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文 件赣财办2018111 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 评审办 法的通知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财政厅2018 年 9 月 4 日2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 评审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照省政府“ 放管服” 的改革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
2、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级政府投 资建设项目预 、决算评审(以下简称“预 、决算评审”),是指入围省财政厅中介机构 库的中介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造价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对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中介机构库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第三条 预、决算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依法评审原则。预、决算评审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3制度和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二) 坚持“ 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客观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投资,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三) 应
3、审尽审原则。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项目均应进行预、决算评审。第四条 预、决算评审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在年度预算中根据预、决算评审规模和有关规定核定省本级预、决算评审专项经费,用于预、决算评审业务支出。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五条 省财政厅履行以下职责:(一) 制定预、决算评审管理规章制度,管理预、决算评审业务。(二) 建立预、决算评审中介机构库,并对库内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质量和效率的考核。(三) 随机抽取预、决算评审机构,并委托机构独立评审,支付评审费用。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 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预、决算编制,并报省财政4厅评审。(二) 提供项目评审所需资料,并对资
4、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三) 在收到评审机构征求意见稿 5 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四) 按照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招投标、支付工程款和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第七条 中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 接受省财政厅委托,依法依规独立开展预、决算评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二) 对评审报告质量和进度负责。(三) 按规定对评审资料进行存档。第三章 预、决算评审范围和内容第八条 预、决算评审范围:使用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包括调整和追加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性基金、预算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施工(含政府采购工程)单项
5、合同估算价 400 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以上,均应纳入预、决算评5审范围。第九条 预、决算评审的主要内容:(一)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是否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环节批复。(二) 实地勘测。主要是实地查看项目实施前、实施中、竣工后的有关情况,对预、决算申报内容和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三) 核定项目总投资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主要是按照施(竣)工图纸和招投标文件等基础资料,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规定和办法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标准、调整生产要素(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和取定工程相关费用,
6、参照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投资。2.设备投资评审。主要是细化设备型号、规格和档次,通过市场询价和工程量计算,对设备数量和价格进行评审,合理确定设备投资。3.待摊投资评审。主要是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等待摊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市场行情予以核定。4.其他投资评审。6第四章 预、决算评审资料和要求第十条 预算评审所需资料:(一)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及调整文件。(二) 招标文件及附件。(三)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文件、工程量计算底稿、施工图纸。第十一条 决算评审所需资料:(一)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
7、及调整文件。(二)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含电子版)、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三) 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工程量计算底稿、施工图纸、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工作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及竣工验收资料。(四)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书。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出具评审报告经省财政厅备案后,作为项目招投标、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7决算批复的依据。第十三条 不在本办法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 年 9 月 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