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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7777467 上传时间:2019-05-2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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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附件 1外汇指定银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业务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促进涉外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各外汇指定银行。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 告实行同级报送、属地管理原则。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向外汇局青岛市分局报告重大事项。第二章 报告内容和要求第四条 本 办法所指重大事 项包括重大应急事项、重大业务事项及重大内部事项。第五条 各外汇指定 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发生以下重大应急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时起 24 小时内向外汇局青岛市分局报告,并按照外汇局反馈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2、。(一)因系统故障导致无法及时通过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电子数据、因系统原因造成的额度控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无法登陆超过 1 小时,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2后果的突发系统故障。(二)各银行在外汇管理法规生效后初始执行过程中发现政策不适应性等重大原则问题。(三)各银行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 各 银行发生以下重大 业务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青岛市分局报告。(一)大额及重要外汇交易。报告内容包括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情况说明,必要时外汇局可要求银行提交纸质业务留存资料。1.跨境收支:各银行办理单笔货物贸易项下收入(支出)金额3000

3、 万美元(含)以上,其他项下收入(支出)金额 1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大额交易;单笔预收货款、预付货款超过 500 万美元(含)的大额交易,涉及大型设备进出口、境外承包工程等交易除外。2.结售汇综合头寸:各银行办理当日单笔超过等值 5000 万美元的对客户结售汇交易、自身结售汇交易、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签约交易。3.外商直接投资:各银行办理单个账户每日累计流入金额超过 1000 万美元(含)以上且汇款人与实际投资人不一致的资本金流入;金额超过 500 万美元(含)且收款人与实际投资人不一致的外商撤资汇出(包含但不限于减资、股权转让、清算);单个账户每日累计 500 万美元(含)以上的大额结汇;

4、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使用发生退货、撤销交易、发票作废等情况及企业或存在其他可疑交易的情况。34.外债:各银行办理单个账户每日累计金额超过 500 万美元(含)的外债提款项下境外汇款人、还本付息项下境外收款人与贷款人不一致的资金跨境流动;单个账户每日累计 500 万美元(含)以上的大额结汇。5.境外直接投资:各银行办理每日累计金额超过 500 万美元(含)以上且收款人与境外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不一致的投资款汇出。6.其他可能对跨境资金流动造成严重影响的大额及重要交易。(二)个人分拆结售汇。各银行在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事后核查中发现的涉嫌分拆结售汇行为,报告内容包括涉嫌分拆人员名单、相关线

5、索。(三)不良外汇贷款及贸易融资。各银行发生单户累计超过100 万美元(含)的外币不良贷款、贸易融资,报告中需说明客户基本情况、原因、保全措施等。 (四)各银行发现客户有提供虚假伪造单据、完税凭证等审核资料的外汇违法行为。(五)各银行贸易融资产品新增、变更、停办等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简介、功能特点、适用客户、办理流程等。第七条 各外 汇指定 银行发生以下重大内部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青岛市分局报告。(一)各银行外汇管理机构设置、内控制度、业务流程等发生变更的,报告中需说明变更内容、变更原因等。(二)各银行负责外汇业务的行级领导变更,以及外汇业务部4

6、门(或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变更,报告内容包括人员、联系方式等的变化情况。发生时间以内部正式人事任命文件为准。(三)各银行外汇从业人员发生挪用资金、违规经营、账外经营等案件或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或案件的发生时间、基本情况、涉及人员、涉案金额及损失预判,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本机构、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已采取的措施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第八条 各 银行应当加 强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日常管理,提高报告质量。建立健全内部报送制度,明确重大事项报告的分管行领导、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并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的报送责任。负责重大事项报告的分管领导、负责部门、负责 人和联系人如发生变更,

7、应于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告知外汇局。第九条 本 办法规定的重大事 项应按照发生报告原则,对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各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信息交互系统上传电子形式的重大事项报告,文件名称格式为“年 号标题 ”(例如: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20141 号关于大额资本金结汇情况的报告)。部分尚未接入信息交互系统的,可通过书面形式报送。第三章 审查与处理第十条 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外汇综合部门负责各银行重大事项的报告受理、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5第十一条 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外汇综合部门应当对收到的重大事项报告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做出处理。对于重大应急事项,外汇局在收到后 24 小时内给与沟通反馈;对于重大业务事项,外汇局在收到后进行非现场监测,并酌情进行现场检查;对于重大内部事项,外汇局在收到后对相关事项进行备案归档。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二条 各银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纳入外汇局青岛市分局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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