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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061364 上传时间:2018-10-02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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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工作 ,保 证 公 司 及 时 、全 面 处 理 重 要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公 司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是 指 出 现 、发 生 或 即 将 发 生 可 能对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维 稳 、安 全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情 形 或 事 件 ,按 照 本 制度 规 定 负 有 报 告 义 务 的 单 位 、科 室 和 人 员 ,应 当 在 第 一 时 间 将 其 相 关信 息 及 时 向 公 司 责 任 领 导

2、进 行 报 告 的 制 度 。第 三 条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的 目 的 是 通 过 明 确 报 告 人 在 知 悉 或者 应 当 知 悉 重 大 事 项 时 的 报 告 义 务 和 报 告 程 序 ,保 证 公 司 及 时 、准 确、完 整 地 掌 握 信 息 ,确 保 公 司 的 规 范 运 作 ,规 避 监 管 风 险 ,维 护 公 司 利益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第 四 条 公 司 在 发 生 或 即 将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时 ,相 关 责 任 人 应 及 时、准 确 、真 实 、完 整 地 向 公 司 责 任 领 导 报 告 相 关 情 况 :(一 )新 颁

3、 布 的 涉 及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内 部 管 理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整 改 通 知 、规 范 性 文 件 、政 策 ;(二 )市 委 、市 政 府 、总 公 司 等 上 级 机 关 来 文 来 函 ,环 保 、市 政 、安监 等 一 些 行 业 性 管 理 单 位 来 文 来 函 ; (三 )涉 及 到 市 民 及 职 工 投 诉 、信 访 、上 访 等 事 项 ;- 1 -(四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或 外 单 位 来 公 司 检 查 指 导 、考 察 调 研 、学 习 交流 等 ;(五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或 上 级 召 开 会 议 需

4、要 公 司 领 导 参 加 或 参 加 上级 召 开 的 有 关 重 要 会 议 情 况 ;(六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或 上 级 对 公 司 进 行 处 罚 、奖 励 、表 彰 等 ;(七 )公 司 因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被 管 理 机 关 调 查 ,或 者 受 到 重 大 行 政 、刑 事 处 罚 ;(八 )变 更 公 司 名 称 、公 司 章 程 、注 册 资 本 、注 册 地 址 、办 公 地 址 和联 系 电 话 等 ;(九 )涉 及 到 公 司 大 额 财 产 (价 值 大 于 1 万 元 )变 更 、转 移 和 外 借 的情 况 ;(十 )发 生 泄 露 机 密 文 件

5、 或 综 治 保 卫 出 现 问 题 的 ;(十 一 )涉 及 到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重 要 事 项 ;(十 二 )突 发 性 事 件 、事 故 、重 大 问 题 ;(十 三 )影 响 公 司 门 户 网 站 安 全 运 行 和 敏 感 信 息 公 布 或 涉 及 到 公司 形 象 或 宣 传 的 事 项 ;(十 四 )新 闻 媒 体 来 公 司 进 行 采 访 或 新 闻 报 道 内 容 涉 及 公 司 的 事项 ;(十 五 )公 司 认 定 的 其 他 应 报 告 的 重 大 事 项 。第 三 章 重 大 事 项 的 报 告 程 序第 五 条 重 大 事 项 发 生 时 或 发

6、生 后 ,实 行 逐 级 呈 报 制 度 。相 关 责任 人 应 当 立 即 将 情 况 向 部 门 负 责 人 报 告 ;部 门 负 责 人 向 责 任 领 导 报 告- 2 -;责 任 领 导 向 总 经 理 报 告 。情 况 紧 急 的 ,可 直 接 向 责 任 领 导 或 总 经 理 报告 。在 逐 级 报 告 的 同 时 ,报 告 责 任 人 所 在 单 位 对 涉 及 到 的 有 关 单 位 要及 时 告 知 。第 六 条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或 事 故 应 紧 急 报 告 ,无 论 什 么 时 间 ,必 须在 第 一 时 间 (1 小 时 内 )报 告 责 任 领 导 ;一

7、般 重 大 事 件 要 及 时 (2 小 时 内 )报 告 。在 规 定 报 告 时 效 以 内 ,首 先 以 电 话 、电 传 、当 面 口 头 汇 报 等 形 式第 一 时 间 报 告 有 关 情 况 ,然 后 再 补 报 文 字 报 告 ,来 不 及 报 送 详 细 情 况的 ,可 先 进 行 初 报 ,然 后 根 据 事 态 进 展 和 处 理 情 况 ,随 时 进 行 续 报 。第 七 条 责 任 领 导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等相 关 规 定 ,对 上 报 的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分 析 、判 断 ,决 定 对 重 大 事 项

8、的 处理 方 式 ,并 及 时 向 公 司 总 经 理 汇 报 。第 四 章 责 任 与 处 罚第 八 条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责 任 人 应 勤 勉 尽 责 ,严 格 遵 守 本 制 度 规 定。发 生 本 制 度 所 述 重 大 事 项 应 上 报 而 未 及 时 上 报 ,造 成 公 司 信 息 披 露不 及 时 或 出 现 错 误 或 疏 漏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或 导 致 公 司 受 到 总 公 司 或相 关 行 政 部 门 处 罚 的 ,公 司 将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视 情 节 给 予 相关 责 任 人 批 评 、警 告 、经 济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等 处 分 ,直 至 追 究 其 法 律 责任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九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综 合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条 本 制 度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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