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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3062523 上传时间:2018-10-02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6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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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青 海 省 财 政 厅 青财建字2018630 号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青政2016 48 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 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 20169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QHFS1020180004文 件2附件: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财政厅

2、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 年 4 月 27 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3抄送:存档。青海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 年 4 月 27 日印发附件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 (青政 201648 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 90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

3、变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医药、食盐等重要物资储备的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及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工业转型升级政策要求,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严格程序、加强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管理。省财政厅主要负责预算管理、资金使用计划审核4和资金拨付,并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印发项目申报指南,审定申报材料,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4、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1 支持传统行业改造升级,包括“中国制造 2025”青海行动、技术进步及智能制造、两化融合确定的重点战略任务和重点领域等方面;(二)支持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包括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及应用、生物医药(含中藏药)、高端装备制造、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和节能环保等方面;(三)支持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包括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规划编制,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前期,化解过剩产能,医药、食盐等重要物资储备等;(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业项目。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为贷款贴息、后补助、无偿补助方式。(一)贷款贴息。对有银行贷款且符合申

5、报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根据项目贷款规模及贴息率计算确定。贴息期限5一般不超过 2 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 5%,原则上不超过 1000万元。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不予以贴息支持。(二)后补助。对符合投资补助条件的项目,根据其申报项目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量化考核指标,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确定拟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500 万元。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进度情况,先预拨不超过拟补助金额 30%的资金,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根据项目实际指标完成情况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三)无偿补助。对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有关的重大规划、可行

6、性研究、重大政策研究等项目予以适当补助,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元。食盐、医药等重要物资储备补助按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超出上述补助资金最高限额的项目,须按相关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和因素法进行分配。第八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评审确定扶持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提前组织具体项目申报入库,专项资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第九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各地区相关发展指标、支持重点、工作基础、地方财力和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经测算后切块下达各地区。各地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经济6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及工作通

7、知要求,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组织项目评审、公示,于资金下达三个月内报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时间、绩效目标等。第十条 每年 11 月底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全省产业发展政策及经济发展目标,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预算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年初预算安排通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部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研究提出比例不低

8、于 70%的项目计划;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部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于每年 3 月 20 日前研究提出比例不低于 90%的资金分配计划。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依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的项目计划或资金分配计划,按照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专项资金的30 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及进行财务处理。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及中央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对省级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7第十四条 对于今后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新出台的相关工业和信息化支持政策,原则上不再新设专项资金,所需

9、支出从该专项资金中统筹调剂解决;若资金需求量较大,经相关程序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在安排下一年度年初预算时酌情予以增加。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应符合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主要包括:(一)已在青海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项目申报单位有的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信用状况和银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三)项目自筹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已经落实,项目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手续完备;(四)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符合我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方向和重点;(五)

10、申报项目符合年度申报指南中项目投资额最低条件;(六)建设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或当年能够确保开工建设的项目。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滚动支持,支持额度要以当期投资额度为依据;8(七)同一年度内,一个项目申请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已在其他省级项目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八)医药、食盐等重要物资储备企业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九)项目单位未列入严重失信者黑名单。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编制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主要包括:(一)专项资金申请表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申请支持理由及额度、真实性承诺、当

11、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主要包括: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联合申报项目还须提供联合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及联合申报项目合同或协议)、申请资金原因和政策依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实施方案(项目目标,主要内容,工艺技术路线,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原料、能源消耗及保障,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测)、资金筹措情况(项目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投资预算),分期建设项目的阶段进度计划及目标任务。同时附件以下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93.银行或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和贷款证明;4、得到过此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或项目)需提供近三年内

12、省级财政资金使用支出或绩效评价等情况的说明;5、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6、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须提供的其他附件材料。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申报条件等要求,对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筛选,汇总后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省属出资企业可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申报。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 项目审定程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由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并对

13、拟支持项目通过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经核实后确有问题的,予以取消。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项目计划和绩效目标加快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严格按照项目内容组织实施,10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确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执行。第二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根据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实际需要和支持领域特点,会同省财政厅建立重点项目库,形成定期评价和退出机制,并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构的应用。第二十一条 各市(

14、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要对下达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实施效果等形成总结报告,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的项目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报告。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违规私分和提取现金。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及时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

15、申请,由市(州)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省属出资企业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验收。11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对财政资金支持的行为过程和产生的最终效果进行科学、客观、公正地衡量比较和综合评价,并将项目形成的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加强财政资金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督,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各地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资金使用负责;地方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负责;省经济和信

16、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批负责。第二十六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对所属地区暂停或酌情减少下一年专项资金安排规模。12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 4 月 26 日。 青海省支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 20141860 号)、 青海省重点工 业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青财建字 20141862 号)、 青海省信息服 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建字2014 931 号)、 青海省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6 142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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