 法 规 定 , 保 护 环 境 是 国 家 的 基 本 国 策 ;一 切 ( )都 有 保 护 环 境 的 义务 。 (A)第 6 条A、 单 位 和 个 人B、 企 业 和 个 人C、 政 府 部 门 和 社 会 团

15、体D、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组 织32、 下 列 哪 几 项 制 度 属 于 新 环 保 法 规 定 国 家 需 要 建 立 健 全 的 ?(ABD)第17、 31、 39 条A、 环 境 监 测 制 度B、 生 态 保 护 补 偿 制 度C、 环 境 污 染 损 害 补 偿 制 度D、 环 境 与 健 康 监 测 、 调 查 和 风 险 评 估 制 度33、 国 家 机 关 和 使 用 财 政 资 金 的 其 他 组 织 应 当 优 先 采 购 和 使 用 ( )等 有 利 于保 护 环 境 的 产 品 、 设 备 和 设 施 。 (BCD)第 36 条A、 清 洁B、 节 水C

16、、 节 材D、 节 能34、 新 环 保 法 要 求 , 开 发 利 用 自 然 资 源 , 应 当 ( ), 依 法 制 定 有 关 生 态 保 护和 恢 复 治 理 方 案 并 予 以 实 施 。 (ACD)第 30 条A、 合 理 开 发B、 严 禁 破 坏C、 保 障 生 态 安 全D、 保 护 生 物 多 样 性35、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和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应 当 依 照 ( )的 规 定 , 做好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风 险 控 制 、 应 急 准 备 、 应 急 处 置 和 事 后 恢 复 等 工 作 。 (A)第47 条A、 突

17、 发 事 件 应 对 法B、 环 境 保 护 法C、 安 全 生 产 法D、 消 防 法36、 对 依 法 应 当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建 设 项 目 , ( )应 当 在 编 制 时 向 公 众说 明 情 况 , 充 分 征 求 意 见 。 (D)第 56 条A、 审 批 单 位B、 监 督 管 理 单 位C、 行 政 主 管 单 位D、 建 设 单 位37、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应 当 建 立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制 度 , 明 确 ( )的责 任 。 (AB)第 42 条A、 单 位 负 责 人B、 相 关 人 员C、 分 管 领

18、导D、 工 作 人 员38、 新 环 保 法 共 章 条 。 (C)新 环 保 法 首 页A、 五 ;68B、 六 ;69C、 七 ;70D、 八 ;7139、 违 反 下 列 哪 项 规 定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有 关 部 门 将 案 件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 (D)第 63 条A、 建 设 项 目 未 依 法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B、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 未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排 放 污 染 物 的C、 生 产 、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生 产 、 使 用 的 农 药 的D、

19、通 过 暗 管 、 渗 井 、 渗 坑 、 灌 注 或 者 篡 改 、 伪 造 监 测 数 据 , 或 者 不 正 常 运行 防 治 污 染 设 施 等 逃 避 监 管 的 方 式 违 法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40、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 组 织 对 生 活 废 弃 物 进 行 ( )。 (CD)。 第 37条A、 分 类 回 收B、 循 环 利 用C、 分 类 处 置D、 回 收 利 用41、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制 定 经 济 、 技 术政 策 ,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对

20、, 有 关 方 面 和 专 家 的 意 见 。 (A)第 14 条A、 环 境 的 影 响 ;听 取B、 社 会 的 影 响 ;接 纳C、 环 境 的 影 响 ;参 考D、 社 会 的 影 响 ;借 鉴42、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划 编 制 ( )规 划 ,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并 公 布 实 施 。 (D)第 13 条A、 主 体 功 能 区B、 土 地 利 用 总 体C、 地 方 环 境 保 护D、 国 家 环 境 保 护43、 建 设 项 目 中 防 治 污 染 的 设 施 , 应 当

21、与 主 体 工 程 ( )。 (ABC)第 41 条A、 同 时 设 计B、 同 时 施 工C、 同 时 投 产 使 用D、 同 时 竣 工44、 公 民 应 当 增 强 环 境 保 护 意 识 , 采 取 ( )的 生 活 方 式 , 自 觉 履 行 环 境 保 护义 务 。 (B)第 6 条A、 自 给 自 足B、 低 碳 、 节 俭C、 奢 华D、 铺 张45、 对 超 过 国 家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或 者 未 完 成 国 家 确 定 的 环 境质 量 目 标 的 地 区 , ( )应 当 暂 停 审 批 其 新 增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22、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A)第 44 条A、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B、 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C、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D、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46、 下 列 哪 一 项 条 文 表 述 是 不 正 确 的 ?(D)第 6 条A、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环 境 质 量 负 责B、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防 止 、 减

23、少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对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依 法 承 担 责 任C、 公 民 应 当 增 强 环 境 保 护 意 识 , 采 取 低 碳 、 节 俭 的 生 活 方 式 , 自 觉 履 行 环境 保 护 义 务D、 环 保 宣 传 部 门 应 当 开 展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和 环 境 保 护 知 识 的 宣 传 , 对 环境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舆 论 监 督47、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有 下 列 哪

24、 些 行 为 之 一 的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过 、 记 大 过 或 者 降 级 处 分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给 予 撤职 或 者 开 除 处 分 ,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引 咎 辞 职 ?(ABCD)第 68 条A、 应 当 依 法 公 开 环 境 信 息 而 未 公 开 的B、 对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包 庇 的C、 对 超 标 排 放 污 染 物 、 采 用 逃 避 监 管 的 方 式 排 放 污 染 物 、 造 成 环 境 事 故 以及 不 落 实 生 态 保 护 措 施 造 成

25、 生 态 破 坏 等 行 为 , 发 现 或 者 接 到 举 报 未 及 时 查 处 的D、 篡 改 、 伪 造 或 者 指 使 篡 改 、 伪 造 监 测 数 据 的48、 新 环 保 法 规 定 , 禁 止 引 进 不 符 合 我 国 环 境 保 护 规 定 的 技 术 、 设 备 、 。禁 止 将 不 符 合 农 用 标 准 和 的 固 体 废 物 、 废 水 施 入 农 田 。 (D)第 46 条 和 第 49 条A、 工 艺 ;农 用 灌 溉 水 质 指 标B、 产 品 ;农 用 污 水 水 质 标 准C、 材 料 ;城 镇 垃 圾 农 用 控 制 标 准D、 材 料 和 产 品 ;

26、环 境 保 护 标 准49、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对 资 源 保 护 和 污 染 防 治 等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B)第 10 条A、 当 地B、 军 队C、 相 关D、 建 设50、 对 污 染 环 境 、 破 坏 生 态 ,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行 为 , 符 合 下 列 哪 一 条件 的 社 会 组 织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A)第 58 条A、 专 门 从 事 环 境 保 护 公 益 活 动 连 续 五 年 以

27、上 且 无 违 法 记 录B、 专 门 从 事 环 境 保 护 公 益 活 动 连 续 二 年 以 上 且 无 违 法 记 录C、 依 法 在 本 辖 区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登 记D、 依 法 在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登 记51、 新 环 保 法 规 定 , 畜 禽 养 殖 场 、 养 殖 小 区 、 定 点 屠 宰 企 业 等 的 选 址 、 建设 和 管 理 应 当 ( )。 (A)第 49 条A、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B、 经 过 主 管 部 门 的 审 批C、 符 合 有 关 文 件 的 要 求D、 遵 守 环 境 保 护 的

28、 政 策52、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 组 织 对 生 活 废 弃 物 的 分 类 处 置 、 回 收 利 用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提 高 农 村 环 境 保 护 公 共 服 务 水 平 , 推 动 农 村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 (D)第 33、 37 条A、 县 级 ;县 级 以 上B、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C、 各 级 ;地 市 级 以 上D、 地 方 各 级 ;县 级 、 乡 级53、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向 社 会 公 开 其 主 要 污 染 物 的 名 称 和 ( ), 以 及 防治 污 染 设 施 的 建 设 和 运

29、 行 情 况 ,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BCD)第 55 条A、 排 污 许 可 内 容B、 排 放 方 式C、 排 放 浓 度 和 总 量D、 超 标 排 放 情 况54、 未 达 到 国 家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的 重 点 区 域 、 流 域 的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 应当 制 定 ( )规 划 , 并 采 取 措 施 按 期 达 标 。 (B)第 28 条A、 限 期 治 理B、 限 期 达 标C、 限 期 改 正D、 限 期 治 理55、 对 地 方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的 表 述 , 下 列 哪 几 项 是 正 确 的 ?(ABC)第 15 条A、 省

30、、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对 国 家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中 未 作 规 定 的 项 目 ,可 以 制 定 地 方 环 境 质 量 标 准B、 对 国 家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中 已 作 规 定 的 项 目 , 可 以 制 定 严 于 国 家 环 境 质 量 标准 的 地 方 环 境 质 量 标 准C、 地 方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应 当 报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备 案D、 地 方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可 以 不 报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备 案56、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超

31、 过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或 者 超 过 重 点 污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可以 责 令 其 采 取 ( )等 措 施 ;情 节 严 重 的 , 报 经 有 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责 令 停 业 、关 闭 。 (BC)第 60 条A、 停 止 生 产B、 限 制 生 产C、 停 产 整 治D、 限 期 治 理57、 国 家 在 ( )等 区 域 划 定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 实 行 严 格 保 护 。 (ABC)第 29 条A、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32、 区B、 生 态 环 境 敏 感 区C、 生 态 环 境 脆 弱 区D、 生 态 环 境 开 发 区58、 因 污 染 环 境 和 破 坏 生 态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依 照 ( )的 有 关 规 定 承 担 侵 权责 任 。 (A)第 64 条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侵 权 责 任 法 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D、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59、 新 环 保 法 规 定 ,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 应 当按 照 国 家 有 关

33、规 定 缴 纳 ( )。 (C)第 43 条A、 环 境 保 护 税B、 矿 产 资 源 税C、 排 污 费D、 污 染 费60、 下 列 对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表 述 中 , 哪 一 项 是 错 误 的 ?(C)第 19 条A、 未 依 法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 不 得 组 织 实 施B、 未 依 法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建 设 项 目 , 不 得 开 工 建 设C、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已 提 交 待 批 , 建 设 单 位 可 先 开 工 建 设D、 编 制 有 关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

34、 建 设 对 环 境 有 影 响 的 项 目 ,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环 境影 响 评 价61、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而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不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 )。 (A)第 67 条A.直 接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的 决 定B.责 令 下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行 政 处 罚C.向 上 一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反 应 情 况D.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62.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在 财 政 预 算 中 安

35、 排 资 金 , 支 持 农 村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保 护 、( )、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和 农 村 工 矿 污 染 治 理 等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 (BC)第 50 条A、 危 险 废 物 集 中 处 置B、 生 活 污 水 和 其 他 废 弃 物 处 理C、 畜 禽 养 殖 和 屠 宰 污 染 防 治D、 固 体 废 物 收 集 处 理63、 新 环 保 法 规 定 ,每 年 6 月 5 日 为 ( )。 (C)第 12 条A、 环 境 保 护 日B、 世 界 环 境 日C、 环 境 日D、 中 国 环 境 日64、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36、者 有 下 列 哪 项 行 为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除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外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将 案 件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责 任 人 员 , 处 十 日 以 上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情 节 较 轻 的 , 处 五 日 以 上 十 日 以 下 拘 留 ?(A)第 63 条A、 建 设 项 目 未 依 法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 被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 拒 不

37、 执 行 的B、 建 设 工 程 使 用 国 家 已 经 明 确 淘 汰 的 原 材 料 的C、 建 设 项 目 违 背 城 市 规 划 蓝 图 的D、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 未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排 放 污 染 物 的65、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 为 改 善 环 境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 )的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予 以 支 持 。 (ABC)第 23 条A、 转 产B、 搬 迁C、 关 闭D、 改 进 生 产 技 术66、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BC)第 17、 30、 43、 42 条A、 监

38、测 机 构 应 当 使 用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监 测 设 备 , 遵 守 监 测 规 范B、 引 进 外 来 物 种 以 及 研 究 和 利 用 生 物 技 术 ,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 防 止 对 生 物 多样 性 的 破 坏C、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征 收 环 境 保 护 税 , 不 再 征 收 排 污 费D、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应 当 建 立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制 度 , 明 确 单 位 领导 人 的 责 任67、 新 环 保 法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 的 其 他 。 (

39、B)第 3 条A、 领 土 ;大 陆 架B、 领 域 ;海 域C、 领 水 ;专 属 经 济 区D、 领 空 ;驻 外 使 馆68、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以 及 从 事 环 境 监 测 设 备 和 防 治 污 染设 施 维 护 、 运 营 的 机 构 , 在 有 关 环 境 服 务 活 动 中 弄 虚 作 假 , 对 造 成 的 环 境 污 染和 生 态 破 坏 负 有 责 任 的 , 除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外 , 还 应 当 与 造 成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的 其 他 责 任 者 承 担 ( )。 (

40、B)第 65 条A、 相 应 的 责 任B、 连 带 责 任C、 损 害 赔 偿 责 任D、 按 份 连 带 责 任69、 新 环 保 法 要 求 , ( )建 设 应 当 结 合 当 地 自 然 环 境 的 特 点 , 保 护 植 被 、 水域 和 自 然 景 观 , 加 强 城 市 园 林 、 绿 地 和 风 景 名 胜 区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 (A)第 35 条A、 城 乡B、 城 市C、 城 镇D、 城 区70、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41、门 存 在 下 列 哪 些 行 为 应 当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ABCD)第68 条A、 不 符 合 行 政 许 可 条 件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的B、 依 法 应 当 作 出 责 令 停 业 、 关 闭 的 决 定 而 未 作 出 的C、 将 征 收 的 排 污 费 截 留 、 挤 占 或 者 挪 作 他 用 的D、 对 超 标 排 放 污 染 物 、 采 用 逃 避 监 管 的 方 式 排 放 污 染 物 、 造 成 环 境 事 故 以及 不 落 实 生 态 保 护 措 施 造 成 生 态 破 坏 等 行 为 , 发 现 或 者 接 到 举 报 未 及 时 查 处 的71、 (

42、 )应 当 加 强 对 农 业 环 境 的 保 护 , 促 进 农 业 环 境 保 护 新 技 术 的 使 用 。 (B)第 33 条A、 县 级 以 上 人 员 政 府B、 各 级 人 民 政 府C、 市 级 以 上 人 员 政 府D、 省 级 以 上 人 员 政 府72、 提 起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诉 讼 的 时 效 期 间 从 ( )起 计 算 。 (D)第 66 条A、 损 害 行 为 结 束 时B、 当 事 人 受 到 实 际 损 害 时C、 当 事 人 受 到 损 害 的 威 胁 时D、 当 事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其 受 到 损 害 时73、 违 反 新 环

43、 保 法 规 定 ,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不 公 开 或 者 不 如 实 公 开 环 境 信 息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 )。 (BCD)第 62 条A、 责 令 改 正B、 责 令 公 开C、 处 以 罚 款D、 予 以 公 告74、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排 放 污 染 物 , 造 成或 者 可 能 造 成 严 重 污 染 的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环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44、门 , 可 以 ( )造 成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设 施 、 设 备 。 (C)第 25条A、 没 收 、 查 封B、 扣 押 、 没 收C、 查 封 、 扣 押D、 关 停 、 没 收75、 有 权 制 定 、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的 主 体 是 ( )。 (B)新 环保 法 首 页A、 国 家 发 改 委B、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C、 国 务 院D、 环 保 部76、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保 护 和 改 善 环 境 、 防 治 污 染 和 其 他 公 害 的 财 政 投 入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的 使 用 。 (A)第 8 条

45、A、 加 大 ;效 益B、 极 力 ;效 益C、 积 极 ;效 果D、 合 理 ;效 果77、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环 境 污 染 公 共 监 测 预 警 机 制 , 组 织 制 定 预警 方 案 ;环 境 受 到 污 染 , 可 能 影 响 公 众 健 康 和 环 境 安 全 时 , 依 法 及 时 ( )。 (AD)第 47 条A、 公 布 预 警 信 息B、 公 布 污 染 情 况C、 采 取 处 理 措 施D、 启 动 应 急 措 施78、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的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和 的 目 标 、 任 务 、 保 障 措 施 等 。 (AB)第

46、 13 条A、 生 态 保 护B、 污 染 防 治C、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D、 环 境 影 响 评 价79、 实 行 排 污 许 可 管 理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 )的 要求 排 放 污 染 物 。 (A)第 45 条A、 排 污 许 可 证B、 总 量 控 制 指 标C、 环 境 管 理D、 污 染 排 放80、 禁 止 将 不 符 合 和 的 固 体 废 物 、 废 水 施 入 农 田 。 (BD)第 49 条A、 农 产 品 生 产 标 准B、 农 用 标 准C、 农 业 生 产 规 定D、 环 境 保 护 标 准81、

47、对 超 过 国 家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或 者 未 完 成 国 家 确 定 的 环 境质 量 目 标 的 地 区 , ( )应 当 暂 停 审 批 其 新 增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B)第 44 条A、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B、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C、 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主 管 部 门D、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主 管 部 门82、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超

48、过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或 者 超 过 重 点 污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将 会 受 到 哪 些 处 罚 ?(BD)第 60 条A、 情 节 较 轻 的 , 处 五 日 以 上 十 日 以 下 拘 留B、 情 节 严 重 的 , 报 经 有 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责 令 停 业 、 关 闭C、 将 案 件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十 日 以 上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D、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49、门 可 以 责 令 其 采 取 限 制 生 产 、 停 产 整治 等 措 施83、 负 责 审 批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部 门 在 收 到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报 告 书 后 , 除 涉 及 ( )的 事 项 外 , 应 当 全 文 公 开 。 (B)第 56 条A、 个 人 隐 私B、 国 家 秘 密 和 商 业 秘 密C、 核 心 技 术D、 国 家 秘 密84、 在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时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 )可 能受 到 危 害 的 单 位 和 居 民 , 并 向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BD)第 47条A、 停 止 生 产B、 采 取 措 施 处 理B、 及 时 疏 散D、 及 时 通 报85、 国 家 建 立 、 健 全 环 境 监 测 制 度 。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监 测 规范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 ), 加 强 对 环 境 监 测 的 管 理 。 (B)第 17 条A、 建 立 监 测 机 构B、 组 织 监 测 网 络C、 建 立 管 理 机 构D、 制 定 监 测 程 序 和 标 准86、 对 保 护 和 改 善 环 境 有 显 著 成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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