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3098701 上传时间:2018-10-03 格式:DOC 页数:43 大小:37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3页
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单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2、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在市区范围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1、初次违法,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够停止的,处 7000元以下罚款;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停止的,或一个月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 7000 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罚款;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或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反映强烈的,或在明令禁止的主要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 1.4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单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3、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

4、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仅限在街道、小街小巷和和广场、公园、市场等公共场所内)。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

5、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仅限市政府确定的管辖区域内)1、建设工程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并予以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 5%以上 7%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 3%以下的罚款;2、建设工程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 500 平方米以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并予以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 7%以上 8%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仅限在建成区内)

6、,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 3%以上 6%以下的罚款;3、建设工程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限期改正未改正的,或对责令限期改正,采取恫吓、威胁、暴力等非法方式阻碍、抗拒执法,拒不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 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 6%以上 10%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单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

7、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仅限市政府确定的管辖区域内)1、有违法行为之一,且为初次的,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0.3倍以下的罚款;2、对责令限期拆除,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的,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0.3 倍以上 0.6 倍以下的罚款;3、对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主要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0.6 倍以上 1 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8、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图纸的。1、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停止设计、施工未停止及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3、予以责令停止设计、施工拒不停止及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两年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可处以 2 万以上元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同

9、时对已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198 号令发布,1996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城 市道 路 的 设 计 、 施 工 ,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和地 方 规 定 的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 施 工 的 技 术 规范 。 城 市 道 路 施 工 , 实 行 工 程 质 量 监 督制 度 。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10、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 2以下的罚款。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1、责令限期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可处工程造价 0.7%以下的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可处工程造价0.7%以上 1.4%以下的罚款;3、对责令限期改正采取欺瞒、造假等方式拒不改正,对给予警告采取抗拒等方式拒不接受的,或将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的,可处工程造价 1.4%以上 2%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1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 公斤平方厘米(0.4 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至(七

12、)项行为的。1、对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改正的,或损坏城市道路面积在10 平方米以下的,可处以 7000 以下元的罚款;2、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损坏城市道路面积在 10 至 20 平方米的,可处以 7000 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损坏城市道路面积在 20 平方米以上的,或一年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可处以 1.4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

13、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1、对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改正的,可处以 7000 元以下的罚款;2、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0.7 万元以上1.4 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或一年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可处以 1.4 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城市管理行政

14、执法局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务院2002 年 12 月 18日第 67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3 年 3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 2 万元以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1、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在 500 元以下的,处 7000 元以下的罚款;2、对未达到取缔规定要求的,或

15、违法所得在 500 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处 7000 万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阻碍执法,拒绝取缔的,或违法所得在 1000 元以上1500 元以下的,或一个月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 1.4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1、初次违法,或违法所得在 1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处2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未达到取缔规定要求的,或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处 7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阻碍执法,拒绝取缔的,或违法所得在

16、 3 万元以上的,或经营行为占地在 30 平方米以上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或一个月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

17、源的。1、初次违法,或违法所得在 3 万元以下的,处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未达到取缔规定要求的,或违法所得在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阻碍执法拒绝取缔的,或违法所得在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或一个月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 20 万元以上 35万元以下的罚款;4、对抗拒执法拒绝取缔的,或违法所得在 20 万元以上的,或经营行为危害较大的,或一个月内有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处3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单位:城

18、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两年内进行绿化。)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绿化任务,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规定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自接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两年内未进行绿化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责令其限期完成绿化任务。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八届人

19、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1995 年 9 月 1日施行。关于修改的决定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02 年 3月 30 日通过,自 2002 年 4 月30 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规定,拒不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绿化用地补偿费,并处应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百

20、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拒不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的。1、初次违法,并按规定的期限补缴绿化用地补偿费的,处应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 3%以上至 3.5%以下的罚款;2、逾期补缴绿化用地补偿费的,处应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 3.5%以上 4.5%以下的罚款;3、拒不补缴绿化用地补偿费的,处应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 4.5%以上至 5%的罚款。责令其限期补缴绿化用地补偿费。单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名称、颁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布机关和实施日期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

21、管部门审批。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第十九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一)绿化工程的设计未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的;(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三)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进行施工

22、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一)绿化工程的施工,未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的;(二)绿化工程竣工后,未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1、初次违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 5%至 6%的罚款;2、初次违法,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 6%至 8%的罚款;3、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 8%至 10%的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地。)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

23、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地的。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 5 元至 10 元的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单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未完成

24、的。在责令期限内,未完成绿化工程任务的,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2 倍的罚款。责令其限期完成。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具体缴纳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禁止占用城市公园、游园、大型广场绿地和苗圃,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定的,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

25、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1、占用绿化用地面积在 5 平方米以下,并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及恢复原状的,处每平方米 100 元的罚款;2、在责令期限内,只退还占用绿化用地,未恢复原貌的,或占用绿化用地面积在 5 平方米以上 10 平方米以下的,处每平方米 100 元至 150 的罚款;3、拒不退还占用绿化用地、恢复原貌的,或占用绿化用地面积在 10 平方米以上的,处每平方米 150 元至 200元的罚款。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单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26、并罚内容(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1、依树、围圈树木在 2 棵以下的,处 300 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或依树、围圈树木在 3 至 5 棵的,或依树、围圈树木造成树木损伤的,处 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的罚款;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依树、围圈树木 6 棵以上的,或依树、围圈树木造成树木死亡的,处 6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者倾倒污水、废弃物;1、堆放物体在 5 平方米以下的,处 300 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或堆放物体在 5 平方米以上 10 平方米以下的,或倾倒污水、废弃物损伤绿地植物的,处 300 元以上

27、 600 元以下的罚款;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堆放物体在 10 平方米以上的,或倾倒污水、废弃物致使绿地植物死亡的,处 6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1、挖坑、取土在 2 平方米以下的,处 300 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或挖坑、取土在 2 平方米以上 5 平方米以下的,处 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的罚款;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挖坑、取土在 5 平方米以上的,处 6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者倾倒污水、废

28、弃物;(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五)擅自修剪树木;(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1、破坏树木在 2 棵以下的,或损坏花草在 3 平方米以下的,处 300 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或破坏树木在 3 至 5 棵、损坏花草在 3 平方米以上 5 平方米以下的,处 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的罚款;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破坏树木在 6 棵以上、损坏花草在 5 平方米以上的,或破坏树木、花草造成死

29、亡的,处 6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擅自修剪树木;1、修剪量占树木全冠比例在 10%以下的,处 300 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或修剪量占树木全冠比例在 10%以上 20%以下的,处 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的罚款;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修剪量占树木全冠比例在 20%以上的,处6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1、砍伐树木 1 棵的,处砍伐树木价值 5 至 7 倍的罚款;2、砍伐树木 2 棵的,

30、或按责令要求补种不完整的,处砍伐树木价值 7 倍至 8 倍的罚款;3、砍伐树木 3 棵以上的,或不按责令要求补种的,处砍伐树木价值 8 倍至 10 的罚款;责令按砍伐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因进行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实需要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申请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提出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砍伐证。)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砍伐树木

31、株数的三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擅自移植树木的,处移植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二)擅自移植树木的。1、擅自移植树木 1 至 2 棵的,处移植树木价值3 倍至 3.5 倍的罚款;2、擅自移植树木 3 至 4 棵的,处移植树木价值3.5 倍至 4.5 倍的罚款;3、擅自移植树木 5 棵以上的,或移植树木造成死亡的,处移植树木价值 4.5 倍至 5 倍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迁出,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

32、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 5 元至 10 元的罚款。责令其限期迁出。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1、损伤古树名木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被及时制止的,处 1000 元至 3000 元的罚款;2、损伤古树名木不可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至于死亡的,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对被制止不予接受、不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处 3000 元至 6000 元的罚款;3、砍伐古树名木

33、的,或损伤、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及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处 6000元至 1 万元的罚款。单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第十五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设分界的,应当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透景、半透景的栅栏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应当改造为通透式。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当以铺设便道砖等方式进行硬化。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

34、,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未及时清除的。1、逾期 1 日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20 元以下罚款;2、逾期 2 日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 20 元以上40 元以下罚款;3、逾期 3 日及其以上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4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清除。(一)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1、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30 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 10 处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2 万元以上 3 万

35、元以下罚款;2、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30 处以上 60 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 10 处以上 20 处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 100 以上 150 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3、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60 处以上,或集中累计在 20 处以上的,或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部位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 1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清除;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

36、议通过,于 2009 年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单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内容

37、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陈旧损毁,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等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不予加固或拆除的

38、。 1、初次违法,且对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300 元以下罚款;2、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轻的,处以 1300 元以上 1600 元以下罚款;3、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严重影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和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重的,处以 1600 元以上 2000 元以

39、下罚款。责令改正。(二)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1、初次违法,且对责令改正采取敷衍等方式不予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300 元以下罚款;2、对责令改正采取威胁方式阻碍执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 1300 元以上 1600 元以下罚款;3、对责令改正采取暴力抗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以 16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第

40、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1、初次违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罚款;2、逾期不予拆除的

41、,处以 6000 元以上罚8000 元以下款;3、拒不拆除的,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1、张贴、张挂宣传品在 20 处以下,处以每处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2、张贴、张挂宣传品在 20 处以上 50 处以下的,

42、处以每处 300 元以上 400 元以下罚款;3、张贴、张挂宣传品在 50 处以上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张贴、张挂宣传品的,每处处以 4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单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日期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

43、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 10 元以上 5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允许摆设摊点的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向社会公布。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

44、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每次处以20 元以上 1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未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

45、遗撒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 10 元以上 50元以下罚款。责令清除。单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名称、颁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布机关和实施日期第二十七条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

46、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的;(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的;(三)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未进行硬化的;(六)渣土未及时清运,保持整洁的;(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未保持清洁的;(八)施工排水未按规定排放,外泄污染路面的;(九)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1、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予以督办一次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罚款;3、

47、逾期不改正,予以督办两次以上的,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反映等不良影响及安全事故的,处以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单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一)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且不依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1、初次违法,不足一吨的,处以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的,每吨处以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2、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办后改正的,不足一吨的处以 100 元以上 140 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 300元以上 400 元以下罚款;3、在规定期

48、限内未改正经督办两次后改正的,不足一吨处以 14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乱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每吨 400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第三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顿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对责任区内的积雪,未及时清

49、扫和铲除的。处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第三十六条 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由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不得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餐厨垃圾的,或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与其他垃圾混倒的。1、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垃圾在一吨以下的,对个人处以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罚款;2、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垃圾在一吨以上三吨以下的,对个人处以 100 元以上 14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 元以上 2500 元以下罚款;3、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垃圾在三吨以上的,或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与其他垃圾混倒的,对个人处以 14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25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或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未经批准的。1、饲养家畜、家禽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规范标准 > 国内外标准规范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