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关联方披露范围比较序号 会计准则 上市规则 比较分析1 该企业的母公司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上市规则范围大于会计准则,且更具合理性2 该企业的子公司 上市规则未规定子公司为关联方,更具合理性。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之所以会有将子公司作为关联方的失误,是因为未坚持住从关联原点出发定义关联方的原则。3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由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1会计准则只规定了母公司控制,上市规则规定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从这个角度看上市规则范围大于会计准则;2会计准则规定涵盖了其他企业,会计准则
2、仅限于法人,未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非法人企业,从这个角度看会计准则范围大于上市规则。41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2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1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3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4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1会计准则用的是概括的方式,上市规则用的是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概括的优点在于全面、利于实质判断;列举的优点是明确具体,但
3、上市规则规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防止了列举方式的弊端。2会计准则用投资方、上市规则用法人、自然人的概念。显然上市规则遗漏了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非法人企业,不如会计准则的立法语言高妙。3会计准则定义了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上市规则则直接以 5%以上一并包含。5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是已经淡出时代的概念,会计准则或许6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是为了照顾历史和现实的需要,上市规则则直接将其排除,但从现代公司理念角度考虑,关联方的范围并不因此而被遗漏。71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
4、响的个人投资者。2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1会计准则用概括的方式,上市规则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个人认为上市规则的方式更优。2会计准则的一个不足之处是有遗漏。根据其关键管理人员的定义,监事的职责当然不是“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那监事显然不是关键管理人员,不是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3会计准则的另一个问题是,根据其关键管理人员的定义,独立董事不是关联方。而根据上市规则,并未将独立董事排除在关联方范围外。4除上述之外,二者定义的范围基本一致。8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
6、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1会计准则规定“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从股权的角度规定了关联方;而上市规则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来界定了股权角度的关联方,但未将重大影响列入。其范围小于会计准则。2上市规则还从任职的角度规定了关联方。这是在股权关系之外的一种“重大影响”(未必是会计准则的定义范围),会计准则对此未涉及。因此从任职的角度看,会计准则范围小于上市规则。9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
7、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两者的精神相同,但上市规则显然具有更具有操作性。10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10.1.3 条或者第 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10.1.3 条或者第 10.1.5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上市规则此条仅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其合理性无可置疑,会计准则面对的范围更广,在标准上稍微放松是正确的。但拟上市公司在披露关联方时依据上市规则的标准,当然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