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恒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 关系,促进企业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务权。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四条 公司的一切 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五条 公司利用全部法人资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法经营、依法 纳税。根据经营规模和发展的需要,必要时变更为股
2、份有限公司。第六条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第七条 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第八条 公司名称:河南恒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第九条 公司住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 18 号东 1 单元 20 层2005 号第三章 经营范围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的招标代理;机电设备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采购招标代理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业务发展,必要时进行变更并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 注册资本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 200 万元。
3、实收资本 40 万元。第十三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源、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认缴情况 第一期缴付 第二期缴付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数额方式出资 时间出资比例出资数额方式出资 时间出资比例出资数额方式出资 时间出资 比例范军旗 20 万元 10%王战线 60 万元 30%李会敏 60 万元 30%张国阳 60 万元 30%合计货币出资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 和更 换非有职工代表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三) 审议 批准
4、 执行董事的报告;(四) 审议 批准 监事的报告;(五) 审议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议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 对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 对发 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九) 对 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 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
5、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 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选举王战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6、:(一) 负责 召集股 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 执 行股 东会决议;(三) 审 定公司的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 订公司的年度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制 订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 制 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 制 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7、(一) 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订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 拟订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 提 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 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监事一人,选举范军旗为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职权:(一) 检查 公司 财务;(二)对执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
8、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 提 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 向股 东 会会议提出提案;(六) 依照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 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 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
9、让;(五)优先 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 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 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第二十五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 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四)在公司 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二) 检查 股 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 在 发生 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
10、和处置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 润分配及 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 1 月 30 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当年税后利润分配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 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三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
11、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工期三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转为正式合同制职工。工资制度采取计时工资制,多劳多得。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三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
12、成功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期限为准。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 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情形;(六) 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贰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自然人股东签字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